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1 Deuteronomy 12 & 13 (2.4.6)

研經題目:
參綱要。這法規的頭一部分是管理宗教生活的條例,因此也是頭四誡在細則上的應用。
1. 十二章與第一誡和13章與第二誡有什麼關係?
2. 第十三章的規定如何顯示神的旨意優先於所謂的「效果」、對人的敬重、血緣關係、人數眾多?比較可十三22;加一8,二11;路十四26;徒四19、20。
注:
設立一個聖所,使一切祭牲都必須帶到聖所來,這個規定乃是防止人到迦南古廟去拜偶像的一種措施,比較王下十七10~12。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2:1~26:19 摩西的第二場講論:聖約的具體條款。在5~11章的一般條款之後,這段經文記載具體的誡命和條例。在這些章節中,條款的排列似乎有意依照十誡的次序。
12:1-32 正確的敬拜。第12章講論正確的敬拜,加深對第一誡 “除了上帝,不可有別神” 的理解。
綜述 第5-11章集中討論了耶和華對以色列絕對忠誠的要求。重要的是,耶和華在本節中對祂立約國家提出的第一個要求(在第1節的介紹性聲明之後)是摧毀迦南宗教的任何殘餘。虛假的崇拜與完全效忠雅威是完全不相容的(Vogt,207)。以色列人雅威表明忠誠的一個關鍵方式就是正確地敬拜祂。下面的大綱(根據Vogt, 182修訂;參考Christensen, Deuteronomy 1:1-21:9, 234-35)可以用交叉對偶方式呈現,以突出其內在的一致性以及中心焦點。
A 導論陳述。“要謹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這樣”(12:1)
B 除了耶和華,沒有別神。摧毀拜偶像的敬拜中心(12:2-4)
C 在敬拜的各個方面都要表現出對耶和華的忠誠 (12:5-28)
B′ 除了耶和華,沒有別神。不要模仿偶像崇拜 (12:29-31)
A′ 結語。“凡我所吩咐的,你們都要謹守遵行”(12:32 [13:1] )
這一段落(12:1~13:18[19])肯定了以色列人不能用列國敬拜他們神明的方式來敬拜耶和華。他們必須按照祂規定的方式,並且在祂選擇的地點敬拜。(EBC)
12:1-32 敬拜的唯一場所。摩西現在開始將十誡應用在新的情況,即以色列人生活在迦南地的時候。(BTSB)
12:1-7 前面的論述(4~11章)談到了神的獨一性以及敬拜所需的專一奉獻。第一條誡命禁止敬拜別神。現在,摩西實際應用了這條誡命。當所有受造物都承認耶穌基督是主(腓2:10-11)的時候,這條關於神的名在以色列土地上的獨佔性以及消除所有競爭者的律法將最終實現。(BTSB)
12:1 律例、典章,同一表述還出現在5:1、11:32、26:16,分別是兩大段聖約條款的開頭和結尾。
12:2-3 將所趕出的國民事奉神的各地方……都毀壞了,以色列人在征服應許之地時,除了耶利哥、艾城和夏項之外,保留了其他大部分城邑(書6:24,8:28,10:1,11:12-14),被毀滅的城邑都是迦南人的祭祀中心。迦南宗教以祈求豐收為主要特徵,在高山、小山和大樹下設立神龕。在夏瑣的考古發掘中,發現了青銅器時代晚期的迦南神廟。在神廟的中央壁龕(或 “至聖所”)中,有一位男神坐在寶座上,旁邊有一排直立的石塊或石柱,其中一塊石頭刻有向太陽神敬拜的雙手。拆毀……打碎……焚燒….砍下,見7:5。木偶(《和修》“亞舍拉”),見7:5注。將其名從那地方除滅,名字表明神明的臨在;見5節。
12:4 以色列人不僅不可以效仿迦南的祭祀習俗,也不可以使用這些地方和其中的物品來敬拜上帝。
