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7 以斯拉記 9 & 10 (3.6.25)

Study 7 Ezra 9 & 10 (3.6.25)

研經題目:

1. 關於這件事的背景,請參閱申七1~4。上帝的百姓在哪幾方面犯了罪?今日基督徒在哪幾方面可能犯同樣的罪?

2. 從這兩章關於:(a) 作領袖的責任;(b) 禱告和認罪;(c) 上帝的信實;和 (d) 悔改的代價,我們能學習到什麼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9:1~10:44 以斯拉發現並處理異族通婚的問題。以斯拉發現猶太人在宗教和婚姻上與拜偶像的非猶太人混雜,所以他帶領百姓悔改,使以色列人離開外邦女子和她們的孩子。

9:1-15 以斯拉發現百姓與拜偶像者通婚,並為這事禱告。以斯拉得知以色列人與異教人士通婚,便為他們禱告。

9:1-15 以斯拉為以色列人與異教徒通婚的問題禱告。第9~10章,是一個單一敍事,構成本書的最後一個段落,交代以斯拉如何回應以色列人與外邦妻子通婚的問題。(BTSB)

9:1-2 關於這些國的民,見3:3注。他們被視為拜偶像的民族,因為迦南人、赫人、比利洗人、耶布斯人……亞摩利人都在摩西吩咐以色列人要趕逐的七族之中(見申7:1-5),而亞捫人摩押人住在應許之地以外的約旦河東,被認為是特別仇恨以色列人的民族(23:3-4)。在利18:3,作者視埃及為在道德上與迦南同等敗壞。當地的居民既然認為自己有別於歸回的聖殿之民,因此在原則上和在性質上,他們被描繪為與那些古代仇敵無異。這裏特別提到以色列人所娶的外邦子(9:2)沒有放棄敬拜別神,因為6:21清楚提到,外邦人若願意單單跟隨耶和華上帝(見6:21注),就可以加入以色列百姓的群體。可憎的事(9:1),指他們敬拜別神和隨從相關的習俗,這些都是以色列的上帝耶和華看為惡的事(申12:31)。由此可見,以斯拉時期與古代一樣崇尚拜偶像之風,因此很清楚這不是民族純潔的問題(參6:21)。與迦南本地人通婚是危險的,以色列百姓可能因此被誘背道,離棄上帝,因此律法明令禁止(申7:3)。聖潔的種類(9:2)希伯來原文直譯:聖潔的後裔或子孫,暗指亞伯拉罕的後代,他們承受了古代應許的約和土地(創12:1-3,15:5,17:7-8)。預言也有提到“聖潔的種類”,被擄者經歷嚴厲的審判後,餘民將再次獲得生命(賽6:13)。社會各個階層,包括祭司、利未人以色列民(9:1),都涉及與異族通婚的問題,就連首領和官長(2節)也不例外,表明這個問題涉及全體百姓。這事(希伯來原文ma’al,直譯:背信;2節),這個詞以十分強烈的語氣斥責百姓(尤其是眾領袖)背棄信仰(見《和修》代上10:13 “不忠”)。

9:3 以斯拉以哀悼的方式表達他的深切哀痛。他的反應如此激烈,因為“聖潔的種類”剛剛得著拯救,卻再次犯下曾經使審判臨到他們的罪。

9:4 為以色列上帝言語戰兢的,指人虔誠地渴望遵行上帝的話語,並尊重祂的聖潔(參賽66:2)。

9:6-7 以斯拉代表聖約的子民認罪,承認起初導致以色列民被擄去巴比倫的罪。

9:6 我們的罪孽……我們的罪惡,這兩個詞(“罪孽”希伯來原文 ‘awon,“罪惡”希伯來原文 ‘ashmah)語氣強烈,分別重複了兩次。以斯拉承認,以色列人被擄是上帝公義的懲罰。

9:7 我們列祖(《和修》“我們祖先的日子”),指被擄之前的時間(見亞1:4)。殺害、擄掠、搶奪臉上蒙羞,這幾個詞總結了百姓因為未能守約所受的苦難,也使人想起利26:14-39和申28:15-68記載的悖逆將導致的惡果(參王下17:20;耶24:9-10)。

