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之約是有恩典的約嗎?(Mark Jones)

The (Gracious?) Covenant of Works (Again)

作者:Mark Jones,2014年9月13日

誠之譯自:

https://www.reformation21.org/blogs/the-gracious-covenant-of-works-1.php

「當時幾乎所有的改革宗神學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承認,除了恩典之外,上帝與有限的、可變的受造物之間不可能建立任何關係。這也是中世紀『額外附加的恩賜』(donum superadditum)教義的主旨(尤其是在其完整的奧古斯丁形式下),這教義很可能是行為之約思想的根源。」—-理查·穆勒(Richard Muller)

我們該如何理解伊甸園——亞當和夏娃最初的家的所在地——的背景呢?在這篇文章中,我想查考幾個關鍵問題,以幫助我們理解十七世紀一些改革宗神學家是如何談論行為之約的。藉著這個討論,我們可以決定穆勒上面的引文是否言之成理。

聖靈的恩賜

亞當在園子裏領受過任何「恩典」嗎?如果有,那是什麼意思呢?

從歷史上看,蘇西尼派(Socinians)論到亞當之天然的無罪狀態(natural innocence),但否認他有任何注入的恩典或聖潔的習性(habits of holiness)。亞當不過是一個野獸[a brute],「一個偉大的嬰孩」或「嬰兒」(John Gill)。

但羅馬天主教徒通常主張,亞當的聖潔都是超自然的(額外附加的恩典),這種觀點實際上破壞了恩典(見巴文克, 《改革宗教義學》2:540ff.)

為了保持中庸之道,大多數改革宗神學家認為,上帝的形象對亞當來說是最自然不過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上帝在伊甸園中沒有給他額外附加的恩典。

在伊甸園中,亞當和夏娃的聖潔並不是永遠不變的。他們既會受到試探,也會犯罪(WCF,4.2)。

作為一種依賴性的受造物,亞當未蒙允許信靠自己的能力,即使在伊甸園中也是如此!這樣做就是背叛上帝。因此,歐文(John Owen)提出了一個觀點,即亞當在園中真正的過錯是未能相信聖靈會支持他(3:168-69)。

在其他地方,歐文補充說到:

「因此,亞當可以說是在他的無罪狀態中擁有了上帝的靈。他在他的能力和良善的這些特殊果效中擁有聖靈;按照行為之約的主旨,亞當擁有聖靈,但也有可能徹底失去聖靈,而這事也相應地發生了。亞當並不是因為住在特別的居所[聖殿]而得著聖靈,因為那時全世界都是神的殿。然而在以基督的位格和中保工作為根基的恩典之約中,情況就不同了。凡是被賜予了神的靈,好叫神的形象在他裏面得到更新的人,聖靈就永遠與他同住。但在所有的人身上,從起初到末了,一切的良善、公義、真理,都是『聖靈的果子』,弗五9」。

所以,歐文在肯定亞當擁有聖靈的同時,也很注意區分亞當在行為之約中擁有聖靈的方式和我們在恩典之約中擁有基督之靈的方式。其中有相似之處,也有(重要的)不同之處!

古德溫也提出了類似的論點:聖靈「在亞當的心裏,是為了協助上帝所賜的各樣恩典,使這些恩典流淌出來、顯明出來,並感動他按照所賜給他的生命原則來生活」。然而,基督徒「因基督的緣故、奉祂的名擁有聖靈,這是基督所賺得的,就如祂首先從聖靈領受的,也是祂作為教會的元首所買來的」。

然而,按照行為之約的主旨(「如此行就能永遠活著」),亞當仍然保有聖靈。有趣的是,古德溫認為,「由於亞當一個不順服的行動,他就喪失了生命(『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譯按:見加三10) ;同樣,聖靈也可以按同樣的條件而喪失。」然而,對基督徒來說,聖靈是藉著應許而賜下的:它是全然的恩賜,「而不是以我們的情況為條件,是為了在我們裏面運行,以維持神對我們的要求」。這就是在伊甸園裏的聖靈恩賜與在基督裏的恩賜的差別。

