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的工作如何「作工」

How the Work of Christ “Works” 

第一部分:認識行為之約

Part I: Understanding the Covenant of Works

作者:Matt Perman

誠之譯自:

http://www.monergism.com/thethreshold/articles/onsite/howworkworks.html

【前言】

基督的工作(work)是如何「作工」(work;或譯為「發揮功效」)的?換句話說,基督的一生與死亡,如何能把永生賜給信徒?為什麼基督在地上所作的,能成功地使信徒與神和好?它是如何「作工」的?

如果我們明白一般所謂的「行為之約(或譯為工作之約)」,對這個問題,就有了堅實的答案——因為「行為之約」所隱含的一些原則,能為基督的工作提供穩固的基礎。一旦我們明白行為之約,我們就能理解基督的工作為何能成功地(即:「發揮功效」)拯救我們。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如果我們不明白行為之約,我們對基督救贖工作的認識,就沒有穩固的基礎,隨時都會崩塌。

因此,在這個系列中,我們會探討聖經對「行為之約」,以及它對「基督工作的果效為什麼是必要的」的教導。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會把焦點放在行為之約的本質與證據上。我們會試著證明,在創造之時(upon creation),神就在亞當裏與全人類立了行為之約。然後我們會證明這個聖約中的原則,如何能解釋基督的工作如何「作工」拯救我們,也因此,如果否認全人類在亞當裏有一個行為之約,基督的工作就是虛空的。

聖經中最重要的教義往往被許多人嚴重地誤解,行為之約也不例外。許多堅定的基督徒,因為對此教義有嚴重的誤解,使他們無法接受此教義。因此我們在第二篇文章中,會試圖澄清對此約的誤解,以反駁主要的反對意見。

最後,在第三篇文章中,我們會查考行為之約的必要性。雖然我們在第一篇文章的最後會觸及這個問題,但是最後這篇文章會從不同的角度更深入地加以探討。在目前這篇文章中,我們會透過亞當的角度來查考基督的工作(因為基督是「末後的亞當」),第三篇文章會查考新約聖經對基督工作的教導,對我們認識神與亞當的關係,以及在祂裏面,神與全人類的關係的涵義。只有在這點上,我們會清楚看到,要同時肯定聖經對基督工作的教導,卻又否認全人類在亞當裏有一個行為之約,是前後不一致的。

要在這篇文章中開始我們的任務,最有裨益的是對行為之約的本質做一個全面性的概覽(即,它是什麼),然後我們會查考我們得出此結論的聖經根據。如此,當我們查考具體的聖經證據時,會幫助我們理解局部和整體是如何相關的,盼望這會避免讓我們不至於見樹而不見林。

一、行為之約的本質:概覽

「行為之約」描述的是神與亞當(和在他裏面的全人類)在墮落之前建立的關係。因著亞當在此約中獨特的角色,我們可以藉著靠查考此約如何適用在亞當身上,而得知它如何適用於全人類。

在伊甸園裏,神與亞當之間的關係之所以被稱為「(盟)約」,不單單是因為他的受造,此約就被套在他身上。不,這是在亞當造的基礎之上,上帝與亞當所另外立的約。(譯按:此作者認為亞當不是「在約裏」受造的)那麼,要瞭解行為之約,認識亞當與上帝天然的關係,就是很重要的。

  1. 亞當與上帝的天然關係

上帝以完美的正直造了亞當。既然上帝不能懲罰無罪者,或不去讚許道德的良善,亞當就得到神的悅納,能接近上帝,且從創造的那一刻起,上帝就喜悅他。換句話說,亞當從在聖潔中受造的一開始,在上帝面前,就有了一個正確的地位(had a right standing with God)。在這個與上帝的自然關係裏(即亞當單單因為受造,就與上帝所擁有的關係),只要亞當保持完全的正直,他與上帝之間正確的地位就能維持(因為上帝總是喜悅接納完美的道德良善)。

然而,亞當並未擁有這樣的保證,就是他會永恆地擁有在上帝面前正確的關係,他永遠會保持正直。因為即使亞當受造時,在道德上是正直公義的,但祂的義卻是可變的(a changeable righteousness),因此,總是存在一種可能,就是他可能會犯罪,並失去他在上帝面前正確的地位。正如魏司堅所說的,「人受造時本來的境況,其實是處於一個不確定的試驗期裏(indefinite probation):只要他一日不犯罪,他就一日仍然保有他所擁有的一切。但在這種未完全作實(unconfirmed)的境況裏,他一向固有的宗教和道德意識與力量,並不能保證他會永遠這樣。」[注1]

如此,在亞當與上帝的天然關係裏,他並不擁有永生,因為他在上帝面前正確的地位並不是永恆地得到確認的;他有可能會從這個正確的地位中墮落,因此得不到永生。此外,亞當在他天然的狀態裏,對神的順服並不能為他確保永生;他保持順服,只能使他維持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

上帝讓亞當永遠活在這個天然的關係中,他仍然是完全正直和公義的,因此,擺在亞當面前的,是從這個正確的地位中墜落的可能。但在這種狀態裏與神的交通,離完美還差得很遠。因為只要失去神的接納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就有著一種不確定性,人與神的團契就沒有完全的保障。換句話說,存在著一種與神更高的團契形式,是亞當靠天然的關係所還無法擁有的——而神在祂的愛、在祂父親的恩典中,希望人能夠得到這個完美的團契。

因此,在祂的恩典中,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好讓他能「從一個未完全作實的境況,進到一個完全作實的境況。當完全作實時,人所擁有的一切就永遠不會受到罪的惡果的影響。」 [魏司堅,29頁]

b. 亞當與神的聖約關係

在此約中,神將祂的律法總結在禁止吃分辨善惡樹的果子這條命令上。祂接著讓亞當接受是否順服這個命令的試驗,而這個試驗是有一定期限的(即直到順服神、拒絕誘惑為止,或不順服、屈服在誘惑之下為止)。神所要求的順服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的——也就是說,要來自這樣的一顆心,就是對神的愛與信任。不過,神要求亞當的是順服,而不只是信賴。

