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 Galatians 2 (1.8.23)

研經題目:
1. 1~10節。保羅為什麼認為他上耶路撒冷之行具有重大意義呢?有些什麼問題瀕於危險,又有些什麼事實得以證實呢?
2. 11~21節。保羅當面抵擋彼得的動機是什麼?他怎樣證明自己所採取的立場是正確的呢?試用你自己的話說明16和20節所表明的真理。
3. 我們從這一章中,關於那些支配基督徒團契,教會合一,和教牧合作所應遵守的原則,可以學到什麼教訓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10 耶路撒冷使徒承認保羅所傳的福音。保羅不是單純講述他過去的經歷,所有這一切都與加拉太信徒息息相關,因為他們受到有違使徒共識的思想影響。
2:1 過了十四年,這次探訪究竟是在1:18 提到的三年之後又過了4年,還是從保羅歸主那時候開始算起,也包括那三年,尚有爭議。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就是說這次探訪是在主後47年,大概就是徒11:29-30記載的那次探訪,而不是徒15章記載的去耶路撒冷參加會議的那次探訪(見徒 11:27-30 注)。帶著提多同去,提多是外邦人,有些人認為保羅這樣做是要挑戰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雖然 沒有必要這樣解讀,但正如2:3顯示的那樣,提多的確是一塊 “試金石” 。
2:2 那有名望之人大概包括雅各、彼得和約翰(見9節)。徒然,保羅不是真的以為他確實傳了假福音,而是認為如果他的工作使教會分裂,使外邦人和猶太人各成一派的話,那麼他的事奉就是徒勞了。
2:3-4 眾使徒(至少保羅、雅各、彼得和約翰)有一個共識,就是提多不必受割禮;這也意味著所有外邦人都不必受割禮。但有一群假弟兄仍然不同意。在保羅看來,強迫外邦基督徒行割禮就是叫人作奴僕,叫人背叛基督所賜的自由。關於割禮,見徒15:1-35;2:25-29,4:9-16;加 5:2-12,6:12-15。耶路撒冷教會中有這些 “假弟兄” ,表明當時有一些不信主的人混進教會,企圖危害教會。
2:5 保羅怎樣回應假弟兄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因為如果他妥協了,那麼像加拉太人這樣的外邦信徒就無法得到真正的福音了。
2:6 有名望的,見 2:2 注。
2:7-8 保羅身為使徒,他的地位完全不在彼得之下。兩人只是分工不同:保羅受差遣向未受割禮的人(外邦人)傳福音;彼得受差遣向受割禮的人(猶太人)傳福音。保羅希望加拉太人知道,他的使徒身份同彼得一樣真實,因此他們不應感到自己不如別的信徒群體。
2:9 教會是上帝的殿(如:弗2:21),有些人因此認為彼得、雅各、約翰是這殿的柱石。這些 “柱石” 向保羅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禮,意義十分重大,既表明他們認可保羅所傳的福音信息,以及他向外邦人所做的傳道事工;也顯示他們認同保羅與耶路撒冷其他使徒的地位相等,確認保羅的使徒身份。保羅和耶路撒冷所傳的福音信息完全一致,雙方都無須改變自己所傳的信息。
2:10 第7-9節表明,彼得和保羅在傳福音的事工上分工合作:彼得向猶太人傳福音,保羅向外邦人傳福音;但他們的事奉也有重疊之處:保羅為窮人募捐,這些 “窮人” 大概主要指耶路撒冷的貧窮猶太基督徒。保羅在賙濟他們的工作上確實功不可沒(見羅15:25-26;林前16:1-3;林後8~9章)。保羅對窮人的關注符合整本《聖經》的一貫原則:在每個世代中,基督徒在傳福音使人靈魂得救的同時,也要滿足人身體上的需要,就如耶穌在傳道事奉中為人治病趕鬼一樣。
2:11-21 保羅責備彼得,以持守福音真理。保羅曾說他不是要討好人(1:10),這裏記載他當面責備得就是一個證明。雖然從經文本身,我們無法清楚知道保羅在哪一節結束他對彼得的講話,又在哪一節開始直接向加拉太人講論,但2:15-16 ( “我們這生來的猶太人”)肯定是對彼得說的。
