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3 羅馬書 7:7~25 (1.10.1)

Study 13 Romans 7:7~25 (1.10.1)

研經題目:

人在律法下受挫,並被罪糟蹋之真實生命。

1. 7~13節。說到那些因律法所惹動的惡欲,可能會使人聯想到律法本身是邪惡的。保羅在這幾節中舉出什麼證據表明律法是聖潔和良善的,然而卻:(a) 顯露罪;(b) 挑起罪;(c) 結果使人死呢?這樣,律法怎樣將罪的本質完全顯露出來呢?

2. 14~25節。在人的生命中,是律法,抑或是罪具有更強的力量?既然如此,那麼在律法之下的生活,充其量亦不能避免什麼結果呢?

注:

在14~25節中,使徒將「儀文的舊樣」(七6)那句話所指的意思加以闡述。神的律法從外面命令人,但是罪作為一種能力,在人裏面強迫人就範,聽其指揮。有兩件事是必須的:(a) 必須從神的律法所宣判的定罪中拯救出來,以及 (b) 我們裏面必須有比罪更強的力量,使我們能遵行神的旨意。正如保羅在第八章闡釋「心靈的新樣」(七6)這句話的意義時所表明的,二者都在基督裏具備了。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7:7-25 律法與罪。摩西律法使人犯罪並最終導致人死亡。這種說法帶來一個問題:“律法本身是罪嗎?” 在這個段落,保羅指出,律法本身是好的,錯在於罪。對於這些經文中的 “我” 指誰,解經家有兩種看法:(1) 努力遵行律法但沒有悔改的人;(2) 那些雖已重生,卻仍受肉體的私欲困擾的信徒。第二種看法更普遍(參7:13-25注)。

誠之按:第三種看法是所謂的“救贖歷史觀”,即保羅是用“我”來描述自己,並擴及其他猶太人,因此,這個“我”是保羅與以色列的結合。這裏描述的經歷是以色列人在摩西律法之下的歷史與經歷。(參見Douglas Moo,羅馬書注釋)。

7:7-25 律法與罪。第7-12節以律法的性質問題為框架:它不是“有罪的”(第7a節);相反,它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第12節)。但是,儘管律法本身不是有罪的,保羅重申,罪利用它帶來了死亡(第7b-11節)。第13-25節回應了第7-12節自然提出的一個問題:上帝良善的律法怎麼會成為罪和死亡的契機?保羅的回答集中在人的無能上。上帝把祂良善的律法給了已經被罪的權勢俘虜的人;因此,他們不能遵守上帝給他們的律法,結果就是死亡。保羅在這些經文中所描述的人的屬靈地位是有爭議的。注意到保羅顯然是用現在時態提到自己(“我是”、“我做”、“我想”等),而且這個人“喜歡神的律”(第22節),許多解經家認為保羅是在描述他自己作為基督徒的經歷。然而,其他人認為保羅是在描述他過去作為猶太人在律法下的經歷。他們指出,這些措詞似乎與保羅在羅馬書中關於基督徒的說法相矛盾:“賣給罪”(第14節)與“從罪裏得了釋放”(6:18,22);“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7:23)與“脫離罪和死的律”(8:2)。無論保羅考慮的是什麼具體情況,他在這段經文中的教導是正確的:人類無法遵守神的律法,因此不能透過律法獲得救贖。(BTSB)

7:7 律法說明何為罪,並招致人犯罪。面對律法,罪呈現的特徵是悖逆;人為了表明自己獨立自主,以干犯誡命為樂。保羅用十誡中的第十條誡命(不可起貪心)來闡明這個原則(出20:17)。

7:7 律法是罪嗎?這個問題很自然地出於第5節的主張(“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和前面對律法的一系列負面評價(第4節;3:20;4:15;5:20;6:14-15)我……我。從這裏到本章結束,保羅使用第一人稱單數(“我”,“我”)。他無疑是在反思 (1) 他自己的經歷,但按照第一世紀猶太人的思維方式,他自己的經歷與 (2)他作為一個人與亞當和亞當的罪是團結在一起的, 也與 (3) 他自己的民族以色列是團結在一起的。這三個焦點在這段經文裏摻雜在一起。在這節經文裏,保羅想到了他自己的生活,但也想到了整個以色列的經歷:正是藉著律法,以色列人 “對於[他們]的罪才有充分的認識”(3:20;見《新譯本》)。(BTSB)