神應許亞當,如果他能完全順服,通過這個考驗,他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確認(confirmed)。神要求完全的順服,因為(在眾多我們以後會看到的理由當中),即使只犯了一次罪,也當得死亡的刑罰(雅二10),因此,透過亞當自己的順服,即使只犯了一次罪,也可以使亞當失去獲得永生的資格。如此,若亞當以任何方式不順從此約,他就會受到永恆的咒詛。

雖然神應許要接納亞當,如果他遵守聖約的規定,他就會得到永遠不會失去的永恆恩惠,但這還不是神在行為之約裏所有的應許。祂也應許會接納亞當進入一個比亞當在伊甸園所享受的更高的祝福裏。因為亞當雖然生活在一個令人喜愛的樂園裏,他還無法接近更直接的、天上的、神的榮耀完全的彰顯。這是因為他屬地的而不是屬天的地位,同時也是因為雖然神在伊甸園裏與他同行,但是伊甸園裏的光並不是神的榮耀的光。只有當天與地合在一起時,才會在新耶路撒冷看到神的榮耀之光(啟廿二1-5)。

總之,神在約中應許亞當,如果他順服,就會脫離他可變的、在神面前的正確地位(這個地位可以使他接近神在地上啟示的榮耀),他也會得到一個不會變的、在神面前的正確地位(這個地位可以使他接近神在天上、同時在地上所啟示的完全的榮耀)。換句話說,神應許如果亞當完全順服約中的命令,他就會得到神的接納,永遠享受祂天上的榮耀(從此之後,他會稱此榮耀為「永生」,或簡單說,「生命」)。這就是為什麼此約會被稱為「行為」之約——因為神賜永生的基礎,是亞當的順從(譯按:順服律法的行為)。

c. 亞當與全人類的聖約關係

這個約是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和亞當所立的,但這不僅僅是和亞當所立的。這是因為神使亞當作為他所有後裔的代表元首,因此,他所作的,也會被歸算、或轉移到他所有的後裔身上。如此,在伊甸園裏,接受考驗就不僅僅是亞當,而是全人類都接受考驗;不只是亞當的命運取決於他的順服或不順服,我們的命運亦然。和亞當一樣,我們也藉著此約,要麼得著生命,要麼得著死亡——不是靠我們個人的行為,而是透過亞當——我們的代表——的行動。

這就是行為之約。我已經為那些靠著明白事物的全貌來認識真理的人(像我一樣),嘗試做了詳盡的解釋。對那些只想靠簡短敘述的人,再沒有比《威敏思特信仰告白》說得更好的了:「神與人所立的第一個約是行為之約。在此約中,神應許把生命賜給亞當,再由他傳給他的後代,條件是完全、而且是在個人層面的順服(perfect and personal obedience)。」(第七章,第2條)

二、行為之約的證據:詳細的查考

在認識了所謂的「行為之約」的本質之後,我們可以開始查驗聖經的資料,來證明這種理解是正確的:神在亞當裏與全人類建立關係。把以下的元素放在一起,可以證明行為之約是存在的,即:神 (1) 與亞當立了一個約,(2) 亞當要作為他所有後裔的盟約代表,在此約中,(3) 亞當要在考驗期(試驗期)中接受考驗,(4) 這段考驗期是一段有限的時期,祂應許:(5) 不順服的懲罰是永恆的刑罰,(6) 而順服的獎賞則是永生。接下來,我們會審查這些元素。

1. 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

至少有三項理由相信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

a. 何西阿書6:7

b. 聖約的基本元素都在

c. 亞當與基督的平行對應證明亞當是在一個約中(羅五12-19;林前十五22, 45-49)

  1. 何西阿書7

首先,何西阿書7這樣教導。論及以色列,神宣告:「他們卻如亞當背約,在境內向我行事詭詐。」正如古德恩(Wayne Grudem)的注解,「這段經文將亞當視為在一個聖約關係中,然後他在伊甸園裏悖逆了。」[注2]

有些人反對這個說法,認為這句經文應該被翻譯為「他們卻『在亞當(城)』背約」(例如,新譯本;英文RSV譯本),而不是「他們卻『如亞當』背約」。這似乎意味著這句經文不是說到第一個人與神的關係,而是說到有些人在亞當城背約了。亞當城大約位於耶利哥北方12哩之處,在約旦河旁(參約書亞記三16)。但是古德恩指出,即使RSV譯本也承認,「這是推測的修訂,希伯來原文實際上應該讀作『如亞當』(Heb. ke’adam)」。希伯來文的介係詞ke意思是「如」,而不是「在」(古德恩,516頁)。

其他人反對這個說法,認為「亞當」也可以譯為「人」,也就是說這節經文不是說到上帝與第一個人(他的名字是亞當)之間的約,而只是籠統地論及人類。不過,如同古德恩進一步指出的:「……[這個]說法沒有什麼意義:這句經文無法指出一個著名的約,是人類所悖逆的。此外,把以色列和人類(他們本來就是人類)來對比,說他們『如人類』一樣背了約,並沒有什麼幫助。這樣的句子幾乎意味著說以色列不是人類,而是其他種的生物」(古德恩,516頁)。古德恩也指出,完全相同的希伯來文表述也用在約伯記三十一章33節,NASB翻譯為「如亞當」,而上下文也清楚支持這個翻譯。這個平行句也指明「在亞當城」的翻譯是錯誤的,因為約伯記三十一章33節出現的句子,很清楚不可能指「在亞當城」(見上下文)。

最後,即使這節經文最好的翻譯是「他們『如人類』背約」,它仍然是神與亞當(以及在他裏面的全人類)之間存在一個約的堅實證據。因為除了創造之外,還有什麼事件是我們可以查考,說「這是有道理的,說上帝在此時刻與全人類設立了一個有條件的(即,可以違背的)約?」如同羅伯森(O. Palmer Robertson)所寫的,「除了神與挪亞所立的約之外,聖經沒有提到在[屬靈的或實體的]以色列之外,存在任何具體的約。而挪亞之約對具體的聖約責任缺乏足夠的強調,是何西阿可以有清楚的把握說人已經『破壞』了這個約。」(注3)

換句話說,何西阿書六章7節不是指聖經中明確提到的任何救贖的聖約,因為這些聖約都不具備何西阿提到的聖約的本質。此外,救贖歷史中沒有其他的事件讓何西阿有理由可以回顧,並指認它是神和全人類設立的一個有條件的聖約。那麼,何西阿所說的這個聖約究竟是在何時設立的呢?

