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贖之約辯護(一)
Defending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part one)
作者:Scott Swain
誠之譯自:
http://www.reformation21.org/blog/2015/11/defending-the-covenant-of-rede.php

救贖之約的教義(亦稱 pactum salutis,或「和平籌算」)是一個優美的教義。它關注的是這個永恆的目的:神聖的三位一體上帝為了耶穌基督的榮耀,將祂三位一體的生命,藉著耶穌基督為中保,傳通給蒙揀選的罪人。更完整的說法是:
這是介於聖父和聖子之間的協議,包含了聖父的旨意,為要賜下祂的愛子作為 lytrōtēn (救贖主,和祂奧秘身體的元首),以及聖子的旨意,為要獻出自己作為保證人,好叫祂身體的肢體可以得著救贖( lytrōtēn )。因此聖經告訴我們,聖父在救恩計劃裏規定聖子要順服以至於死,並因此應許要賜給祂萬名以上的名作為獎賞,好叫祂可以在榮耀中成為選民的元首;聖子則要獻出自己,遵行聖父的旨意,且承諾要忠心地、持續不斷地執行所要求於祂的責任,並重新確保所應許給祂的國度和榮耀。
以上是特瑞金(Francis Turretin)的話。(誠之按:見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12.2.13)
這個救贖之約的教義,曾經是改革宗神學所教導的、有關基督與救恩的主要特色之一,如今卻不再廣受接納,即便是在改革宗神學家之間。根據羅伯森(O. Palmer Robertson;《聖約中的基督》一書作者)的說法:「要具體地論及三位一體之間的『聖約』(covenant),說聖父和聖子之間在創世以前有彼此同意的聖約條款和條件,其實是不恰當地超出了經文證據的界限」(參見中譯本64頁)
巴特(Karl Barth)從一個稍微不同的角度出發,如此問道:「我們真的能把三一真神的第一和第二位格視為兩個法理上的主體,祂們能作交易,並且彼此立約嗎?」威爾斯福音神學院系統神學和歷史神學教授Robert Letham果斷並強烈地回答了這個問題:「把三位一體裏的三個位格之間的關係,描繪為一種聖約關係,或者確認祂們之間有必要訂立盟約性的安排——甚至是條約,就是為異端大開方便之門。三位一體上帝的旨意只有一個;三位一體的工作是不可見的。那些提倡這個教義的人動機雖然是好的,但是用聖約的條件來解釋聖三一三個位格之間的關係,是偏離了古典三位一體的正統教義。」按照這個批判,救贖之約的教義蘊含了三神論的觀念,因此會危害到正統的三位一體信仰。
在接下來的幾天,我計劃要從《基督教教理學》( Christian Dogmatics,預定2016年五月出版)這本書裏,貼出兩段摘要。救贖之約是否是一個不符合聖經的教義?救贖之約是否會危害正統的三一神論?如同你所期待的,對這兩個罪狀的指控,我的回答都是:「不會」。
為救贖之約辯護(二)
Defending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part two)
作者:Scott Swain
誠之譯自:
http://www.reformation21.org/blog/2015/11/defending-the-covenant-of-rede-1.php
這篇貼文是探討當代對救贖之約的教義的反對,系列文章(三篇)的第二篇。以下是摘自Michael Allen與 Scott R. Swain 所著的Christian Dogmatics: Reformed Theology for the Church Catholic (Baker Academic, a division of Baker Publishing Group, forthcoming 2016)。