2:11-12 安提阿是保羅多年來的傳道事工基地,保羅在那裏與彼得發生衝突。彼得原本和猶太基督徒及外邦基督徒一同吃飯,但他後來退去與外邦人隔開了(《和修》“退出,跟外邦人疏遠了”),只和猶太基督徒一同吃飯。解經家對這段經文有不同的解釋。有些解經家認為,那些從雅各那裏來的人,很可能是受耶路撒冷教會的使徒雅各差來的,他們鼓勵猶太基督徒和外邦人分開吃飯,遵行律法中的飲食條例。彼得決定遵從這種做法,但也許他沒有意識到,他的這種行為會使外邦基督徒感到,除非他們遵行猶太教的禮儀律法(就如關於飲食[12-14節]、割禮[3節,5:2-12,6:12-15]、聖日和節期[4:10]的條例),否則他們就像教會中的次等公民。保羅看到彼得的行為威脅到唯獨因信稱義的福音,因為這暗示所有基督徒都必須 “隨猶太人行事” (2:14;《和修》“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才可以在上帝面前稱義。
2:12 和外邦人一同吃飯,意味著不遵行猶太人的飲食禁忌。奉割禮的人提倡,信徒要遵行摩西律法中的禮儀規條,或至少要遵行有關割禮、飲食和特殊日子的條例(見 2:11-12 注)。
2:13 身為有影響力的教會領袖,彼得不僅犯了裝假的罪, 還把其餘的猶太基督徒引入歧途,甚至連巴拿巴也被他誤導了。
2:14 在眾人面前,因為彼得當眾犯罪,給教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所以保羅當眾責備他(比較:對於在私下得罪了弟兄的信徒,耶穌要求採用不同的處理程序,以期問題能在私下得到妥善解決;參太18:15-20;雅 5:19-20)。勉強外邦人隨猶太人(《和修》“勉強外邦人按照猶太人的樣子生活”),彼得犯了裝假的罪(13節),因為他雖然樂意按照外邦人的方式生活,不遵守飲食的條例,但他要求和他一同吃飯的外邦基督徒遵守猶太人的飲食條例。這種要求直接損害了福音,因為這麼做是靠 “行律法” 稱義,而不是靠 “信耶穌基督” 稱義(見16節)。
2:15 外邦的罪人,指那些根本沒有嘗試遵從舊約律法,因此明顯沒有遵照律法生活的外邦人。
2:16 “稱義” 意為被上帝 “算為義” 或 “宣告為義” 。如果人沒有罪,並能完全滿足上帝所有完美的道德標準,那他們就能靠自己的善行稱義了,或被 “宣告為義” 了。但保羅說,這是任何外邦人甚至任何猶太人都不可能做到的(參羅1~2 章)。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保羅深刻領會基督關於因信稱義的教導,稱上帝為那 “稱罪人為義的上帝” (羅4:5)。保羅在第3章將會表明,其實這種教導早在《舊約》就有了(見加3:6-18)——雖然大部分第1世紀的猶太人並不這麼認為(例如:主前1世紀的猶太人著作《偽經.所羅門詩篇》9.5提到:“凡行義的人,就是在耶和華那裏積攢生命;凡作惡的人,就會使自己的靈魂滅亡”)。 “行律法” 不僅指守割禮、飲食條例和安息日,也指人試圖靠遵行道德律法在上帝面前稱義的各種努力。信耶穌基督,有些人認為這個短語在希臘原文中意為 “耶穌基督的信實” ,但 “信耶穌基督” 的可能性較大,因為 “信耶穌基督” 和下文的 “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 同義。既然稱義只有從信基督而來,那麼 “因信基督稱義” 就與靠人自己的善行稱義相對立了。連我們也信了基督耶穌,使我們因信基督稱義,暗示稱義是來自使人得救的信心。不因行律法稱義,表明人不能把任何努力或善行添加到信心之上作為稱義的依據。宗教改革時期,堅持 “唯獨因信稱義” 的新教徒經常引用這節經文,以反對天主教的教義;那時天主教會認為稱義就是信心加上善行,通過如“修和聖事”(penance,即告解,教友到神父面前告明自己所犯的罪,以求赦免,與天主修和)與彌撒(天主教最主要的禮儀之一,紀念和重演耶穌的最後晚餐)等 “蒙恩的途徑” 而得的。保羅明確地總結說: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參3:10-14;徒13:39;來10:1-14)。關於稱義,另見下經文注釋:羅4:25;腓3:9;雅2:21。
