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5 出埃及記21:1~32 (1.10.17)

EXODUS 21~40 Study 15~29

出埃及記 21~40 15

引言

雖然出埃及記的第二十章將這卷書分為明顯的兩部分,我們必須記著:這卷書的確是一卷。由前半卷的敘述,而引進了後半卷頒布的律法的記載,而且前後都有密切的聯繫。本大段開始時,以色列人是正在西乃山麓扎營。在此以前是他們所經歷的神對埃及人的審判,逾越節,過紅海,和曠野旅程的偉大經歷。「連一蹄」也未「留下」(出十26)。神拯救以色列民脫離束縛,將他們與埃及分開,使祂可以選召他們歸於自己,並將祂的旨意向他們顯明出來。照樣,神也是這樣把我們從罪和世界的束縛之中選召出來,用基督的寶血買贖我們,用祂的聖靈給我們施洗,並將我們分別出來歸於祂自己。以色列民在西乃山遇見了神。我們也遇見了祂,不但在律法的雷霆中,也在耶穌基督的面上。祂的目的是要我們成為聖潔,正如對於他們一樣。

這就表明這幾章聖經的關聯性是多麼重大。有許多景象不但是我們可以應用在我們自己身上之聖潔和聖潔生活的生動描寫,也是贖罪,而尤其是我們的救主救贖我們脫離罪的偉大原理與教義的生動描寫。

承上啟下的中間章

神的聲音在西乃山上宣告了十誡(出廿1~16)。百姓因為害怕,都遠遠逃避那山(出廿18,19),並請求摩西將神的吩咐傳給他們。因此摩西就上到山上去(廿21、22),廿一章的話是神在山上單獨對摩西說的話,並且吩咐他要將這些話傳達給百姓。

綱要

廿一1~廿三13    民法和刑法

廿三14~33          宗教方面的各種律例和應許。

廿四                    立約。

廿五~卅一           建造會幕的法則及崇拜的禮儀。

卅二~卅四           百姓的罪及其赦免。

卅五~四十           建造會幕。

□Study 15 Exodus 21:1~32  (1.10.17)

研經題目:

這一部分的律例是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特別是主僕之間的關係。上帝雖然寬容奴隸制度,卻用各種方法來緩和其嚴重性。

1. 關於人際間的律法,其基本原則有哪些?尤其是在2~6節中所期待的是主僕之間的哪一種關係呢?也比較申十五12~18;耶卅四12~17。

2. 哪幾種過犯會需要處以死刑呢?也參廿二18~20,卅一15。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比較可九43~48。

注:

2~11節。這些條例表明奴隸不是人的財產(廿一33~廿二15),並在主人和奴隸間應儘量求得公平。神要以色列人記得他們也曾經為奴,因此不可壓迫他人(利廿五35~46)。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1~23:33 約書。根據24:4,摩西在一份被稱為“約書”的文件中記錄了上帝所說的一切話(24:7)。這份文件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可能被保存在21:1~23:33中。它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是一長串涉及日常生活各個方面的法律(21:1~22:20)。下一部分由道德命令組成,強調了上帝期望其子民的模範行為,特別是對弱勢群體(22:21~23:9)。第三部分是關於守安息日和宗教節期的指示(23:10-19)。最後,上帝概述了祂將如何代表以色列人行事,使他們能夠佔據迦南地(23:20-33)。(NBC)

21:1~23:19 條例細則。這段經文包含基本指導原則,教導以色列人作為一個公正的社群應怎樣共同生活,同時也呼籲百姓過分別為聖的生活,榮耀上帝。具體的條例並非詳盡無遺,而是要確立一種生活方式,讓上帝的子民之間有公正和文明,人們可以自由地追求美德。

21:1 譯作典章的詞,也可以譯作 “裁決” 或 “判決”,即法官做出的決定,可用於調解以色列百姓之間的特定糾紛。

21:2-11 所有這些典章都涉及到以色列的奴僕,力圖對奴僕及其家人進出主人家進行公正的管理。以色列人要記住他們在埃及的生活,避免用同樣的方式互相欺壓(見利25:35-46)。雖然奴僕的社會狀況決定了他們能否恢復自由身,但百姓應該視奴僕為具有完整人格的人,而非純粹是私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財產損失的律例中,並沒有涉及奴僕的條例(見21:33~22:15)(參以下經文注釋:林前7:21;弗6:5;西3:22-25;門18-19節)。

21:2 以色列人的生活模式是六天工作,第七天休息,為上帝守安息日(20:8-11)。同樣地,奴僕服事主人六年後,第七年要給他自由;土地耕種六年後,第七年要休耕(見23:10-11;利25:1-6);到了禧年,即七個七年之後,百姓和土地都要休息(見利25:8-22)。以色列人的生活要反映上帝在創造萬物時所設定的模式(創2:1-3),使他們繼續信靠祂的供應。

21:5-6 人成為奴僕,最常見的原因是欠債。雇用窮困的人作奴僕可以被視為一種美德,因為這樣做可以保證那人有食物、住所和一些收入(創47:23-25)。好雇主所提供的保障可能會使一些奴僕選擇永久做奴僕。

21:7-11 在當時的社會,很多貧窮的家庭因為付不起一般婚禮的費用,父親就把女兒 “賣” 給富人做 “婢女”,就像悉帕和辟拉那樣做妾(創29:24、29)。來自貧困家庭的妾可能會受到剝削,這些律例旨在防止這種剝削,並非認同那種做法。

21:12-32 這些律例涉及人被他人傷害(12-27節)或被動物傷害(28-32節)的情況。

21:13 這裏提到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裏逃跑,指向上帝為保護過失殺人的人所預備的逃城(見民35:9-15)。犯事者可以留在城裏,直到他們的案件審訊完畢。