在我們討論救贖之約的聖經基礎之前,我們必須思考兩個潛在而必須避免的陷阱。一方面是過度詮釋的陷阱。根據約翰歐文(John Owen),我們必須「小心避免所有的好奇心,或徒勞地嘗試要顯得比成文的文字更聰明」。另一方面是詮釋不足的陷阱。再次根據歐文,我們必須「殷勤研讀,並宣告和照明聖經裏所已經啟示的」,「到頭來我們應該要在知識上成長,以便堅固我們的信心和順服。」在前面導言的帖子裏,我提到當代對這個教義的批判,例如羅伯森所相信的,認為這個教義「不恰當地超出了經文證據的界限。」十七世紀提倡這個教義的人也許會責怪現代的批評者,說他們沒有避開這個詮釋不足的陷阱,不像當時的人所相信的,這個教義是「聖經……明確宣告的。」有鑑於在改革宗解經家當中所存在的、有關這個教義之聖經基礎的爭議,教義學有關救贖之約的任務,就不只是指出這個教義是從哪些聖經經文得出來的,更是要盡可能闡述聖經的推理模式,看這個教義是如何出現的。
救贖之約的教義是跟隨聖經關於聖父在永恆裏指派聖子的教導而來的,這個指派是藉著聖約,以聖子作為中保。新約聖經將聖子道成肉身的工作描繪為是祂從聖父所領受的工作(例如:可十二1-2;約四34,五30,六38;加四4;來十5-10),聖子也被指派擔任一個職位,在不同的地方被描述為要承擔「耶和華的僕人」的頭銜和功能(例如:太十二18),並承擔祭司、君王和先知的職分,要作耶和華的「受膏者」(例如:徒二34-36,三22-26;來五5-6)。保羅宣告說,上帝的兒子「照我們父上帝的旨意,為我們的罪捨己」(加一4)。此外,上帝的兒子不像先知和使徒,他們是從他們的母腹就被分別出來要擔任他們的職位(耶一5;加一15),而上帝的兒子卻是從永恆就被分別出來要承擔祂的職位:祂是「父所分別為聖、又差到世間來的」(約十36),以及「在創世以前是預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一20)。上帝在基督耶穌裏揀選了我們(弗一4),是按照「祂的旨意和恩典;這恩典是萬古之先,在基督耶穌裏賜給我們的」(提後一9) 。巴文克總結新約聖經在這方面的教導說,「將基督的工作設想為是在行使一項職分,就是把這個工作和永恆的計劃關聯在一起。祂背負彌賽亞、基督、受膏者之名,因為祂從永恆就被聖父所預定,而在時候滿足的時候就被祂通過聖靈所膏立。」
這都說得通,也是極佳的說明。但是我們憑什麼理由可以說聖子在永恆裏接受彌賽亞的指派是「通過聖約」(per modum foederis)發生的呢?當然,描寫聖子在永恆裏被指派要完成祂道成肉身工作(例如:約十36;弗一4-5;提後一9;彼前一20)的經文並沒有包含那種聖約的語言,會促使我們得出這個結論。因此,是否有聖經的根據可以得出救贖之約這個教義呢?布雷克(Wilhelmus à Brakel)的回應很有啟發性:「倘若我們主要考察的是這個聖約是如何執行的,而不是考量它是從那個定旨出來的,會比較容易瞭解這件事……主在這個時間狀態下執行此聖約的方式,和祂在永恆裏定旨這個聖約的方式是前後一致的。」換句話說,雖然聖經經文相對謹慎地不使用聖約的術語來論及聖子在永恆裏接受聖父的指派,但是經文相當自由地以聖約的術語和語言,論及聖子在歷史上執行這項指派。當這些經文和其他聖經有關聖子接受彌賽亞的指派的永恆本質的教導配合起來,就構成了救贖之約這個教義足夠的聖經理據。
新約聖經對基督論的論述所採用的兩種模式證實了布雷克的觀察。首先,新約聖經說到在一些場合耶穌同時是天父聖約應許的接受者和中保。在路加福音廿二章29節,耶穌說:「我將國賜給你們,正如我父賜給我一樣」。同樣地,在使徒行傳二章33節,升天的基督被描述為是「從父受了所應許的聖靈」的那位,要將應許的聖靈澆灌給祂的百姓。此外,在加拉太書三章16-29節,耶穌被描述為上帝對亞伯拉罕所作的應許的後裔,信徒在祂裏面,也藉著祂成為相同的聖約應許的後裔。上帝的應許在耶穌裏都是「是的」,因為祂既是天父所應許的聖約祝福的後裔,也是這個聖約祝福的中保(林後一20-22)。
其次,通過「位格性的釋經」(prosopological exegesis)」新約聖經一再運用舊約聖經的聖約語言,來描繪聖父和聖子之間,有關聖子的彌賽亞工作和賞賜的對話。希伯來書第一章使用撒母耳記下第七章、詩篇第一篇,和詩篇一一〇的聖約語言來描述聖父賜給聖子的聖約尊榮。因此,天父宣告說:「你是我的兒子,我今日生你」(來一5,引用詩二7),「我要作他的父,他要作我的子」(來一5,引用撒下七14),以及「你坐在我的右邊,等我使你仇敵作你的腳凳」(來一13,引用詩一一〇1)。此外,當希伯來書接著論證到,諸如這些舊約聖經經文,在基督顯現的光照下來閱讀,證明了基督被指派為大祭司不是通過自我高舉而發生的(來五5-6),而是通過一個誓言:「主起了誓,決不後悔:『你是永遠為祭司』。」(來七21)聖子在永恆裏被永遠指派為我們的大祭司,而祂隨後坐在父神的右邊,是根植於一個永恆而不可撤回的聖約誓言。當我們繼續考慮到詩篇一一〇篇是新約聖經所引用最多的舊約經文,聖子彌賽亞的使命和賞賜的聖約基礎,就變得不可避免了。
