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3 Leviticus 18 (2.1.13)

研經題目:
在十八~二十章中,我們從百姓的敬拜生活轉到他們的行為上來了。十八章禁止不合法的婚姻,不貞潔,和敬拜摩洛;但是最後一項在廿2~5中討論得更詳細。
1. 這裏列舉了哪些理由要以色列人順服這些律例,而這種順服的重要性又怎樣呢?參1~5節以及24~30節。
2. 這一章對於神所以命令除滅迦南人,這一點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8:1~22:33 呼召百姓過聖潔生活。這個大段落把聖潔的原則(19:1-2)應用到以色列人生活的各個方面。18章論到與性事有關的事情,說明以色列人的行為應當如何與外邦異教徒有所區別。19~20章詳述以色列人過聖潔生活的各種方法,百姓對待土地、鄰舍、父母和其他一切事情的方式,都必須與外族不同。以色列人必須在各個方面彰顯追求聖潔的生活態度。21~22章具體論到有關祭司職務的聖潔條例。
18:1-30 禁止效法異教風俗。從18章開始記載的條例,旨在引導百姓過聖潔的生活。18章雖未提到 “聖潔” 一詞,但避免仿效埃及人和迦南人的行為,正是以色列人成為聖潔的最低要求。我們研讀這些律例時,既要注意原來的背景,也要明白其根本不變的原則。從根本和不變原則來看,本章的律法可以視為是上帝吩咐百姓不要做出任何無視其創造秩序的行為。從這個意義上看,本章所禁止的行為只是一些典型的例子,而非全部的情況。
18:1-5 上帝吩咐百姓不可效法埃及人和迦南人的習俗,卻要遵守祂的典章律例。
18:5 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這裏在解釋上有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1) “活著” 是什麼意思?是單指維持肉身的生命,還是指上帝所喜悅的生命,又或是指永生?(2) “遵行” 和 “活著” 之間有何關聯?這節經文是否意味著 “遵行” 就能賺得生命(路10:25中律法師的問題似乎暗示這個看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當摩西五經說藉著遵行上帝的典章律例而 “活著”,它是指在上帝的喜悅中享受生命(參申4:1,8:1)。關於第二個問題。《舊約》強調 “遵行” 上帝的律例時,總是視之為回應上帝恩典的正確方法。以色列民得以在約的關係中,得著道德指引,這是上帝的恩典。
《舊約》從來沒有以順服作為獲取恩典的途徑(在這方面,《新約》的教訓也相同;參加5:6;約2:3)。因此,18:5是描述真正忠心的人如何 “生活”,以致他們得以 “常在父的愛裏”(參約15:10)。申4:1、8:1;尼9:29和結20:11、13、21的呼應經文,似乎全都是這樣理解這段經文的。在路10:25(“夫子,我該作什麼才可以承受永生?”),律法師認為利18:5這句話是指賺取永生的方法。耶穌叫他說出律法的概要(你要愛上帝,又要愛鄰舍),然後鼓勵他說:“你這樣行,就必得永生”(路10:28)。由於律法師要 “顯明自己有理”(路10:29),因此耶穌說這句話其實是在挑戰所有試圖(不當地)通過律法來賺取永生的人:他們必須堅定不移的愛來順服上帝才能取得他們的義,否則只能灰心放棄。關於保羅在羅10:5與加3:12中如何引用這節經文,見羅10:5注、加3:12注。
18:5 這節經文不應該被視為教導人們藉著遵行律法來獲得救贖。在《舊約》中,最充分意義上的“活著”,是指充分享受與上帝的盟約關係的祝福和福祉,這種關係已經通過上帝的救贖行動建立起來。這樣的生活是藉著遵行上帝的律法來實現的,這是對救贖的回應,而沒有實現或獲得救贖。(NBC)
[利18:5附注]
第5節在以西結書中引用了三次(20:11、13、21),在尼希米書中引用了一次(9:29),在《新約》中也引用了三次(路10:28;羅10:5;加3:12)。對於如何理解這節經文,有一些不同意見。以西結和尼希米用這節經文來譴責以色列。她違反了上帝的律例,遭到放逐。基督告訴那個提問的律法師要遵守誡命,他就會得到永生。有時有人說,基督在這裏允許假想的靠行為得救。但是,祂隨後講了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以便找出律法師的罪,使其被定罪。