唯一合理的時候是在「救贖成為必要之前」——也就是創造之時。救贖歷史中,不存在這樣一個時刻,讓何西阿有理由認為神與全人類立了一個有條件的聖約。但是何西阿回顧人類受造的事件時,就有十足的理由,看到在那個時刻,神會與全人類設立一個有條件的聖約。像創造這樣重大的事件,受造物和造物主之間立約,當然是一個適當的時刻。而既然亞當是在此時刻唯一受造的人,此約必然是「在亞當裏」與全人類所立的。

如果根據以下的事實,即聖經中主要的救贖事件都伴隨著聖約,這似乎就更為可能了。如果救贖是在一個聖約框架之下執行的,那麼,有可能創造也是——特別是我們在何西阿書六章7節看到,神與全人類之間存在一個有條件的聖約,這個約的設立無法套進救贖歷史的任何時間點。因此,最有可能的是,即使何西阿書六章7節最好的翻譯是「如人類」,它是論及『在創造時』,神與全人類所立的一個有條件的聖約。而既然亞當實際在創造時存在,這句經文強調的就是亞當是此約中全人類的代表(參羅五12以下)。因為沒有其他任何類似的狀況,神與人之間設立了一個有條件的聖約,可以適用於全人類。

(誠之按:在The Law is Not of Faith [P&R, 2009]這本書的170-209頁中,一位牧師Bryon G. Curtis旁徵博引地引用古代近東文獻、猶太傳統、教會教父,以及聖經的各種翻譯,並根據聖經整體的脈絡,證明何六7翻譯為「亞當背約」是合宜的,那是何西阿所作的一個「雙關語文字遊戲」,同時是指「在亞當城」)

  • 聖約中基本的元素都存在

其次,我們知道神與亞當設立了一個約,因為在亞當的受造和試驗的記載裏,聖約所有的元素都存在。查看聖經說到的各個聖約都表明,聖約是一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間,生與死的約定。約中有必須完成的「規定」(stipulations,或譯為條款),以及違背的懲罰。一言以蔽之,如果有立約的團體,有規定,有應許,而且有威脅,約就成立了。[注4]而如果我們查考創世記二~三章的記載,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元素都存在於神和亞當的關係裏面。因此,約的關係是存在的。

在創世記的背景中沒有稱這個關係是「約」,並不能作為一個重大的反駁。例如,在撒母耳記下第七章,神應許大衛說他的王國會治理以色列。雖然敘述神賜下此應許的經文沒有稱這個應許為約,但是我們從詩篇八十九3、19-37,以及撒下二十三5知道,這事實上是一個約。同樣地,既然約的基本原則在創世記的記載裏都已經存在,我們就應該下此結論說神與亞當立了一個約——即使「約」這個字沒有用在這段敘事裏。

c. 亞當與基督的平行對應說明亞當是在一個約中

第三,我們知道上帝與亞當立了一個約,因為如同羅伯森所說的,「新約把亞當和基督作為平行類比(羅五12-19;林前十五22,45-49)暗示,正如基督是新約的盟約(federal,字根是拉丁文foedus,意思是「約」covenant)代表,同樣,亞當在約的安排中,也是作為盟約的代表。[注5]

2. 神把亞當放在一個考驗期裏

說亞當在墮落前,是在一個考驗期(a probationary period)裏,有三個意思:首先,這是說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認(not confirmed)——它還「未成定局」。其次,它是說亞當正在接受考驗,而這個考驗與他的順服有關。第三,它的意思是這個考驗的結果(即亞當的順從或不順從)會決定並確保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standing)。如果我們能證明這三件事為真,那麼,我們就可以說亞當是在一個考驗期裏,因為這三件事是考驗期的意義所在。

a. 亞當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認

我們知道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還沒有得到確認,是因為亞當有可能墮落(capable of falling)。而我們知道亞當有可能墮落,單從一個事實就可以知道:他的確墮落了。如果他不可能墮落,他就不曾墮落!但是他有可能墮落的事實說明,他在神面前的狀態(status)是可變的(capable of changing)。換句話說,在伊甸園裏,亞當並沒有受到咒詛,但他也尚未在最高的狀態裏,即「永恆地被確認在上帝面前有正確的地位」,這是選民在基督裏的地位(羅8:30;約10:27-30)。他還沒有永生。[注6]

b. 神正在考驗亞當

我們知道上帝正在考驗亞當,有幾個理由。首先,因為上帝給了亞當一個命令,禁止他做一件在本質上不是錯誤的事(創三17)。從一棵樹上吃果子,在本質上並不是錯事。但是上帝吩咐亞當不可吃分辨善惡樹上的果子,因此這件事對亞當來說,就是錯的。這表明上帝是在考驗亞當。否則,上帝為什麼要給亞當這種命令?

正如慕理(John Murray)說的,不要吃樹上的果子這個命令,「是負面的,如此,它就與其他[創造]的律例不同。它的特徵和意圖都不在同一類,有其特殊性(創二17)。它只適用在亞當和夏娃身上,而且與伊甸園的特殊情況有關。」我們必須要問:「為什麼,或目的是什麼?」[注7] 在深入思考後,似乎最好的答案是神在考驗亞當。

第二,我們知道上帝在考驗亞當,因為經文很清楚說撒但在誘惑亞當不要順從神給他們的命令(創三1-14)。因為神掌管萬事(弗一11),祂是在容許這個誘惑發生。但這卻意味著上帝是讓亞當和夏娃面對一個處境,他們要做出順從或悖逆的決定。也就是說,祂讓他們接受一個順服的考驗。[注8]

第三,我們知道上帝在考驗亞當,因為死亡是不順從所附加的懲罰(創2:17)。換句話說,上帝給了亞當一個受咒詛或蒙祝福的機會——根據他要如何對待這棵樹。這就是我們說亞當在接受一個「考驗」的意思。

c. 這個考驗的結果會決定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

如果亞當在接受考驗(大多數神學家似乎都認為這是很清楚的),那麼,顯然接下來的問題是,他在神面前的地位就會被這個考驗的結果所決定。因為,正如我們剛才看到的,亞當正在接受考驗的這個事實,說明亞當對這棵樹所作的,會使另一件事深受影響。這件事就是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其證據就是亞當如果失敗,懲罰就是死亡(亦即,在神面前有錯誤的地位)這個事實。

