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詞條:意旨,命令(Decrees)

意旨,命令(Decrees)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由統治者所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旨;當聖經提到神的「意旨」時,背後的含義是把神喻作這世界的大君王。

被譯為「意旨」的希伯來文或亞蘭文包括:(1) dat(一個從波斯借來的字詞),它出現於但以理書、以斯拉記和以斯帖記有關神和王(尤其是波斯王)所下的命令;(2) taam,用以指包括君王的高級官員之吩咐;(3) hoq/huqqa,特別指神的律例;(4) esar(直譯是:具有約束力的東西);(5) gezera(意即:某些已決定的東西);以及希臘字詞dogma(詔令、決議)。有些經文即使沒有出現「意旨」這個專有名詞,也會帶有「意旨」的觀念。

神和人的命令

神甚至可以顯明王所下的詔令其實是出於祂的至高主權或旨意。

在出埃及記七至十四章,神藉著使法老的心剛硬,表明祂所發的才是至高的命令。這種「使心剛硬」,可以是神在人裏面造出一種非理性的思考方式。儘管那些不可思議的災害接二連三地發生,但法老卻仍然堅拒作出合理的決定(下令釋放以色列人脫離奴隸的捆鎖),因而使自己和國家繼續遭到災禍的進一步傷害和肆虐。在事件發生的初期,法老似乎是按自己的心意而行,自己硬著心(出八15);但隨著事件的發展,神便被描繪為導致法老變得那樣愚昧的直接主因。法老最終只變成耶和華手中的一個傀儡(出十四4、8)。

至於古列下詔(拉五13-15,六3-5;參一2-4)容讓猶太人從巴比倫被擄歸回和重建耶路撒冷一事,先知早有預言(賽四十四26至四十五4、13),同時,也是藉著神的恩典,「激動」古列的心,使他下詔促成此事(代下三十六22;拉一1)。不過,以斯拉和尼希米則看見美好的天人合作,他認為人的積極主動(藉著所羅巴伯、約書亞、以斯拉和尼希米)和神的掌管皆同樣重要。因此,重建耶路撒冷的工作便可以說是按照「神的命令」和幾位波斯君王的「諭旨」(拉七13)而成就。

神數度拯救但以理和他的三位朋友在王命下脫險──其中一次是尼布甲尼撒下令要殺巴比倫的哲士(但二13),另一次是要把不肯下拜尼布甲尼撒金像的人丟在火窯中(但三10-11),第三次更是「一條不可更改的禁令」,就是除了向大流士王祈求以外,任何人若向別神或別人求甚麼,就必被扔在獅子坑中(但六7-9)。神的恩典扭轉了亞哈隨魯/薛西斯王要殲滅猶太人的命令(斯三7-15),以致處處與猶太人為敵的人反倒被王降旨殺死(斯八8至九16)。該撒奧古斯都下旨要百姓回鄉報名上冊(路二1),顯然是出於神的心意,藉此確保彌賽亞會在伯利恆出生的預言得著應驗(彌五2;參太二4-6)。

神的意旨和律例

hoq/huqqa這兩個字詞,一般被譯作與神律法有關的「法度」、「命令」或「律例」;它們都是出於字根hqq,意即「刻上,銘刻;寫下;確定,決定」。這字根一般牽涉到一個位高者作出影響位卑者的行動,而在某些情況則是指人的法令(賽十1:「禍哉!那些設立不義之律例的」)。聖經當用到hoq/huqqa的時候,顯然是將神的「律法」當作「法令∕律例」的觀念來理解(參申四1、5-6、8)。

歌羅西書二章14節(參弗二15)指出,基督藉著被釘在十字架上,塗抹了在律例(希臘文dogmata)上所寫、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這明顯是指我們先前所抵觸的神的律例;若非十字架給了我們赦罪之恩,此等律例便會定我們的罪。

先知式的命令

預言跟神決定人類歷史進程的意旨相近似:「人子固然要照〔先知〕所預定〔直譯:所記〕的去世」(路二十二22;參太二十六53-54、56)。神命定要降禍給亞哈(王上二十二23),和滅絕以色列(賽十23);神亦為但以理當代的百姓,定了七十個七(但九24)。啟示錄五章1節那個用七印封嚴了的書卷,可能代表了神對這世界之結局所定的旨意。

