
罪 Sin
作者:Ferguson, S. B., & Packer, J. I.
誠之譯自《神學新辭典》(New Dictionary of Theology,IVP 2000)
聖經用了各種不同的語詞來談論罪,其含義從「錯失鵠的或目標」或「破壞關係」到「不敬虔」、「乖謬」(perversion)或「叛逆」。然而,聖經中每一個關於罪的本質的表達都有一個共同的主題,那就是罪是我們的一種狀態,它使我們與聖潔的神分離;從聖經來看,罪最終是人犯罪悖逆上帝。
根據奧古斯丁的觀點,罪不應該用實在性(positive)的語詞來考量,而必須用否定性的語詞來考量,罪就是善的匱乏(privation)。他把罪的本質定義為情慾(concupiscence,拉丁文concupiscentia),這個詞用來翻譯聖經中的「欲望」(desire)一詞,奧古斯丁則把這個詞理解為變態的自愛,而這種自愛與對上帝的愛是互相對立的。但是,如果把罪定義為自私,肯定不能公正地看待其在聖經中的嚴重性,因為它主要是反對上帝。加爾文認為,罪不應該僅僅被設想為善的匱乏,而應該被設想為人本性的徹底敗壞;欲望本身就是罪,它玷污了人本性的每一部分,但這種敗壞的根源不僅僅是自愛,而是由驕傲所激發的不順從。乍看之下,巴特把罪定義為「無有」(nothingness),是一種「不可能的可能性」(impossible possibility),似乎與奧古斯丁的「善的匱乏」觀念相似,但巴特說的並不僅僅是「匱乏」。「無有」(Nothingness)並不是「空無」(nothing),它是對上帝實在的旨意的抵觸,也是對上帝的約的違背,這種抵觸與違背就帶來了上帝的審判。因此,罪是人的驕傲,與神在基督裏的自我降卑互相抵觸;罪是人的怠惰(sloth),與神在基督裏要高舉人互相抵觸;罪是人的虛假,與神在基督裏對人的保證互相抵觸。
如果創世記第三章不僅要解釋為對亞當的罪的歷史記載,而且要解釋為對罪的起源的記載,那麼亞當的罪就必須被認定為聖經對罪的本質的主要定義——一種對屬靈自主和道德自主的攫取。人們可能普遍認為,這種內在的犯罪傾向是通過社會及其結構,通過父母、環境或教育的影響而傳遞的。然而這樣的分析並沒有充分重視聖經所描述的人類的罪惡狀態。傳統上,教會以「原罪」(original sin)的概念來解釋這種內在傾向,以此來界定亞當的罪以何種方式對所有的人類產生影響。在詩篇五十一篇5節的基礎上,奧古斯丁將原罪定義為一種先天的罪(inherited sin);他認為亞當的墮落本性是通過性的繁衍在生物層面上傳播的。雖然安瑟倫認為原罪是源自於每個個人,而不是起源於種族,但他也理解這種原始的罪咎(original guilt;原咎)和原始的污染(original pollution;原污)是由父親傳給孩子的;所有的人都帶著亞當的胚種,因此實際上在亞當裏都犯了罪。這種說法的弱點在於,如果所有人都通過這種有機的聯繫而犯了亞當所犯的罪,那麼他們是不是也會犯他們祖先後來所犯的一切罪呢?對加爾文和巴特來說,詩篇五十一章5節不應該解釋為是指這種先天的罪,而是承認詩人從一開始就意識到自己的罪和敗壞:「承認自己的污穢自懷胎起就已經存在了」(加爾文,《基督教要義》,II. 1. 5)。
路德和加爾文都不把原罪理解為一種外在的約束,而將它理解為根源於人性悖逆的內在必然性;然而,當加爾文說到「人類本性中所具有的遺傳性的敗壞和墮落」(a hereditary depravity and corruption of our nature;《基督教要義》,II.1.8)時,他與其說是把原罪與遺傳聯繫在一起,倒不如說是把原罪與上帝的命令聯繫在一起,是上帝對全人類的一種審判,據此,亞當的罪被歸算給了所有的人,如同現在基督的義被歸算給了所有的信徒一樣。這個概念後來被伯撒(Beza)加以發展,並被載入《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裏,其中亞當不僅被認定為人類的自然元首,而且被認定為人類的盟約代表(盟約主義);所有的人生來就敗壞了,因為他們被代表性地納入了亞當的罪和罪咎裏。正是這種代表性的一體性(representative incorporation),才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犯罪傾向的根源,而這種盟約關係,是所有人都以自己的罪行來確認的:一個人不是因為他犯罪才成為罪人,他犯罪是因為他是罪人。
托馬斯·阿奎那認為,一個人要被認定有罪,他必須是一個理性的人;因此,墮落不可能牽涉到人類理性的喪失(因為阿奎那認為理性是上帝創造男人和女人的形象),而必須涉及到額外附加的恩賜(donum superadditum)的喪失,這種額外附加的恩賜使一個人的理性能夠聽從上帝。然而,根據改教家的觀點,墮落導致了人性整體的敗壞。理性和他存有本體的每一個方面都因亞當的罪而變得完全敗壞。這種完全敗壞的教義,並不是要暗示墮落的人性不能行善,而是說,人的存有沒有一個方面不受罪的影響:没有「不被人的罪所阻止而持續存在的善的遺跡或核心」(there is no ‘relic or core of goodness which persists in man in spite of his sin’)」(巴特,CD IV.1,第493頁)。既然即使是人類的善行也可能來自於混雜的動機,因此人類的宗教、倫理、藝術和創造力都成了他不信和驕傲的場合。
一個人固然可以意識到自己不道德的行為和虛假的動機,但人的罪惡事實卻絕非僅僅靠自知之明就能覺察。亞當的罪的整體性和包容性,以及由此帶來的所有人的墮落,是一個只有在十字架上才能真正被認識的問題。「祂取代了我們的位置,這就決定了我們的位置是什麼」(巴特,CD IV.1,第240頁)。基督的十字架和它所代表的對人類罪惡的譴責,揭示了我們罪惡狀態的客觀性,以及我們的全然敗壞,正如它揭示了存在主義者試圖以「罪的存在並不是真實的」,或以焦慮、絕望來減輕我們的罪惡,是如此不到位。
另參見:ANTHROPOLOGY。
參考書目
K. Barth, CD IV.1, pp. 358ff.; G. C. Berkouwer, Studies in Dogmatics: Sin (Grand Rapids, MI, 1971); J. Calvin, Institutes, II. i–ix; M. Luther,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ET, Cambridge, 1957); B. Milne, Know the Truth: A Handbook of Christian Belief (Leicester, 1982).
