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2 Romans 6:15~7:6 (1.9.30)

研經題目:
到此為止,從保羅的論據可能引起兩個問題。第一:「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嗎?」第二:「怎樣才能不在律法之下呢?」第一個問題的答案在六15~23節,第二個問題的答案在七1~6節。
1. 在六15~23節,是把哪兩種主人加以對比呢?他們分別要求怎樣的服事,且各有什麼結果呢?從這些事情看來,我們是否可以仍在罪中,這個問題唯一可能的答案是什麼呢?
2. 在答覆第二個問題(「怎樣才能不在律法之下呢?」)時,保羅舉出婚約作為一個受律法約束,而後來得了自由的人的例證(1~3節),並將它應用在基督徒身上(4節)。在基督徒身上,他在律法下的舊地位藉著誰的死而被宣告結束呢?誰是那個新的丈夫?與舊的對照、看來,這新聯合的果效是什麼?參5、6節。
注:七4。當基督的身體死亡時,祂便進到了不受一切律法規條約束的生命境界,而我們既然與祂同死,我們也得以自由了。我們分享祂復活的生命,就能不再在律法的束縛下生活,而是在樂意順服的愛中生活了。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6:15-23 現在保羅從另一個角度討論第1節提出的問題:既然罪的權勢已被摧毀了(11節),犯罪的危險也小了,那麼基督徒可否繼續犯罪呢?
6:15-23 義的奴僕。保羅用了另一個類似於第1節的反問句,來加強他在第1-14節的教導。焦點從消極的一面(脫離罪的自由)轉移到積極的一面(上帝的奴僕)。(BTSB)
6:15 從舊約時代的律法之下得釋放,就暗示可以自由犯罪嗎?保羅堅決拒絕這樣的看法。
6:16 對基督徒而言,道德抉擇仍然很重要。向罪讓步會使人越來越順從罪,結果成為罪的奴僕。(關於古代奴隸制度的簡介,見林前7:21注。)基督徒犯罪會使他們偏離正路,生命不能圓滿地體驗與基督同在的滿足和喜樂(參加5:4注)。那些把自己完全獻給罪的人,結果就是死(以至於死),要面臨永遠的懲罰。
6:17-18 在人歸信基督的時候,上帝就已經更新了他們的心,所以他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如今他們的生命在成長,追求公義,照著上帝的話語生活。
6:17 罪的奴僕。正如他在整本羅馬書中所做的那樣,保羅稱“罪”(單數)為一種對人施加影響的權勢。人們所犯的許多罪是墮落人類心裏有罪衝動的統治權柄的症狀。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希臘文(τυπον διδαχης [form of doctrine];新譯本“教義規範”;ESV:standard of teaching)表明,福音在回應福音之人的心裏印上了一套新的標準。新的約的順服源於改變的心(見耶31:31-34;來8:9-12的應許)。(BTSB)
6:19 保羅承認,雖然以奴僕為例證不是很完美,但這例證是強調把自己完全獻給上帝而不是獻給罪的重要性。
6:20-21 人信主之前,完全被罪迷惑牢籠,而犯罪的最終結果就是死。這裏的死大概既指肉體的死,也指靈性的死。罪總是給人的生命帶來破壞性的後果。
6:22 基督徒有新的地位和新的結局。
6:23 那些把自己獻給罪的人將面臨肉體的死亡和永遠的死亡;基督徒則有永生的確據。工價表明罪的懲罰是人咎由自取。恩賜(原文直譯:免費的禮物)是人不配得的東西,這符合之前保羅所強調的:稱義是唯靠恩典(上帝所賜人不配得的恩典,見4:16注),唯獨因著信(信靠基督以稱義;見1:17,3:21~4:25)。
7:1-25 脫離律法的捆綁。保羅現在發展了不“在律法之下”的觀念(6:14、15),堅持認為信徒必須從摩西律法具有約束力的權柄中獲得自由,才能在基督裏享受新生命(1-6節)。這個教導(以及羅馬書中有關律法的其他教導)可能被解釋為貶低律法,因此保羅強調律法是 “聖潔、公義、良善”的(12節)。然而,罪卻利用上帝美好的律法帶來了死亡(第7-11節),這是一個驚人的發展,保羅在第13-25節作了進一步解釋。(BTSB)
7:1-6 恩典比律法優勝。律法沒有也不能勝過罪和死亡,因為律法說明何謂罪,甚至會助長人犯罪。但與基督同死的人已經脫離罪和律法的管轄了。