對這節經文和類似的經文有兩種主要觀點。由於這個問題太大,只能對其進行總結。第一種觀點,以1917年版的《司考福聖經》為代表,認為《舊約》靠律法提供了救贖(為了公平起見,我們必須堅持,在司考福的語境中,這意味著包括獻祭在內的整個律法),但這已經被純粹恩典時代所取代了。人們對司考福在第20頁(第1段)的腳注做了很多解釋,它說在西奈,以色列“輕率地”接受了新時代的律法。這種觀點將保羅的恩典教導與《舊約》的律法規定對立起來。
第二種主要觀點,也是宗教改革以來常見的觀點是,保羅並沒有反對《舊約》律法,而是宣稱這些誡命只是在定罪。它們不是救贖的途徑(除非是假設的完全人),但由於它們是不可能的要求,它們就把罪人驅趕到了基督那裏。根據這種觀點,提到的“律法”主要是指道德律。“遵行律法”(works of the law)不是救贖的方式,而是救贖的結果。在《新約》和《舊約》中,救贖都是只靠恩典。即使在這裏也必須說,保羅從未說過“行律法”是好的。救恩的結果被稱為善行或聖靈的果實,而不是“行律法”。後面這句話總是負面的含義。
凱瑟(W.C. Kaiser, Jr. , “Leviticus 18:5 and Paul: ‘Do this and you Shall Live’ [Eternally?], JETS 14 [1971]: 19-28),討論了這個問題,特別是《新約》對利未記18:5在羅馬書10:5的引用。他的結論是,真正的解釋是人們賴以生存(永恆)的律法是指向基督的律法,就像引文後面的經文一樣(羅10:6-7)。這可能是正確的神學,但從利未記18:5和新約的引文(羅10:5和加3:12)來看,這在注釋上並不明顯(他沒有討論)。在加3:12中,律法(引用利18:5)和信心(引用哈2:4)之間的對比相當鮮明。保羅在談到利未記18:5時說:“律法原不本乎信”。
還有一種可能性,作者期望在其他地方詳細說明。保羅常常指責猶太教徒,就像基督對法利賽人那樣。這些猶太教徒強制執行律法(包括禮儀律–割禮等)作為救贖的方式,並使之成為保羅所說的,難以承受的軛(加5:1),不能使任何人稱義(加2:16)。請注意,加拉太書、羅馬書和其他保羅書信中所涉及的問題不僅僅是道德律的問題,而且還有禮儀律,尤其是禮儀律。顯然,他的反對者認為並教導說,只要在外表遵行道德律和禮儀律–他們並沒有加以區分—就可以拯救他們。但保羅在他從前的生活中走過這條路,知道這並不能拯救他。
把這許多經文綜合起來,我們可以說,保羅在加3:12(等)裏指的是信主的猶太人所錯誤解釋的《舊約》。這種對律法的錯誤解釋會帶來死亡。它不能拯救任何人,而是一個奴僕的軛。它說:“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Do this and live)。保羅引用了信主的猶太人使用的利未記18:5,但他大量引用《舊約》來回答這種誤解,對律法作了真確的解釋。他會同意凱瑟和其他大多數人的觀點,即利未記18:5應許了今生美好的生活和以後的永生,是按照整本《舊約》的背景,對上帝的信靠和對祂應許的信賴,包括那些在利未記中詳細描述的祭物的象徵意義和預表。
不,利未記18:5並沒有教導百姓藉著行為得救。它告訴我們,相信上帝並從心裏服從祂的《舊約》信徒,在今生和之後都得到了豐盛的生命。實際上,保羅是在說:“法利賽人和信主的猶太人教導說,律法提供了靠行為的救贖,但這是對律法的誤用,不能抵觸恩典的應許”(參加3:12、17)。
不管第5節的各種應用,這裏要求必須完成的事似乎包括上帝所有的律法——包括遵守道德律和贖罪禮儀,以及在會幕裏的敬拜。以信仰的態度遵行這些律法,會給敬虔的以色列人帶來屬靈的生命和能力。但是,正如利19:17和其他經文所顯示的,耶和華要求的不僅僅是外表的順服和禮儀。耶和華要的是一顆受割禮的心(申30:6)。因此,最好把利未記18:5看作是一項命令,即憑著信心遵守上帝的所有律法,從而獲得豐盛的屬靈生命。
《舊約》聖徒這種豐盛的屬靈生命不僅僅是為了今生。M. Dahood (Psalms III AB, pp. XLII-LII) 認為詩篇和箴言中的hayyim一詞應譯為“永生”。他表明箴言12:28在烏加里特文學中有著密切的平行關係,其中“生命”一詞明顯指的是永生。E.B. Smick考慮並加強了這些材料(TWOT,#644;也參考同上,”The Bearing of the New Philological Data on the Subjects of Resurrection and Immortality in the Old Testament”,WTJ 31 [Nove. 1968]。12-21). 這個結論不應該讓關注耶穌對《舊約》教導的看法(太22:31-32)和來11:16的聲明的人感到驚訝。