罪(SIN)
摘自證主《聖經新辭典》
Ⅰ 定義
無論是舊約,或是新約,聖經都用了許多不同的詞語來表達罪的概念;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聖經這本書的主要課題正是人類的罪和神從罪中拯救人類的恩典。
希伯來文主要有四個字根與罪的意義有關:最常用的是חטא(chet);此字根及其衍生字所表達的基本概念是不中的,或偏離目標(參:士廿16的非道德性用法)。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這個字根的出現都是指道德上或宗教上的偏離,指得罪人(創廿9),或得罪神(哀五7)。它的名詞חטּאה(chatta’ah)往往成為贖罪祭(利四,到處可見)的專門用語。此字根並不涉及錯誤行為的內在動機,而只集中於形式上偏離道德標準的層面,通常此標準乃律法或神的旨意(出廿20;何十三2;等等)。
第二個字根是פּשׁע(paw-shah),指破壞關係的行動──「背逆」、「革命」(transgression)。它有其非神學性的用法,例如用於以色列人脫離大衛家一事(王上十二19)。當涉及罪的時候,它可能是舊約字彙中意義最深邃的字,能夠洞悉罪就是背叛神,蔑視祂聖潔的主權及統治(賽一28;王上八50;等等)。
第三個字根是עוה(aw-vaw),可按字面意思,表示故意的翻倒或「歪曲」(賽廿四1;哀三9)。在與罪有關的用法上,它反映出罪是故意犯錯──「行惡」(但九5;撒下廿四17)。它常以名詞עוון (avon)的形態出現於宗教性的經文,主要是強調由故意犯錯而導致的罪愆(創四十四16;耶二22)。它也同時指因犯罪而招致的刑罰(創四13;賽五十三11)。
最後是שׁגה(shaw-gaw),其基本意思是離開正道(結卅四6),指出罪的起因是無知、「出錯」、「如畜牲走入歧途」(撒上廿六21;伯六24)。這字通常出現於有關獻祭的經文,指在不知情下誤犯獻祭條例(利四2)。此外我們也要提到רשׁע(raw-shah),和עמל(aw-mawl),前者指邪惡、作惡(撒下廿二22;尼九33),後者指損害他人的行為(箴廿四2;哈一13)。
新約中主要涉及罪的字眼是 hamartia (及其衍生字),相當於希伯來文的 חטא(chet)。在古典希臘文中,這字是用於沒擊中目標或走錯路。這是新約中指罪的一般用語,意為具體的錯誤行為──違背神的律法(約八46;雅一15;約壹一8)。在羅五~八中,保羅將此字擬人化,以罪為一種控制人生命的律(參五12,六12、14,七17、20,八2)。paraptoma 在古典希臘文中指衡量的錯誤或愚蠢的錯誤;新約則賦予它更強的道德含義,指罪行或過犯(參「死在……」,弗二1;太六14-15)。parabasis 與 paraptoma 來源相似,意義也相似,意為「過犯」、「超越規範」(羅四15;來二2)。asebeia (ἀσέβεια)可能是新約字彙中意義最深邃的字,在七十士譯本中通常用來翻譯פּשׁע(paw-shah)。這字的含義是動態的「目中無神」或不敬虔(羅一18;提後二16)。另一字是 anomia ──不法、藐視律法(太七23;林後六14)。kakia 及 poneria 為一般用語,表明道德上或靈性上的墮落(徒八22;羅一29;路十一39;弗六12)。最後一處經文顯出 poneria 與撒但──惡者(ho poneros)──的關係(太十三19;約壹三12)。adikia 是指對鄰舍的虧負的主要古典用詞;它有很多翻譯,包括「不公正」(羅九14)、「不義」(路十八6)、「虛假」(約七18)、「邪惡」(羅二8)、「罪孽」(提後二19)〔譯注:以上各中文翻譯除第一個在和合本譯作「不公平」外,其餘均譯作「不義」〕。約翰壹書將此字與 hamartia 等同(約壹三4,五17)。另外出現的還有 enochos,這是一個法律用詞,意指「有罪的」(可三29;林前十一27);還有 opheilema,意為「債」(太六12)。
然而,罪的定義卻並不能單從推究聖經的用法而得。無論是哪一方面的罪,其最主要特徵是故意違背神(參:詩五十一4;羅八7)。任何有關罪的觀念,若不突顯抵觸神這因素,便肯定是偏離了聖經的描述。一般人認為罪是自私,這是對罪的性質及其嚴重性的錯誤判斷。罪的本質是冒犯神,惟有這觀點才能正確詮釋罪的不同形式及活動。罪是違背了神榮耀的要求,因此,就其本質而言是抵觸神自己。
Ⅱ 起源
早在亞當和夏娃墮落以前,罪已經存在(創三1-2;參:約八44;彼後二4;約壹三8;猶6)。然而,聖經並不直接探討宇宙中罪的起源,而只關注存在於人類生命中的罪及其起源(提前二14;雅一13-14)。創三有關人墮落的記載中,魔鬼誘惑人的真正要點是,他向人發出一個陰險的暗示,引發人追求與其造物主平等(「你們便如神……」,三5)。撒但主要攻擊神的正直、誠實,以及祂慈愛的供應;他誘惑人違背其正當的主宰,這種反叛是邪惡和褻瀆的。在此叛逆的行動中,人試圖僭取與神平等的地位(參:腓二6),並企圖脫離神而獨立。這樣,他實際上是質疑存在的本質及秩序,拒絕接受身為受造物必須全然倚靠其造物主的恩典及供應才得以生存的事實。「人的罪在於其自命為神」(Niebuhr)。再者,在此叛逆的行動中,人褻瀆地中止他對神的威嚴及恩典所應有的回應──敬拜及專愛祂,反而效忠神的敵人,並自己鄙陋的野心。
因此,根據創三,罪的起源不是外在的行動(二17和三6),而是內心棄絕神的欲望,外表的叛逆只是這種心態的直接表達罷了。至於亞當和夏娃若從未犯過罪,如何能夠陷入誘惑這個問題,聖經則並未多作探討。然而按聖經的見證,耶穌基督這位人物雖然沒有犯罪,卻也曾在各方面遭遇試探,「與我們一樣」(來四15;參:太四3-4;來二17-18,五7-8;彼前一19,二22-23)。*惡最終極的起源是屬「不法的奧秘」〔譯注:和合本作「不法的隱意」〕(帖後二7)的一部分,聖經對此的沉默可能是因為一個對罪起源的「理性解釋」,無可避免地會使人偏離聖經主要的關注──每個人承認自己個人的罪(參 G. C. Berkouwer, Sin, 1971, ch. 1)。最終來說,就罪的本質來看,罪是不能客觀地「被認識」的:「罪假定了罪本身」(S. Kierkegaard)。
Ⅲ 後果
亞當和夏娃的罪並不是一件孤立的事件,它所帶給他們、他們的後裔及個世界的後果,是即時可見的。
a. 人對神的態度
亞當對神改變了的態度顯示出他們在心中產生的劇變。他們「就……躲避耶和華神的面」(創三8;參:第7節)。他們最初被造,是為了與神同在、與神相交,但現在他卻害怕見到神(參:約三20)。*羞恥和懼怕成為了他們最顯著的情緒(參:創二25,三7、10),顯示出人神之間關係的破裂。
b. 神對人的態度
不單人對神的態度改變了,神對人的態度也同樣有了改變。責備、定罪、咒詛、驅逐伊甸園──這一切都表明這個改變的事實。罪是單方面的,但它的後果卻不然。罪引發神的忿怒和不悅,這是必然的結果,因為罪與神的本性相違。神絕不可能姑息罪,因為那等於叫祂不再忠於自己,而神是斷不能背乎自己的。
c. 對人類產生的後果
自那時開始,人類的歷史便充斥著一連串的惡行(創四8、19、23-24,六2-3、5),罪惡滔天的結果,幾乎是全人類的毀滅(創六7、13,七21-24)。亞當和夏娃的墮落不僅帶給他們持續的影響,並且禍延後代,全人類都一同陷在罪及惡中。
d. 對受造萬物所產生的後果
始祖墮落的後果也延伸至整個物質世界:「地必為你的緣故受咒詛」(創三17;參:羅八20)。人是創造的頂峰,是按著神的形象被造的,因此他是神的代表(創一26)。人類墮落的悲劇使他所受托管理的一切都蒙受咒詛的悲慘命運。罪是發生於人靈範圍中的事,但它的影響卻遍及整個受造界。
e. 死的出現
*死亡是罪的刑罰之體現,是附屬於伊甸園禁令的警告(創二17),也直接表達了神對犯罪之人的咒詛(創三19)。就現象的層面而言,死是人存在的組成部分的分解,此分解顯明死的原則──分離,而與神隔絕就是這種分離的巔峰表現(創三23-24)。因為罪的緣故,人類遂對死亡感到恐慌和懼怕(路十二5;來二15)。
Ⅳ 歸罪
亞當所犯的最先的罪對全人類有獨特的重要性(羅五12、14-19;林前十五22)。這裏持續強調,因一人的過犯,罪、定罪及死亡就臨到全人類。這罪被稱為「亞當的過犯」、「一人的過犯」、「一次的過犯」、「一人的悖逆」,而所指的無疑是亞當第一次的過犯;因此,羅五12的「眾人都犯了罪」一句是指眾人〔因在亞當裏面〕有分於他的罪。這句經文不可能是指所有人實際上的罪行,更不可能是指影響所有人的遺傳罪性,因為第12節中「眾人都犯了罪」這一句是回答「死就臨到眾人」這個問題的,並且接著的經文又提到「一人的過犯」(第17節)是死在普世作王的原因。倘若保羅並非指同一項罪,那末他便是在同一段經文中用同一個主題來聲明兩件不同的事情了。因此,這句話的兩種說法的唯一解釋便是,眾人都有分於亞當的罪。我們從林前十五22的「在亞當裏眾人都死了」也可以得到同樣的推論:若所有人在亞當裏都死了,那是因為所有人在亞當裏都犯了罪。
根據聖經,由於亞當與全人類是一體的,因此所有人都有分於他的罪,這種一體的關係也是基督與連於祂的人的關係。羅五12-19和林前十五22、45-49將亞當與基督並列,指明在這兩個情況中相同的關係;因此,基督與屬祂的人之間的關係如何,亞當與人類之間的關係也如何,我們毋須假定二者有更深一層的關係。基督是屬祂的人之首及代表,這種關係已足以解釋,為何眾人一同在亞當的罪上有分。我們說亞當的罪歸給了眾人,意思只是說,因為亞當是全人類之首及代表,所有人就都在他的罪中有分。
根據有關經文,亞當的罪歸給眾人是即時的後果,並且定他罪的審判也同樣臨到了在他裏面的眾人,這審判是公正和適當的,可從每人後來的道德經驗獲得印證。例如,當保羅還未討論到亞當的罪歸給眾人之前,他在羅三23所說「世人都犯了罪」的事實,已經得到了充分的證明,就是猶太人及外邦人具體而明顯的罪行(羅一18-三8)同理,聖經普遍指出,人在神面前受最後的審判,是與他的「行為」達不到神的標準有關(參:太七21-27,十三41,廿五31-46;路三9;羅二5-10;啟廿11-14)。