7:1-6 保羅詳述信徒與律法的關係。重點是,正如一般人的死改變了人與人之間在法律上的關係,在基督裏的死也改變了信徒在律法上的責任。律法帶來的刑罰就是死,但那些藉著與基督聯合而與祂同死的人,已承受了這個刑罰。律法已經令他們受了最重的刑責,沒有權柄再定他們的罪了。在2~3節,保羅用婚姻的例子來說明這個原則:當婚姻關係中的一方死去,婚姻的法則就不再適用,再婚也不是罪。同樣,信徒在基督裏死,就粉碎了叛逆和死亡的枷鎖,不再在肉身上受律法的捆綁約束,受亞當所受的咒詛(5:12~21)。信徒在基督的復活上與祂聯合,藉此復活、得著新生命,現在可以自由地歸屬基督(可以說,自由地與另一人結婚,3節),好使他們結果子給神(4節)。在亞當裏的生命,是「屬肉體」的生命(5節)。「肉體」一詞的原文是指叛逆的衝動和敗壞的心,律法不斷慫恿它們去犯罪。那種婚姻的結果就是「死」(5節)。但是在基督裏,亞當式的舊婚姻——即與律法的聯合——已不復存在;信徒不再「在律法之下」(6:14),而是「脫離」了它(6節)。藉著新的婚姻,即信徒與基督的聯合,他們進入受聖靈管轄的新生命,由聖靈賦予新的能力,來實踐神的聖潔律法。見詩119篇〈律法的三重功用〉一文。見《西敏宣言》6.5,24.5。(新譯本《聖經研修版》)
7:1-3 在本章中,律法指上帝在西奈山頒佈的摩西律法。明白律法的人包括猶太人和熟悉《舊約》的外邦人。第1節指出原則,律法的約束力只在人活著的時候才有效。2-3節將原則應用到婚姻關係上,婚約只在夫妻雙方都活著的時候才有效;若一方死亡,婚約就解除了,另一方再婚也不算違犯了關於姦淫的律法。
7:4 在4-6節,保羅把1-3節的原則和例子應用在讀者身上。2-3節的例子說到丈夫死了;這裏則說到信徒藉著基督的死向律法死了。雖然這個類比並不完全符合,但其應用是清晰的。
7:5 這裏的肉體代表舊人“亞當”,就是信徒悔改之前的生命。有別於當時的猶太教觀點(參5:20注),律法不能帶來生命,反而誘使人犯罪,並最終導致人死亡。雖然罪導致人死亡(參6:23),但人在基督裏面有生命(約14:6;約壹5:12;參箴1:19)。
7:6 但……現今,代表救贖歷史的新時代。如今基督徒脫離了摩西律法的約束,享有聖靈裏的新生命。
心靈的新樣(new way of the Spirit; ἐν καινοτητι πνευματος;《中文標準譯本》聖靈的新樣式)。儀文的舊樣(oldness of the letter;παλαιότητι γράμματος;律法條文的舊樣式)
誠之按:7:5-6可視為羅馬書7、8兩章的大綱。
1. 在六15~23節,是把哪兩種主人加以對比呢?他們分別要求怎樣的服事,且各有什麼結果呢?從這些事情看來,我們是否可以仍在罪中,這個問題唯一可能的答案是什麼呢?
答:這裏是對比罪和義這兩個主人。作罪的奴僕是把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6:19),結果就是死(6:16b、21、23)。而作義的奴僕,也就是作順從的奴僕——從心裏順從“道理的模範”,以及上帝的奴僕(6:22),結果是義(7:16)、成聖(7:19),並收穫永生(7:23)。
2. 在答覆第二個問題(「怎樣才能不在律法之下呢?」)時,保羅舉出婚約作為一個受律法約束,而後來得了自由的人的例證(1~3節),並將它應用在基督徒身上(4節)。在基督徒身上,他在律法下的舊地位藉著誰的死而被宣告結束呢?誰是那個新的丈夫?與舊的對照、看來,這新聯合的果效是什麼?參5、6節。
答:基督徒在律法下的舊地位是藉著基督的死,而被宣告結束的。基督就是我們新的丈夫。我們的舊丈夫是“律法”(7:2-3)的“儀文”(見7:6;letter,《中文標準譯本》條文)。保羅在這裏說,在我們屬肉體的時候(也就是還在亞當裏,在行為之約裏的時候),律法的條文無法賜給我們生命,反而會引動心中的惡慾(想要靠行律法稱義),結果是死亡(7:5)。而新的聯合,就是與基督的聯合,使律法的字句對我們來說就是死的(7:4)——“脫離”了律法“儀文”的約束(7:2-3、6),不在律法之下(6:14),其果效是可以按照“心靈的新樣”(new way of Spirit,《中文標準譯本》聖靈的新樣式),而不是按照律法條文來服事主(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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