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 2 Samuel 2 & 3 (2.8.1)

研經題目:
1. 試將大衛作為一個公眾人物的行動(二4~7;三20,21、28~29),與他建立自己家室的困苦作一比較(三2~5,13,14)。在我自己的生活中,有無任何方面犯有雙重標準的罪嗎?
2. 請從這兩章中將押尼珥和約押這兩個人物的性格作一研究。請注意約押和他的兄弟與大衛的親戚關係(洗魯雅是大衛同父異母的女兒),和大衛在三39裏面所說的話。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5:5 大衛作王。猶大人立大衛為王,掃羅的元帥押尼珥卻想立掃羅的兒子伊施波設為王,藉此復興掃羅的王國。在兩國爭鬥期間,押尼珥決定追隨大衛,卻被大衛的元帥約押殺害。後來,伊施波設也被自己的兩個手下所殺,但大衛以謀殺罪處死了那兩個人。此後,掃羅再無後嗣可以繼承王位,於是全以色列聯合起來,膏立英雄大衛為王。以色列人流同胞之血的例子很多,這是很可悲的;但在每一個例子中,作者都稱大衛是無辜的,因而他有資格作全體以色列民的王。
2:1-3 掃羅已死,不能再追殺大衛;洗革拉城也已被焚毀。大衛求問上帝(如撒上23:2),然後和家人及跟隨者一同遷到希伯崙地區。大衛的兩個妻來自當地,他把與亞瑪力人爭戰得來的一些擄物送給該地區的長老(撒上30:26-31)。希伯崙離伯利恒不遠,是猶大南部最重要的城邑。希伯崙與亞伯拉罕有些歷史淵源(創13:18,23:2,25:10),是利未人的城(書21:13)。
2:4 顯然,猶大人早就認為有王是好事,但他們沒有從掃羅(掃羅是便雅憫支派的人,撒上9:1)的親屬中尋找人選,而是從自己的支派中選立一個人作王,他就是上帝所揀選的英雄大衛(撒上16:1-23,25:30-31)。早在掃羅執政時期,猶大人就組建了一支獨立軍隊(撒上11:8,15:4)。這時,猶大人已經準備就緒,要獨立行動,不跟隨其他以色列人。
2:4b-7 見撒上31:11-13。大衛似乎把自己視為掃羅的繼任者,他建議基列雅比人與猶大人建立條約關係。然而,基列很快就成為伊施波設王國的一部分(2:8-9)。大衛派人(《和修》“使者”)去見基列雅比人,並非僅僅出於政治目的。大衛和他們本來同是掃羅家的人,他們的忠誠打動了大衛,所以大衛也願上帝賜福他們,並且自己也有意厚待他們。
2:8-9 即使版圖縮小了,押尼珥仍想延續掃羅的王國(關於押尼珥,見撒上14:50-51注)。根據代上8:33和9:39記載的家譜,掃羅的兒子伊施波設就是伊施巴力,但不確定他是否就是撒上14:49的亦施韋(關於他的名字,見4:4注)。根據這裏和3:9-10,伊施波設似乎只是押尼珥控制的一個傀儡。瑪哈念位於雅博河邊,顯然是基列的都城。伊施波設不得不定都於約旦河東,這表明他的統治並不穩固。基列、亞書利、耶斯列,指該國的北部以及位於約旦河東的領土;以法蓮、便雅憫,指該國主要的中部領土。伊施波設不一定擁有對所有這些領土的實際控制權,特別是因為當時非利士人就住在耶斯列平原(撒上31:7)。以色列眾人總括上述地區。