否定這個教義便是拒絕接受有關經文的見證,也反映人未能瞭解,那個支配亞當與我們之間關係的原理,與神施行救贖的原理有密切關係。亞當是首先的人,基督是末後的亞當,這個類比表明了在基督裏救恩得以成全的原理,正是與我們成為罪人和死亡的後嗣的原理相同。人類歷史最終可歸入兩組情況:罪──定罪──死亡;公義──稱義──生命。前者源於我們與亞當的聯合,後者則源於我們與基督的聯合。我們是在這兩條軌道之內生活和運行。神管治人也是依據這兩種關係。若我們不與亞當認同,我們就無法正確地瞭解基督。所有死的人是在亞當裏死,而所有復活的人是在基督裏復活。
Ⅴ 罪性
罪永不會僅是一個自發的犯罪行為。意志上的每一個決定均來自一些比意志本身更深層的東西。一項邪惡的行動發自一顆邪惡的心(參:可七20-23;箴四23,廿三7)。因此,罪必定包括內心、思想、意向和意志的敗壞。如上所述,這點可見於第一次犯罪的事例;這也同樣適用於所有的罪行。因此,當亞當的罪歸與其後裔時,他們也必定同時有分於他的敗壞,若他沒有這種敗壞,他的罪便變為毫無意義,而罪歸眾人也只會是一個不可能的抽象概念。保羅說:「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羅五19)。因此,既然我們在亞當的罪中與他聯合,這就直接意味著,隱含於他的罪中的敗壞,也必然成為人類與生俱來的敗壞。我們在自然的繁殖過程中成為人,身為一個人,我們在有生之年永不能脫離亞當的罪──也算是我們的罪。因此,詩人寫道:「我是在罪孽裏生的,在我母親懷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詩五十一5);我們的主也說:「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
對於這種罪性的普遍,聖經的證據是清晰明確的。創六5及八21乃是定論,後一節經文清楚顯示,這個指控不單限於洪水審判之前的時期。這在神啟示的話語中一早便作出的有力聲明,是不容忽視的,而且聖經後來的評估也是一樣(參:耶十七9-10;羅三10-18)。不論由甚麼角度來看人,人都欠缺了合神心意的本質。從較正面的角度來說,所有人都已經離開神的道路,變得敗壞了。在羅八5-7,保羅提到〔體貼〕肉體的心思,此處的肉體具有道德上的意義,指人那種受罪支配管轄的本性(參:約三6)。再者,根據羅八7:「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再沒有任何定罪的判斷比這個更強烈的了,因為這意味屬肉體的人的思想是受抵擋神的敵意所約束和控制的。事實上,這些經文的清楚含意不啻宣判人類全然敗壞,亦即是說,在人類的生命中,沒有任何一方面或範疇能夠幸免於墮落的幽暗影響,因此,在神和祂的律法面前,人沒有任何立足之地可供他自稱為義。
然而,罪性並沒有使所有人都顯出同樣多的罪行;世上有許許多多約束罪的因素。神並沒有任憑所有人都沈溺於污穢的事。卑劣的心思,和不正當的行為(羅一24、28)。全然敗壞(「全然」在此的意思是指罪性的影響遍及人的每一部分)並非不能與人發揮天然的美德和促進社會公義並存的。尚未重生的人仍獲賦予良心,並且律法的功用也刻在他們心裏,以致他們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都會達到律法的要求(羅二14-15)。然而,按照有關罪性的教義,他們這些行為雖然在外表上符合神的命令,但在神的眼中,卻並不是好的,也不是合神心意的,因為神的審判是根據一套完全、終極的標準──看看人是否以愛神為奮發的動機,以神的律法為指導的原則,以神的榮耀為主導的目的(羅八7;林前二14;參:太六2、5、16;可七6-7;羅十三4;林前十31,十三3;多一15,三5;來十一4、6)。
Ⅵ 無能
人類的無能是與罪性所引致的無能力有關的。倘若敗壞是全然的,即影響人本質的每一方面和每個範疇的話,那麼,人自然也在各方面都無能行善和討神喜悅。
我們不能改變自己的性格,也無法背乎自己的性格行事。在瞭解事情方面,屬血氣的人不能領會神的靈的事,因為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4)。在順服神的律法方面,屬血氣的人不僅不服,也是不能服(羅八7)。屬肉體的人不能討神的喜歡(羅八8)。壞樹不能結好果子(太七18)。上述每個情況的不可能性均是無可否認的。我們的主也肯定地說,若非天父的恩賜和吸引,連相信祂這件事也沒有人能夠做到(約六44-45、65)。主在這裏的見證,其效用相等於祂的堅持──除了藉著水和聖靈重生外,沒有人能夠正確瞭解或進入神的國(約三3、5-6、8;參:約一13;約壹二29,三9,四7,五1、4、18)。
人需要像重生這樣重要而徹底的改變及再創造,這證明了聖經整體上的教導:罪的奴役和人類沉溺罪中的絕望景況。這奴役暗示屬血氣的人在心理、道德及靈性上均沒有能力接受聖靈的事,沒有能力愛神和作討祂喜悅的事,也沒有能力相信基督以致靈魂得救。就是這種奴役成為了福音的大前提,而福音的榮耀正在於它能夠使人從罪的捆綁及奴役中得釋放。對無助的人來說,這是恩典及權能的福音。
Ⅶ 罪債
由於罪是得罪神,故此祂不能姑息罪或對之視若無睹。祂必然對罪有負面反應,具體來說就是向它發出忿怒。聖經中經常提到神的忿怒,使我們無法不正視其真實性及意義。
舊約使用了不同的希伯來字來表達神的忿怒。一個常用的字是אַף(apo),意即「怒氣」,加強語氣的形式為 חַר־אַ֙ף ((haron-apo),表示「神怒氣的猛烈」(參:出四14,卅二12;民十一10,廿二22;書七1;伯四十二7;詩廿一9;賽十5;鴻一6;番二2);חֵמָה (hema)也是常用字(參:申廿九23;詩六1,七十九6,九十7;耶七20;鴻一20);עֶבְרָה (ebra) (參:詩七十八49;賽九19,十6;結七19;何五10)及קֶצֶף (qesep)(參:申廿九28;詩卅八1;耶卅二37,五十13;亞一2)也頗常出現,值得一提;זַעַם(za`am) 同樣常見,表達義憤的觀念(參:詩卅八3,六十九24,七十八49;賽十5;結廿二31;鴻一6)。可見舊約對神的忿怒著墨甚多。通常這些字眼會不止一個地同時出現,用以加強及肯定所要表達的意思。這些字眼本身及有關的句子結構均能傳達不悅、激烈的義憤及神的報仇等概念。
表達忿怒的希臘字為ὀργή(orge)及 θυμός(thymos),前者在新約中經常用於神的忿怒(參:約三36;羅一18,二5、8,三5,五9,九22;弗二3,五6;帖前一10;來三11;啟六17),後者則較少這種用法(參:羅二8;啟十四10、19,十六1、19,十九15;見:來十27的ζῆλος [zelos])。
因此,神的*忿怒是真實的事,聖經的遣詞造句和教導且刻意突顯其嚴厲程度。有三點特別值得一提:第一、不可將神的忿怒理解為我們人類發怒時常有的一時衝動。神的忿怒其實是一種有意而堅決的不悅,是當祂的聖潔受到侵犯時的必然後果。第二、不可將神的忿怒視為報復,應把它看作神聖潔的義憤,內中並沒有任何惡意存在。神的忿怒是出自公義的厭惡,不是惡意的憎恨。第三、不可將神的忿怒簡化為祂要施刑罰的意欲。神的忿怒是祂不滿意的積極表現,一如討神喜悅的事令祂心滿意足一樣的確實。我們不應將情感排除於神之外。神的忿怒跟人心中的忿怒有相似之處,並在耶穌身上得到最完全的表達(參:可三5,十14)。
因此,罪債的體現是神聖潔的忿怒。罪永不會與人〔譯注:英文作 ‘person’,指「有位格者」〕無關,罪其實存在於人裏面,且是由人行出來的,因此,神的忿怒是向我們發出的不悅,我們乃是這不悅的對象。我們所遭受的刑罰之苦就是神忿怒的彰顯。我們的罪疚感和良心所受的折磨,正是在我們的知覺中反映了神的不悅。就本質而言,最終的沉淪就是遭受神的義憤(參:賽卅33,六十六24;但十二2;可九43、45、48)。
Ⅷ 罪的征服
雖然罪這個主題是如此淒慘,但當聖經談到罪時卻從未完全失去盼望和樂觀的語調,因為聖經的主旨是要見證神如何大有能力地向罪進攻,祂透過耶穌基督──末後的亞當、永恒的聖子、罪人的救主──來成就祂在歷史中的救贖大計。藉著基督的一切事工(包括祂奇妙的出生、完全順服的生命,最重要的是祂死在十字架上和從死裏復活、升到天父的右邊、祂在歷史中的統治,以及祂榮耀的再來),征服了罪。罪那背逆神和意圖篡奪的權柄被征服,其荒謬的聲稱被揭露,其污穢的陰謀被揭穿及推翻,亞當墮落的惡果被抵銷和解除,神的尊榮得到彰顯,祂聖潔的要求得到滿足,祂的榮耀得到伸張。
在基督裏,神征服了罪──這就是聖經的大好消息。這個征服已在神的子民身上彰顯出來,他們因信基督和祂所成就的工作,已經從罪咎及罪應受的審判之下獲得釋放,並且藉著與基督聯合,已在某種程度上體驗到罪的權能被征服的果效。到世界的末日,這個過程將達到高潮,那時候,基督會在榮耀中再臨,聖徒會全然成聖,罪會被驅逐出神創造的美好宇宙,新天新地會降臨人間,有義居在其中。(參:創三15;賽五十二13-五十三12;耶卅一31-34;太一21;可二5,十45;路二11,十一14-22;約一29,三16-17;徒二38,十三38-39;羅:到處可見;林前十五3-4、22-23;弗一3-14,二1-10;西二11-15;來八1~十25;彼前一18-21;彼後三11-13;約壹一6~二2;啟廿7-14,廿一22~廿二5。)
書目:J. Muller,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Sin, 1877; J. Orr, Sin as a Problem of Today, 1910; F. R. Tennant, The Concept of Sin, 1912; C. Ryder Smith, The Bible Doctrine of Sin, 1953; E. Brunner, Man in Revolt, 1939; R. Niebuhr, The Nature and Destiny of Man, 1941 and 1943; J. Murray, 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1959;; G. C. Berkouwer, Sin, 1971; W. Gu/nther, W. Bauder, NIDNTT 3,頁573-87; TDNT 1,頁149-63、267-339; 3,頁167-7; 5,頁161-6、447-8、736-44; 6,頁170-2、883-4; 7,頁339-58。
J.M.