換句話說,既然死亡(從與神的團契中被驅逐出去)是未通過考驗的懲罰,那麼,這個考驗的目的就是為了決定亞當在神面前的地位。[注9] 因為沒有通過這個考驗的結果,就是失去神的接納;而通過這個考驗的結果,至少就是繼續為神接納(我們在後面會看到,還不只如此)。

3. 神對不順服的刑罰是咒詛

很少有人會爭論這點,就是上帝吩咐亞當,不可吃分辨善惡樹上的果子,如果他吃了,他就會死:「耶和華 神吩咐他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6-17)因此,死亡是不順從盟約規定的結果。

在這裏,神所說的死亡必然包括永恆的咒詛,因為在羅馬書五章15-18節,保羅把亞當帶給世上的死亡理解為包括永恆的咒詛。例如,注意到保羅如何說到,「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15節),以及「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18節)。身體的死亡只是我們都會受的、更嚴重的永恆死亡的一幅圖畫。

創世記二章16-17節所說的不只是身體的死亡,在上下文中也可以得到證明。魏司堅觀察到,「死亡是與神隔離,因為罪帶來死亡,並使人被逐出園子。如果與神有交通就是生命,那麼,反過來說,與神隔離就是死亡。這樣,死亡有更深一層的、內在的涵義。第23節暗示了死亡和與神隔絕是相連的:『耶和華便打發他出伊甸園去,耕種他所出自之土。』『耕種他所出自之土』讓我們回想起第19節。換言之,被趕出園子(失去與神同在)意即被驅趕到死亡之境。死亡的根源在於被趕逐離開神。」(魏司堅,《聖經神學》,48頁。)

最後,我們從聖經啟示其他部分知道,所有的罪都配得永恆的懲罰。因此,亞當的罪的刑罰就是永恆的咒詛。

4. 神對完全順服的應許是永生

我們在上面提到過,從以下的經文我們會看得更清楚,聖經所說的永生,有兩個層面: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得到確認,以及享受祂天上的榮耀。在園子裏,亞當並不擁有這些,所以他沒有永生。但是行為之約給了他一個合理的可能性,如果他順服,就可以得到永生。不過,在查驗聖經的證據之前,有些澄清需要加以強調,以避免誤解。

首先,說亞當在園子裏沒有永生不是說他在原初受造的狀態,會受死亡的管轄。死亡是作為咒詛,在創世記三章19節被提出來的,因此,這不是亞當在墮落前天然的存在模式的一部分。所以,亞當原初在園子裏的存在狀態雖然不包括永生,但是也不包括死亡。然而,亞當藉著犯罪,能夠「成為」被罪所管轄。因此,在他墮落前的生命中,亞當是「不朽的」(不受死亡管制),但是卻帶著「可敗壞的不朽」(corruptible immortality)(這不朽是可以丟失的),而不是一種「永不敗壞的不朽」(不會丟失的不朽)。

第二,說神在行為之約中應許亞當,比起在原初的狀態,他會得到神的榮耀更大的祝福,不是說在墮落之前他不是活在樂園和榮耀中,只是單純地說他不是在一個完全榮耀的狀態——亦即,他的產業是地上的,還不是天上的。

第三,說亞當原初受造時,在神面前還未具備一個作實的(或譯為確認的)正確的地位,不是說亞當在原初受造時,在神面前沒有一個正確的地位,而是說,亞當受造,在神面前有正確的地位,但是他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還沒有得到永恆的保障。

a. 生命樹象徵對順服的獎賞:永生

「永生」在這個意義上,就是在神面前得到了確認的地位,以及擁有天上的榮耀,這是神給亞當的應許,條件是他要順從神的啟示。這有幾個因素。首先,生命樹的啟示是:若亞當成功地通過考驗期,神就會賜給他永生。上帝在創世記三章22節明確地說,如果亞當吃了生命樹的果子,他就會「永遠活著」。當然上帝不是說這棵樹的果子有什麼神秘特質,可以使人得到永生。不,似乎最佳的結論是這棵樹是把一些特定狀況下的永生,「以聖禮的方式傳遞給人」(the sacramental means for communicating the highest life)(魏司堅,《聖經神學》,37頁。)[注10]

這些特定狀況是怎樣的呢?根據「亞當是在一個接受考驗的時期」這個事實,死亡是不順服的懲罰,而吃了生命樹上的果子會使亞當「永遠活著」,這似乎是說如果亞當順服,神就會賜給他接近生命樹的管道——藉著這棵樹,吃了它果子的人就會「永遠活著」。

當我們明白亞當在考驗期並沒有吃生命樹的果子(創三22),這就變得更為明顯了——雖然聖經沒有記錄神禁止亞當吃這棵樹的果子。進一步說,如同魏司堅指出的,「人墮落之後,神說人到這個地步,還想要去摘生命樹的果子,是違背神的目的的。但人有這個想法,多少暗示了人已經知道它是為考驗完畢之後而設的一個特定的、生命的聖禮。」(魏司堅,37頁)

如此,似乎最好的結論是:「這棵樹是要保留到將來才使用的」(魏司堅,37頁),也就是說,在成功地完成考驗期之後。換句話說,既然亞當在考驗期當中沒有吃這樹上的果子,而在他墮落之後,他就失去接近這樹的管道,接近這棵樹(也就是永生)就是在他通過考驗期(完全的順服)時,神要賜給他的。

因此,我們看到亞當在考驗期當中,並不具備永生(因為他還沒有吃那「授予」此種生命的樹),而是在通過完全順服的過程時,神才會賜給他永生(因為那時他就得到接近生命樹的管道)。如此,生命樹表明亞當完全的順服會帶給他永生。

但我們如何知道這樹所授予的生命會包括我們所定義的永生的兩個層面——亦即,確認在神面前有正確的地位,並使人得到天上的榮耀?因為上帝說,吃生命樹的果子意味著人會「永遠活著」。這聽起來好像是說,這棵樹所象徵的獎賞只是在神面前的地位得到確認,而不是也同樣是天上榮耀的頭銜。那麼,我們怎麼能說這棵樹所象徵的不僅是在神面前正確地位的確認,也是天上榮耀的頭銜呢?