最關鍵的是,「聖靈的恩賜不是根據我們裏面的條件,只要我們把恩典保守在靈魂裏,不因犯罪而棄絕恩典,就能持續下去」(古德溫)。聖靈的賜予是沒有條件的,反而是為了成全這些條件(如信、愛、望)。

那如此,在亞當身上的聖靈就是一個「額外附加」的恩賜,協助他愛神、愛他的父。

亞當的信心

改革宗神學家們論到了亞當在伊甸園裏的信心,但他們總是同時小心翼翼地區分亞當在行為之約中的信心和他在恩典之約中的信心。可以肯定的是,兩者有相似之處,但也有重要的區別,正如亞當在墮落前和墮落後擁有聖靈的方式有重要的區別一樣。

博爾(John Ball,1585-1640)認為,亞當在兩約中的信心都是以神為中心的。在這兩種情況下,他的信心從他對上帝的愛中可見一斑,「因為信心若充足,愛就充足」。然而,在各自的語境中,信心的基礎是不同的。天然的義(righteousness of nature)是以造物主和受造物之間的互愛為前提的某種類型的信心。

然而,在墮落之後,信心所倚靠的是在基督裏所做的應許,因為人本身落在了神的審判之下。其次,(對博爾來說)在行為之約中的信心是自然的,而在恩典之約中的信心是超自然的。最後,博爾指出,在行為之約中的信心是可變的,因此,亞當的聖潔也是可變的。但在恩典之約中的信心卻「是永恆的,不可變的,因為它來自一個永恆的、不可變的起點,即恩典之靈」。

按照改革宗神學家的觀點,起初的罪是不信(而不是羅馬教會所認為的驕傲)。只有當亞當行使對上帝話語的信心而得到上帝的稱讚,這才是有意義的(見特瑞金[Turretin],第九論題[罪的總論與個論],第六問[亞當的墮落](誠之按:見9.6.9):「因這個人沒有他應有的對上帝話語的信心……」)。 正如巴文克所說:「對於亞當和基督來說,信心無非是緊緊抓住上帝的話語和應許的一個行動。」

亞當的獎賞

亞當(在行為之約裏)的獎賞,其本質是什麼?這個問題在十七世紀的改革宗神學家中是一個相當有趣的辯論。

是上天堂還是繼續留在園中生活?前一種立場最終成為多數人的觀點,但也有一些人明確地主張後一種觀點,還有一些人仍然保持不可知論的觀點。

布里奇(William Bridge,1600-1670)對這個問題作了簡單的論述,他認為,當上帝與亞當,並因而與他的後裔立約時,祂「應許了天堂的永生;而不是像有些人主張的那樣,只有在今世的永生」。特瑞金提出了一個問題(譯按:即第六問):「亞當是否有永生和天國生命的應許,以至於當他順服的過程完成時,他就會被帶到天上去?」特瑞金的回答是肯定的。

清教徒神學家彼得‧柏克利(Peter Bulkeley,1583-1659)指出,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都應許了「生命」。然而,他提醒說,無論「在這兩者中應許的是同樣的生命,還是在一個約中應許的是……在地上的生命,而在另一個約中應許的是天上的生命,如有些人所想的那樣,還是如另一些人所想的那樣,在兩者中都有天上的生命和榮耀,我不會作出決定,因為這不是什麼實質性的問題。」對於亞當的獎賞的確切性質,柏克利(「難道我們就不能和睦相處嗎?」)似乎並沒有過於熱衷,煩惱過頭。

具體來說,古德溫以基督論的理由為他的立場作了嚴正的辯護。所有應許給亞當的是伊甸園中的生活,「而不是最終把他轉移到在天上的靈性生活」。古德溫給出了幾個理由,說明為什麼亞當的獎賞只會是繼續在地上生活。首先,基督是「屬天」的人(林前十五47),而亞當是「屬地」的人。基督是天上生命首要也是唯一的來源。亞當作為一個屬地的人,他的幸福應該達不到更高的境地。