2:10-11 有一段時期,以色列地兩王並立。大衛顯然已經決定,他對上帝所膏之王掃羅的忠誠,並不會延伸到掃羅的後裔;後來發生的事件也表明了這一點。比如在4:11,他提到伊施波設時,只稱他為 “義人”,而不是 “王” 或 “受膏者”。伊施波設作……王二年,但大衛在猶大的希伯崙作王七年半。伊施波設死後,以色列人大概過了一段時間才承認大衛的王權(5:1)。七年零六個月可能包括大衛在希伯崙統治全以色列,但尚未佔領耶路撒冷(5:5)的時期。
2:12 基遍位於耶路撒冷西北偏北約9.7公里處。第13節提到的 “池” 大概是基遍遺址北側,在岩石中鑿出來的一個巨大圓形水池。基遍的考古發掘發現了一個精心設計的供水系統,該系統的一部分是一口直徑為11米的圓形豎井,該井一直打到基岩內,深達25米。在井的底部,地下水位形成一個水池;石灰岩上還鑿有臺階,可直達水池。這大概就是本章提到的水池(參耶41:12)。
2:13 雖然撒上26:6提到亞比篩是約押的兄弟,但洗魯雅的兒子約押在這裏才首次出場。約押是大衛軍隊的元帥(8:16),在本書經常出現,多次帶頭挑起事端。因為押尼珥很熟悉約押和他的兄弟(2:20-22),所以約押很可能在大衛嶄露頭角之後,很快就來到掃羅的王宮。大衛的姐妹洗魯雅有三個兒子(約押、亞比篩、亞撒黑),約押是其中之一,因此約押是大衛的外甥(18節)。約押的父親大概很早就去世了,因為他的墳墓在伯利恒(32節)。通過母親的名字來認識兒子,這種介紹方式並不常見。《撒母耳記》沒有交代洗魯雅的身份,但根據代上2:16,她和亞瑪撒的母親亞比該(17:25)是大衛及其哥哥的姐妹。17:25交代亞比該是 “拿轄的女兒”、“與……洗魯雅是姐妹”,因此亞比該,大概還有洗魯雅,似乎是大衛的母親在上一次婚姻中所生的女兒,是大衛同母異父的姐妹。(大衛的姐姐亞比該與拿八的妻子亞比該不是同一個人,後者後來成為大衛的妻子;見撒上25:3注。)
2:17 這是一節過渡經文,連接上一個情節,即基遍的一場戰鬥,與下一個情節即亞撒黑之死。此後,洗魯雅其餘的兩個兒子與殺死亞撒黑的押尼珥之間的仇恨,成為後續事件的主要因素。
2:19 亞撒黑是大衛的一員大將,是 “三十個勇士”(23:24;另見代上11:26,27:7)之一。
2:23 押尼珥是一位經驗豐富的戰士,他突然停住,用力把槍鐏(《和修》注 “槍的後端”)往後刺向窮追不捨的亞撒黑,並穿透他的身體。
2:28 約押在這裏吹角召集軍隊,標誌著戰鬥已勝利結束,情況和18:16與20:22一樣。
2:29 亞拉巴是約旦大裂谷的一部分,位於死海南面。
3:1~4:12 第3~4章描述大衛家日見強盛(3:1),並最終統治以色列全地的緩慢進程。作者的一個主要關注是,表明大衛與押尼珥及伊施波設的死無關。
3:1-25 伊施波設指責押尼珥——押尼珥是掃羅的表弟,忠於掃羅的王朝——與掃羅的一個妾發生關係。憤怒的押尼珥放棄了他對掃羅兒子的忠誠,並提出要幫助大衛鞏固他的權柄,讓整個以色列都服在大衛之下。兩人達成共識,大衛用一場盛筵來表彰押尼珥的努力。這對大衛來說是一個關鍵時刻,因為押尼珥也是掃羅軍隊的指揮官。(FSB)
3:2-5 這裏記載了大衛在希伯崙所生的兒子。大衛的兒子暗嫩和押沙龍在13~18章走到台前,王上1~2章記載了亞多尼雅和所羅門爭奪王位的事。此外,《撒母耳記》和《列王紀》都沒有提到大衛的其他兒子。基利押(代上3:1稱其為但以利)可能夭折,因為王上1章提到王位的繼承人選時,並沒有提到他。暗嫩(13:28-29)和押沙龍(18:15)死後,在大衛剩餘的兒子中,最年長的顯然是亞多尼雅。基述位於掃羅家統治區域的北面,因此大衛與基述王之女的婚姻鞏固了大衛的地位,削弱了伊施波設的力量(3:1)。押沙龍顯然是用母親的名字瑪迦來給女兒取名的(王上15:2;代下11:20-22)。
