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0 Romans 5:12~21 (1.9.28)

研經題目:
1. (a) 亞當的墮落犯罪,和 (b) 基督的「順服」或「義行」,對人造成的後果是什麼?在哪些方面後者與前者相似,又在哪些方面是不相同的?在基督裏成為我們的好處的性質,我們應當怎樣看待?
2. 在這段經文中說到哪四種「作王」的事?其中兩種是所有的人都熟悉的慘痛經驗。其他兩種又是如何運作的?它們會帶來什麼益處呢?我們怎樣進入它們所帶來的喜悅中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2-21 因基督勝過亞當的罪而有的盼望。這個段落的主題仍然是信靠基督之人對將來的盼望。亞當把罪和死帶入世界,但相信基督的人卻充滿盼望,因基督扭轉了亞當犯罪所帶來的後果:基督為人捨命,使信祂的人得著義。從而確保他們得著永遠的榮耀。保羅比較了亞當一人的罪和基督一人的順服,表明保羅認為亞當是真實的歷史人物,而不是虛構的神話人物:也說明今天堅持亞當是真實的歷史人物的重要性(參林前15:22,45-49)。這些經文也表明,雖然是夏娃先吃禁果而犯罪(創3:6),但在人類中擔當領導角色的是亞當,不是夏娃,因為 “一人犯罪” 是指亞當犯罪,於是 “罪……入了世界”(5:12),也因此 “眾人都死了”(15節),並且 “死……作了王”(17節),“眾人成為罪人”(19節)。
5:12-21 死亡藉著亞當而來,生命藉著基督而來。這段經文的基礎是比較(“就如……照樣”)亞當和基督(第12、18、19、21節)。亞當和基督都是救贖歷史中的關鍵人物,他們的行為對他們所代表的所有人都有最終的意義。亞當的罪給所有的人帶來了死亡和定罪,而基督的順服則彌補了這一缺陷,給凡接受上帝恩賜的人帶來稱義和生命。(BTSB)
5:12 罪從一人入了世界,這個人就是亞當(14節:參創3:17-19;林前15:21-22;另參創5:3-5注)。死又是從罪來的,這和一般人的想法相反。一般人認為死是人生 “自然” 的一部分,但按照《聖經》的觀念,死從來不是自然的,而是那個最後的仇敵(林前15:26,15:54),基督再來時要最終和永遠地勝過死亡(啟21:4)。在這些經文中,死很可能同時指肉身的死和靈性的死(保羅常將這兩者連在一起)。解經家大都認為,於是意為 “就這樣”;眾人都犯了罪意為 “眾人都犯了亞當的罪”,因亞當代表他的所有後裔;就如基督的順服算為所有跟從祂的人的順服,因基督代表了他們(5:15-19)。另一種解釋是,眾人都各自犯了罪,因他們出生時靈性已經死亡。眾人希臘原文是anthropos,其複數形式既可指包括男女在內的人,也可單指男人,要根據上下文來確定它的意思。在這裏和18節譯為 “眾人”,是表明與基督這 “一人”(anthropos,單數)的關係。
眾人都犯了罪,這是何時以及如何發生的,素有爭論。乍看起來,保羅的意思是所有的人都會死,因為所有的人都在自己的身上犯了罪。但第18a、19a節中的平行段落強調了“一人”,即亞當 “一次過犯”的重要性。如果我們理解亞當的一次過犯導致所有的人都受制於罪的權勢,不可避免地導致他們自己犯罪,我們就可以調和這些強調。但也有可能保羅把亞當看作一個代表人物,他自己的罪同時也是所有人類的罪。舊約聖經假設關鍵人物的“團體”(corporate)意義(例如,亞干的罪也是以色列的罪[書7:1、11];也見希伯來書7:9-10)。(BTSB)
5:13-14 保羅沒有完成他在第12節開始的句子(第12節末尾的破折號表明了這個中斷)。他拋開他的主要論點來處理一個相關的問題。 他可能只是在強調死亡是普遍的:即使是生活在上帝賜下摩西律法之前的人也會面臨死亡。但保羅可能正在為第12節的“代表”解讀提供證據:即使是沒有直接違反誡命的人(就像亞當在伊甸園中所做的那樣,以及在上帝頒布律法後以色列人所做的那樣)也會遭受死刑,只有他們與亞當的罪有分,才能最終解釋這一點。(BTSB)
5:13 在摩西律法出現之前,罪就已經在世上了,但在律法時代之前,從某種意義上說,罪不算為罪。保羅不是說沒有律法人就沒有罪責,因為在2:12他已說過,沒有成文律法的人仍要受上帝的審判,如在洪水中滅亡的人(創6~9章)和在巴別塔事件中被審判的人(創11:9)。人仍然會死,表明他們是有罪的。這既是亞當犯罪的後果,可能也是因為在摩西律法頒佈之前,他們已干犯了自己良心裏面的普遍道德律。