我的回答是:這是源自考驗期的本質與獎賞。如同特瑞金(Francis Turretin)所爭論的,「這條路的狀態和天然家園的狀態是不同的:那是競爭與試煉的場所,以及獎賞與代價的場所。地上的樂園是考驗的場所,在其中享受的生命,就是這條路的狀態。因此,另一個場所要被指定為居住的場所,在那裏,有應許的獎賞(此獎賞不外乎是天堂)……我忽略了這個論證,即如果亞當在順服中堅忍到底,他和他所有的後裔,就不可能永遠地留在地上。」[註11]

b. 死亡的威脅暗示生命的獎賞

第二,對不順服的死亡威脅暗示順服的生命應許。如伯克富所說的,「當主耶和華說,『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祂的說法清楚暗示,如果亞當克制自己不去吃,他就不會死,而是被提升到死亡的可能之上。」

此外,伯克富繼續說,「其中所暗示的應許不可能只是說,在順服的情況下,神會允許亞當以平常的方式活下去,即繼續普通的自然生活,因為藉著受造,亞當過的本來就是這種生活,因此,不能將它作為順服的獎賞。所暗示的應許顯然是高舉到永恆的福分和榮耀,其最高發展的那種生活。」[註12]

按照同樣的脈絡,特瑞金論證到,如果不順服的處罰是地獄,當然順服的應許就應該是天上的榮耀,不只是地上的生命,因為「難道神會喜悅加重處罰,減少獎賞;威脅要給屬靈的、永恆的,和陰間的懲罰[如同我們所看見的,他已經這樣作了],而只賜予地上的應許嗎?」(特瑞金,584頁)

如果我們用神的本質提醒自己——也就是比起懲罰惡人,祂更願意賜福給人(哀三33;結卅三11),這些論證就變得更有說服力了。因此,如果上帝對不順服的威脅是永恆的懲罰,祂對順服就不只是獎賞,而是用一種遠超過祂會懲罰不順服的比例的方式來獎賞人。如同特瑞金的問題,「難道神會喜悅加重處罰,減少獎賞嗎?」(第一卷,584頁)因此,既然咒詛不只是包括對不義的確認,也包括「超越世界」的懲罰,同樣地,因為亞當的順服所要賜給他的永生,必然包括「超越世界」的美的榮耀,遠超過他在伊甸園所能接近的。而這幾乎是不言而喻的,就是既然對不順服的懲罰是永恆的,那麼,對順服的獎賞也會是永恆的。

c. 羅馬書10節對順服的應許是生命

第三,我們知道如果亞當順服的話,他就會得到永生,因為保羅在羅馬書七章10節教導說,神的誡命是要「叫人活」(result in life)。當律法碰到罪人時,它不具備這樣的功效,因為罪人不會遵行律法。但如果人能遵行律法,那麼,他就能得到生命——否則保羅不會說,這是叫人活是律法的目的(所以律法是有這種可能性的,因為如果不可能,它不會有這種企圖[註13])。

因此,若亞當遵行了神賜給他的律法,會發生什麼事呢?如果羅馬書七章10節是真的,似乎亞當就會得著生命。而既然他已經具備生命的某種形式,他所會得到的生命,應該是超過他在伊甸園所已經擁有的生命。也就是說,這段經文似乎是表明,亞當會得到我們先前所解釋的永生——不只是永遠地持續他在伊甸園所已經擁有的狀態。這從保羅一再使用「生命」這個詞來指我們所定義的永生(下面我們還會看到)的事實,就特別可以明顯看出來。

d. 加拉太書12節對完全順服的應許是生命

第四,我們知道擺在亞當面前的應許是,如果他順服,就會得到永生,因為保羅確認這點,說:「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加三12)在這節經文中,我希望指出兩件事:首先,這是給那些完全順服神的誡命(即神的律法)的人的應許;其次,所應許的是永生。

我們怎麼知道這是對完美順服的應許,而不是對信心的應許?其一,在這節經文的上下文中,保羅是把這個應許和對信心所作的應許加以對比。在11節中,保羅寫到,「義人必因信得生」。然後他立刻加上,「但律法原不本乎信」——藉此表明他是把律法和信心作為對比。這意味著順服律法和信心不是同一回事。此外,律法必然和信心不同,因為保羅以這樣的話來支持他「律法願不本乎信」的聲明。他說:「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 因此,在12節中的應許不是對信心的應許,而是其他。

這「其他」就是順服,是非常明顯的,其一,從這節經文的話就可以看到,「行這些事(本乎律法的義)的,就必因此(靠著這個義)活著」。這應許是給那些遵行神的律法的人。「律法」是對與錯的標準,我們有義務要遵守。我們從羅馬書十三章8節這樣的經文知道,上帝的律法呼召我們愛我們的鄰舍。雖然愛我們的鄰舍應該出自信心,但這是很明顯的,愛我們的鄰舍不是信心。但是呼召我們要愛我們的鄰舍——因此不只是呼召我們對神有普遍的信靠,而是要有信靠的果子(即:順服)。因此,行本乎律法的義,不單是指有信心,也意味著以對神的愛的信靠的心,來遵行神的律法。那麼,既然加拉太書三章11節所應許的生命是行本乎律法的義的人,那麼,這裏所應許的生命,就不只是對一般的信心,而是對順服所作的。

進一步詢問「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he who practices them shall live by them)中,「因此活著」的此(them)是指什麼,可以更進一步支持這點。跟隨緊鄰上下文一連串的思路,我們看到在第10節保羅是說到神的誡命,因為他是指「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因此他在下一節經文中說到,「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他心裏所想的,當然是同一個律法——聖潔的、公義的、良善的神的律法(而不是,例如說,對神的律法的律法主義式的曲解)。

在下一節經文(12節)中,保羅心中很清楚,這也是同一個律法。因為他在第11節已經告訴我們,「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即第10節的律法,而根據第10節,這律法會帶來咒詛,因為我們都會違背此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義人必因信得生』,他必然是說到同一個律法,因為在他說完這句話之後,馬上就說,『然而,律法原不本乎信』。」

