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7 約翰福音 8:30~59 (2.10.6)

Study 17 John 8:30~59 (2.10.6)

研經題目:

1. 31節在希臘原文的表達形式,表明這裏的「猶太人」並不像30節的「許多人」那樣,受耶穌的約束。在31~36節可以看見有哪些步驟能導致完全的自由嗎?猶太人按什麼意義自稱是自由的呢?你是真正自由的嗎?

2. 這一段是論到家世(parentage)的真正意義。耶穌根據哪些理由證明這些猶太人並非真正是亞伯拉罕或神的兒女,而是魔鬼的兒女呢?耶穌舉出什麼證據證明自己是神的兒子呢?他們為什麼無法看出這點呢?

注:

1. 51節。「(他)就永遠不見死」:就是說他不會經歷神對罪之審判的死的經驗;比較創二17;約五24,十一26。

2. 56節。「我的日子」:亞伯拉罕憑著信心,向前望見基督道成肉身的日子,並且預期祂的救贖工作。

3. 58節。「就有了我」,直譯作「我是」,是神的名字,如出三14所言。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8:31 故事後來的發展證明他們的 “信” 是假的(見33-47節)。遵守耶穌的道,意即一直相信耶穌的話,順服祂而行(見15:4注;另見6:56;約壹2:6、28,3:6)。這節經文表明,驗證誰真是我的門徒的一個方法是,看誰一直信靠和順服耶穌。

8:32 人們引用這節經文時,往往斷章取義。其實,這節經文與31節之間的聯繫表明,耶穌談到曉得真理(《和修》“認識真理”)只有一個方法,就是一直相信並遵行祂的道。叫你們得以自由,指脫離犯罪的行為模式所帶來的罪疚及其奴役人的力量(見8:34注)。

8:34 罪的奴僕(另見羅6:16注;林前7:21注),意即沒有耶穌的幫助,人無法擺脫犯罪的行為模式而得以自由(見約8:36)。

8:36 叫你們自由,指脫離罪的操控及其帶來的罪疚,大概也包括脫離耶穌在44節提及、魔鬼興風作浪所帶來的影響。

8:37 你們心裏容不下我的道,人們怎樣回應耶穌,不是取決於耶穌話語的說服力和權能,而是取決於他們自己內心的靈性狀況。

8:39-58 我們的父,見3:3-6注。

8:39-40 耶穌剛才承認他們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37節),但現在祂否認他們是真正的亞伯拉罕的子孫,因為他們言行不一。這暗示只有相信耶穌的人,才是亞伯拉罕真正的兒女(參羅2:28-29,9:6-8)。在亞伯拉罕所行的事中,最突出的就是他相信上帝(創15:6;羅4:3;加3:6;雅2:23)。同樣,在這裏講話的猶太人應該相信耶穌,因為耶穌來自上帝,講上帝所講的話。

8:42-44 他們對耶穌的回應表明,他們不是上帝真正的兒女,而是魔鬼的兒女。這裏面清楚蘊含的意思是:不是所有虔誠信仰宗教的人都是上帝的兒女,拒絕耶穌的猶太人也不是,只有相信耶穌是彌賽亞的人才是。

8:43 不明白,縱觀本書,有許多人誤解耶穌及其教導。耶穌在此指出其中的原因:這是因你們不能聽我的道。“你們不能”《和修》作 “你們聽不進”,或 “你們無法”(希臘原文ou dynamai)。“聽” 應理解為 “聽見並聽進去”,或 “聽見並接受”。

8:44 魔鬼從起初是殺人的,指魔鬼唆使該隱殺害亞伯(參約壹3:15)。它不守真理,即它的生活、行為、思想都不合乎真理。魔鬼是說謊之人的父,在始祖墮落時,它就公然違背上的話(創3:3-4;參創2:17)。

8:47 你們不聽,“聽” 指聽進去、相信並遵守(見8:43注)。

8:48 撒瑪利亞人,見4:4注。

8:56 亞伯拉罕為著能夠見到基督的日子而歡歡喜喜;他既看見了,就快樂。耶穌可能是指亞伯拉罕一生喜樂而堅定地信靠上帝,而不是指某個特別事件。如果是指某個特別事件的話,那可能是下述其中之一:創12:1-3,或17:17、20,或22:8、13-18;參羅4:13-21。

8:58 如果說耶穌在其他經文(如:6:35,9:5,11:25)中所說的 “我是”(原文直譯;《和》:“就有了我”)未能確切表明祂的身份,那祂在這裏的表達就很清晰明確了。耶穌宣稱,在兩千多年前還沒有亞伯拉罕時,祂就已經存在(原文直譯:在亞伯拉罕以前,我是;《和修》:“還沒有亞伯拉罕我就存在了”)。耶穌不是用過去時態 “我是”(英文 I was),那只會表示祂有兩千多歲,而是用現在時態 “我是”(英文l am),這表示祂超越時間。只有上帝是超越時間的。“我是” 希臘原文Egō eimi,見於希臘文舊約《七十子譯本》出3:14上帝的自稱:“我是自有永有的”。耶穌宣稱自己不僅是永活的,也是那位在燃燒的荊棘中向摩西顯現的上帝。反對祂的猶太人立刻聽出祂話中的意思,就 “拿石頭要打祂”,要以褻瀆的罪名將祂處死(見8:59);見6:20注,8:24注。

8:59 拿石頭,見徒7:58注。摩西律法規定,褻瀆上帝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利24:16;參申13:6-11;約10:31-33,11:8)。然而,這樣的刑罰應該經過公正的審判程序才施行,而不應是暴民的私刑(申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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