在古德溫的心目中,亞當如果通過考驗,他的獎賞就是在伊甸園過著幸福的生活,在那裏他可以按照行為之約的永久條款享受與上帝的交流。但肯定不是天堂(heaven),「天堂不是上帝的義務[ex debito],在行為之約下,並不是出於自然」。相反,天堂的賞賜是通過耶穌基督而來的(羅六23),是「唯獨出於揀選的果實」。

無論人們是否認為古德溫的論點有說服力,他的論述的明顯主旨集中在第二個亞當比第一個亞當的優越性上。基督可以因其位格的尊嚴和價值而獲得天上的生命,而亞當作為一個單純的受造物,只能繼續保持在上帝給他安排的狀態裏,儘管這也是一種獎賞,高於且超過他應得的。不過,古德溫的觀點是少數人的立場。

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講到「生命」(WCF 7.2),在這一點上允許有不同的看法。

伊甸園中是否有恩典?

十七世紀大多數改革宗神學家對恩典的理解是比較籠統的,而不是簡單地把它等同於救贖性的恩惠(redemptive favor)。但他們確實對墮落之前和之後神所賜予人的恩典作了重要的區分,比如對亞當擁有聖靈的方式與我們擁有聖靈的方式作了對比。

博吉斯(Anthony Burgess,1660-1663)主張,亞當需要神的幫助才能遵守律法,然後指出:「一些有學問的神學家,比如[大衛]帕雷烏斯[Pareus]……否認亞當所擁有的聖潔,或否認神給亞當的幫助,可以真實且正當地稱為恩典。」帕雷烏斯認為,給罪人的恩典只能來自於基督。伯吉斯避開了這個爭論,但他堅持認為,亞當「少了上帝的幫助」,是無法堅持到底的。

羅伯茨(Francis Roberts,1609-1675)認為,聖經中的恩典「有多種涵義」。從根本來說,恩典指的是上帝對其受造物白白的恩惠,以及祂賜予他們的祝福。在行為之約中,亞當領受了博愛(benevolence)的恩典;而在恩典之約中,他領受了憐憫的恩典。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區別。

博吉斯(Anthony Burgess,代表Norman Shepherd 的觀點)承認,儘管亞當是在行為之約中,但他「不能以功勞賺取神要賜給他的那份幸福」。上帝對人的恩典是「無限的良善,而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有限的」。此外,亞當的順從並非缺少上帝的幫助。

艾姆斯(William Ames,1576-1633;代表巴特的立場)指出,亞當繼續留在園子裏全是靠恩典,「在他犯罪之前,恩典並沒有從他身上被奪走」。

羅伯茨堅持認為,亞當不可能靠自己的功勞賺得任何獎賞。即使亞當做出了完美的順服,他仍然「是無用的僕人,所做的本是應分做的」(譯按:參見路十七10)。 如果說在行為之約中,神對待亞當的方式是一種「神聖恩典的作為」(an Act of Divine Grace),那麼神的恩典之約就是一種「多而又多且超凡脫俗的恩典」(superabounding and transcendent grace)的作為(羅伯茨)。

在談到生命之約(譯按:即行為之約)時,蘇格蘭神學家賓寧(Hugh Binning,1627-1653(代表懷疑論者的觀點)強調了「如此行就能永遠活著」的原則。然而,緊接著在陳述行為原則之後,他肯定「上帝的榮耀恩典,和自由的俯就,有一些出人意料的爆發;因為對亞當的順服所應許的生命,和現在對我們的信心所應許的生命,同樣是白白的恩典,以及不配得的恩惠」。