這句話「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著」是為了支持保羅所說的「律法原不本乎信」。因此,最自然的方式是把「此」看作是指律法的誡命,這是當他說「律法原不本乎信」的「律法」的意思。既然我們已經看到在那句話中的「律法」是指神真正的道德律法,而不單是指違背律法,由此可以說這裏的應許是所有行律法的——意思是律法所說的一切(見第10節)——會因此活著。因為「行這些事[律法的誡命]的,必因此活著。」

但是在這節經文中,我們知道保羅說「活著」的意思,和信徒信靠基督所領受的是同一種生命,因為他是把律法的義和信心的義(11節)加以對比,兩者都擁有生命的應許。信心的義說:「義人必因信得生」(11節),而律法的義說:「行這些事[律法的誡命]的,必因此活著。」(12節)如此,從這段平行經文可以很明顯看出,兩者所指的是同一種生命。那麼,要知道12節應許給順服的義的(也就是在行為之約中所應許的),是哪一種生命,我們只要問11節所應許給信心的義的,是哪一種生命,就可以知道了。

而這問題並不難回答。很明顯的,在保羅的著作中,我們因信所領受的生命,包括在神面前永不動搖的正確地位,以及得到天上榮耀的權利。因為保羅教導神賜聖靈給信徒作為他們產業的憑據(弗一13),若說有任何信徒從來不會進入到他們的產業裏,是說不通的。同樣,保羅教導,所有被神稱義的,也會得榮耀(羅八30),這意思是說,所有領受生命的,都不會失去這個生命。換句話說,這就是說當我們被稱義時,我們在神面前就永遠有了正確的地位。

但這還不是全部。因為對所有的信徒來說,那確定和保證的命運是榮耀的福分。信徒所領受的永生也包括授予天上的榮耀(在末日時會完全得到),在以弗所書二章8節和歌羅西書三章1-4節的經文中也很明顯。

如此,信徒所領受的生命,就包括了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得到確認,並授予天上榮耀的某種保證。我們可以提出更多經文(在第三篇文章中我們會更仔細查考),但是我不認為這點會有很多人爭論。不是很多人會爭論說所應許給那些信靠基督的人的生命包括在神面前有正確的地位,更少人爭論說賜給信徒的永生包括天上的榮耀。因此,既然應許給那些在加拉太書三章12節裏完全順服律法的人的「生命」,與應許給相信的人的生命是同一種生命,我們可以說所應許給那些遵行律法的人的生命,包括了在神面前無可動搖的正確地位得到確認,以及天上榮耀的權利。

此外,既然得贖的人在這個世代所領受的,和在行為之約裏對完全順服所應許的,是同一種永生,我們也可以靠單純地比較亞當在墮落前的狀態,和得贖者在天上的狀態,而明白亞當的順服會帶給他比他原來所有的、更高榮耀的狀態。因為亞當是生活在地上,而得贖者會生活在新天新地裏。上帝造了光,以便將光賜給在地上的亞當,但是在新天新地裏,太陽就不再需要了,因為神的榮耀會如此燦爛地顯明出來,以至於其他的光都是不必要的。如此,亞當會得到這樣的權利,可以領受比起他原來的狀態的更大祝福,因為在這個時代領受同一種生命的信徒,領受的是比亞當所原來有的生命更大祝福的生命。

總之,我們明白加拉太書三章12節表明,永生是神對那些完全遵行神的命令的人的應許。但是現在所引發的問題是,這個應許如何支持神與亞當有一個行為之約?

加拉太書三章12節的應許表明神與亞當有一個行為之約,因為它顯明永生是對完全順服的應許,而亞當在墮落前,正是在這個地位中,他本來是可以完全順服神的。今天已經沒有人可以滿足這個條件了,因為我們都是有罪的,因此無法完全順從(這就是為什麼我們需要藉著信[三11],在基督外來的義的基礎上,尋求稱義的原因。我們尋求的不是我們自己本於律法的義[三12]。但是當亞當在伊甸園中的時候,他不是有罪的。因此,他本來是可以遵行神的律法命令他所當行的義。

根據記錄在加拉太書三章12節裏,神的律法對順服的應許,如果有人像亞當一樣,可以完全遵行所有神吩咐他的,會發生什麼事呢?神就會賜給他生命!因為「行本乎律法的義的人,就必靠著這個義活著。」[註14] 因此,加拉太書三章12節表明,亞當在完全順服的基礎上,擁有永生的應許。

e. 基督順服的結果表明亞當的順服會是怎樣的結果

第五,慕理(John Murray)精彩地論證到,既然基督完全順服為所有在祂裏面的人帶來生命,同樣地,亞當的順服也應該為所有在他裏面的人帶來生命。他寫到,思考基督的工作揭示了:「成功地完成順服對所有祂所代表的人,會帶來公義,稱義和生命(林前十五22)。所以,亞當在一段時間裏成功地完成順服,也會為他所代表的人確保永生。」(慕理,49頁)。此外,「因著亞當的悖逆,全人類都被確認為有罪,被定罪,要受死。當然這個確認的原則也當以類似的一致性,被用在亞當順服的情況下。」(49頁)

f. 考驗期的本質

第六,考驗期的本質表明,在亞當順服之時,他就會領受永生。當你通過了一個測驗,失敗的威脅還會留在你的頭腦裏嗎?當然不會,因為失敗的結果如果還擺在你的面前,你真的能說,你已經通過了這個測驗嗎?通過一個測驗的意思,就定義來說,就是你不是在接受測驗的狀態中,因此不會得到失敗的結果。

對亞當來說也是如此。他接受了一個順服的考驗。如此,如果他通過的測驗,墮入咒詛的可能還會留在他的頭腦裏嗎?不會!因為這樣就會與他通過了這個測驗的意思相反了。說亞當在通過了測驗之後仍然會犯罪,會失去他在神面前正確的地位,意思就是他永遠不會真正通過這個測驗,因為犯罪的可能而因此被定罪是這個測驗的一部分,也因此,不可能是他通過這個測驗之後的生命的一部分。

因此,亞當在順服時,會被確認為義的證據,是來自這個我們剛才所看到的事實,就是亞當是在一個考驗期當中,在這個考驗期裏,他得到神的接納正在受到考驗(創而17)。我們也在稍早看到,測驗的地點和獎賞的地點必然是不同的,而且神喜悅獎賞更甚於懲罰。因此,若亞當順服,他不只是可以得到在神面前正確地位的確認,他也可以得到進入天上神的榮耀的彰顯的管道。