B.A.M
罪(Sin)
摘自天道《聖經神學詞典》
罪是個謎,是個奧秘,是難以下定義和完全理解的。通常我們視罪為錯誤的行為,或違反神律法的事情。罪還包括不去作正確的事,也包括得罪人,使用暴力待人,或不以愛相待,而罪最終就是背叛神。此外,聖經說,罪包括人心的腐敗,或傾向邪惡。因為罪的概念太複雜,與罪有關的字詞有佷多,而且變化多端,所以最好是先看摩西五經怎樣描繪罪,然後再作神學思考。
罪的歷史
在聖經裏,第一次出現罪時,滿載悲劇性而又充滿神秘感。它是一個悲劇,因為它象徵人類從最初崇高的地位墮落了。亞當和夏娃按著神的形象被造,是美好但不老練,幼細但易碎(像玻璃瓶一樣)。他們沒有瑕疵,卻可以毀滅自己。撒但利用蛇來引誘夏娃和亞當,使他們首先懷疑神,繼而背叛神。首先,撒但提出對神的權威和美善的疑問:「神豈是真說,不許你們吃園中所有樹上的果子嗎?」(創三1)他引導夏娃去想: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多麼好,既可作食物,又能使人分辨善惡。我們看見犯罪的傾向開始時,是源自某種具吸引力而又美好的東西,或者某個合理而目標正確的行動。
在整本聖經裏,每次提及的犯罪,幾乎都是為了得到一些有內在價值的東西,如安穩、知識、平安、歡愉和好名聲。但在尋求美好事物的背後,罪最終牽涉順服與背叛無可回避的對質。亞當和夏娃會依循自己的感覺還是神的指引呢?他們會聽從一個受造物還是獨一的造物主呢?他們要事奉神還是事奉自己呢?誰來判斷甚麼是對呢?是神還是人?誰掌管結局呢?最後,夏娃和亞當因在神和蛇的相反意見中擔當訟裁者,已把自己提升至比神更高的位置上,背叛了神。
在此,這最原始的罪也為人啟示了後來各種罪的本質。罪包含人類拒絕接受神所賜予的本位:即位於創造主和較低的受造物之間。罪從拒絕神的決定,進而演變至偷竊、咒詛和說謊──只因它們看似吸引和合理。我們在此面對罪的奧秘:世上第一對夫婦,既是無罪和沒有犯罪傾向的,為何會選擇背叛神呢?受造者為何會自以為比造物主知道得更多、更佳呢?
亞當和夏娃因著這個歷史行動,成了罪人,導致與神、與人、與自己,並與天地萬物疏離。這些後果幾乎馬上顯露出來。一方面,對神的陌生感使亞當和夏娃感到懼怕,而要避開神。另一方面,人也與自己和他人產生疏離感,例如他們感到羞恥(意識到自己是赤裸的),並彼此推卸責任。在與神、與人和與己三方面的關係破裂上,最具體的表現是,亞當回應神的提問時,為自己找藉口,把罪歸咎於夏娃和神:「你所賜給我,與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創三12)。因此,即使神在審判中仍有恩典(創三15),並顯示祂仍保持對受造物的主權,祂對罪的宣判──即生育、工作和萬物受咒詛──確立了人與大自然的疏離光景(創三14-19)。在宣布咒詛之後,神恩慈地為亞當和夏娃預備衣服,但祂也把他們趕出伊甸園(創三21-24)。祂恩待人,容讓他們繁衍;但不多久,死亡也進入人類的經驗中(創四1、8,五5-31)。這些事件證明了罪的虛空和毫無意義。亞當和夏娃尋找特權和尊嚴,但罪把他們所有的都奪去;他們尋求利益,卻經歷重大的損失。
根據創世記和羅馬書,亞當和夏娃犯罪不只影響自己;因他們是人類的祖先,是本來無罪的人,他們的犯罪代表了全人類。自那時起,罪、罪性和罪的後果損害了所有人。每一個亞當子孫,都進入了這個以罪、定罪和死亡為標記的族類中(羅五12-21)。罪性成了人的特性,這既因代代相承,也因個人的選擇──當他們成長至可承擔責任時,這很快就在該隱殺亞伯的事件中顯示出來了。
從該隱的罪中,我們已目睹罪的毒害難以駕馭。撒但催迫亞當和夏娃犯罪,而神卻不能說服該隱不去犯罪(創三1-5,四6)。對亞當和夏娃來說,罪是外來事物;對該隱來說,它好像從心裏生髮出來,是自然產生的。他裏面有股狂野的力量,他必須控制這力量,否則就會被它吞噬(創四7)。罪也變得愈來愈惡:它是預謀的,在敬拜過程中產生,並直接傷害本應以愛相待的兄弟。該隱犯罪後,不但沒有表示罪疚或痛悔,他更拒絕承認責任,拒絕悔改,並投訴神刑罰過重(創四5-14)。該隱的犯罪和執迷,預示了聖經其後所記載人類的犯罪歷史。
創世記四至十一章勾劃了罪的發展。人的罪變得傲慢和故意(創四23-24),然而該隱的後裔,即罪人的後裔,仍要遵守神給人類的命令,就是遍滿地面,開拓地土。也許該隱的後裔確實在文化的舞臺上作得更好,雖然那些製作銅器、鐵器的人,也造出各種武器。最後,罪擴散至整個世界,甚至人心每個意念,無時無刻不是罪惡(創六5,八21)。結果,耶和華用洪水潔淨了這個罪惡的世界。當罪透過赤裸裸的悖逆和拜偶像來重張旗鼓時,神在巴別塔混亂人的語言,彰顯祂要控制罪惡:人類分散了,比站在一起背叛神為佳。
創世記十二至五十章說明罪甚至折磨神的子民,因為立約家族的成員也彼此操縱、出賣、撒謊和欺騙。摩西所記述的歷史亦指出,懲罰會隨著罪行而來。詭計多端的利百加不能再看見她最愛的兒子;雅各因拉班的欺詐而嘗到這罪的苦果;雅各的眾子因向他們的弟弟約瑟行惡而受苦。正如箴言五章22節說:「惡人必被自己的罪孽捉住,他必被自己的罪惡如繩索纏繞。」
出埃及記啟示我們,罪不但帶來受苦和懲罰,也違反耶和華,以色列的救贖者和君王的律法。在西乃山,以色列人認識到罪就是違反神的律法,是越過禁地的行為(羅四15)。律法列明甚麼是罪,把罪顯明出來。人可以不知罪而犯罪,但律法減少這類無知的情況。雖然摩西律法強調外在的罪,但某些律法,如以色列人要愛神,不可拜偶像或貪圖別人的東西,也顯出罪的內在性。保羅吊詭地說,律法有時會引發罪(羅七7-13)。當人被禁止作某些事,躍躍欲試的念頭就會萌生。這種乖僻的反應提醒我們,犯罪的根是罪性和背叛神(羅七7-25)。
摩西五經所列出的獻祭和禮儀,是叫我們記著罪帶來的嚴重後果。過犯不僅是錯誤。聖經從來不會因為犯罪的人年輕或無知,或事情在很久以前發生,便掩眼不看這罪。罪污染了犯罪的人,律法要求人把污穢除去。刑法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把罪惡從地上除去(申十三5;引述於林前五13)。人會犯罪得罪神,而律法要求人借著獻祭來贖罪;在許多情況下,祭牲要流出生命的血以贖罪。
關乎罪的聖經詞彙
在不同經文處境出現的許多詞彙,顯示罪有三方面:不順服或破壞律法;破壞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背叛神──最基本的觀念。冒過分簡化之險;以下試列出一些最常見希伯來字詞的意思:hattat指達不到標準或目標;pesa指關係的破壞或造反;awon指乖僻;segagah指錯誤;resa指目中無神、不公正、惡毒;在關乎罪時,amal指胡鬧或欺壓。最常見的希臘字詞是hamartia,這字詞在新約中常被人格化,指違反律法、得罪人或神。另一個常用來指罪惡或過失的字詞是Paraptoma。Adikia是個範圍比較狹窄的法律用字,形容不義和不公正的行為。Parabasis指侵犯或違反律法;asebeia指不敬神或不敬虔;anomia指目無法紀。聖經通常從負面去描述罪:罪是不守律法、不順服、不敬虔、不信神、不倚靠神,是與光明相反的黑暗,是變節而非堅守立場,是軟弱而非剛強。罪是不義、不信。
關乎罪的聖經神學
舊約 舊約歷史書和先知書用上述的詞彙說明罪為何物。從士師記到列王紀,我們看見以色列人離棄那帶領他們離開埃及,並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他們跟從和敬拜周圍列國諸神(士二10-13)。他們有時事奉諸巴力,使耶路撒冷城充滿偶像和強暴(亞哈、亞哈斯和瑪拿西)。這些王在位時,眾民犯了獻人為祭的罪(王下二十一6)。獻活人為祭顯出他們罪惡深重。人竟如此變態、自欺,作出悖理和殘忍的事,還以為是敬拜神。以賽亞說得對:他們「稱惡為善,稱善為惡」(賽五20)。後來,絕對真誠的法利賽人,卻因為自欺而成了偽善者,他們不是殺害自己的兒女,而是殺害造他們的主,並稱之為事奉神。