3:6-39 押尼珥與伊施波設爭吵之後,就去勸說以色列的長老跟從大衛。但押尼珥後來被約押殺死。作者反復強調大衛與押尼珥被殺之事無關(21、26、28、37節)。事實上,押尼珥當時正密謀幫助大衛作以色列王,因此他的死亡對大衛有害無利。
3:7 掃羅的妃嬪利斯巴為掃羅生了兩個兒子,後來在他們死後,利斯巴保護他們的屍體(21章)。娶前王的妃嬪似乎被視為繼承王位者的特權(或有意謀奪王位)(見12:8,16:21-22;王上2:22),但即使押尼珥確實與利斯巴同房,他也不一定真的這樣想。
3:9-10 押尼珥作為掃羅的元帥,必定知道掃羅承認了大衛是他王位的繼承人(撒上24:20)。一般百姓似乎也都知道上帝對大衛的應許(3:18;另見撒上24:4,25:30-31)。
3:12-15 顯然,大衛不介意從伊施波設手中奪過以色列的王權。大衛強調自己是掃羅的女婿,與掃羅有親密的關係。在撒上18:25-27,掃羅向大衛要一百個非利士人的陽皮作娶他女兒的聘禮,大衛卻交出了二百個人的陽皮,因此那額外的一百陽皮實際上是一份禮物。大衛在這裏只是陳說他已按要求付了聘禮。雖然掃羅把米甲許配給了另外一個男人(撒上25:44),但大衛明顯並未與米甲離婚,因此仍稱她為妻子。當大衛的使者到伊施波設的王宮交涉此事時,大衛大概預期押尼珥會同意他提出的要求。
3:17-19 以色列人,包括掃羅的本族便雅憫支派,似乎也認為伊施波設作以色列王對他們沒有什麼好處。
3:22-30 與18:14和20:10一樣,約押殺死押尼珥的動機,或者是為大衛的王位著想(3:25),或者是擔心自己的地位不保(尤其因為在23節,大衛沒有告訴他正在籌謀的事),或者是個人恩怨(30節),又或者是多種原因所致。作者沒有明確指出亞比篩扮演的角色(30節),但他似乎忠心支持哥哥約押(見10:9-12,18:2,20:6-10;另見18:13-14注)。
3:25 知道你的出入和你一切所行的事,主要指軍事行動(如撒上18:13)。換言之,約押聲稱押尼珥是來刺探情報的。
3:26 西拉位於希伯崙北面約四公里。
3:27 到城門的甕洞(《和修》“城門中間”),城門結構複雜。
3:28-39 約押對於大衛來說很重要、很有用,大衛不能因他殺了押尼珥而懲罰他,只好盡其所能地詛咒約押,並為押尼珥舉行喪禮,公開哀悼他並作了一首哀歌。這是《舊約》中唯一一次詳細描述喪禮。與《聖經》其他地方的記載一樣,撕裂衣服、身穿麻布和禁食都是表示哀悼。以色列眾民(37節)指押尼珥的同胞。對於大衛及其將來的王國來說,讓 “以色列眾民” 知道殺死尼珥的兒子押尼珥(見撒上14:50-51注)不是出於王意,這很重要。
3:29 架拐而行(原文直譯:把著紡車),在當時的文化,紡線是女人的工作,這裏是指男人要做女人的工作(見《和修》注)。
3:36 凡王所行的,眾民無不喜悅,這是在大衛作王初期,上帝的賜福所帶來的顯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