有時,這預先發出的意旨也可以被神收回──悔改可使人免於受罰,背逆卻使原來應許的祝福被撤回(耶十八7-10;拿三10)。因此,儘管神已「預定」以色列要滅絕,但是,西番雅仍可以呼籲百姓「趁命令沒有發出」,都當尋求神,「或者在耶和華發怒的日子可以隱藏起來」(番二1-3)。

政治和宇宙的秩序

詩歌體的經文形容神的旨意建立了政治和宇宙的秩序。

詩篇第二篇是一篇登基詩篇,它指出那是耶和華的[聖]旨(hoq)要在大衛王的加冕禮中立他作神的兒子(參撒下七14)。大衛王朝中沒有任何一位君王真正應驗了這篇詩,反而最終是應驗在基督身上。羅馬書一章4節指耶穌基督「因從死裏復活,以大能顯明(可譯:公佈)是神的兒子」,便很可能是以詩篇二篇7節的「聖旨」作為典故。

詩人形容神將地賜給以色列一事定為律例(詩一○五10)。約伯認為是神命定他受苦(伯二十三14)。耶利米哀歌三章37節指出,所有事情,不管好與壞,都是神所命定的。神永遠立定天上的日月星宿固定在它們的位置上(詩一四八3-6)。

神的命定和揀選

加爾文認為神有一個不可更改的旨意,就是早在創世以前,便「按著自己的意旨所喜悅的」(弗一3-5),在基督裏揀選我們,預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

教會的議決

保羅和提摩太負責把耶路撒冷教會所裁決的決議向眾教會傳講(徒十五章的決議);我們相信這個有關猶太人和外邦人基督徒之間關係的決議,是在神的帶領下達成的(徒十六4)。不過,保羅在他的書信中卻從來沒有把使徒行傳十五章的裁決,當作教會的「律例」來應用,即使他有權這樣做。最終,這字詞在使徒時期之後的教會;逐漸被用來指教會會議所確立的權威性教導(dogma)。

Joe M. Sprinkle

另參:「吩咐,誡命,命令」;「要求,追討」;「律法」;「預定」。

參考書目:

M. Black, Romans; J.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D. J. Clines, Ezra, Nehemiah, Esther; H. H. Esser, NIDNTT, 1: 330-31; D. M. Gunn, Art and Meaning: Rhetoric in Biblical Literature, pp. 72-96; H. Ringgren,  TDOT, 5: 141-42; G. Schrenk, TDNT, 1: 619.

聖旨,命令(DECREE)

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在 AV,這個字經常在以斯帖記、以斯拉記和但以理書出現,作為意指「聖旨」的不同的希伯來字及亞蘭字的翻譯〔譯註:和合本譯作「旨、旨意」〕,RSV 則常將不同的字分別出來,在但六8譯作「禁令」〔譯註:和合本同〕;將但二9譯作「判決」(RV:「律法」:〔譯註:和合本作「法」〕);將拉五13譯作「旨」〔譯註:和合本同〕。舊約聖經形容作為世界的君王的神,是制定法令的(但四24;詩二7),而世界也是被神的命令所控制的:有為雨露而定的命令,伯廿八26,有為滄海發的命令,箴八29。論到這些命令,我們都稱之為自然律。來:ḥōq [חֹק]律例(詩一一九5、8、12等等)一詞,在聖經名稱中,最接近神學家所講的「神的命令」的。

  新約希臘字 dogma,在路二1及徒十七7,是指羅馬王帝的特別命令(參:E. A. Judge, ‘The Decrees of Caesar at Thessalonica’, RTR 30, 1971,頁1-7)。在徒十六4,這個字被用來指耶路撒冷會議中的判決,參:用來指一群哲學家具權威性決定的希臘用語。在弗二15及西二14、20,這個字則指猶太人的條例。

  書目:Arndt; HDB; M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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