許多王因拒絕神的先知所提出神在聖約之要求,加深了自己的罪。神無條件地提出,把亞哈斯從外邦人的入侵中拯救出來,亞哈斯竟嗤之以鼻;他認為借著與亞述及其諸神結盟,已可自救。並非所有王都是這樣頑梗的,有許多都嘗試按自己所選擇的方法事奉耶和華,但那些方法卻是神所禁止的(耶羅波安一世、耶戶和其他北國的王)。有些則想同時事奉神和諸巴力(所羅門、猶大最後幾個王,以及許多北國的王)。這些王可能稱之為外交策略;眾先知卻稱之為淫亂不貞。
別的先知曾公開譴責社會上的罪:「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他們踩在窮人的頭上,好像踩地上的塵土,並且拒絕向受欺壓的人行公義」(摩二6-7)。如果罪就是缺乏對神的愛,它也是對人的恨惡或冷漠。
以色列的歷史說明了執迷不悔怎樣令人更深地犯罪。掃羅充其量只是表面悔改,令自己的罪更深(撒上十三11-12,十五13-21,二十四16-21)。相反地,大衛與拔示巴犯罪後,毫無托詞地坦然悔改(撒下十二13)。可悲的是,真正的悔改在以色列歷史中是絕無僅有的。神降災──饑荒、旱災、疫病、戰爭,和因不順服而帶來的其他咒詛,催促以色列悔改,但她並沒有回轉。後來,耶和華用食物、衣服、油和新酒來向以色列示愛;祂慷慨地給她金和銀,但她卻認為那是她「愛人」的功勞。由於她不承認神是賜予者,神就斷言要把祂的禮物收回(何二2-13)。
耶穌 耶穌用兩種方法,繼續眾先知深化人對罪之觀念的工作。首先,祂說神所要求的,過於人對外在規範的順服。人因憎恨、藐視和情欲而犯罪,縱然他們從未把欲念化作行動。人若為了錯誤的動機而作出正確的事,也是犯罪。若是由於懼怕被擒獲,或沒有機會把惡念行出來,這種順服也不算是義(太五17-48)。第二,耶穌嚴厲地譴責罪,顯示罪的問題不能忽視。我們必須面對罪,縱然那不是輕而易舉的(太十八15-20;路十七3-4);否則,罪人就要死在自己的罪中(約八24;比較雅五19-20)。
耶穌解釋說,罪由心生。壞樹結壞果子,褻瀆的話從充滿惡念的心裏出來。惡人所看見的神跡已足以為他們的信心作出保證,但他們仍要求看見神跡(太七17-20,十二33-39)。因此,行惡不單純是選擇的問題;相反地,「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約八34)。
然而,基督來不單是要解釋罪,還要饒恕和除掉罪。祂名叫耶穌,因為祂要把百姓從他們的罪中拯救出來(太一21;路一77)。祂是罪人的朋友(太九9-13;路十五1-2),祂饒恕各種罪,並把那些承受罪之惡果的人釋放出來(可二1-12;路七36-50)。耶穌配得祂的名字和赦罪的權柄,因為祂在十字架上,為使罪得赦而流出寶血。十字架同時是罪的頂峰和罪的解決(徒二23-24)。神的兒子要背負十字架以完成救贖,顯出了罪的深重。祂從死裏復活,表明罪已被擊敗。耶穌復活以後,差派門徒出去,奉祂的名傳揚赦罪和得勝的信息(路二十四47;約二十23)。
保羅 保羅有關罪的討論,主要記載於羅馬書一至八章。神因人類得罪祂和彼此得罪而憤怒(羅一18-32)。不信是罪的根源。人類不榮耀神,也不感謝神,導致他們拜偶像,變得虛妄和墮落(羅一21-25)。有時候,神會容讓罪無止境地惡化,直至人心裏充滿了各種惡念(羅一26-32)。保羅設想讀者會從幾方面反駁他(羅二1至三8);保羅回答說,雖然並非每個人都犯上嚴重的罪,但每個人都違反了他們認為是義的標準(羅二1-3)。若有人聲稱他們在聖約之下認識神,並與神建立特別的關係,保羅質問他們有否活出他們所認識之神的律法(羅二17-29)。保羅下結論,每個人都是罪人,在神面前啞口無言,是有罪並需要向神交代的(羅三10-21)。保羅所列出的罪惡清單包括了所有的過犯,從殺人到搬弄是非、散播謠言都包含其中。雖然他使用「肉體」一詞,但清單上的罪較少是關乎肉欲的,而多半是關乎心思或言語的(羅一28-32;加五19-21)。像耶穌一樣,保羅斷言罪是一種內在的力量,而不止是行為。任何未得到基督釋放的人,都受到罪的轄制,導致死亡(羅六5-23)。因此,不信的人不能討神喜悅(羅八5-8)。即使是已經得贖的人,罪也繼續抓住他們(羅七14-25)。然而,從罪中得著拯救,乃是透過因信耶穌而得稱為義;在基督耶穌裏的人,不再受譴責了(羅三21至四25,八1-4)。聖靈更新了信徒,使他們真正經歷那拯救(羅八9-27)。
其他書信 新約其餘部分多是重申福音書和保羅的主題。雅各指出,罪從惡念開始(雅一14,四1-4),而當罪完全長成了,就導向死亡(雅一15)。根據此處和別處經文,罪透過不斷重複而取得力量;罪就透過人重犯它,而成為人的習慣、惡癖,最終成為人的性格的一部分。人若仿效別人的罪,惡習就會變得制度化:整個政府會趨向腐敗,整個企業會以欺詐別人為基礎,整個社會都會籠罩在欺詐和欺壓之中。這樣,個人的罪會彼此影響,所以與世俗為友,就是與神為敵(雅四4-6)。
啟示錄也提醒我們,罪所包含的不止是個人的個別行為。在某些地方,有撒但在掌權(啟二13)。龍為了想把教會吞滅,就促使惡人逼迫教會(啟十二1-17)。在龍與眾聖徒對抗的爭戰中,政府和宗教領袖都為它作戰(啟十二17至十三17)。啟示錄也描繪了罪的結局:有一天,神會給罪判刑(啟二十11-15);行惡的人會從祂面前被趕出去;魔鬼、他的同黨、死亡和地獄,都被扔到火湖裏(啟二十10-15)。然後,新天和新地會降臨,從此不再受罪困擾(啟二十一至二十二章)。
總結
那麼,罪的本質是甚麼?罪主要有三方面:違反律法;破壞在律法保護下的各種人和事的關係;以及背叛神。因此,罪的本質不是一件事,而是一種對抗的關係。罪對抗神的律法和祂所創造的人。罪是憎恨而不是愛;它是懷疑和反對,而不是信任和肯定;它是傷害和利用,而不是幫助和尊重。
然而,罪也是一種狀況。聖經說世上有謊話和說謊的人,有罪和犯罪的人。人可以「裝滿」(即「受制於」)假善和不法的事(太二十三28)。神會把一些人「交給罪」,讓他們沉溺於各種罪惡之中(羅一18-32)。保羅談及以弗所信徒在悔改之前的光景,形容他們為「死在過犯罪惡之中」(弗二1-2)。
就是說,我們還未能給罪下定義。罪是難以捉摸,沒有實質,不會獨立存在的。它甚至不像愛或正義那樣存在。它只是依附著善和美而存在。罪不創造出甚麼;它所作的是濫用、歪曲、糟蹋和破壞神所創造的好東西。它沒有計劃,沒有命題;它只有反命題,只有對抗。有時候,罪惡是無意識的,好像一個小孩扯別人的頭髮,或打別人一拳,然後誠實地說:「我不知道為甚麼這樣作。」在某些方面,罪就是不存在,不去聆聽,不關懷有需要的人,並且在隔離中生活,而不在關係中生活。
縱然罪是反面的,它卻隱藏在看來美善的東西中。在人類第一次受引誘時,罪就裝作求取一些好東西,如食物和知識。縱然追求像神一樣,在某方面是好的,但畢竟神已按著祂的形象造了世上第一對夫婦。同樣地,當撒但試探耶穌──第二亞當──的時候,他所提出的事情本身也是好的:食物、知識和掌管世上列國。罪和引誘繼續訴諸一些本身是美好和人所嚮往的東西。淫亂使人享受肉體的歡娛,自誇是尋求得著尊重,不守誓言可使人擺脫困境。對於幾乎每種罪行,我們都可以提出具說服力的理由。
然而,最終罪才是最不合理的。亞當和夏娃既得到神最周詳的看顧,又沒有犯罪的傾向,為何竟背叛神呢?受造物為甚麼叛逆物主?眾先知認為以色列的背叛是不合理的,就是牲畜也比她更有知識;「牛認識主人,驢認識主人的槽,以色列卻不認識,我的民卻不留意」(賽一3)。