12:5-6 何處,這是一個地方,與第2節(另見13-14節)“各地方” 不同;對比出20:24-25。這裏沒有說明那地的具體名稱,但在幾百年之後清楚確定為耶路撒冷,在此之前,此 “處” 就是會幕所在的地方,大部分時間是示羅(書18:1、10,22:12;士18:31;撒上1:3、24,3:21,4:3;耶7:12、14)。耶和華你們的上帝……選擇,見12:11、14、18、21,26,14:23、24,16:2、6-7、11,26:2。在本書中,上帝揀選以色列人(7:6)、君王(17:15)和祭司(18:5)。立祂名的居所預示上帝真實的臨在,儘管上帝並不受此類地方的限制(如:王上8:27-30)。你們就當往那裏去(另見12:6、7、14),而不是去迦南人的各地方。取,以色列人 “取” 一些東西來獻給上帝,以回應上帝把自己帶到那地。祭……祭(另見11節),見利1~7章。
12:5 那裏(直譯:那地方)。與強調眾多什麼的異教敬拜中心的多樣性相比,以色列人必須有一個中心地點來獻祭和供奉。《申命記》從未指定那個中心地點。在以色列的歷史上,它的位置時常改變,直到耶路撒冷最終成為那個指定地點,而且它不一定排除在特殊情況下使用的其他合法祭壇,只要是上帝指定的(參出20:24-25;23:17)。立祂名的居所(中文標準譯本:祂立名居住的地方)。與除滅迦南諸神致命的命令相反(第3節)。這是成為本書中的一個虛擬成語的首次出現(14:23;16:6;26:2)。給某物起名意味著宣告所有權;這也是一種同在的記號,因為名字代表了這個人的性格、權威和聲譽。因此,來自阿瑪爾納(Amarna)的古代文獻描述了一位前以色列的耶路撒冷統治者向一位埃及法老尋求軍事幫助,這位法老把自己的名“立”在耶路撒冷之上。這個將神的名放在以色列身上的主題進一步發展了聖約的核心,它宣告上帝將與祂的子民同在(出6:7;利26:12;民6:26)。這個主題在以馬內利誕生時進一步發展(馬太福音1:23),並在新天新地達到高潮,在那裏神的名字將寫在信徒的額頭上(啟22:4)。(BTSB)
12:7 吃,“平安祭” 的祭物並不全燒在壇上,祭司、獻祭者及其家人要吃部分祭物。在……耶和華你們上帝的面前,即在祂的名所居住的地方與祂同在(另見12、18節)。歡樂(另見12、18節),以色列人的敬拜是以歡喜快樂回應上帝的恩典和賜福,不像其他古代宗教,祭拜是為了獲得神明的寵愛或平息它們的怒氣。
12:8-9 我們今日在這裏所行的,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後,有關敬拜的律法,特別是對敬拜場所的要求,更加嚴格。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見士17:6,21:25。安息,見3:20及注釋。以色列人期望有敬拜場所,在某種意義上反映出他們想在那地長久安息;然而,這個願望最終在大衛統治時期才得以實現(撒下7:1)。
12:12 歡樂,見第7節,那裏包含整個家庭。本節提到家庭的具體成員,特別是僕婢和利未人(沒有地業的人群)。利未人分散在各城,事奉其他所有支派。他們沒有地業(無份無業),靠獻祭和祭物來生活(19節;民26:62)。這樣,敬拜應當是集體的、體現彼此關愛的。
12:12 正式崇拜是給所有人的慶祝時間,即使是那些沒有支派產業的人。百姓和耶和華之間的關係在餐筵時進行是合適的。這種做法在《新約》中繼續存在,因為耶穌被稱為在餐桌上與罪人相交的人(路15:2),並希望在聖餐中被人記念(太26:17-30)。聖經中最後的異象之一是婚筵(啟19:9)。(BTSB)
12:13-14 謹慎暗示以色列人很容易違背這條誡命,後來的歷史也證實了這一點。重申必須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見5節)獻祭的命令,強調其嚴肅性。從你那支派中,儘管這句話可能意指在每個支派的地業內有一處敬拜場所,但第5節指出,上帝已經為整個民族指定了一個敬拜的地方。
12:15 在你各城裏都可以……宰牲吃肉,可能到目前為止,所有吃的肉都是來自日常的獻祭。對於住在遠離獻祭的中心地點(20-21節)的百姓,上帝允許他們吃不是用於獻祭的肉。隨心所欲,關於那地的富饒,見6:10-11,8:7-10,11:11-15。潔淨人和不潔淨人只是禮儀上的區別,而不是道德上有差異。利12~15章把某些人定為不潔淨,並禁止他們吃祭肉,但他們可以吃其他的肉。
