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2 申命記 14 & 15 (2.4.7)

Study 12 Deuteronomy 14 & 15 (2.4.7)

研經題目:

這兩章包括的律例如下:(a) 喪事(十四1、2);(b) 潔淨與不潔淨的食物(十四3~21);(c) 什一奉獻(十四22~29);(d) 有關第七年成豁免年(十五1~18);(e) 頭生的公牛公羊之分別為聖歸神(十五19~23)。

1. 包含在十四章之律例裏面的原則,是要基督徒行事為人與世人有別。關於基督徒對於如下各事的態度:(a) 對於死亡及喪失親故(1、2節;比較帖前四13);(b) 對於食物及身體方面的嗜好(3~21節;比較林前六12~13;十23,31);(c) 對於金錢及財產(22~28節;比較林前十六2),我們在這裏能學到什麼呢?

2. 第十五章的律例關於如下各點:(a) 藉著基督而來的救贖;(b) 基督徒將弟兄的需要置於自己的權利之先的本分(比較太五38~42);(c) 在神的教會中的平等地位(比較徒二44;四34;林後八14),有什麼教訓呢?

注:

1. 十四1下。言及異教徒喪禮的習慣,表示過度的悲傷。

2. 十五1。「要施行豁免」:就是豁免別人欠的債。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4:1-21 潔淨和不潔淨的食物。以色列人的飲食與眾不同,表明他們是上帝從萬民中揀選出來的民族,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參利11章)。

綜述 這段經文的開頭和結尾都聚焦在以色列作為上帝“兒女”的身份(14:1),是 “歸耶和華為聖”的民族(14:2、21)。這種重複的強調形成了一種包容性(重複一個主題或一個明確聲明“包圍”整個段落),突出了整個章節的主題,即聖潔身份對日常生活的影響。接下來的經文所描述的做法本身並不神聖,而是耶和華為了將以色列從周圍的異教國家中更清楚地標示出來而制定的。除此之外,本段落開頭和結尾的這些鏡像聲明(關於以色列的身份)可能為14:1-2和21b提到的習俗的位置提供了答案。提到哀悼習俗和用山羊母奶煮羊羔的做法,與處理乾淨和不乾淨的食物的規定並列在一起,似乎不太相稱。它們可能都代表了以色列人為了保持其獨特性而應避免的異教習俗,。(EBC)

14:1-2 見利21:5-6的平行經文。在《舊約》中,稱上帝的百姓為上帝的兒女是罕見的,但並非沒有(見1:31,18:5)。以色列作為一個整體是上帝的 “兒子”(出4:22-23;何1:1),而每一個以色列人也是 “兒子” 或 “兒女”(參賽1:2)。為死人用刀劃身……將額上剃光,這兩種行為可能與隨後提到的異教習俗有關,剃頭表示哀悼(利19:27-28;另見王上18:28)。以色列人不可效仿這些習俗,因為他們是歸耶和華……為聖潔的;見7:6及注釋。

14:1 耶和華…的兒女。參1:31;8:5。以色列作為一整個民族,而不僅僅是少數人,是上帝的家人。正如塞特是他父親亞當的形象(創5:1-3),以色列要成為上帝在世人面前的面孔(形象)。用刀劃身。在其他文化中,因為悲傷過度而割傷身體是很常見的。以色列人憑著他們對耶和華的信仰,要以不同的方式面對死亡。關於異教崇拜中的自割自刺,見王上18:28。 為了死者將額上剃光,剃去前額是迦南地區的哀悼者的一種做法。上帝的兒女不應玷污他們的身體。(BTSB)

14:3 不潔淨的動物被視為可憎的(見利11;申7:25-26及注釋,12:15及注釋)。區分潔淨和不潔淨的動物,是為了表明以色列是從萬民中被分別出來的(14:2)。動物是否潔淨並不是衛生問題,也不是說不潔淨的動物就是上帝所厭惡的(參詩104:17-18,147:9,上帝也看顧牠們)。當福音消除了以色列與外邦人的分別之後,所有食物就都潔淨了(可7:19;徒10:9-16、28;參提前4:3-5)。

14:4-8 潔淨的動物都是分蹄和倒嚼(反芻)的。如果只符合其中一個條件,仍然是不潔淨的動物。潔淨與否和動物的飲食無關,例如駱駝、兔子、沙番等素食動物是不潔淨的動物。