要在《舊約》中找到不朽,問題出在,在《舊約》的幾個段落裏,陰間被描繪成一個陰暗的、沒有生氣的地方(例如,詩88:3-18),而在其他段落中則說義人會去那裏(創37:35)。這導致許多人認為,在《舊約》裏,天堂的盼望是非常微弱或不存在的。但這並不是一個必要的結論。作者在其他地方論證過(TWOT,#2302c;還有同上,“Sheol這個詞的含義由詩歌文本中的類似物顯示,” BETS 2 [Dec. 1961]。129-35),“陰間”(Sheol)並不是離世靈魂之地。它不可能是,因為義人和惡人都去那裏。相反,這個詞通常指的是墳墓,這就是為什麼說全人類都去那裏。由於篇幅有限,這裏不能說得更多,但必須記得,在《舊約》裏,人的起點是有永生的。罪進入世界,因罪而死,但《舊約》的救贖自然會被認為是一種救贖,使人最終恢復到與神同在的永生的原始狀態。 Harris, R. L. (1990). Leviticus. In F. E. Gaebelein (Ed.), The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Genesis, Exodus, Leviticus, Numbers (Vol. 2, pp. 597–599).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8:6-20 這些律法禁止多種有關性的罪;亂倫(6-18節)、月經期間行房(19節)和通姦(20節)。
18:6-18 這些律法禁止人與有血緣關係的親人(母親、姐妹、孫女和外孫女、姑母和姨母)或與沒有血緣關係的姻親(繼母、繼姐妹、繼女、繼孫女、嫂子和弟媳、兒媳婦、伯叔母)發生性行為(“親近……露其下體” 《和修》)以及結婚。“露其下體” 有時可能只是指偷窺(參創9:22-23),但在《舊約》中,這通常是對性行為的一種委婉說法。禁令中並未提及女兒,可能因為這不需要多講(參創19:30-38),而且在其他文化的律法中,這禁令也是眾所周知的。以色列人通常會與以色列人聯姻,因此這些律例提供了同族通婚的界線。至於促使律法中制定這些要求的原因是什麼,這個問題也引起一些爭論。這些律例當然是要以色列人區別親情和性愛,如此才可保護整個群體,特別是保護弱小成員。這裏所關注的問題並不局限於神權統治時期的以色列人,對今日的基督徒也適用。
18:18 另娶她的姐妹作對頭,有些人認為 “她的姐妹” 是指 “另一個女人”,因而把這句話理解為禁止重婚。重婚確實不是上帝創造世界時的理想安排(創2:24),但在本章的其他地方,“姐妹” 這個詞的希伯來原文僅僅指親生姐妹。再說,以色列人的律法不一定講求道德理想,律例往往只是設定以色列這個神權國家可以接受的最低文明水平。《聖經》中的敍事一般會顯示一夫多妻婚姻中的不愉快事情,讓讀者自己得出明確的結論:如創29:30~30:2(雅各同時娶了兩姐妹;那時還沒有這條禁令);撒上1:2-7(以利加拿有兩個妻子)。
18:19 本書沒有解釋設立這條律例的原因。本章大多數關於性事的律法,例如姦淫和同性戀的禁令,都在《新約》裏重複提到,但這一條沒有重提。從15:19-24來看,這條律例所關注的,可能是男人會因此而感染禮儀上的不潔淨;換句話說,男人若與行經中的女人行房,他自己在禮儀上就不潔淨了。
18:20 這條禁令來自十誡中的第七誠(出20:14),是普遍適用的禁令。玷污自己(原文直譯:使自己與她不淨),雖然並非所有的不潔淨都是罪,但所有罪都會使人不潔淨。
18:21 這裏是指祭祀摩洛(王下23:10;耶52:35)。摩洛是異教神明,有人把兒女獻給摩洛,但我們不太清楚這種獻祭的性質。獻孩童給摩洛的目的,可能是要把他們訓練成廟妓,因此把這條律例也放在這個有關性事的段落中。另一方面,有羅馬作家記載,在迦太基(腓尼基人建造的一座北非城市;腓尼基人也屬於迦南人)有使嬰兒經火獻祭的做法,因此這裏也有可能是指這種駭人聽聞的習俗。
18:22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此令禁止所有男同性戀的行為(參20:13;另見羅1:26-27注)。這種行為與上帝創世時的心意是完全相左的(見創2:23-24注)。
18:24-30 以上所列出的罪都是上帝視為可憎惡的事,這些罪不僅玷污犯罪的人,還玷污土地。
1. 這裏列舉了哪些理由要以色列人順服這些律例,而這種順服的重要性又怎樣呢?參1~5節以及24~30節。
答:以色列人必須遵行上帝的典章律例,才能“因此活著”,這不是指以色列民可以藉著遵行律法而得到救贖,但是他們必須以順服的行動回應上帝的拯救,以證明他們是得贖的百姓。上帝要以色列民遵行這些命令,是為了防止他們隨從迦南人的惡俗,玷污自己,以至於像迦南人一樣,從那地被吐出去。