按照基列斯比(Patrick Gillespie,1617-1675;代表「扁平化[flattening]」的觀點)的說法,在行為之約和恩典之約中,其推動因都是「單純的恩典」(mere Grace)。事實上,基列斯比主張,雖然恩典之約是透過凸出法(way of eminency)而得名的,但行為之約卻是一個「恩典之約」。首先,是上帝的恩典,而不是人身上的任何美德,啟動了這個約;其次,上帝的恩典使亞當「完全具備了一切的恩典習性[habits of Grace]」;第三,上帝應許要獎賞他的順服是滿有恩典的行動,「因為在亞當的順服裏並沒有任何功勞」。這些極為出色的話是基列斯比說的,他是那個時代最重要的約聖約神學家之一。

與基列斯比一樣,曼頓(Thomas Manton,1620-1677;代表「單約monocovenantal」的觀點)也聲稱,神的恩典感動祂訂立了行為之約。但是,不止如此,神的恩典接納了亞當的順服;事實上,雖然「最後的約以凸出法被稱為恩典之約,但第一個約卻也是有恩典的……。賜予原初的義,使他適合、且有能力遵守那約的,是恩典……。恩典保證了賞賜[Grace engaged the reward],亞當的順服並不比我們的順服有更多的功勞。」

講到這裏,我們還必須承認,有些神學家講的是「約定的」功德(ex pacto merit),如特瑞金(Turretin)。他也用「恩典的承諾」(grautuita promissione)來講論行為之約。但「約定的」功德的概念在十七世紀就有了,當然,這與義理功德(condign merit)和其他功德的重新定義不同。

我個人認為這種「約定的」功德的概念在神學上並沒有問題。畢竟,亞當是在一個行為之約中。然而,我們應該認識到,神應許給亞當的獎賞——假設我們堅持的是永生的獎賞——遠遠超過了亞當所要提供的順服的價值。因此,這個賞賜是毫無道理的(gratuitous)!

穆勒(Richard Muller)曾提出,不僅「自願俯就」(voluntary condescension)的措詞排除了人的功勞,而且「墮落之前神聖恩典的存在是那個時代大多數改革宗思想家的基本假設」。上述引用的證據支持了穆勒的論點。

「自願俯就」(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7.1)與布里奇(William Bridge,1600-1670)(威敏斯特信仰告白 7.1的例外情況)所主張的思想是一致的,即「[上帝]出於自由的愛和恩典,樂意屈尊降卑與人立約」。

結語

如果上面所提出的歷史證據是正確的,我們就會發現,在改革宗傳統中,關於行為之約的細節是有一些差異的。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內容是相當普遍的。對於這一切具有的意義,人們將不得不作出自己的結論。就我自己而言,我認為我們沒有理由不允許對行為之約的性質有一些多樣化的看法。這就是為什麼我編輯了一本關於改革宗內部辯論的書:《被捲入爭論》[Drawn into Controversie])。

最後,如果我們已經準備好要承認在十七世紀裏,有些人講的是「約定的」功績(經過仔細定義的),而另一些人講的是「純粹的恩典」(經過仔細定義的),而如果我們也作好了準備,願意承認給予亞當的獎賞,其性質是備受爭議的,那麼,也許我們在指責一些人——他們對行為之約的看法在十七世紀改革宗的神學背景下並不會被認為是怪異的——正統性之前,會先仔細考慮一下。提起巴特、Shepherd或其他人,來作為一種方便的修辭手法以誹謗別人是很容易的,但要做閱讀第一手資料的艱苦(但必要)工作,就不那麼輕鬆容易了。

馬克·瓊斯牧師要感謝幾十位改革宗牧師(OPC[我絕對不會說出他們的名字]、PCA[只有一個人夠關心]、CREC[哎呀!]、ARBCA[看,我愛浸信會]、TGC[呃……]、APC[去查一下]、URCNA[想當荷蘭人]、CANREF[想當加拿大人]、REF21[想當TGC]、MOS[想當無名小卒]、RPCNA[想當唯獨唱詩篇的人],)就是那些凡看了這篇稿子,都對我豎起大拇指的人。對這些人,我都暫時不會透露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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