9:8 暫且施恩,指居魯士王頒佈詔令之後的時期,持續近一個世紀,但在以色列歷史長河中卻顯得很短暫。逃脫的人(《和修》“殘存之民”),從上帝的審判來理解,可指審判過後所剩下的一小群人(見賽6:13a,10:22;耶24:8),或指經受新一輪懲罰的人。然而,先知也正面肯定以色列餘民,他們願意悔改,經過被擄的審判後得著潔淨和重建,繼續承受以色列民的位分和上帝向他們所定的旨意(見賽10:20-21;耶24:4-7雖然措詞不同,但意思相同)。以斯拉把“餘民”的概念應用到被擄歸回的人身上(尼希米也一樣,尼1:2)。聖所,狹義指聖殿,廣義指猶大全地。

9:9 我們是奴僕……在受轄制之中,被擄歸回者沒有想到他們返回故土後仍是奴僕,但承認他們仍受外邦波斯王權管轄(見尼9:36-37)。被擄者儘管獲得波斯人恩待,但他們仍渴望完全得自由。雖然以色列百姓活在外邦的管轄之下,但是上帝向他們施恩,向他們展示守約、忠誠的慈愛,並且期望他們有相應的回應(何6:6)。

9:10-12 以斯拉引用申7:1-5,指出以色列人違反了禁止與異族通婚的條例。

9:11 汙移……汙移……污穢,以斯拉使用和“聖潔”相對的詞,強調當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宗教違背了以色列聖潔上帝的命令。

9:15 以斯拉知道,上帝既是公義的,也滿有憐憫(有關上帝是“公義的”或“義的”,另見申32:4;詩119:137),被擄後剩下的人就是上帝有憐憫的明證。同樣地,上帝仍會因著祂的公義再次審判犯罪的百姓。這裏的禱告是祈求憐憫,使以斯拉和他的同伴帶領百姓從罪中回轉。

10:1-17 百姓同意終止異族婚姻。以斯拉禱告後,百姓認罪(1-2節),並表示願意遵從上帝的旨意(3-5節)。以斯拉等候百姓的回應(6-8節),他們表示決心離開異族妻子(9-12節),百姓都順服(13-17節)。

10:1-17 百姓認罪。百姓回應以斯拉的禱告,跟隨他的引導。(BTSB)

10:1 以斯拉以第一人稱的敍述(7:27~9:15)到此結束,現在開始另一段以第三人稱的敍事,但整個記述是連貫的。大會(原文直譯:一大群人的集會),蒙上帝的看顧,以斯拉的公禱和哀傷之情感動了眾多百姓悔改,他們都痛哭。“會”指以色列人正式的宗教聚會。

10:2 示迦尼代表全體會眾說話,或許是事先安排的。耶歇,另見26節;示迦尼的父親可能娶了外邦女子。娶了這個詞的希伯來原文並不常見,字面意思為“我們得了一個家”,示迦尼的這番話或許暗指這些不合法的關係並不是正式的婚姻關係。干犯(原文直譯:背信),見9:1-2注。

10:3 示迦尼認為“以色列人還有指望”(2節),是靠與上帝,意即百姓許下莊嚴而具約束力的承諾,“送走”(《和修》)這些外邦的她們所生的兒女。正如上文所用的“娶了”一詞,這裏表達“離婚”的詞也不常見,同樣可能暗指這些婚姻關係並不正式。“送走”這個詞本身僅指“拿走”或“取出”,實際上指將他們趕逐離開被擄歸回者的群體。經文沒有明確記載這些異族妻子和他們的兒女怎樣可以繼續得到贍養和保護(參44節),也沒有記述他們往後的境況(但見10:18-44注)。這裏描述的情況和林前7:12-14(保羅在那裏吩咐信徒不要和非信徒離婚)完全不同,這個例子記載在《以斯拉記》只是對事實的描述,並非作出規範,所以現今的信徒不能以此為由做出類似的行動。根據《以斯拉記》的上下文,上帝的子民因娶了這些外邦妻子而違反了上帝的律法,而保羅教導的對象大概是婚後才成為信徒的人。我主……所議定的,按照希伯來原文,這裏的“我主”指以斯拉。以斯拉或許已經計劃好怎樣照顧這些外邦妻兒,但經文沒有記載。按律法,即申7:1-5(見拉9:1-2注)。……戰兢之人,見9:4