2:17 仍舊是罪人(《和修》“還被視為罪人”),保羅剛剛論述了外邦人怎樣被猶太人視為 “罪人” (15節)。當猶太基督徒和外邦人交往,傳統的猶太人就指控這些基督徒是 “罪人” 。保羅斷然否認這樣的指控。
2:18 我就證明自己是犯罪的人(《和修》“證明自己是違犯律法的人”),諷刺的是,最明顯的罪人不是活在律法之外的外邦人,而是活在律法之下的猶太人。如果保羅要重新引入律法的龐大體系,那他就只能證明自己是被定罪的了。
2:19 因律法,保羅所談論的不是他有意識地感到對律法不滿意,而是怎樣在不知不覺中被帶進上帝的計劃中,律法確實地對保羅過去的生活方式宣判了死刑。保羅已經向律法死了,意思是他不再活在試圖能遵行律法稱義的境地中,律法已經不再對他有任何鉗制作用了。保羅說,他向律法死了,為要叫我可以向上帝活著;就是說他已經擺脫了那無法負擔的重擔,不再試圖通過自己的努力去贏取上帝的接納,而是藉著在基督裏稱義獲得上帝的認可。在與上帝的這個新關係中,保羅發現了一種奇妙、嶄新的自由,讓他可以全心事奉上帝,為主而活,因此保羅總是尋求以討上帝喜悅的方式生活,而不是靠自己的行為稱義。
2:2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保羅在信靠基督之前的那個 “我” ,以及他一切的罪惡目標和驕傲,高抬自己的欲望,斷然到了終結——從前的保羅已經 “死了”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這不是說保羅不再有自己的個性(他的所有著作都顯示他的鮮明個性),而是說他自己的興趣和目標不再主導他的生命;現在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 他所做的一切都是由基督帶領和賜予力量。那麼作為一個已經 “被釘十字架” 的人,保羅又是如何得著力量繼續生活呢?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上帝的兒子而活,保羅的意思是,當他每時每刻信靠基督,基督就在他裏面做工,也通過他去做工,使他所做的一切都有屬靈的果效。祂是愛我,為我捨己,耶穌在十字架上擔當了世人的罪孽,成為每個信靠祂之人的贖罪祭( “祂……為我”),這表明十字架不是沒有感情的交易,而是表達了基督對每個人的愛。
2:21 保羅回到18節假設的情景,想像律法重新生效,成為他試圖獲得稱義的途徑。這樣,義若是藉著律法得的。基督的死就沒有意義了,因為人可以藉著遵行律法而得稱為義。但事實上,這是永遠無法做到的。因為人類的問題非常嚴重,無法靠遵行律法規條解決,只有通過上帝兒子代贖的死才能解決。因此,懷著謙卑、感恩之心接受上帝在福音中的恩,是得救的唯一途徑。
| 二1–10 保羅在14年後返回耶路撒冷,與提多和巴拿巴同行。這次返回耶路撒冷的經歷在使徒行傳十一章27–30節中有記載。此次訪問中,保羅向耶路撒冷教會的「柱石」——雅各、西庇太(彼得)和約翰(加二2,9)——宣講了他所傳的福音,他們接受了保羅及其信息。這種對不依賴遵守猶太律法行為的福音的肯定,體現在提多(第3節)——一位未受割禮的希臘人——無需接受割禮的事實上。保羅的對手教導說,外邦人必須成為猶太人,才能成為上帝的子民(第4節)。福音的自由與律法的奴役之間的對比,就成了加拉太書的主要主題(四1、7、22–26,31;五1、13)。 耶路撒冷的使徒們向保羅行了「右手相交之禮」(二9),不是為確立他的權威,而是為認可他在外邦人中事工所領受的恩典,正如彼得被委派向猶太人傳福音一樣(7–8節)。 二11–14 保羅進一步闡述了他與耶路撒冷使徒的獨立關係,講述了他曾責備彼得——教會的「柱石」之一(第9節)——的故事。當彼得來到安提阿時,他樂意與外邦人同桌吃飯,這與他此前在訪問哥尼流之前所領受的異象一致(徒十9–16),在異象中他被告知所有食物都是潔淨的(參可七14–19)。彼得隨後拒絕與外邦人同桌相交,這是對福音真理的一種默認但明確的否定(加二14),因為飲食律已得應驗,因此不再是基督徒團契相交的必要條件。