12:15 宰牲。在《舊約》裏幾乎總是用於“獻祭”,這表明一個聖潔的人無論身在何處,所作的都是聖潔的,儘管在中心地點的獻祭是特別聖潔的。在你各城裏。對於許多想在新土地上吃肉的以色列人來說,要在中央聖所或甚至另一個指定的祭壇上獻上祭物,會是一個巨大的負擔。有些城鎮會太遠,所以這裏列出一種例外情況。只要血完全放乾,就可以在家裏宰殺祭牲(第16節)。(BTSB)
12:16 不可吃血,見創9:4和利3:17。血是生命(12:23-24)是上帝指定用來贖罪的(利17:10-12);另見徒15:20。
12:17-19 十分之一……獻的,見11節。僕婢……利未人,見12:12注。
12:20-22 你……可以……吃肉,見15節及注釋。
12:23-24 不可吃血,見12:16及注釋。
12:26-27 分別為聖的物是分別出來歸給上帝之物,包括祭牲、祭物、什一奉獻、許願物,見17-18節。平安祭的血要倒在……壇上,如:利1:5。
12:30 要謹慎,不可……陷入網羅,見7:2,7:5注,7:16注。
12:31 你不可……這樣行(見4節),迦南人的祭祀不僅是錯誤的,還伴隨著上帝所恨惡的道德敗壞的行為(見7:25,7:25-26注),尤其是獻兒童為祭:見王下3:27,16:3,23:10;耶7:31,19:5,32:35。
12:32 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見4:2注。
13:1-18 拜偶像的危險。這段經文論到誘使百姓敬拜別神的三種情況(1-5、6-11、12-18節)。
13:1-18 敬拜別神。摩西繼續應用十誡最初的幾個命令。上帝的子民必須有力地抵制跟隨別神的誘惑。(BTSB)
13:1-5 伴隨著神蹟奇事,先知預言的試金石仍然是先知是否敦促百姓遵守第一誡。另一個測試是預言是否應驗(18:21-22)。(BTSB)
13:1 《舊約》的很多律法都是 “判例法”:假定一種特定的情況,然後規定正確的回應。這裏介紹的每種情況均以若(1、6、12節)引出。先知或是作夢的,這兩種人都聲稱自己擁有上帝啟示的權威。
13:2 在這種情況下,必將出現兩種情形:首先,他所顯的神蹟奇事,雖有應驗(《和修》“他對你說的神蹟奇事應驗了”)。然而,神蹟奇事本身並不能證明它是出自上帝的,因為除了上帝的大能,有些人也能行奇跡(見出7:22埃及的術士和徒8:9行邪術的西門)。但是,所說的話如果沒有應驗,則清楚表明一定不是上帝賜下的,發言者一定不是上帝的發言人(18:21-22)。其次,說預言的人說我們去隨從……別神,這個神學試驗是不可缺少的。
13:3 因為這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試驗你們,上帝容許假先知出現在祂的百姓中間,是為了試驗他們對祂是否忠誠。事實上,應驗了的神蹟奇事有可能是假的。如果有人行神蹟奇事,同時又散佈錯謬的教導,那他一定不是從上帝來的。愛,見4:37-39及注釋。
13:4 順從……敬畏,見10:12-13及注釋,10:20及注釋。專靠,見4:3-4注。
13:5 以色列人不僅絕不可聽從先知或作夢的,還必須將這樣的人治死。那領你們出埃及地(見5:6-7)一語,清楚表明這樣的人違犯了第一條誡命。即使先知或做夢者被上帝用來試驗以色列人,他們仍然是有罪的。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見17:7、12,19:19,21:21,22:21,24:27(這些案例暗示執行死刑)。正如以色列人要滅絕那地所有道德敗壞的異教徒一樣,他們也要除掉所有背道的以色列人,免得他們勾引其他人背道(參林前5:13將惡人逐出教會)。因此,這種懲罰不僅是懲罰惡人,也是保護以色列人。
13:6-11 如果第一個試驗是警告以色列人來自非家庭成員的屬靈誘惑(第1-5節),那麼第二個試驗則提醒他們注意離家更近的危險。即使煽動背道的人是親密的家庭成員或最好的朋友,這個人也必須被揭露和處決。對上帝的絕對忠誠是沒有競爭對手的(參太10:37)。(BTSB)