那麼,這六件事證明了一個事實,就是亞當在一段時間中完美地順服神的命令,他就會被確認為義,並且得榮耀。神會賜永生給他,而這個生命是根據他的順服,因為這會是他通過考驗期的結果,而這個測驗是要靠順服來通過的。

5. 考驗期是一段有限的時期

考驗期是一段有限的時期是來自一個事實,即獎賞是應許,懲罰是威脅。如果不是有限的時期,就不會有對完全順服的永生的應許。因為如果考驗會無限期地持續,那麼,就不會有這樣的時候,亞當完成了——完全遵守了——神的命令,也因此,也不會有這樣的時候,他可以領受所應許的獎賞。

當亞當完全順服神的命令,不要吃那樹上的果子,那個時刻會在什麼時候到來?我認為當他拒絕撒但的誘惑,不去吃那樹上的果子時,那個時刻就會到來。因為如果人被吩咐不要去做「A」,而當他抵擋了去做「A」的誘惑,這個命令就是被遵守了,也因此,換句話說,就是他沒有去做「A」。

6. 亞當代表全人類

所有的人生來都帶著亞當的罪的罪名,並且因為亞當墮落的結果,帶著有罪的本質,這有個前提,就是在某種意義上,亞當在他的考驗期當中,是代表我們行事(即他是我們所有人的代表)。[註15]而如果亞當不順服的結果是我們所有人都被定罪,成為有罪,他順服的結果當然就是我們的公義和生命(如同我們看到慕理所論證的)。

因此,雖然行為之約是神與亞當所立的,我們可以說行為之約在三方面適用於所有的人。首先,它適用於所有的人是因為亞當在此約中代表所有的人。如果他順服,那麼他和他所有的後裔都會被稱義,因為他是我們代表的頭(羅五12以下)。第二,它適用於所有的人是因為此約本質的原則適用於任何會完成它的人——亦即,如果人完全順服,他就會得到永生(即,被稱義)。但是既然我們在亞當都犯了罪,並且在個人的層面繼續犯罪,我們就無法成全這個原則。相反地,行為之約適用於全人類,是因為所有的人都因為違背了行為之約,而在此刑罰之下——在亞當裏的死亡(羅五12,17-18)。

三、基督的工作如何作工

我們已經查考了行為之約的本質以及證據,接下來我們要查考行為之約對基督的工作的意義。與此同時,我們也會注意到否認行為之約對我們認識基督的工作所造成的一些問題。

1. 基督成全了行為之約

聖經告訴我們,亞當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羅五14),以及基督是「末後的亞當」(林前十五45)。這表明當基督來到地上,祂基本上是進入到上帝給亞當的同一類角色當中。亞當的處境和基督的處境,從救恩歷史來看是平行的對應。

這不只是從羅馬書和哥林多前書的兩節經文中而來的,也是羅馬書五章15-21節的整個框架。正如穆爾(Douglas Moo)對這段經文的注解:「亞當和基督之間的相似性在於他們各自的行動被認為對那些『屬於』他們的人具有決定性的意義。亞當和他的『後裔』,以及基督和他的『後裔』之間,這種『結構性』的相似性,是構成整個15-21節的基礎。」[註16]

這意味著既然亞當在行為之約下作為我們的代表(如我們已經在前面看到的),基督也是在行為之約下作為我們的代表。如果亞當在行為之約下,他的工作會決定所有在他裏面的人的命運(林前十五21-22),我們看到這的確如此,那麼,當然,「末後的亞當」—亞當所象徵的——也是在行為之約下,所以祂的工作會決定那些在祂裏面的人的命運。因為亞當對我們全部的意義是他是我們在行為之約下的代表;因此,末後的亞當,第一個亞當所象徵的,也必須是我們在行為之約下的代表——事實上,祂是那位不只是為我們成全了行為之約,也抹除了歸算給我們的亞當的背約。

基督是我們在行為之約下的代表,這個事實的意思是,此約的核心原則,同樣是基督工作的基礎。因此既然我們已經探索了行為之約,我們就可以回答這個問題:「基督的『工作』為什麼可以『作工(發揮功效)』拯救我們?」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也會看到為什麼否認行為之約,會使基督的工作成為虛空。

2. 基督的工作為何有效?

如同我們所見,行為之約的本質是上帝應許以永生來報答完全的順服。根據這點,如果一個人完美地順服上帝,會發生什麼事?他(和他所代表的所有的人)會得到永生!同樣,那些在神面前不具備完全的義的人,會發生什麼事?他不會得到永生——他要麼是在一個考驗期的狀態,和亞當在墮落之前一樣,要麼他是有罪的,因此要受咒詛。

如此,基督的工作就確保了我們的永生,因為它給了我們在神面前完全的義。既然根據神的應許,完美的義會確保永生,而基督已經為我們償付了罪的代價,並完美地順服上帝,好讓我們在祂裏面得到完美的義,基督的工作就確保了所有相信的人永恆救恩。那麼,基督的工作為什麼可以「作工」呢?它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成全了行為之約。

3. 基督的工作是必須的

我們現在可以簡短地查考否認行為之約的後果。首先,既然行為之約是基督的工作「作工」的理由,因此,如果我們否認行為之約,我們就會讓基督的工作失去任何拯救的價值。因為行為之約只是上帝應許要把永生賜給完美的義的體現。因此,若沒有行為之約,那麼基督所賜予我們的完美的義,就不能為我們得到永生。基督的工作就無法作工。

第二,我們會在第三部分看到,否認行為之約,會使聖經關於我們在被神稱義時,所領受的、歸算給我們的基督的義(林後五21),失去意義。因為若沒有行為之約,那麼,為什麼基督完美的順服(也就是義,參羅馬書五18以下)必須歸算給我們,好讓我們得以稱義?