雖然罪是負面和不合理的,但它也是一種力量。它伏在該隱的門前,準備把他吞滅(創四7)。它迫使保羅做出他不想作的惡(羅七14-20)。它推動魔鬼和社會,也被這些力量所推動。罪進入人的心裏,從裏面自然涌出惡念(太十五17-19)。罪的據點是人幾乎出於本能地傾向以自己的利益和欲望為大前提。從自私的心生出的是叛逆、不敬神、咒詛人、說謊、毀謗、嫉妒、貪婪、淫蕩和驕傲(太十二34-37;羅一18-32)。
有三個因素使罪的悲劇變得複雜。第一,它充滿整個人,沒有任何層面可以避免,因為罪人的心是腐敗的(詩五十一5;耶十七9;羅八7)。第二,罪惡住在人心裏,而人是滿有神創造的榮耀和神的形象,受委派為神管理世界:人類的思想、計劃和所受的訓練,產生异常的能力,使罪惡變得高深和可怕。第三,罪是驕傲的:它抗拒神和祂的救恩,反而提出虛假的救恩(帖後二2-4)。
雖然罪有多種可怕的特質,但它也有一個貢獻。由於神選擇了把百姓從罪中救贖出來,因而罪可視作一種渠道,讓神表明祂奇妙的忍耐、恩典和愛(羅五6-8;加二17-20;提前一15-17)。因此,對於罪的研究不一定只叫基督徒悲傷。從一個復活後(post-resurrection)的角度看,罪間接地提供了機會,讓人為了神恩慈的拯救,而贊美這位創造和救贖人的主(羅十一33-36)。
Daniel Doriani
另參:「罪愆,罪咎」;「墮落」;「褻瀆聖靈」。
參考書目:
G. C. Berkouwer, Sin; G. W. Bromiley, ISBE, 4:518-25; J.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C. E. B. Cranfield, Romans; D. Kidner, Genesis; A. Kuyper, The Work of the Holy Spirit.
罪
作者:巴刻 出處:字裏藏珍
罪這個課題是極重要的知識。如果說,人生第一個要就是學習認識罪,這或許聽來令人覺得奇怪,但卻是帶著重要真理的。你若不認識罪,就不能瞭解自己,或其他同儕,或你所居住的世界,或基督教信仰。同時,你對聖經也就會完全摸不著頭腦,因為聖經就是神對人類犯罪問題的解答;除非你把面前這個問題看個一清二楚,否則你對聖經所說的就會不知所云。除了創世記頭兩章是序幕之外,聖經中每一章的真正課題,就是說到神如何處理我們的罪。你若看不見這個主題,就會立刻在聖經中迷失方向。同時,神的愛、救恩的意義和福音的信息,對你來說就變得毫無意義,或許你仍會談論這些題目,但你再不會知道自己所說的是什麼。因此,我們需要在心思意念中,像先賢們所說的,「對罪有清晰的觀念」。
但要這樣做並不容易,最低限度有三個原因:
首先,聖經中有關罪的教義是完全不討好我們的,因此,我們很自然會極力排斥。我們善於為自己找藉口,這是我們的天性,也是罪的產品(參創三12等節)。因此,試探就來了:要輕描淡寫地處理罪的教義。自初期教會以來,不少好人曾陷在這個試探中。我們需要恩典和屬靈的光照,使我們相信自己的罪實在如聖經所說,在神的眼中極其嚴重。我們需要禱告,求神使我們存著謙卑受教的心來研究這個題目。
其實,聖經中關於罪的教義,是源於聖經裏對神的聖潔之論述,然而今日信徒在這方面的知識非常缺乏。我們只能從自己的內裏去正確認識罪,當我們發現自己裏面的罪時,就會認識到罪;像以賽亞在聖殿中一樣,只有當我們意識到面對一位聖潔的神的時候(參賽六3-5),我們才開始看見自己裏面的罪。但在現代基督教思想裏,雖然非常重視神的美意和憐憫,然而卻忽略了神的聖潔。在我們基督教的傳統中,沾滿了自由派的酵,加上我們的文化對道德問題的漠不關心,還有我們對屬靈事物的麻木不仁和不冷不熱,這些因素加起來,使有關神的聖潔的教導蕩然無存。在罪的問題上真正有權威的作者——以賽亞、阿摩司,何西阿、耶利米、以西結、保羅、約翰、奧古斯丁、馬丁路德、加爾文、歐文(John Owen)、古德文(Thomas Goodwin)、愛德華滋(Jonathan Edwards)等——都講述聖潔的神的臨在,一種強烈到幾乎可以觸摸得到的感覺;由於他們深深感受到神的同在,因此能與人分享。然而,今天我們大多數人都欠缺他們那種對神的醒覺,因此我們對罪的認識也相應地缺乏。
第三,聖經中有關罪的教義,在現今的時代早已被世俗化了。今天,人仍然談論罪,但已不再從神學角度去思想它了。而「罪」這個字所表達的,已脫離了「得罪神」的觀念,如今這個字所指的,只是違反了一般人所接納的正當行為準則,尤其是兩性之間的事。但當聖經提到罪的時候,所指的是不折不扣的得罪神的行為。雖然罪是人犯的,而且通常是對社會造成損害,但不論是以人或社會作為出發點,都不能正確界定罪的意義,除非從我們與神的關係去思想罪的問題,否則我們永遠無法知道罪真真正正是什麼。
罪的本質
新舊約聖經中翻譯成「罪」的那些字眼,原文意思是指射不中目標、達不到標準、或不服從權柄。而那些未達的標準、擊不中的紅心、被遺棄的正途、被觸犯的律法、互挑戰的權柄,幾乎都屬乎神。神與祂的旨意,是量度罪的標準。罪使我們偏離神所吩咐的道(出卅二8),隨己意走神所禁止的道路(賽五十三6)。罪是與神背道而馳、逃避神、背叛神、公然反抗神、漠視神。
從正面看,罪的精義是什麼?就是扮演神的角色,拒絕讓創造者做自己生命的神。罪基本上所包含的態度是:為自己而活,不為神而活;只愛自己、服事自己、取悅自己,完全不理會創造者;又嘗試盡可能不倚靠祂,不讓祂掌管自己的生命,與祂保持距離,務要生命操縱在自己手裏;並要以一切(包括神在內)作為可利用的工具,來達到滿足自己和一己享樂的目的。罪是把自己抬舉高過造物主,奪去祂的尊榮,把自己放在祂之上,作為人生一切決定的最後準則。奧古斯丁把罪分析為「驕傲」(superbia),是一種期望超越神的瘋狂欲念,以及一種轉離神而進入「專注自己」(self-absorption [homo incurva-tus in se])的狀態。因此,罪是魔鬼的形像,因為叫人自我抬舉的驕傲,是源於魔鬼的罪(提前三6)。這一切都是人類在第一次犯罪的時候孕育出來的,那時人服膺於要像神(創三5)的試探。保羅告訴我們,當人「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祂,也不感謝祂」(羅一21)的時候,罪就開始了,而保羅也提供了聖經中對罪的精義最準確的分析,他宣告說:「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羅八7)——不愛祂的管治、厭惡祂對我們宣講的話,甚至存有敵意;而所表現出來的,就是決意偏行己路,公然向創造者挑戰。英文修正譯本用enmity(仇恨)這個抽象名詞,比其他譯本所用的hostile(敵意)一詞,蘊含的意義更加強烈,好像保羅是指「仇恨的本質」或「極度仇恨」一樣。
從一種自我神化的態度,就衍生出向神和人自作主張的行為:一方面是漠視宗教,另一方面是非人性的行為。對於漠視第一條最大誡命——盡心盡力愛神——的人,我們很難期望他會更尊重第二條誡命——愛鄰舍如同愛自己。因此,破壞人和造物者之間關係的罪惡精神,同時也破壞人類社會。保羅曾針對這種破壞性行為的一般表現方式,列出了三張可怕的清單(羅一26-3l;加五19-2l;提後三2-4)。
罪中的狀況
聖經強調罪是絕對普世性的。每一個人都很自然會犯罪,這是不能避免的。「世上沒有不犯罪的人。」(王上八46)「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都是偏離正路……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9-12、23)「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約壹一8)根據聖經的解釋,罪的普世性是由於人類同為亞當後裔(參林前一五22;羅五12等節)。亞當因為犯罪,在本性上成為罪人:亞當的後裔生下來就是罪人,因此依著本性犯罪。這種從亞當遺留下來、厭惡神和他的律法的天然傾向,傳統上稱為原罪:雖然這個名稱在聖經中找不到,但不論是用來表示這種傾向源於我們的始祖,或表示我們一出生就有此傾向,或意味著一切罪惡源於它,這個名稱都十分貼切。聖經稱這種傾向為「肉體」或「體貼肉體」(羅八7),或簡單叫做「住在我裏頭的罪」(羅七20;讀8-13節)。這種態度控制和決定了每一個不在基督裏的人的行為。哪兒沒有基督掌權,哪兒罪就作王了。
