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S Study 1~5 & HOSEA Study 1~7
阿摩司書(五課)、何西阿書(七課)
另參:先知書導論
引言
將這兩卷先知書串聯在一起,是基於這兩個先知,大約是在同時對北國以色列說預言。
阿摩司作先知要早幾年。他的工作發生於耶羅波安二世王朝的末期。他本人是猶大國民,而且當神選召他對北國以色列說預言時,他原是一個牧人(摩七14、15)。當時,這個國家在表面上很繁榮,但是各種惡事在全國各地盛行,而人民以為自己在耶和華的恩寵中很安全,對任何斥責都表示憤恨(摩五10)。他們並未體會到他們沒有按照神的心意敬拜祂,也沒有體會到他們的罪惡已使審判逐漸臨近。阿摩司感於神的威嚴與公義的異象,便公開指責這國的罪惡,和所獻上之虛假的敬拜,免得他們以為由於他們是耶和華的子民,就可以免受刑罰(摩三2)。
何西阿書的頭三章也是屬於耶羅波安朝代的末了那幾年,但其餘的各章則反映出耶羅波安死後,那個時期混亂的情況。何西阿是北國人,他飽嘗憂患。聖靈以一種獨特的方式,用何西阿自己的傷心史,使他看見神的心情,並將神因其百姓的忘恩與不忠而有的悲傷表明出來,而又絲毫未削弱祂聖潔的要求;這樣,何西阿就是將神在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身上彰顯的愛與聖潔,預備好了道路。不過,要瞭解何西阿的信息,就必須牢記以色列人已經採用了迦南人的許多宗教習慣,包括在崇拜中粗鄙的不道德的性行為。從這一點來看,在何西阿書中,「妓女」一詞,含有按字面和隱喻的意義。
綱要
【阿摩司書】
一1、2 序
一3~二16 對周圍列國所發的神諭,而以對猶大和以色列作結。
三~六 「一系列的講詞,其中三篇在原文都以『當聽』(三1、四1、五1)一詞開始,並以『所以』」一詞(三11、四12、五11、16——譯者按:在四、五章中,中文聖經均漏譯『所以』一詞),點出將臨的惡兆作結;其中兩篇在原文都以『禍哉』(五18、六1;譯者按:中譯作『……有禍了』)一詞開始。在這些講詞中,以色列人的惡行和臨近的刑罰都詳盡地宣佈出來。」(見Kirkpatrick所著,《先知書教義》The Doctrine of the Prophets,105頁)
七1~9 三個異象。
七10~17 阿摩司被逐出伯特利。
八1~九10 關於將來結局的另二個異象。
九11~15 最後的復興。
【何西阿書】
一~三 以何西阿個人的歷史,作為神與以色列人之關係的一種說明。
四~八 以色列國的罪及其敗壞。
九1~十一11 以色列國必然難逃大劫。
十一12~十三13 以色列人忘恩、不忠,該滅亡,然而耶和華依然眷顧祂的百姓。
十四 以色列國在受懲罰之後,終有一天會悔改,並且得到復興。
Study 1 Amos 1 & 2

研經題目:
1. 這些國家有什麼特殊的罪惡(一3~二3),而引致神的審判呢?我們從此可以瞭解到神恨惡哪些事情呢?
2. 猶大國與以色列國都受審判,因為他們沒有遵行神的律法——這是神審判他們所依據的標準,與所施於列國的不同。二4~16如何顯示出神的百姓在社會、經濟,和宗教各方面所犯的罪呢?在同樣的問題上,我們又有什麼虧欠呢?