7:8、11 機會。這個希臘詞有橋頭堡的意思,即在敵人的領土上奪取了一個陣地,成為行動基地。律法中一系列具體的“該做”和“不該做”激發了保羅和其他猶太人反叛上帝和祂的統治的欲望。(BTSB)

7:8 誡命禁止人貪婪,反而誘使人更加想做被禁止的事。罪是死的,意即罪只是隱藏不顯,不是煙消雲散。

7:9 這節經文若與保羅有關,那麼他就是在述說自己的主觀經歷。若與亞當有關,就是指亞當犯罪以前與上帝的關係。禁止貪婪的誡命誘發人犯罪的欲望,罪最終導致人死亡。

7: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保羅可能在反思:(1) 他自己在童年或在真正理解律法對他的要求之前的相對“純真”狀態;(2) 他與亞當是一體的,亞當在違背上帝關於分別善惡樹的命令之前確實是“活著的”(創2:17;3:1-7);或者 (3) 他與以色列人是一體的,他們經歷了一種“死亡”(第10節),當上帝的律法來了,就把他們清楚地打成了罪犯(3:20,4:15,5:13-14)。(BTSB)

7:10-11 上帝頒賜誡命,本是叫人永遠著,可是罪利用律法引誘人、欺騙人,使人違犯上帝的命令,使誡命帶來死亡。

7:12 保羅根據7-11節斷言:律法是聖潔的,上帝的誡命是良善的。

7:13-25 如果律法不是罪,難道良善的律法要為死亡的出現負責嗎?保羅指出,錯在於罪,不在律法。藉著律法,罪的一切醜惡被揭露出來,律法也被證明是良善的。這個段落可分為三小段:14-17節、18-20節和21-25節。究竟保羅在這裏描述的是信主的人還是不信主的人,一直存在爭議。雖然兩種看法都有充分的理據,但最多人接受的觀點是,保羅主要是指信的人。這種觀點始於奧古斯丁,宗教改革時期再次得到肯定。支持這種觀點的理由如下:(1) 這段經文轉用現在時態;(2) 不信主的人不會如此渴望遵行上帝的律法(21節);(3) “我” 和 “肉體” 之間的區別(18節);(4) 喜愛上帝的律法(22節);(5) 得救贖脫離有罪的身體是未來的事(24節,8:10,11:23);(6) 7:25的結論顯明善與惡之間的張力;(7) 事實上,基督徒已在基督裏稱義,但在得贖的日子來到以前仍不完全。

  第二種觀點,即保羅描寫的是不信主的人,雖然沒有那麼多人接受,但也得到一些學者的支持。理由如下:(1) 經文的結構:7-25節的內容對應第5節描述的未重生之人的情況,8:1-17的描述符合了7:6指出的信徒生命光景;(2) 25節沒有提到聖靈,但在第8章有19處提到聖靈;(3) 說基督徒是 “已經賣給罪了”(7:14)和 “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與第6章和第8章宣告信徒 “從罪的奴役中得釋放” 有矛盾;(4) 現在時態不是描述現在發生的事,而是表示保羅歸主之前的靈性狀況;(5) 虔誠的猶太人希望過合乎道德的生活,而遵行上帝律法的渴望正反映了他們的想法,但正如這些經文所強調的,這些人沒有也無法遵行全部律法;(6) 這個段落開始的經文(13節),是解釋律法如何給還沒信主的保羅帶來死亡。

  這兩種觀點的支持者都同意:(1) 基督徒在一生中仍要與罪爭戰(見加5:17;約壹1:8-9);(2) 基督徒能夠也應該在生活中藉著內住聖靈的能力不斷成聖(8:2、4、9、3-14)。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通常認為,這段經文是描述保羅個人和一般基督徒共有的經歷。雖然基督徒不被律法定罪,但是罪仍然住在他們裏面。所有真正的基督徒(包括保羅)都應該深切意識到,他們距離上帝的義這絕對的標準有多麼遙遠。所以保羅感歎道:“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7:24)答案就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7:25)祂已經一次且永遠地拯救了基督徒(見4:2-25,5:2、9),又會每天拯救他們。正如保羅在書信中多次表明的,這裏反映保羅強調救恩的兩個方面,即 “已經” 實現(信徒已經得救)和 “尚未”實現(基督再來時信徒將會最終和永遠得救);以及基督徒生活在這兩者的張力之間。在緊接著的8:1-11中,保羅教導基督徒怎樣才能每天脫離裏面罪的權勢:(1) 行事 “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8:4);(2) 不 “體貼肉體的事”,只 “體貼聖靈的事”(8:5);以及(3) 依靠那 “住在你們心裏” 的上帝的靈,與祂同在(8:9、11)。

