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0 約翰福音 10:22~42 (2.10.9)

Study 20 John 10:22~42 (2.10.9)

研經題目:

1. 為什麼明白的答覆猶太人在24節所提出的問題也毫無用處呢?已經有哪些憑據將耶穌之位格的性質表明出來呢?參25、32、37、38節。猶太人為什麼無法看到這點呢?你的行為能確證你的話嗎?

2. 在27、28節的聲明中,怎樣描述羊與牧人的關係,和牧人與羊的關係呢?在28、29節裏面列舉了哪些理由,使你能確知你永不滅亡呢?

3. 耶穌用什麼詞句描述祂與神的關係,祂並且舉出什麼證據來支持祂的聲明呢?猶太人在33節末了所說的話正確到什麼程度呢?他們應當怎樣做呢?

注:

1. 30節。這個「一」字在希臘文中是中性的:是「一個聯合」,而不是「一個位格」。

2. 34~36節。參詩8二6。甚至以色列的審判官,代表神行事,都給稱為「神」。猶太人早就應當見到耶穌遠勝於他們。與舊約時的人的這種比較,已有充分的證據,駁斥說祂是僭妄的指控了。耶穌並非暗示祂只是一個人,像他們一樣。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0:22 為期八天的修殿節,是慶祝主前164年12月猶太人重獻聖殿。主前167年,聖殿遭塞琉古國王安條克四世伊皮法尼褻瀆玷污(《次經·馬加比傳上》1:59)。

10:23 殿指聖殿主體建築周圍較大的區域,見2:14注。大概由於冬季天氣寒冷(見10:22),耶穌不是在露天教導人,而是在一個稱為 “所羅門廊”(見《和修》;見5:2注)的地方。雖然現存的其他原始資料都沒有提到這個建築物,但它很可能就是位於聖殿山東面的柱廊(有頂蓋的走廊)。這裏是聖殿較古老的部分,至今仍被視為沿自所羅門時期(參約瑟夫《猶太古史》20.220-221),參徒3:11。

10:24-25 所行的事,見14:12注。作見證,見5:31-47注。

10:26-29 那些屬於耶穌的羊(即耶穌所揀選的人),就是信祂的人。人不信耶穌是因為他們不是耶穌的,這暗示上帝必定先賜給他們相信的能力,並賜予他們新心,使他們成為祂的百姓(見1:13,6:44)。根據永生的性質,永生(10:28)是永遠不能被奪去的(見6:40注),尤其因為耶穌的羊是同時屬於祂和天父的。在10:28、29的奪去意味著使用武力(見10:1注)。注意,這裏與12-13節在危險關頭棄羊而去的 “雇工” 形成了對比(參賽43:13)。

10:30 耶穌宣告我與父原為一(即一體,這個詞的希臘原文為中性;參5:17-18,10:33-38),呼應猶太教的基本信仰告白示瑪(申6:4)。示瑪(Shema)是希伯來文,意為 “聽”,是申6:4的第一個詞。耶穌說這話相當於宣告自己是上帝,因此猶太人拿石頭要打死祂。耶穌後來表明,祂與天父的合一,構成祂的門徒合一的基礎(17:22)。同1:1一樣,這裏再次出現構成三位一體教義的基本真理:“我與父” 暗示上帝不止一個位格,“為一” 表明上帝只有一體。

(誠之按:結34:23-24說,會有一位牧人要來牧養上帝的百姓。24節說,這位牧人既是耶和華自己,也是祂的僕人大衛。耶穌在這裡是宣告,祂就是應驗了這個預言的彌賽亞君王,祂既是耶和華自己,也是大衛君王彌賽亞)。

10:31 拿起石頭來要打祂,見約8:59注;徒7:58注。

10:32 關於《約翰福音》的“審判主題”,見5:31-47注。

10:34 耶穌引用詩82:6的論證是:既然人類的審判官(詩82:2-4)因為作為上帝的代表,而在某種意義上能被稱為神(《和修》“諸神”),那麼對於真為上帝兒子的耶穌而言,這個稱呼就更加恰當了(10:33、35-36)。

10:35 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耶穌只以《舊約》中的一個詞(“神”,複數)作為論據。當祂說《聖經》是 “不能廢的”,祂暗示《聖經》原文的每一個字都是完全真確和可信的。無論在這裏還是福音書的其他地方,反對耶穌的人與耶穌同樣視《聖經》為正確無誤的。

10:36 這裏提到耶穌因祂的使命被分別為聖,“分別為聖” 呼應《舊約》某些人被任命承擔某種職分時的用語,例如耶利米(耶1:5)和祭司亞倫的子孫(出28:41,40:13;利8:30)。

約翰福音書中所使用的兒子身份的語言強調了耶穌的神性起源。它還將祂作為神的兒子的角色與大衛彌賽亞的權力和特權聯繫起來,巧妙地暗示了詩篇2:7中王室加冕的意象。在古代近東,王權和神子身份是相互關聯的概念。王作為神的代表進行統治,掌握著神所賦予的權力和權威。大衛王室的王權、彌賽亞的應驗和神聖起源這三條線索被使徒保羅和希伯來書的作者明確地結合在一起(徒13:33;來1:5,5:5)。約翰把耶穌作為彌賽亞和神的兒子的表述融合了這些意象,以至於相信耶穌是彌賽亞與相信祂是神的兒子是不能分開的。

10:37-38 關於耶穌所行的事證明了祂的神性,見5:31-47注。

10:40 約旦河外,見1:28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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