最後,我們在接下來的篇幅中會看到,否認行為之約很容易會模糊聖經對信心和行為之間的區別。而如果此區別被解除了,那麼,我們罪人被稱義的基礎唯獨是靠基督的這個教義,也就完全失去了意義——也因此,唯獨歸榮耀給神也失去了意義。

如此,為了神的榮耀,我們必須堅持到底,繼續更深入地查考基督的工作,以及行為之約如何保護我們對祂的工作的認識。但是,首先,我們必須先處理一些反對意見、誤解和疑問。神是否命令人要賺取永生?為什麼上帝要求人完美的義,才賜給人永生?如果亞當必須以他的順服為基礎來尋求生命,為什麼聖經告訴我們不要以我們的順服為基礎來尋求永生?請接著看下一篇文章。

Related Articles

How the Work of Christ “Works” Part II: Clearing Confusion Over the Covenant of Works by Matt Perman

The Covenant of Works by Wayne Grudem

Do This and Live by John Hendryx

Is There More Than One Way to God? by John Hendryx

NOTES

1. Geerhardus Vos, Biblical Theology (Carlisle, PA: Banner of Truth, 1996 reprint), p. 22. (中文版,天道,29頁)

2. Wayne Grudem,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Leicester, England: InterVarsity Press, 1994), p. 516.

3. O. Palmer Robertson, The Christ of the Covenants (Phillipsburg, NJ: P & R, 1980), 23.

4. See Robertson, chapter 1, for a mor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nature of a covenant.

5. Robert Reymond, A New Systematic Theology of the Christian Faith (Nashville, TN: Thomas Nelson Publishers, 1998), p. 430.

6. An important aspect of my understanding of eternal life is that it involves the guarantee of being forever right with God. There are some who dispute with this understanding of eternal life, arguing that eternal life can be lost. As I am defining the term, however, an eternal life which can be lost is not, by definition, eternal life.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my view of eternal life comes from Scripture. I think it does because of the clear Scriptural witness to the fact that the eternal life believers receive will never be lost (Romans 8:30; John 10:26ff; 6:37ff; Ephesians 1:1-13). For those who do not accept this testimony of the Scriptures, we have the fact affirmed by almost all that once we make it to heaven we will never fall from grace. Thus, our life in heaven involves a guarantee of eternal fellowship with God. And that is what I mean by eternal life. Consequently, Adam clearly did not have eternal life in this sense in his probation because he did fall from God’s favor. Later I will argue that the kind of eternal life promised to perfect obedience is the same kind of eternal life that is promised to faith in Christ—and that, therefore, if Adam had obeyed in the covenant he would have been granted (and all in him) eternal life that can never be lost (the same kind believers have on earth and in heaven).

7. John Murray, “The Adamic Administration,” in The Collected Writings of John Murray vol. 2 (Carlisle, PA: Banner of Truth, 1996 reprint), p. 48.

8. Vos makes some interesting observations demonstrating that Satan was behind the serpent. Most convincing is his observation that “Paul in Rom. 16:20 understands of Satan what in the curse [of Genesis 3:14] is made the serpent’s punishment, viz., his being bruised under foot” (Vos, 34).

9. I use “determine” here to mean basis and not ultimate cause. For I do not mean that Adam was ultimately the one in charge of his destiny. God is in control of all things, and so was in control of the destiny of Adam. But the destiny that God had appointed for Adam was to be given on the basis of whether Adam fulfilled the test or not. Of course God is the one who was in charge of whether Adam would fulfill the test or not. But it was nonetheless on the basis of Adam’s God-given obedience or God-permitted disobedience that his destiny would be given him. It is in that sense that Adam’s actions would “determine” his destiny and that of all belonging to him.

10. Turretin writes, “when God expelled man from paradise ‘lest man put forth his hand, and take also of the tree of life, and eat, and live for ever’ (Gen. 3:22), it cannot thence be rightly inferred that there was a physical power in this tree of so great efficacy that it could (its fruit having been once tasted) rescue even sinful man from mortality. These words denote only the cause of his ejection from paradise on account of sin (by which, as by his own fault, he had cut himself off from that life, which was the thing signified). Thus he ought no longer to have any right to its sacrament. God speaks not with reference to the thing itself or its event (as if that tree would actually preserve his life even after sin), but in relation to the preposterous opinion of Adam who could think this, not understanding the true reason of the name that he might not, therefore, endeavor (though vainly) to render void the threatening of God, he is expelled from paradise” (Turretin, 581, see below for bibliographical info.).

11. Francis Turretin, Institutes of Elenctic Theology Volume I (Phillipsburg, NJ: P & R Publishing, 1994 edition), translated by George Musgrave Giger and edited by James T. Dennison, Jr., pp. 584-585.

12. Louis Berkhof, Systematic Theology (Carlisle, PA: The Banner of Truth Trust, 1998 reprint), p. 216.

13. It is important to distinguish between two kinds of impossibility. One is a natural impossibility, another a moral. When I say that the intent of the law cannot be something that is impossible, I am speaking of a natural possibility and not a moral possibility. Briefly, the difference is that to say that the intent of the law is morally impossible to be fulfilled is to say that it can’t result in life simply because nobody wants to obey it. To say that the intent of the was naturally impossible would be to say that even if it were obeyed, its intention of brining life would not actually result in life. It would be irrational for God to give a law that intends something that is naturally impossible but not to give a law intending something that is morally possible.

For example, if God’s law intended to bring life to all who obeyed it but could not actually give life to anyone who obeyed it, its intention would be something that is naturally impossible. It would be naturally impossible because there is no logical way to fulfill the intention, even by meeting the condition. Thus, God would not give a law with such an intention because it would be absurd for a God given entity to have the purpose of doing something that could not logically happen even if the condition was met.

But if his law is intended to result in life upon the condition of obedience and would really grant such life if the condition were met, then the law is not intending something irrational even if no one obeys it because there is at least a logical way of achieving the law’s intention (namely, obedience). The fact that nobody wants to obey it does not change that.

14. For a mor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evidence for understanding Galatians 3:12 (and its parallel in Romans 10:5) to be speaking of the actual law of God, to be promising life on the basis of obedience to this law, and to be contrasting the way the law would justify and the way faith justifies, see my forthcoming article on Galatians 3:10-14).

15. For a biblical defense of the fact that Adam was our federal head, see my article “Born Guilty.”

16. Douglas Moo,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Grand Rapids, MI: Eerdmans, 1996), p. 334.

Leave a Reply

Fill in your details below or click an icon to log in:

WordPress.com Log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WordPress.com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Facebook photo

You are commenting using your Facebook account. Log Out /  Change )

Connecting to %s

%d bloggers like th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