聖經所描述的罪中狀況,包括以下幾點:
1. 被定罪
對罪人來說,神是一位審判官;而就神的律法而言,犯罪的必須受懲戒。律法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結十八20)「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羅八1)但在基督耶穌以外,全人類都在死亡的刑罰之下,一方面是因著他們自己的罪行(參羅一32,二8等節),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都在亞當裏面。信主的人,如何因著基督的義使他們得稱為義,同樣,沒有基督的人,也因著亞當的悖逆而被定罪。這不是說,全人類都犯了亞當所犯的罪,而是說亞當的犯罪行為是具代表性的,他的身分是全人類之首,因此,全人類都要承受他的行為所帶來的後果。因著我們與亞當的關係,我們也要受罰。通常我們稱這為「原咎」(original guilt),這是包括在原罪的定義內的。保羅在羅馬書五章12、15至19節中提出了「原咎」這個思想——即是說,當一個人犯罪的時候,「世人都犯了罪」,而且因著他的行為,「眾人都成為罪人」。
2. 不潔
對罪人來說,神是那聖者。在舊約時代,神苦口婆心地透過食物和衛生方面的不同禁忌和潔淨的禮儀,教導以色列人一個功課:有些東西造成人與神相交的阻隔,因為這東西使人污穢不潔,因此那人在神的眼中變為可憎和不可接受。我們的主則把這些律例取消,並鄭重地宣告說,污穢人的其實不是食物,而是罪。「『你們也是這樣不明白嗎?豈不曉得凡從外面進入的,不能污穢人……。』(這是說,各樣的食物都是潔淨的。)又說:『從人裏面出來的,那才能污穢人……惡念、苟合、偷盜、凶殺、奸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瀆、驕傲、狂妄……。』」(可七18等節)以賽亞早巳學會這個功課了。當他聽見撒拉弗在聖殿裏宣告神的聖潔時,他逼得要喊叫說:「禍哉!我滅亡了!因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他覺得自己不配與神相交,而且實在覺得自己要「滅亡」——被咒詛,因為聖潔的神對不潔的子民必會有這種反應(賽六3-5)。
3. 墮落
這個狀況反映出罪人的現況,和他按照神的形像被造時兩者之間的關係。按照神的形像,人是正直的(參傳七29):神所造的人,有一個心思可以知道神的旨意,也有一顆樂意和渴慕實行神旨意的心。那時人的本性是聖潔,像神一樣的聖潔。但現今情況卻非如此。人對屬靈的事物變得暗昧無知,他的意願與神的旨意割離,他的良心對神的聲音遲鈍(參弗四18等節)。在神的眼中,他變得軟弱敗壞;他確實是乖謬不義(羅五6)。他在道德和靈性上有著撒但的形像,而非神的形像;聖經說墮落的人是魔鬼的兒女,正是這個意思(約八44;太十三38;徒十三10;約壹三8)。
這種敗壞,即是神形像之扭曲,是完全的敗壞。那不是說,人裏面的一切都壞到無可救藥:而是說,人裏頭沒有一樣品質是像神最初造人時那樣完美的。在神眼中,人所做的事情,或他所表現的任何才能,沒有一樣是絕對完美無瑕的。即使有道德的人「按照本性行律法所要求的事」(而且常常這樣做:羅二14;參太七11),他們的心思仍有錯誤;他們每一個行動總難免以自我為中心,因為罪人的動機總不僅是對神單純的愛,對祂旨意單純的順服,或僅是專一渴望榮耀它,乃是存著其他雜念的。人類的行為總有敗壞之處,即使不為人所見,但那監察人心肺腑的神必然看見。「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羅七18)
4. 軟弱無能
這個狀況反映出罪人與頒布律法的神,並祂的律法誡命之間的關係。人墮落後,神並沒有改變祂聖潔的律法。祂仍然要求我們對祂和對鄰舍要有完全的愛。祂發命令的權柄,和祂命令的正確無誤,是完全不受我們敗壞的本性影響的。受影響的,是我們遵行祂命令的能力。亞當墮落之前,他裏面有順服神的能力,現在我們卻沒有。當我們內心深處與神為敵,我們怎能愛神呢?我們不能。「原來體貼肉體的,就是與神為仇;因為不服神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神的喜歡。」(羅八7-8)當神命令那些屬肉體的人悔改(徒十七31),並相信祂的兒子的時候(約六28等節),他們的心若不更新,就始終不能悔改相信(參約三5,六44;林前二14)。
那麼,我們的意志是否仍是自由呢?最簡單的答案是:我們的意志是自由的,但我們的肉身卻不是。我們的意志是自由的,這意思是說,我們有能力去做我們認為應做的事,但我們肉身(由於是亞當的後裔)卻是罪的奴隸(約八34;羅三9,六16-23);真正的意思是說:事實上我們不能夠全心全意實行神的旨意。因此,在罪的狀況中,永不能討神喜悅。他的悲劇所在,正是他有自由的意志,也有能力選擇想要做的;因為他所選擇的,總不免是為了自己,因而也就是有罪和不虔敬的,所以他所做的一切,只會增加他的咒詛。
5. 在神的忿怒之下
這給我們看見有罪的人與神作為君王和審判者的關係。(在舊約時代,王是審判者,正如在未有君王制度之前,以色列的士師[或作審判者]其實是君王。)在舊約裏,那神聖的王是一位戰土,與敵人爭戰,時常發怒要降災禍與他們。在新約裏,罪人是他的仇敵(羅五10),站在他的忿怒底下(羅一18等節)。萬物的主宰、全地的審判者(創一八25),現在與他們為敵;神既與他們為敵,那麼一切都與他們為敵了。祂統治世界,但不是為了給這個罪惡世界什麼好處(參羅一18至二16;帖前二14-16;啟六15一17)。
6. 死亡
在聖經中,生與死不是純粹生理學上的觀念,而是屬靈和神學的概念。生命是指與神相交,認識祂的愛;死亡是指沒有這種相交和認識。罪人是在這種死亡的狀態中(弗二l),除了面對死亡,別無其他盼望(羅六23)。
對罪的認識
世人之間一個最深刻的分野,可以這樣界定:有些人認識罪,有些人則不認識。這種分野不但把教會和世界分開,它也存在於教會當中。所謂認識罪,我不是指帶著自義的忿怒,分辨出別人的各種罪惡。所有人都會有這種忿怒,正如主所說的一個故事:有一個法利賽人感謝神說,他不像別人,不像那個與他同在那裏的稅吏(路十八1l等節)。但我所說的認識罪,是指醒覺到自己的罪咎、悖謬、不潔、缺乏道德和屬靈的力量,正如神看我們一樣。我們是否具備這種認識,並不在乎我們是否按著一般道德標準去生活,也不在乎我們所選擇的生活方式,是有規律和有節制的,還是放蕩不羈的。關於生活方式,我們只能夠說:你若不像許多人那樣,為要得到別人欣賞,硬要追隨一種普遍受人尊敬的生活模式,那麼你或許會更認識自己,更能看見聖經對罪的剖析是對你說的。在耶穌的時代,那些稅吏和其他聲名狼藉的人(「罪人」),與法利賽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種情況經常重覆出現。曾在銀幕上扮演各式各樣人物的已故「千面笑匠」、著名諧星彼得•斯拉(Peter Sellers)曾經坦白說:除了那些他所扮演的角色之外,他從來不知道自己是誰。作家們曾以「面具後的面具」來描寫他。同樣,宗教上也可能成為一種角色扮演,產生一種心態,如詩篇三十六篇2節形容惡人時所說的:「他自誇自媚,以為他的罪孽終不顯露,不被恨惡。」