為救贖之約辯護(三)
Defending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part three)
作者:Scott Swain
誠之譯自:
http://www.reformation21.org/blog/2015/11/defending-the-covenant-of-rede-2.php
這帖是討論當代對救贖之約的教義的反對的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以下內容摘自Michael Allen and Scott R. Swain編輯的Christian Dogmatics: Reformed Theology for the Church Catholic (Baker Academic, a division of Baker Publishing Group, forthcoming 2016)。經授權使用。
如同我在第一篇提到的,一些最近的改革宗神學家擔心救贖之約有可能會侵蝕正統三一論的根基。因此,巴特問到,「我們真的能把三一真神的第一和第二位格視為兩個法理上的主體,祂們能作交易,並且彼此立約嗎?」Robert Letham提供了他所認為的對這個問題必然的答案:「把三一上帝裏面的三位格的關係描述為一種聖約的關係,或確認祂們有必要彼此進入一種盟約——甚至是合約——的安排,就是為異端大開方便之門。三一上帝的旨意只有一;三一上帝的作為是不可分割的。那些提倡這種思想的人雖然動機是好的,但是用盟約的詞彙來建構三一上帝三位格間的關係,是偏離了古典的三一神論的正統。」這是很嚴重的指控啊!我們如何回應呢?
重要的是要知道,提倡救贖之約這個教義的神學家早就承認並回答了關於三神論的異議。例如,對於這個問題:有鑑於上帝的旨意是合一的,我們怎能說「天父的旨意和聖子的旨意在立定此約的事情上,祂們的確是一致的」,約翰·歐文的回答是:
這就是三個位格在其神性本質的合一上的區分:祂們是以自然和必要的行動來對待彼此——也就是說,祂們互諒互愛,等等。祂們彼此認識,彼此相愛。祂們以不同的方式存在(subsist distinctly),因此在那些屬於外部運行(external operation)的工作上,祂們也有不同的行動……在這事上,上帝在聖父特殊行動上的旨意就是聖父的旨意,而關於上帝在聖子所作的事情上的旨意就是聖子的旨意;這不是說有許多不同的旨意,而是說同一個旨意,應用在聖父和聖子的位格上時,可以有不同的作為。
布雷克以類似的方式談到這個問題:
既然聖父和聖子在本質上是一,因此只有一個旨意,一個目標,那麼在祂們兩者之間怎麼可能會有一個盟約的交易,是必須有兩個旨意共同參與的呢(a transaction requires the mutual involvement of two wills)?難道我們不是把神格裏的位格過度切割了嗎?對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就位格而言,聖父不是聖子,聖子不是聖父。從這點來考量,上帝的旨意可以從兩個視角來看。聖父的旨意是要藉著第二位格作為保證(surety)來救贖;而聖子的旨意是要藉著祂自己成為保證來救贖。換句話說,當我們討論救贖之約和上帝旨意之間的關係時,若我們想要欣賞這個教義作為正統三一論的例子的重要地位,我們必須考慮的就不只是上帝旨意的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也必須考慮這個旨意是以三位格的方式存在的。
因此,救贖之約的教義並不是要破壞正統三一神學的根基,而是應該要視為要把正統三一神論的原則應用在上帝永恆諭旨的這個要點上。因為聖子與聖父同本質,上帝的救贖旨意就不能只限定在聖父身上;聖子也必須成為上帝救贖旨意的代理者(the agent)。此外,因為聖子在祂位格的存在方式上乃是在永恆裏從父所出,因此祂旨意的位格模式(his personal manner of willing)也是從聖父所出。聖子在救贖之約裏的旨意是順服於聖父,因此是對祂身為上帝永恆的愛子,與聖父同本質,順服於天父的忠實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