注:
1. 一3。打糧食的鐵器,指笨重的打穀機,被用來作為折磨基列居民的工具。
2. 二1。侮辱死人,被認為是特別邪惡的。
3. 二8。比較出廿二26。審判官需索不義的罰鍰,接受衣服和酒作為代金,然後他們在神廟裏祭獻的宴飲中,這些東西就有用處了。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1 標題。第1節交代了本書的作者、讀者和大體時間。阿摩司向以色列發預言時,正是王下14:23~15:7所記載的時期,即從耶羅波安二世登基(主前796年)到烏西雅王駕崩(主前739年)的那年,更具體的時間是大地震前二年。和阿摩司一樣,撒迦利亞提到了“猶大王烏西雅年間”的一次地震(亞14:5)。考古學家在夏瑣遺址第六層(相當於主前8世紀)發現了傾斜的城牆,可能與這次地震有關。然而,即使地震何時發生並不確定,但這句話仍然意義重大,因為它充分肯定了本書和其中信息的歷史真實性。提哥亞是在猶大伯利恒東南面的一座小鎮。牧人地位處於或接近當時社會的最底層,因此上帝揀選阿摩司去發預言,審判以色列富有、背道的領袖,是極具諷刺意味的。不過,這裏的“牧人”也可譯作“飼養羊群的牧民”,按照此譯法,阿摩司也可能是一個成功的生意人。
1:2~6:14 審判的神諭。阿摩司傳達上帝啟示的一系列信息,指出無論是以色列的鄰國(1:2~2:5)是以色列本身(2:6~6:14),都要承受自己行為的後果,無法逃避。
1:2~2:5 對以色列鄰國的審判。在當時的地中海東南岸,就是現在稱為巴勒斯坦的地方,除了以色列之外,還有七個小國。亞述向埃及逼近,這些國家全部處於危險之中。但阿摩司指出,它們將要遭遇的事並非來自亞述,而是來自創造全地的主,就是那位已經特別向以色列啟示祂自己的上帝。判定這些國家有罪是基於《聖經》的原則,即人要為自己所知道的事負責。因此,其他六個國家因殘暴野蠻的罪而受刑罰,猶大則因不遵守上帝聖約的教導(一般稱為《妥拉》)而被定罪。上帝對以色列周邊外邦國家的審判,與其他先知書中向各個非猶太國家宣告的審判相似(見1028頁表;參創19章)。由此可見,上帝在《聖經》中啟示的道德標準,不是只適用於猶太人,或者只為猶太人和新約時代的基督徒而設,所有人、所有國家和族群都有責任遵行上帝的道德標準,不管這些標準是以書面形式記錄的,或者僅僅存於人的內心和良知中的(另見羅1:18-32,2:14-15;摩2:1-3注)。
1:2 儘管北國以色列不承認耶路撒冷是唯一恰當的敬拜場所,但是上帝依然從那裏發聲審判全地。迦密,可能暗指上帝曾在那裏對戰巴力,那時上帝降火在迦密山頂,顯明唯有祂是真神上帝(王上18:36-39)。
1:3-5 亞蘭位於加利利海的北面和東面,在地區事務上既是以色列的重要盟友,也是對手。
1:3 三番四次地犯罪,這句話引出對周邊七國的審判,後來也用來引出對以色列的審判(2:6)。這是一種表達“整體、全部”的方式:“三”在希伯來原文中表示複數,增加到“四”,表示“大量、許多”的意思(見箴30:15、18、21)。打糧食的鐵器,要將穀粒與外皮分離,可以把所有穀物堆成一堆,然後讓牛拉著一個沉重的木錘碾壓穀堆。阿摩司說,亞蘭對待基列人就像對待一堆穀粒,視他們為無物,要把他們碾碎。基列在約旦河的東岸,是迦得支派居住的地方。亞蘭想要控制基列的部分原因是,向南直達紅海的通道,以及與示巴利潤豐厚的貿易往來,都要經過此地。
1:4 便哈達是哈薛的兒子,在主前8世紀初期作亞蘭王(見王下13:24)。火是對周邊七國的審判(見申4:24,9:3;賽29:6,30:27、30,33:14)。即便是最堅固的人造宮殿(原文直譯:堡壘),也難敵上帝的火(1:7、10、12、14,2:2、5)。
1:5 門閂,木制城門關閉以後,要插上一根厚重的木條,把門鎖緊。如果木條折斷,入侵的敵軍就可進入城裏。亞文平原……伯伊甸,是亞蘭的兩個地區。吉珥是亞蘭人的先祖所居之地(9:7),可能在美索不達米亞東北的某個地方。因此,亞蘭人將要被遣回最早的居住地,對於中間的這段歲月並沒有什麼可誇耀的。王下16:9記載,亞述人把大馬士革的居民擄到吉珥。