13:6 在第二種情況中,也就是除掉所有背道的以色列人,這個代價很慘重,因為背道的人有可能是親戚、配偶、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忠於上帝,就是將祂放在我們生命中的首位(參路14:26-33)。
13:8 你不可依從他,這個命令表明,誘人背道的人會向其他人施加強大壓力。眼不可顧惜他,參7:2,該處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憐恤信奉異教的迦南人,而在這裏,對待背道的以色列人也要這樣。也不可遮庇他,盡心盡意愛上帝,就不可包庇誘人背道的人,即使那人是你所愛的人。
13:11 死刑還具有威懾力量,可阻止其他以色列人犯同樣的罪(見13:5注)。
13:12-18 第三個背道的例子是由於鬧事者煽動全鎮人背離耶和華。即使整個城鎮都背道,以色列也必須對其發動聖戰,使其遭受與迦南人相同的命運。(BTSB)
13:12-13 前兩種情況假設那些引誘以色列人偏離正道之人的計謀沒有得逞,第三種情況則是有些匪類成功勾引本城的居民遠離上帝。
13:14 你就要探聽、查究,細細地訪問,以色列人必須仔細察驗12-13節的傳聞究竟是謠言,還是果然是真的。
13:15-18 以色列對待唆使者和全城,必須像對待那地的迦南城邑一樣,因為那城容許 “匪類” (12-13節)繼續引誘百姓偏離正道。殺盡,見2:34-35,7:2,20:16-18注。以色列人在征服應許之地時,只將夏瑣城用火燒毀(書11:13)。在基比亞的叛亂事件中,以色列人執行了本條例(士20:37-40)。街市(《和修》“廣場”)是以色列城邑常有的設施,例如在別是巴(第二鐵器時代),有一個216平方米、可以容納數百人和大量物料的廣場。當毀滅的物,以色列人不可私自保留任何掠物;參書7:10-15亞於犯罪。
1. 十二章與第一誡和十三章與第二誡有什麼關係?
答:四到十一章論述了上帝是獨一的神,不可敬拜別神,要專考祂。摩西現在實際應用這條誡命,要以色列民唯獨在上帝所揀選作為祂名的居所(12:5、11)——代表祂的同在——的地方來敬拜祂,並且要拆毀迦南人的祭壇,除滅迦南諸神的名。十三章仍然是說到不可敬拜別神,這裏提到了三種背道的誘惑,分別來自假先知,家人或密友,以及容許匪類勾引人背道的城鎮。
2. 第十三章的規定如何顯示神的旨意優先於所謂的「效果」、對人的敬重、血緣關係、人數眾多?比較可十三22;加一8,二11;路十四26;徒四19、20。
答:上帝要我們把祂和祂的旨意放在我們生命中最優先的地位,要優先於“成效”、對人的尊重、血緣關係、教會人數的多寡等等。十三章要我們不要被教會裏的一些所謂的“先知”、“作異夢”的人所矇騙,以為只要他們能顯神蹟或奇事,就聽從他們的話,而是要用在聽了他們的話後是否更愛耶和華、更敬畏祂、更遠謹守祂誡命來察驗。我們也不應該用人際關係來決定我們是否遵行神的旨意,當我們的家人或朋友偏離神的旨意,我們要有勇氣指出他們的錯誤,而不是被人情壓力所牽引,偏離上帝的旨意。最後是不要被人數眾多所迷惑,人數多寡不代表真正的對錯,凡事都要用上帝顯明的旨意來察驗。
Mar 13:22 因為假基督、假先知將要起來,顯神蹟奇事,倘若能行,就把選民迷惑了。
Gal 1:8 但無論是我們,是天上來的使者,若傳福音給你們,與我們所傳給你們的不同,他就應當被咒詛。
Gal 2:11 後來,磯法到了安提阿;因他有可責之處,我就當面抵擋他。
Luk 14:26 「人到我這裡來,若不愛我勝過愛(愛我勝過愛:原文作恨)自己的父母、妻子、兒女、弟兄、姐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門徒。
Act 4:19-20 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 (20) 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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