10:4 你當奮勉而行,過去約書亞首次帶領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上帝曾對他作出類似的吩咐(書1:6-7),也都與克勝敵人和持守律法有關。

10:5 這裏的實際上等同於“約”(3節)。群體中三個主要類別的人都起了誓。

10:6 以利亞實的兒子約哈難,這兩個名字都是常見的,多次出現在《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的名單中(見10:24、27、36;尼12:10、13),難以確定相同的名字是否指同一個人。這個家族顯然是負責看守聖殿的(見尼13:4)。

10:7 在耶路撒冷聚集,百姓通常在三大節期(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聚集,但這次聚集很特殊,因為整個群體的存亡受到威脅。

10:8 使他離開……的會,任何人若不肯與外邦妻兒斷絕關係,就必須和他們一起被趕逐離開群體。

10:9 九月是基斯流月,約公曆12月,正值初雨時節。百姓都戰兢,既是因為懼怕上帝(正如9:4),也是因為他們被大雨淋濕而感到寒冷。

10:10 以斯拉曾相同的話責備眾人(9:1-2、4、6-7,10:2)。增添以色列人的罪惡,被擄的人歸回表明以色列人過去所犯的罪已蒙赦免(賽40:1-2),以斯拉所指的是在已被赦免的罪上又犯的罪,可能會再惹怒上帝。

10:11 認罪的希伯來原文在其他地方也可譯作“獻上感恩或讚美”(希伯來原文natan+todah;參書7:19)。幾個意思重疊並不奇怪,因為正確地認罪也是對上帝的一種敬拜。

10:12-15 全體百姓嚴肅地認罪,決定以立約的方式(另見出19:8,24:3、7)來解決問題,並且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10:14 上帝的烈怒,見10:10注。

10:15 阻擋這事,很可能指這些人反對送走外邦妻子的整個決議。但本節的希伯來原文意思有點模糊,有些解經家認為,他們反對的是百姓提出的執行方案,因為他們希望儘快採取行動。

10:16-17 這裏概述了整個過程,表明是由百姓中所指派有權柄的人負責執行,並非以斯拉獨自處理。查辦這事(16節),嚴謹的調查是審判者的職責之一(見申17:4),整個調查過程花了三個月時間。

10:18-44 娶外邦女子的人。這份名單約有一百人,比預料中少很多,可能表示問題沒有預計的那麼嚴重。名單可能被省略了,也可能是涉事者實在不多。若屬後者,以斯拉和百姓的反應如此激烈,更能表明一小群人的背約行為,就會使全體百姓面臨非常危險的處境(對比申17:7 “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的說法)。名單按照《以斯拉記》的一貫風格記載,分為祭司(10:18)、利未人(23節)和以色列人(25-43節)三個類別。……贖罪祭(19節)應該是名單上的各人當做的。這個廣泛的調查必定已經考慮到每個家庭的不同情況。有些家庭的妻兒可能已接受了以色列人的信仰,正如6:21所允許和預期的,調查工作可能涉及驗明信仰的過程。那些被迫離開的人很可能是返回他們原先的異族家庭。

10:18-44 那些娶外邦女子的人。和以斯拉記中的其他名單一樣,這一份名單也是經過精心安排的。與其他名單不同的是,本篇先提到祭司:大祭司自己的家族列在第一位(18-19節),然後是其他所有祭司(20-22節);接著是利未人(23-24節)和其他以色列人(25-43節)。約一百個名字的名單比我們預期的要短;可能是只提到最重要的個人。無論如何,以斯拉的反應表明,他認識到即使是相對較少的人數也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危險。調查是徹底的,可能會分別考慮每一個案例。(BT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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