1:6-8 在這個審判神諭中,提到了非利士人五座大城中的四座(沒有提到迦特),這是因為非利士人從來都沒有一個固定的都城,統治權落在五城中的哪一家,取決於當時哪座城的首領最強。非利士位於地中海岸,在耶路撒冷的西南面。
1:6 他擄掠……給以東,這裏具體指哪一個事件並不確定,可能是預言主前586年耶路撒冷陷落,百姓被擄到巴比倫,那時以東積極協助巴比倫制伏猶大(見俄12-14節)。按這理解,這裏可能是說,非利士人和以東人在此事上同謀。但也可能是指在阿摩司時期,在猶太人和非利士人持續不斷的衝突中曾經發生的某個事件(參代下26:6-7)。眾民(《和修》“全體百姓”)大概不是指全國百姓,而是指一個完整的社群。
1:9-10 推羅是地中海岸的一座濱海大城,位於以色列的西北面,擁有優良的海港條件和易守難攻的海島要塞,在當時的東地中海貿易中佔據主導地位(見賽23章;結26~28章)。和非利士人一樣(1:6),推羅被控行事殘忍;但它更加邪惡,因為它忘記了弟兄的盟約。這“約”可能是指所羅門和希蘭所立的約(王上5:12),也可能指亞哈和西頓王謁巴力結盟的約,耶洗別因此成了亞哈的妻子(王上16:31)。
1:11-12 以東地位於死海南端,在猶大的南面和東南面。以東人是以掃的後代,始終對以色列人懷有敵意,雙方的不和至少可以追溯到以色列人從曠野去到摩押平原,還未過約旦河的時候(民20:14-21)。這裏對以東的審判是,他毫無憐憫,長久懷著忿怒。提幔和波斯拉都是以東的城邑。
1:13-15 亞捫人居住在約旦河東,北鄰亞蘭,南接摩押。他們先祖的地界沒有向西延伸到約旦河,但是他們想把境界向西延伸,取得基列,因此與居住在那裏的流便和迦得兩個以色列支派衝突不斷。亞捫人的罪是他們的進攻邪惡殘暴,甚至不憐憫孕婦。亞捫的都城拉巴(見申3:11),是今天的約旦安曼。
1:15 擄去,亞述每征服一個國家,就會擄走那國的領袖和精英,再把其他地方的百姓遷到那裏居住。這種做法既可以減少發生叛亂的機會,又可以使這個龐大帝國內的眾多民族均勻分佈在各地。
2:1-3 摩押是亞捫南面的鄰國,作者把摩押和亞捫相提並論,可能因為他們都是羅得的女兒從父親所生的後裔(創19:37-38)。事實上,摩押的罪不是攻擊以色列或猶大,而是攻擊它南面的鄰國以東,由此可見,這些審判不是根據種族,而是按照上帝普世的公義。
2:4-5 猶大和其他國家不同,它受審判不是因為對別人沒有憐憫,而是要按照一個更高的標準,即耶和華的訓誨,這是他們曾經發血誓要遵行的(出24:8)。
2:4 虛假的偶像的希伯來原文是“虛假”(見《和修》注),非常可能是指假神偶像(見賽44:20;耶16:19-20;哈2:18)。摩西律法的第一條律例,就是禁止百姓敬拜別神(20:3)。
2:6~6:14 上帝審判以色列。阿摩司在引言(2:6-16)中指出,以色列一點也不比鄰國好,甚至更應當受到譴責。接續引言的是四段長篇論述:3:1-15,4:1-13,5:1-17和5:18~6:14。前三段論述都以“當聽……的話”或“要聽……的哀歌”(3:1,4:1,5:1)開始,顯示當時以色列的光景是何等岌岌可危。第四段多次重複“有禍了”(5:18,6:1,6:4;在原文中,6:4也以“有禍……”開頭),表明這是國難當頭的最後挽歌。
2:6-16 開始宣告以色列受審判。行文至此,阿摩司的信息都得到聽眾熱烈的回應,這是很容易理解的。不但異教鄰國將受審判,就連兄弟兼對手的猶大國也將因為拜偶像而受罰。但在這裏,先知使用與前面完全一樣的話(“三番四次”;見1:3注)來控告以色列。值得注意的是,阿摩司並沒有控告百姓拜偶像,雖然這明顯是事實;相反,他譴責以色列人沒有履行社會公義。5:18-24指出,以色列人所有的宗教行為都已被罪嚴重敗壞,尤其是他們毫無憐憫、不公正地對待窮人和受壓迫的人。2:6-12是控罪,2:13-16宣佈審判結果。
