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羅馬書 2:1~16 (1.9.21)

Study 3 Romans 2:1~16  (1.9.21)

研經題目:

1. 在2、6、11和16節中說到關於神的審判的四件事是什麼?你在這段經文中還學到什麼其他的事?

2. 神用什麼籠統的檢驗標準來審判人?參7~10節。這審判會如何定:(a) 自以為義的人,(b) 外邦人,和 (c) 猶太人,三種人的罪呢?神為何延緩那忿怒的日子的到來呢?

注:

1. 7節和10節絕對不會與得救不是靠行為的真理相抵觸。保羅在這裏並不是在處理得救的方法的問題,而是說明審判之日的測驗的性質。這測驗就是「義」(比較約壹三7、10)。如果一個人在內心和生活上不公義,他就會被定罪。保羅在稍後會證明,在神眼光中成為義的唯一方法,就是藉著信靠基督。

2. 12~15節。這意思就是說,人會按個人所得到的亮光而受審判。他們如果是在摩西的律法以下,就會按律法受審判;否則,他們就會按照他們天生透過理智和良心而得的標準來受審判。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3:8 猶太人的不義。猶太人不能豁免,不受上帝的審判。

2:1~3:8 猶太人要為罪向上帝交賬。在控告外邦人有罪地拒絕上帝的啟示之後,保羅表明猶太人也背棄了上帝給他們的更清楚的啟示。(BTSB)

2:1-29 解經家大都認為保羅在本章集中論述猶太人所犯的罪。有些人則認為,1-16節論及道德主義者的罪,無論那些人是猶太人還是外邦人;17-29節特別論述猶太人的罪。

2:1-16 上帝公義的審判。猶太人通常是站在審判外邦人的立場,但實際上他們行的事也“和別人一樣”(1、3節),因此也要承受上帝的忿怒。正是這種“行”,或“行為”,將成為猶太人和外邦人的審判標準。(BTSB)

2:1 上帝定他們的罪,不僅因為他們論斷別人,還因為他們同樣犯了自己定別人的那些罪(和別人一樣,原文直譯:同樣的事,尤其是1:29-31提到的罪;《中文標準譯本》:因為你這評斷人的,你自己也在做同樣的事)。人人都犯罪得罪了上帝,無一例外,所以人人都無可推諉。

2:4 還是你藐視,這句話是對猶太人說的,他們以為與上帝有聖約關係,就能免受最後的審判。畢竟他們常常經歷……的恩慈、寬容、忍耐:他們以為這些福氣表明他們與上帝和好,所以無需信靠基督。然而保羅說,其實正相反,上帝所賜的福氣應該引導他們為罪悔改。

2:5 人要有柔軟、願意悔改的心,才能躲避上帝在震怒……的日子所發的忿怒,即最後的審判。這樣悔改的人會信靠耶穌基督,以求罪得赦免。保羅不認同他所處時代猶太人的大部分教導。根據那些教導,猶太人並沒有為自己積蓄忿怒,反而靠著與上帝立約的關係在祂面前站立得住。因此他們無需達到上帝所定的完全順服的標準,只要有順服上帝的心就可以了。這是保羅不同意的。

2:6-11 保羅確立了審判是照……行為這個原則。這段經文結構清晰:第6節闡明原則;7-10節以ABBA交叉配列的模式具體地說明這原則:11節解釋上帝按照人的行為審判人是因為祂是公平公正的。保羅說有些人因行善而得賞(7、10節),他只是假設人會順服?還是指真正的順服?前者比較符合整個段落(1:18~3:20)的主題;也就是所有人都因犯罪而被定罪,義不是靠著遵行律法而得的。但後者更有可能,因為保羅是指真正的順服將在末日得賞賜;這樣的順服來自聖靈重生的工作,正如他在本章的結論(2:26-29)所闡述的。公平公正的審判(11節)是《舊約》的一貫要求(見申1:17,16:18-20),它反映了上帝審判的公正(申10:17)。

2:7 保羅宣稱人可以藉著“行善”獲得“永生”,這是本章幾個類似斷言中的第一個(第10、13、26-27節)。他可能是指基督徒,他們的“行動”(doing)或“行為”(works)將在審判日為他們的信心和聖靈的轉化能力提供關鍵和必要的證據(林後5:10;雅2:14-26)。或者他可能籠統地指人,他主張,凡真誠、持續行善的就會帶來永生。但他隨後的論證表明,罪的權勢使每個人都無法達到這個標準(3:9)。