14:9-10 潔淨的水產都有翅有鱗

14:11-20 本書沒有說明區分潔淨的鳥和不潔淨的鳥的標準,不潔淨的鳥似乎就是吃腐肉和血的猛禽。上帝禁止以色列人吃自死的動物的肉和血(21節)。

14:21 本節說明了以色列社會的三個階層:以色列人、寄居的和外人。以色列人不可以吃凡自死的,可能是因為自死的動物屍體裏面仍有血(見12:16注);但可以給寄居的(見5:12-14注,10:18-19注)吃,也可以賣給外人。歸耶和華……為聖潔的,見7:6,14:2。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另見出23:19,34:26),這項禁令可能是對迦南法術的駁斥。另外,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也是冒犯上帝創世時的心意:小山羊應該靠喝母奶得生命,而不應在母奶中被烹煮(參22:6-7)。

14:22-29 十一奉獻。亞伯蘭是最早獻上十分之一的人(創14:20)。關於什一奉獻的具體規定,見利27:30-33;民18:8-32。摩西強調這些奉獻的用途。在新約時代之前,猶太人奉獻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又奉獻十分之一作節期之用。

14:22 參民18:21-29。十分取一(奉獻個人收入的十分之一,在聖經中主要被理解為農產品)要每年定期實行一次,而且要成為慶祝和歡樂的時刻。人們要在每年的家庭慶典中享受他們頭生的潔淨牲畜和十分之一的農產品的盛筵。如果聖所太遠,農產品要換成“現金”,這樣崇拜者就可以在禮拜場所購買“十一奉獻”盛筵所需的食物。以色列人被命令作為一個家庭來到耶和華的家,與他們神聖的主人一起享受美食和團契(詩23)。(BTSB)

14:23 ……他所選擇……的居所,見12:5-6及注釋。……,本書強調以色列人要歡樂地慶祝上地的出產,從這裏每年一度的十一宴會可見一斑,全家人(26節)和利未人(27節)都要參加。把頭生的長子或牲畜奉獻給上帝,是《舊約》的一個普遍原則(見出13:1-25;撒上1:11)。學習……敬畏,什一奉獻不是在盈餘的基礎上奉獻,而是教導以色列人敬畏和依靠上帝,相信剩餘的十分之九足夠他們需用,並且上帝每年都必供應他們。上帝在曠野供應嗎哪的時候,以色列人就應該學會這樣敬畏上帝(8:3)。

14:24-26 當耶和華你上帝賜福與你的時候,強調整個條例清楚預示著上帝的祝福。……那路也太長,以色列人不可以離中央聖所太遠作為藉口而不奉獻十分之一,但為了使旅途更輕省,他們可以把實物換成金錢來奉獻。清酒、濃酒,《聖經》雖然宣告醉酒是罪,並且禁止祭司在聖殿內飲酒(利10:9),但認為人們在結婚和敬拜等慶祝的場合飲酒是合宜的(創9:21;路22:17-18;約2:1-10)。快樂,見12:7及注釋。

14:27 利未人,你不可丟棄他,見10:6-9注,12:12注。

14:28-29 每三年,以色列人要另外奉獻十分之一給無地的窮人,這些奉獻不放在聖殿中(參23節),而是放在你的城中。本章強調以色列人從萬民中分別出來歸上帝為聖,同時也提到寄居者(參21節),顯出本書的視野廣闊。

14:27-29 申命記獨有的一條律法(參摩4:4)。每三年,以色列人要在當地村莊收集什一奉獻,並將其分配給那些沒有自然生計(即土地)的人:利未人、寄居者(難民)、無父無母的人和寡婦。上帝希望祂的子民在富足中記念沒有土地的人。祂希望祂的子民擴大慶祝和團契的範圍,納入這個“弱勢的四重奏”。祂對十一奉獻附加了一個特別的祝福:“好叫耶和華你的神在你手裏所做一切的事上,賜福與你“(第29節)。十一奉獻需要信心;將十一奉獻用於自己的個人利益是一個強大的誘惑,但這意味著放棄上帝的祝福(26:12-15;參瑪3:8-10)。(BTSB)