2. 這一章對於神所以命令除滅迦南人,這一點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答:上帝命令以色列人除滅迦南人,是因為迦南人的行為不僅玷污自己,也玷污那地——上帝美好的創造。上帝也同樣禁止以色列人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以免他們也遭到聖約的審判,被逐出那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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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裏列舉了哪些理由要以色列人順服這些律例,而這種順服的重要性又怎樣呢?參1~5節以及24~30節。
* 以色列离开的埃及地和将要进入的迦南地都充满了各样的恶行罪孽,耶和华上帝必追讨他们的罪。为了不让以色列人效法他们的恶俗,分别为圣,所以耶和华颁布律法,要属祂的百姓遵守,好使他们能够在耶和华面前存活。
2. 這一章對於神所以命令除滅迦南人,這一點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 耶和华除灭迦南人,是因为行了一切可憎恶的罪。以前不明白为什么是所以迦南人,想着总会有无辜的人。但想到前面几章关于洁净大麻风的规定,想到房子里有一处在发散的灾病就要把整个房子拆毁,就理解了上帝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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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裏列舉了哪些理由要以色列人順服這些律例,而這種順服的重要性又怎樣呢?參1~5節以及24~30節。
-在1~5节,神命令以色列百姓不要随从埃及地和将要进入的迦南地的堕落风俗,也即放纵人的世俗欲望,尤其是淫乱、性的放任与醉酒。第5节,神指明,要守祂的律例、典章,就必因此活着。
-6~23节,详细告诉百姓有哪些事情是不可做的,24~30节告诉百姓为什么命令他们不可以做这些事,神警告以色列百姓,如果他们落在同样的罪中,就必与迦南人被除灭,也会被逐出迦南地。
2. 這一章對於神所以命令除滅迦南人,這一點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经文明确告诉以色列百姓,迦南人在神面前灭亡、被逐,是因他们6~23节列出的不道德性堕落和拜偶像行为,以致地就拒绝人,人也就失去生活的乐土,如同亚当和夏娃犯罪被逐出伊甸园。这一章的亮光是:“18:5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属神的子民靠耶稣基督赎罪悔改,持守分别为圣的生活,是回到永生园子的唯一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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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13 Leviticus 18
在十八~二十章中,我們從百姓的敬拜生活轉到他們的行為上來了。十八章禁止不合法的婚姻,不貞潔,和敬拜摩洛;但是最後一項在廿2~5中討論得更詳細。
1. 這裏列舉了哪些理由要以色列人順服這些律例,而這種順服的重要性又怎樣呢?參1~5節以及24~30節。
* 以色列人不能效法埃及人或迦南人,上帝已經把他們分別為聖,他們要遵守神的律法,不要跟世界同流合污,免得他們玷污了應許之地,神便會將他們驅逐出去,就像之前驅逐迦南人一樣。
2. 這一章對於神所以命令除滅迦南人,這一點投下了什麼亮光呢?
* 是為了保護以色列人,為了整個救贖計劃而保留著神的選民,不讓他們被迦南人玷污。
* 還有之後神命令要消滅迦南人,以前覺得這樣會不會對他們不公平,可是這段經文表明迦南人一點也不無辜,他們行一切可憎惡的事,滅除是來自神公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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