何謂認識在你裏面的罪呢?這不只是認識到有些時候你並不太完全——儘管有些人認為即使這樣也很難達到。真正的意思是:注意那些自我中心的動機——自我表現、自我爭取、自以為義、滿足自己——每天都可能成為你的行為的動機。這些動機暴露了你的真我,因為這些都源於你的「內心」——當然不是指那個輸送血液的心臟,而是指我們那真實的、卻大部分是隱藏起來的本性,正如耶穌所說,從裏面會發出「惡念、苟合、偷盜、凶殺、奸淫、貪婪、邪惡、詭詐、淫蕩、嫉妒、謗瀆、驕傲、狂妄。」(可七2l等節)神透過耶利米說:「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誰能識透呢?我耶和華是鑒察人心,試驗人肺腑的。」(耶十七9等節)認識罪的意思,就是面對一個事實:即我們在墮落的景況中,不能照著神所要求的,實踐自我克制、謙卑、背負十架及為別人犧牲性命的好行為。有些人能夠享受宗教活動——東西方有許多人從中得到滿足——但墮落的人類,沒有一個在永生神面前撇棄自我的時候,會自然地喜歡當中所經受的痛苦和損失。愛維拉的德勒撒(Teresaof Avila)曾向這位永生神大但地說:「主啊,如果這就是你對待朋友的方法,那難怪你的朋友只是寥寥無幾!」最後,認識罪的意思是:認識到需要赦免,並且若沒有赦免,就沒有與神相交的盼望。
如何認識罪?保羅說是透過神的律法——這律法反映出神的性情,並且表達了祂對我們的生活所存的旨意,律法的內容已寫在每一個人的良心上(參羅二14等節);這律法是在西乃山上頒布下來,後來由先知、使徒和耶穌自己闡明出來的。「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19等節)顯然,當保羅提到律法的時候,他是指敬拜神、服事人的生活準則,包括神所要求的善行,及神所禁止的惡行;還時常行出神完全的要求(參雅二10),絕不是偶一為之之舉。另外還向破壞律法者宣告審判。保羅告訴我們說,為使我們對罪醒覺,律法有以下的功能:
(1) 指出罪來,給罪下定義,並且描繪出來。
(2) 激起悖逆。罪是一種過敏症,它在墮落的人類的道德和屬靈體系中產生過敏,對神的律法發出不規則的反應;它會毫無理性地湧出一種違抗命令的衝動。「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謂貪心。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羅七7等節)任何一個人,若曾嘗試努力遵行神的誡命,限制自己只存有神所喜悅的慾望,都會有相同的經驗。因此,我們當中誰有懷疑的,都可以親自驗證一下自己是否完全敗壞。
(3) 對罪所產生的悖逆提出譴責,使我們看見自己的真正面目——即在神面前有罪,注定死亡。「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當我忙於在某一防線上抗拒罪的時候,它卻在另一防線上突破進來),並且殺了我(即是說,把我帶進一個雖生猶死的景況中,每時每刻都知道我是失喪的)。」(羅七9、11)
因此,律法使我們產生一種絕望的感覺,從而教導我們把視線移離自己和自己所渴求的道德成就,以罪人的身分來到耶穌基督的面前,祈求赦免。這是神慈憐計劃的一部分,是應該如此成就的。正如馬丁路德曾解釋說:「人一天不認識罪,就一天沒有醫治的餘地,也就沒有得醫治的希望;因為那些自以為健康而不需要醫生的罪人,是不能忍受醫者之手的。因此,自以為完全的驕傲之人,需要律法讓他認識罪,好讓他因發現自己的敗壞而謙卑下來,並且渴望得著基督裏成就的恩典。」(參The Bondage Of the Will,第288頁;J.I.Packer及O.R.Johnston合譯)引用保羅自己的說話:「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啟蒙教師(原文;paidagōgos,指那一位負責孩童教育的奴隸),領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可以因信稱義。」(加三24——新譯本)
在此應該進一步說,神道成肉身的兒子,實在不只是恩典成為肉身,而且可說是律法成為肉身。藉著祂的生活和教訓,把聖潔展露在我們的眼前,既教導我們,也定我們的罪;對很多默想主耶穌的話語和作為的基督徒來說,這比任何其他東西更能引起並加深他們對罪的意識。在耶穌以外,我們實在不可能對罪有更深的認識。上文曾說過,對罪的認識源自對神的認識;所以最重要的,還是認識那成為肉身的神。
罪的詭詐
我們這個世代,極少注意到神律法的標準,以及耶穌基督的道德典範。多聽聽這些教導對我們是大有裨益的。但除了強調標準之外,還需要做更多的功夫,才能產生對罪的醒覺。因為罪本身,(正如保羅把它人格化了,說它能誘惑人,殺害人)具有一種力量,我們只能稱之為一種反理性的智慧,能在我們的內心運作,藉著幻想、錯覺、種種虛構的事物、痴心妄想、自圓其說、分心及無數麻醉人思想的技倆,擾亂人心。罪有雙重目標:一方面除去人的保障,促使人自我毀滅,不虔不義;另一方面是建立攔阻人悔改的障礙(悔改的意思不只是犯了過錯而感到懊悔,而且還要以後不再犯罪)。罪不但引誘我們幹壞事,還使我們有一個錯誤的結論,以為犯罪無損人的靈性。其實,罪欺騙了我們。保羅提到我們要脫去「祂」(弗四22——新譯本);他提醒讀者說:我們那些有罪的欲念,向我們佯作清白的樣子,或假裝正當,保證我們可以任意陷溺其中,一切仍會平安無事。希伯來書三章十三節警誡說:「有人被罪迷惑,心裏就剛硬了。」——罪使我們的心智對永恆的問題看得迷糊不清,特別從這段經文的上下文看來,是指我們需要在信仰上堅持到底,以達到最後榮耀的境地,而當時那些飽受逼迫、歷盡困擾的希伯來基督徒,所受到的試誘,就是要他們忘掉此事。
罪迷惑人的技倆是多方面的。撒但利用我們個性上的弱點和強處,來試探我們。(「所以自己以為站得住的,須要謹慎,免得跌倒。」[林前十12])罪能夠用一大堆屬魔鬼的處境倫理,使我們的思想夾纏不清,然後作結論說:我所想做的,只要對其他處境或其他人合宜,我現在做就沒有問題了。另外,罪還能使我們的思想癱瘓,或神智不清,以為看見一條光明的出路,以致我們的理性與良心均受蒙蔽。(其後我們就會說:「我當時沒有想到。」那麼我們就不會責怪自己了。)剝削別人、玩弄權術、逃避責任、誤以為善的罪行、製造仇恨,凡此種種的罪,經常都源自混淆不清的頭腦:淫邪、貪婪、強暴等罪惡,經常自由於一時不能理智思想而造成。酒精、藥物,甚至疲勞過度,都會導致這種情形,而後果很可能不堪設想。雅各對這問題有清楚的分析,而且可適用於一切情況:「但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慾牽引誘惑的。私慾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雅——14等節)
一個人心裏剛硬(來三13;參弗四18等節;提前四2)的時候,就失去良知,對他所作的一切惡事、他的驕傲、不虔不義、無親情、凶殘、心中的仇恨、輕蔑的態度,或任何他正沉溺其中的惡習,都沒有感覺。習慣使人心裏剛硬,當一個人剛硬到完全失去對罪的感覺時,他就不可能悔改。
我們需要認識到,罪不停在我們裏面工作,產生極其可怕的效果,而只有神的恩典才能勝過它。詩人們祈求神施恩,讓他們認識自己的罪,並仰賴神的恩典,離棄罪惡。「神啊,求你鑒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試煉我,知道我的意念;看我在裏面有什麼惡行沒有,引導我走永生的道路。」(詩一三九23等節;參詩十九12-14,一一九29)。但願這也成為我們自己的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