15:1-18 安息年。這段經文與安息年有關;見出23:10-11;利25:1-7。

15:1-11 豁免年(取消債務的年份)。參利25:8-28。這個新段落在很大程度上應用了第四條誡命(注意第1、9節中重複了“七”這個數字;參第12節),但它不僅僅是重複第四誡,而是擴展其原則深入到社會結構中。安息日原則是要改變文化,使理想的社會有定期的休息時間,並免除債務;這樣一來,貧窮可能就會被淘汰。該原則強調自由、休息、慷慨和 “沙龍”(見 “Shalom”)。以前的什一稅法對邊緣群體的關注現在被擴大到包括全社會。整段經文都在提醒以色列人是家庭成員,而不是敵人。這樣的安息日原則在過去是藉著土地的安息年(出23:10-11)和禧年(利25:8-55)發展起來的,先知們將它投射到未來,描述整個世界的最終釋放(賽61:1-3)。耶穌在傳道之初就宣告了這樣的禧年年(路4:16-21),早期教會也體現了這樣的觀點(徒2:42-47)。(BTSB)

15:1-3 在每七年的年末,不管數額大小、債期如何,以色列人之間的債務都要勾銷(或只能延期一年)。但欠債者若是外人,則不能享受這種寬免(參14:21)。

15:4-6 在你們中間沒有窮人,參11節。4-5節的理想光景實際上是一道要求以色列人慷慨的命令:“要使你們中間沒有窮人。” 因為上帝必將大大祝福那地(6節),所以以色列人如果遵循經濟規律(4-5節),那麼他們中間應該沒有窮人。第11節可能指,在現實中以色列人無法遵行本條例,因而總會有窮人,需要有人慷慨相助。你必借給許多國民卻不至……借貸,以色列人若順服上帝(5節),必有豐富的祝福;關於不順服的後果,見28:43-44。

15:7-8 你弟兄中……一個,本條例不適用於以色列之外的窮人。這條誡命並不關注以色列人貧窮的原因,不管是因為他揮霍過度還是愚昧無知。誡命關心的是人的內心:你不可忍著心、攥著手,真正的順服源於內心,把他人所需要的給他,對以色列人來說可能要付上很大代價。鬆開起強調作用。基督徒之間也應當慷慨相待(參約壹3:17)。

15:9-11 心裏起惡念,見4:37-39注。越接近安息年,借出去的錢就越有可能收不回來。然而,上帝卻要求以色列人不管安息年是否快到,都要借給有需要的人。你總要給他……心裏不可愁煩重申第8節,強調要有慷慨之心。窮人永不斷絕,見4節,15:4-6注;參太26:11。

15:12 本節假定有些以色列人因為極度貧困而淪為族人的僕人或 “奴隸”,這可能表明以色列人沒有像1-11節所吩附的那樣慷慨助人。安息年限定為奴的期限(參出21:26;利25:39-46),由此可見,以色列的奴隸制只是一種短期措施,旨在幫助沒有能力支付債務的自耕農民。因此,富有的地主向破產的農民提供就業保障和支持,直到安息年來到,這是很可貴的。雇用 “奴隸” 被視為是一種慈善行為(創47:21-25)。有些 “奴隸” 可能覺得當雇工十分安全,因而成為雇主永久的 “奴隸”;見15:16-17。

15:13-15 為避免奴隸在安息年之後馬上又淪為奴隸,雇主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而要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上帝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在本章中,上帝對以色列人的祝福激勵他們遵守這些律法。要記念你……作過奴僕,上帝提醒以色列人,他們也曾在埃及地遭受壓迫(見5:15及注釋),因此應當順服這些律法。

15:16-17 在某些情況下,奴隸可能決定不離開主人,這時候,主人要用錐子在他耳朵上刺個記號,標誌著他對奴隸的永久擁有權;見出21:5-6;申15:12注。

15:18 不可以為難事,這是警告雇主不要貪婪。

15:19-23 頭生的牲畜。這段經文論到要將頭生的牲畜獻給上帝(見出13:2;民18:15-18)。把頭生的獻上,是表示向上帝獻上感恩,並相信祂將賜下更多牲畜。以色列人要在中央地點(在耶和華你上帝面前,20節)吃這些祭牲。然而,這些祭牲必須是沒有殘疾的,就像用於獻祭的其他祭牲一樣(如:利1:3);如果頭生的牲畜有殘疾,那麼只能作為普通肉食,而不能用於獻祭(參12:15-16及注釋)。