2:12-16 猶太人願意訴諸摩西律法,他們擁有摩西律法,外邦人卻沒有。言下之意是,在這方面,上帝確實 “偏待” 以色列人(11節)。律法的功用是羅馬書的一個重大主題(3:27-31,4:13-15,5:13-15,6:14、15,7:1-25,13:8-10)。在這裏,保羅在他對律法的第一次討論中表明,上帝所喜悅的不是對律法的知識,而是對律法中所啟示的上帝旨意的順服。因此,“神不偏待人”(11節)。(BTSB)

2:12 眾人將按照他們所持守的標準受審判。外邦人即使沒有律法(他們沒有成文的舊約律法),也將因為他們的罪(參14-15節)而滅亡,面臨最後的審判。猶太人不會因為有舊約律法而免受審判,因為凡干犯律法的,都要為自己的過犯受審判

2:12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 指外邦人。他們不是沒有罪,只是因為他們不知道上帝律法的要求。後來,保羅認為,所有的人都犯了罪(3:23),在律法定義何為罪之前,罪就已經存在了(5:13)。(BTSB)

2:13 保羅重申6-11節闡明的原則,就是行律法的人在上帝面前……稱義,上帝“將”(原文動詞是將來時態)在末日宣告他們為義。

2:14-16 有些人認為,這段經文是說外邦人將因順服而得救(參7、10節);但保羅這裏顯然是在闡述,為何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會在律法之外受審判(見12節)。上帝因他們的罪惡審判他們是公平的,因為上帝的律法刻在他們心裏,以致他們的是非之心(良心)能證明他們哪些行為是對,哪些是錯。保羅不是暗示人的良心永遠是正確的道德指南,因為人會就自己的道德行為思念互相較量(《和修》“內心掙扎”),有時會為自己的罪找藉口開脫,但這良心的確實存在,足以使人在上帝面前承擔罪責。保羅在其他地方指出,罪會扭曲人的良心(見林前8:7、10,10:29;提前4:2;多1:15)。

2:14-15 這些“外邦人”(14節)可能是外邦基督徒,他們雖然“本性”(即憑著血緣)沒有(摩西)律法,但按照耶31:31-34的預言,神的律法“刻在他們的心裏”(15節)。或者,他們可能是非基督徒的外邦人,他們雖然沒有(摩西)律法,但在他們的良心中知道神的一般道德意旨,因此,像猶太人一樣,也有一種“律法”(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第14節)。NIV把第14-15節放在括號裏,就傾向於第二種觀點。保羅在第12節限定了有摩西律法的人和沒有摩西律法的人之間的絕對區別。保羅用的是“互相較量”(15節;《和修》“內心掙扎”),而不是“拯救”,因為只有上帝在基督福音中的恩典才能拯救人。如果保羅指的是非基督徒的外邦人,他的意思是說,他們的良心有時會見證他們做了神所要求的事;但同時,他們的良心也在“控告他們”(15節)。(譯按:15節:《和修》這就表明律法的作用是刻在他們的心裏,有他們的良心一同作證,他們的思想互相較量,或作控告、或作辯護。《中文標準譯本》:這就顯出律法的要求刻在他們的心裏,他們的良心也一同作證,而且自己的心思之間,互相控告或辯解。)(BTSB)

2:16 我的福音不是保羅自己的福音,而是他所傳的福音。

One thought on “Study 3 羅馬書 2:1~16 (1.9.21)

  1. 答:1. 這四件事是:1) 上帝必按照真理來審判人;2) 審判延遲到來,是因上帝的恩慈,為要領人悔改;3) 上帝要公平公正地按行為審判人。4) 上帝是藉著耶穌基督來施行審判。這裏告訴我們,有摩西律法而不信耶穌的猶太人,神會用「摩西律法」來審判;而沒有摩西律法的外邦人,神會用「內心的律法」來審判──但其結果都是滅亡(因為都不是靠耶穌基督的義)。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不能以沒有摩西律法為藉口,逃避神的審判。對外邦人來說,神是以刻在人良心上的律法來審判,其結果是「滅亡」(只是「不按律法而滅亡 」),因為沒有人能完全按照良心來行事;甚且,人的良心已經因犯罪墮落,失去了作為標準的功用(所以保羅說:他們的良心「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總之,沒有人能不靠耶穌而稱義,得到無罪開釋。
    2. 上帝是按照行為來審判人,因上帝是公平公正的(2:6、11),檢驗的標準是籠統的行為:恆心求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2:7),還是結黨不順從真理,反而順從不義(2:8),前者收穫永生,後者收穫上帝的忿怒。對於自以為義的人(2:1-2),上帝以“真理”(3節)定他的罪;對外邦人,上帝以刻在他們心裏的“律法的功用”(2:15)定他們的罪;而對猶太人,上帝以摩西律法定他們的罪。上帝延後震怒的日子是為了顯明祂的恩慈,領人悔改(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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