7:14-25 第14-25節突然變成了現在語態,與第7-13節中描述過去的語句形成對比,引起了保羅現在是否在描述他現在的經歷的問題。有多種解釋,包括以下幾種:(a)保羅在描述未重生的人;(b)保羅在描述摩西律法下的以色列人的經歷(或許從福音的角度看,特別是猶太人);(c)保羅在描述一個處於非自然和不健康的屬靈狀態的基督徒,一個未能利用內住的聖靈資源的人。(d) 保羅描述的是一個人的過渡性經歷,可能是他自己的經歷,這個人已經從真正屬靈需要中被喚醒了,但還沒有進入因信稱義的完整經歷;(e) 保羅描述的是他自己和一般的基督徒,他們雖然在基督裏,擺脫了律法的定罪,但還沒有完全滿足律法的要求。最後一種觀點是最可能的解釋。它解釋了保羅為什麼在繼續探討第7-25節的主題(神的聖潔律法激發並暴露人的罪)時轉用現在時態的原因,也解釋了保羅在這裏的自我分析中存在著只有在與復活的基督聯合,在聖靈中獲得新生命的人身上才有的元素(6:4-11;7:6;8:4-9)。保羅意識到上帝的律法是“屬靈的”(14節)。他實際上以上帝的律法為樂,渴望完美地實現它(第15-23節),他為自己身上的罪反對這種願望而苦惱。又對將來能從這種挫折中得到解脫的前景表示感激(第24節;8:23)。他區分了 “內心”(mind)(希望順從律法)和繼續犯罪的“肉體”(第25節)。所有這些觀察表明,保羅是在描述他作為基督裏的新人的經歷,因為未重生的人沒有經歷這種與罪的鬥爭。相反,未重生的人是在自暴自棄中犯罪(3:9-18)。 保羅實際上是在描述一個深刻的衝突,每個基督徒都會在他在基督裏的生命中找到的內在固有的衝突(加5:17、18)。基督住在他裏面(加2:20),然而罪也住在他裏面(第17、20節)。完全符合神的旨意,是他目前所無法達到的。救恩有“已然”和“未然”之分。我們已經從罪的權勢中得到釋放,但我們還沒有從罪的存有中釋放出來。 重要的是要記住,保羅仍然在討論律法的功用。他強調了目前基督徒經歷的挫折,只是為了說明對基督徒來說,就像對猶太人一樣,上帝良善的律法是如何激起、暴露和譴責罪的,既不被罪所玷污,也不帶來解救。(RSB)

7:16 保羅指出律法是良善的,點明了這些經文的要點。

7:17 保羅不是推卸自己的責任,而是強調罪的權勢。

7:21-23 在這段經文中,“律” 這個字究竟何意,學者意見不一。有些學者認為,這個字每次都是指摩西律法,但大部分學者認為,在27節和23節中,這個字意為 “原則”。所有學者都同意,在22節中,這個字是指摩西律法。“律” 希臘原文是nomos,意為 “律法,原則”。

7:24-25 誰能救我?永活的耶穌基督與人同在,解決了人被罪轄制的問題。

One thought on “Study 13 羅馬書 7:7~25 (1.10.1)

  1. 1. 7~13節。說到那些因律法所惹動的惡欲,可能會使人聯想到律法本身是邪惡的。保羅在這幾節中舉出什麼證據表明律法是聖潔和良善的,然而卻:(a) 顯露罪;(b) 挑起罪;(c) 結果使人死呢?這樣,律法怎樣將罪的本質完全顯露出來呢?
    答: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因為:1) 沒有律法,人就不知道什麼是罪——只有在聖潔律法的光照下,罪才會顯露出來(7:7);2) 律法會趁機惹動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7:8-11)。誡命來到,罪又活了。罪是獨立自主的慾望。面對上帝和祂的律法,在亞當裏的罪人總是想要悖逆,想脫離上帝的統治。在律法面前,我越發犯罪的結果就是死(7:9、11)。因此,律法就顯明了罪的本質。
    2. 14~25節。在人的生命中,是律法,抑或是罪具有更強的力量?既然如此,那麼在律法之下的生活,充其量亦不能避免什麼結果呢?
    答:在人的生命中,罪往往具有更強的力量,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我的肢體中有一個犯罪的律,戰勝另一個律法,即喜歡上帝的律。這是人普遍的經驗。因此,在律法之下(想靠律法稱義)的生活,免不了會“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而行惡,結果就是“取死”(使人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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