15:1-18 安息年說明了基於恩典的慷慨原則。在古代以色列,有時會有人遇到經濟困難,需要貸款(第7-11節),甚至更極端的是因經濟拮据而被賣為奴隸(第12-18節)。自由而不吝嗇地借貸(第10節)和慷慨地供應(第14節)是上帝子民的特徵。為什麼這種慷慨要成為常態?因為以色列人知道在埃及為奴(第15節),和經歷上帝的慷慨(第14節)是什麼感覺。耶穌教導說,這種慷慨的精神在“天國””也是有效的(太18:23-35)。出於祂的慷慨大方,神聖君王免除了我們靠自己永遠無法償還的債務(太18:27),祂希望我們對其他有需要的人表現出同樣的慷慨(太18:28-35)。我們對他人的慷慨是出於上帝先前對我們的恩典(林後8:9)。當我們考慮到上帝自己對我們的愛有多深,以及祂在基督裏賜給我們的豐盛財富(弗1:7-8、18),我們的心就會情不自禁地想要給予向他人,以反映出祂所賜予我們的。(GTB)

一个有关“Study 12 申命記 14 & 15 (2.4.7)”的想法

  1. 1. 包含在十四章之律例裏面的原則,是要基督徒行事為人與世人有別。關於基督徒對於如下各事的態度:(a) 對於死亡及喪失親故(1、2節;比較帖前四13);(b) 對於食物及身體方面的嗜好(3~21節;比較林前六12~13;十23,31);(c) 對於金錢及財產(22~28節;比較林前十六2),我們在這裏能學到什麼呢?
    答:基督徒對待死亡與親友喪故與世人不同,因為基督徒知道死亡只是進入樂園的一個過道,尤其是信主的家人死後是與主同在,好得無比,因此雖然在地上不能與家人同在會感到悲傷,但內心仍然是喜樂的。基督徒不可用異教的風俗面對死亡,玷污自己的身體,更不可因為過度悲傷而傷害身體。基督徒可以存著感恩的心享用上帝所賜的百物,享受美食,但不可被口腹之慾所轄制。對於金錢和財產也一樣,基督徒應該學習倚靠上帝的供應,定期納上十一奉獻,相信其餘的十分之九就夠需用。當基督徒慷慨地照顧身邊有需要的人,就可以享受上帝特別的祝福(14:29)。
    2. 第十五章的律例關於如下各點:(a) 藉著基督而來的救贖;(b) 基督徒將弟兄的需要置於自己的權利之先的本分(比較太五38~42);(c) 在神的教會中的平等地位(比較徒二44;四34;林後八14),有什麼教訓呢?
    答:第十五章是關於豁免年的律例,目的為的是讓以色列人當中沒有窮人(15:5)。基督的救贖就是對罪人施行的赦免,祂免除了靠我們自己無法償還的罪債,好叫我們可以在祂裏面得著安息。基督徒看見弟兄中有窮乏的,就“不可忍著心,攥著手,不幫補你窮乏的弟兄”(15:8),“給他的時候,心裏不可愁煩”(15:9),這是提醒我們要慷慨對待窮困者,因為上帝就是這樣對待我們,把基督豐盛的財富白白慷慨地施與我們。求主賜給我們同樣的愛心,讓我們當中沒有窮乏的。

    1Th 4:13 論到睡了的人,我們不願意弟兄們不知道,恐怕你們憂傷,像那些沒有指望的人一樣。
    1Co 6:12-13 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我都可行,但無論哪一件,我總不受他的轄制。 (13)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
    1Co 10:23, 31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 (31) 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什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
    1Co 16:2 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
    Mat 5:38-42 「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39) 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 (40) 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裡衣,連外衣也由他拿去; (41) 有人強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 (42) 有求你的,就給他;有向你借貸的,不可推辭。」
    Act 2:44 信的人都在一處,凡物公用;
    Act 4:34 內中也沒有一個缺乏的,因為人人將田產房屋都賣了,把所賣的價銀拿來,放在使徒腳前,
    2Co 8:14 乃要均平,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這就均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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