彼得的冷落,迫使外邦人必須像猶太人一樣遵守飲食律(第14節),這與假教師強迫外邦人受割禮的行為(第3–4節)如出一轍。因此,保羅斥責彼得是假冒為善(第13節)。《新約》中後來關於保羅與彼得關係的記載(如林前一12;三22,九5,十五5;彼後三15)暗示彼得聽從了保羅的責備。 需注意,保羅在責備彼得(一位基督徒)時,引用福音為證。彼得的種族主義行徑,從根本來說並不是未能遵守某條具體規條,而是「與福音的真理不合」(加二14)。對保羅而言,福音不僅是基督徒傳給非基督徒的,也是基督徒自己每日所需的靈糧(參三3)。彼得顯然已經忘記了自己是因著恩典而稱義,反而試圖藉著人的稱許來「稱義」(參二15–16)——這正是保羅決意不去做的事(一10),而上帝在基督裏永恆的稱許之恩,正是拯救我們脫離這種依賴人的稱許的需要。 二15–21 因信稱義,不靠律法的行為,適用於猶太人,也適用於外邦人(15–16節)。保羅所說的稱義,是指在上帝審判台前,有罪之人被宣告無罪。由於基督在歷史中期的死亡與復活,基督徒不僅知道現今沒有來自上帝的定罪(羅八1),他們還可以仰望十字架,看到他們在歷史終結時的最終審判,已經在基督身上為他們完成了。人無法靠「行律法/本著律法的行為」[works of the law](加二16,三2、5、10;羅三20、28)稱義,並非指律法本身存在任何內在缺陷,因為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羅七12)。相反,這些工作是上帝聖潔的要求,而我們這些罪人無法充分滿足(參加三10–11)。問題不在於律法,而在於我們。 因著信,信徒藉著耶穌基督已成全的工作得以稱義。祂遵行了連那些領受律法的人都無法遵守的律法(二15–16);祂忠於天父,被釘十字架,然後復活,以救贖人脫離律法的咒詛(一4,三1,四4–5)。耶穌生在律法之下(四4),並完美地遵守了律法,祂為那些違背律法的人而死。信徒因信與基督聯合(二16、20)。因此,我們與祂同釘十字架,我們過去罪惡的身份與祂一同被釘在十字架上,同時祂以祂復活的生命內住在我們裏面(20節)。因此,我們因信與基督的死和生命聯合——因與祂的死聯合而脫離過去的罪,因與祂的生命聯合而得以自由地為祂而活。假教師們試圖用本於律法的行為[works of the law]來補充基督的死與復活(第21節),從而廢除了上帝在這聯合中恩典地賜予的愛。(GTB) |
1. 1~10節。保羅為什麼認為他上耶路撒冷之行具有重大意義呢?有些什麼問題瀕於危險,又有些什麼事實得以證實呢?
答:保羅認為此行具有重大意義,是因為他要向“那有名望之人”辯明他在外邦人中所傳的福音,以免他過去和現在所作的都變成白費功夫。因為如同他妥協了,要外邦人必須行割禮就會使外邦人無法得到真正的福音,即二16所要闡明的,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而是因信耶穌基督。這從他帶著“試金石”提多就可以看出來。
2. 11~21節。保羅當面抵擋彼得的動機是什麼?他怎樣證明自己所採取的立場是正確的呢?試用你自己的話說明16和20節所表明的真理。
答:保羅當面抵擋彼得的動機是因為彼得有可責之處,彼得“因怕奉割禮的人”,只和猶太人吃飯,不和外邦人吃飯,而且其他猶太人,甚至巴拿巴,也和他一同“裝假”。這是非常嚴重的指控,而且明顯“與福音的真理不合”。他因此闡明福音是因信基督稱義,不因行律法稱義。換句話說,我們不是因為完全遵行了律法,才得到上帝的接納,而是因為信靠耶穌基督的功勞、信靠祂的義所成就的救恩,上帝就將耶穌基督的義白白歸算給我們。
3. 我們從這一章中,關於那些支配基督徒團契,教會合一,和教牧合作所應遵守的原則,可以學到什麼教訓呢?
答:從這章,關於基督徒團契、教會合一可以學到:合一的基礎是福音真理,不是表面的和諧。如果教會裏有明顯違背福音真理的行為,我們應當憑愛心說真理,向犯錯的人當面指出來。在得罪人和得罪神之間,保羅選擇了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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