2:6-7a 他們……賣了義人,可能指他們為了錢作假見證,也可能指他們因為一些很小的東西,例如一雙鞋,便將欠債的人賣作奴隸(參利25:39-43)。富裕的以色列人不但沒有按照律法的命令(出23:6-8)幫助謙卑人(《和修》“困苦人”),反倒欺壓他們(另見8:6)。
2:7b-8 父子,阿摩司在這裏似乎有意將亂倫罪(利18:6-18,22:30)和當廟妓的罪(申23:17-18)聯繫在一起。上帝要求百姓保持性方面的純潔,至少有兩個原因:首先,在(異性)婚姻上保持忠誠,表達了對創造主的專一忠誠;其次,異教企圖用性行為來操控神明賜下生育能力。人如果以為上帝與那些沒有誠信且可被人操控的異教偶像一樣,就是褻瀆祂的聖名,詆毀祂的屬性。人所當的衣服,指窮人為了借錢給放債人作抵押品的外衣。到了晚上,放債人要把外衣還給窮人,因為他可能再沒有其他遮蓋身體取暖之物了(出22:26)。從語境來看,酒可能是不公平的罰金(賽10:1-2)。
2:11-12 上帝不僅施恩拯救以色列,將迦南地賜給他們(9-10節),還在他們當中興起先知來警告他們,又興起拿細耳人,使他們在敬虔的榜樣面前感到羞愧(見耶35:1-19所記述的一個類似例子)。但是,以色列人非但沒有接受警告和自覺羞愧,還試圖禁止先知說預言,又想要引誘拿細耳人放棄原則(民6:3禁止拿細耳人喝酒)。
2:13 看哪,這句話標誌著結語開始。以色列會在路上被壓平,好像牲口被滿載的車壓過一樣。
2:14-15 沒有人能夠逃避將來的毀滅。快跑的無法逃離,有力的和剛勇的戰士在審判面前也站立不住。
答:1. 第一、二章記載先知宣告耶和華先審判圍繞猶大、以色列的六個國家的罪惡:亞蘭(1:3~5)、非利士(1:6~8)、推羅(1:9~10)、以東(1:11~12)、亞捫(1:13~15)、摩押(2:1~3)。亞蘭人碾壓其鄰國基列;非利士人非法販賣奴隸(擄掠眾民交給以東);推羅人不僅協助非利士販賣奴隸,更違背與以色列立的盟約;以東人拿刀追殺弟兄,毫無憐憫,非常殘酷;亞捫人以殘暴手段攻城掠地,連孕婦都不放過;摩押人將以東王的骸骨焚燒成灰(說明他們在戰爭中的殘暴)。這些國家主要的罪惡是好戰,兇惡殘暴。
2. 猶大的罪是“厭棄耶和華的訓誨,敬拜偶像;以色列也一樣,沒有履行社會公義,離棄耶和華的律法(6-8節列出七樣罪,說明罪惡的全面與深重)。以色列人在法庭上作假見證,賣“義人”為奴;或為了蠅頭小利,賣窮人為奴;富人仗勢欺壓踐踏窮人,阻礙謙卑人的道路(把困苦人應有的權益奪去;見新譯本);與廟妓行淫,褻瀆耶和華的聖名;用不義之財縱慾享樂。我們的社會也在同樣意義上,虧欠了上帝的律法,沒有履行社會公義,公平審判,欺壓窮人,敬拜偶像,因此在上帝面前同樣站立不住,要遭受上帝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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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1 阿摩司书 1 & 2 (1.7.2)
对以色列邻国的审判。开始宣告以色列受审判。
1、这些国家有什么特殊的罪恶(1:3-2:3),而引致神的审判呢?我们从此可以了解到神恨恶哪些事情呢?
这些国家有的特殊的罪恶:三番四次的犯罪,而引致神的审判;
神恨恶:屡屡犯罪不悔改;不怜悯人,不敬畏神。
2、犹大国与以色列国都受审判,因为他们没有遵行神的律法——这是神审判他们所依据的标准,与所施于列国的不同。2:4-16如何显示出神的百姓在社会、经济,和宗教各方面所犯的罪呢?在同样的问题上,我们又有什么亏欠呢?
社会:失去公义;
经济:践踏穷人;
宗教:不遵守宗教上的法规。
我们的亏欠: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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