5:14 死亡既然掌權,那些未曾活在律法以下的人仍要因他們的罪受審判。但他們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因為亞當違背了上帝特別啟示給他的誡命。亞當是基督的預像(希臘原文typos,模型,樣板),因為亞當和基督都是人類與上帝立約的代表,所以人不是 “在亞當裏”,就是 “在基督裏”(參林前15:22)。世人生下來都是在亞當裏,唯有那些重生的人是在基督裏。
5:14 預像。希臘文 typos,我們從中得到“預表論”這個詞。亞當是基督的“預表”,是“以後要來之人”。上帝以這樣一種方式規劃了救恩歷史,即《舊約》的事件、人物、地點預示了《新約》的事件、人物、地點。亞當代表全人類的方式指向基督代表信徒的方式。(BTSB)
5:15 接下來的五節經文中,保羅五次將亞當犯罪帶來的結果與基督的工作帶來的結果進行對比,表明兩者在上帝與他們代表的子民所立的聖約上,擔當了關鍵的角色。保羅在這裏清楚指出 “原罪”,就是所有人都因亞當的罪遺傳了罪性。保羅大概也表示,因著亞當的罪,所有人在上帝面前實際上都是有罪的。眾人(除基督以外的全人類)因亞當一人的罪都死了。死始於在靈性上與上帝隔絕,並以肉身的死亡告終。保羅以對比的方式強調,基督賜給屬祂的人的恩典是多麼豐盛。
5:16 保羅再次描述上帝在基督裏所賜令人驚歎的厚恩。亞當一人犯罪導致所有人都被定罪,但基督遏止了氾濫於世的罪惡洪流,使屬祂的人得以稱義。
5:17 為亞當一次的犯罪,死亡就在人類中掌權;但因為基督所做的工作,基督徒如今在生命中掌權。
5:18 作為人類的立約代表,亞當一次的過犯給所有人帶來定罪和罪咎,相應地,基督一次的義行(指祂的死,或包括祂的死在內的完全順服的一生),使所有屬祂的人得著義和生命。眾人,有些解經家根據這些經文主張普救論,認為人人都會得救。但根據這裏的上下文,保羅清楚表明只有接 “受”(17節)上帝恩典的人才屬於基督(另見1:16~5:11,那裏表示只有信主的人才能稱義)。照樣,表明保羅論述的焦點不是每個群體的人數,而是代表整個群體的元首傳給他們罪或義的方式。經文中的第一個 “眾人” 指所有在亞當裏的人(全人類);第二個 “眾人” 指所有信徒,就是所有 “在基督裏” 的人。關於 “眾人” 譯法,見5:12注。
5:19 因為亞當的悖逆,眾人成為(希臘原文Kathistēmi,“導致成為”)罪人。保羅從神學的角度回顧人類歷史。指出亞當是人類的代表,因此亞當一人犯罪,其實代表全人類都與他一同犯罪。照樣,上帝把亞當的罪看為是全人類的罪,也就宣告亞當的罪實際上是屬於所有人的。人生來便承襲了亞當犯罪的性情,因此人人都是罪人。
5:20 在保羅時期,猶太人的典型觀念是:上帝賜下律法是為了遏止人犯罪的衝動。猶太教中有這樣的箴言:“越誦讀《妥拉》,越有生命”(《米示拿·先賢集》2.7)。但保羅指出,律法是叫過犯顯多(《和修》“使得過犯增加”),他的意思大概是,人一旦有了來自上帝的成文律法,他們就不僅犯 “罪” 違背上帝在他們良心裏面所定的律法,還犯了其他更嚴重的和蓄意的 “過犯”(希臘原文paraptōma),像亞當第一次的 “過犯” 那樣,正犯了上帝清晰明確的命令(參羅4:15注)。因此,基督救贖的優越性體現在:恩典甚至比這些增多的過犯更顯多了(《和修》“越發豐盛”)。
1. (a) 亞當的墮落犯罪,和 (b) 基督的「順服」或「義行」,對人造成的後果是什麼?在哪些方面後者與前者相似,又在哪些方面是不相同的?在基督裏成為我們的好處的性質,我們應當怎樣看待?
答:亞當的犯罪墮落,叫死亡進入到世界裏,因亞當一人一次的過犯,全人類都被定罪,成為罪人。而基督一次的順服與義行,則使祂所代表的眾人可以被稱義得生命。基督和亞當相似之處是:他們都是某一群人的盟約元首,盟約元首的順服或悖逆都會應許到他所代表的在約裏面的人的命運。我們稱這個原則為“歸算”。基督不同於亞當的是,亞當悖逆,沒有通過盟約的考驗,使得在亞當裏的人被定罪。但基督卻成功地勝過試探,使得在基督裏的人可以稱義得生命。我們必須認識到,在基督裏的好處(稱義、生命)是上帝的洪恩白白賜下的,只能靠信心來獲取,不能靠自己的義行來掙得。
2. 在這段經文裏說到哪四種「作王」的事?其中兩種是所有的人都熟悉的慘痛經驗。其他兩種又是如何運作的?它們會帶來什麼益處呢?我們怎樣進入它們所帶來的喜悅中呢?
答:作王的有四樣:死(5:14)、罪(5:21)、恩典(5:21)、生命(5:17)。死和罪是所有的人都會共同經歷到的。而恩典和生命則是藉著基督的義而賜下的。我們必須藉著信靠上帝在基督裏所提供的救贖,才能得到這個在恩典之約裏歸算給我們的義,進入這個喜悅。
Like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