21:16 申24:7重複出現這項指示,表明以色列百姓不僅要公正地對待奴僕,還要在公正的情況下取得奴僕。

21:17 這個條例出現在有關死亡和身體傷害的誡命中,其位置編排,連同判處死刑的要求,突出了孝敬父母的命令(20:12;參可7:9-10)的重要。正如前面的指示所表明的那樣,以色列人建立對上帝的忠心,不是單單透過敬拜上帝,還要透過家庭生活(12:26,13:8;另參申4:9,6:7)。

21:20-21 對於奴僕被主人毒打(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的案例,這裏提供了一般的處理原則。有關奴僕婢女被打但沒有當場死亡,主人因那奴僕或婢女是用錢買的(《和修》“那是他的財產”)而不用受刑的指示,只是從主人的經濟角度來論述,並不是描述應該如何看待奴僕或婢女的身份,也不是指示要如何對待他們。這條律例的結尾重複說:“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22:21-24,23:6-9),表明上帝期望以色列人如何彼此相待,尤其是如何對待那些通常被壓迫或被忽視的人。

21:22-25 這些經文中有一些難解的地方,也可以有不同的翻譯。場景是有人打鬥,意外打中附近的孕婦,導致早產或者流產(墜胎;《和修》“胎兒掉了出來”,“胎兒” 一詞在希伯來原文中是複數,大概指不確定的數量,可以指一胞胎或者多胞胎)。到這裏為止,經文的意思很明確,但解經家對隨後的兩句:卻無別害……若有別害和照審判官所斷的,在希伯來原文中的含義有不同解釋。

按照傳統的觀點(《和》、《和修》),受傷 “害” 的是孕婦或是胎兒。根據損失的程度(胎兒死亡、胎兒受傷、母親受傷),造成損害的人要 “照審判官所斷的” 賠償受害人;斷案的根據很可能是 “以眼還眼” 的原則。正如在這之前和之後(26-32節)的律例所顯示的那樣,“以眼還眼” 並不是按字面意思執行的報仇法則,而是用來考量相應的懲罰或補償方法。這裏包括的含義是,導致胎兒死亡的懲罰原則,似乎應按照導致他人死亡(如:母親死亡)的相同原則處理。

對於這句話的另一種解釋是(22-23節可以譯為:“[22節]……甚至墜胎,如果清楚擔當這罪的是誰,那人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受罰,可以自己賠補。[23節]如果不清楚擔當這罪的是誰,你就要以命償命”),胎兒已經死了,問題是誰為胎兒的死和母親的傷受罰。在打鬥中,可能難以確定誰該對造成損害的一擊負責。如果能識別出責任者,那人就必須單獨按照孕婦丈夫的要求賠償人命的損失(參30節)。如果不能識別出責任者,那麼整個社群(“你”)就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一原則也適用於賠償那孕婦可能受的傷(按照上述 “以眼還眼” 的原則)。

無論按照哪種解釋,《舊約》對在母體內發育中的胎兒都賦予了人格(參詩51:5及注釋,71:5-6及注釋,139:13-16);但是律例也區分了故意殺人和過失殺人(見21:12-14、28-32)。無論如何,這條律例體現了《聖經》關注對生命的保護,包括未出生的胎兒。

21:23-25 在以色列,對於造成人命損失或使人受損害的事件,一般的賠償原則是: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打還打(另見利24:17-22;申19:21)。關於使人喪命的賠償原則,條例的基礎是: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見創9:6),而流血事件污穢了聖潔的上帝與祂的百姓共同居住的土地(見民35:30-34)。當今有不少學者認為,正如這條律例的上下文所清楚顯明的,應用這原則時,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按字面來理解,而是要考慮到不同的情況(見21:12-14、19、21、26-28、30)。在太5:38-42中,耶穌表明,這個原則原本只是為法官提供評估損害賠償的依據,從來都不是要將其應用於一般人際關係中(在一般人際關係中,忠實的信徒應儘量效法上帝的寬容)。

21:28-29 在牲畜牴人並導致人喪命的情況下,要用石頭打死的指示,又一次向以色列人說明,人的生命在上帝眼中是神聖的(見19:12-13)。

Study 15 出埃及記21:1~32 (1.10.17)》有2个想法

  1. 1. 關於人際間的律法,其基本原則有哪些?尤其是在2~6節中所期待的是主僕之間的哪一種關係呢?也比較申十五12~18;耶卅四12~17。
    答:關於律法所規定的如何對待人的基本原則框列在第二塊法版上,其總綱是愛鄰舌如己。背後的原則是:所有的人都是按上帝形象受造的,因此人人平等,必須給予尊重;人與人之間有聖約關係,必須彼此守約。對於主僕關係,摩西律法強調要保障希伯來奴僕的生存權(對外邦奴隸,參利25:44-46),要待他們如弟兄,因他們成為奴僕只是暫時被生活所迫,賣身為奴,第七年就必須還他自由。關於女奴僕,則保障她們的作為主人產業的權利:她們若被主人選為妾或妻子,就是主人產業的一部分;有特別的條例保護她們:a) 不可將他們賣給外邦人;b) 若她與主人兒子訂婚,主人就要待她如同女兒;c) 如果主人不給她食物、衣服、作妻子的權利,就要釋放她。這段經文另外規定了一些判處死刑的案例(12-17節),強調人的生命是神聖的;而當身體受到損傷時(18-32節),則重視人的生命權。23-25節的原則是同態報復法則(lex talionis),以防止報復過度。
    2. 哪幾種過犯會需要處以死刑呢?也參廿二18~20,卅一15。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比較可九43~48。
    答:21:12-17規定的需要處以死刑的案例包括:1) 打死人;2) 打父母;3) 拐賣人口;4) 咒罵父母;5) 放任牛隻牴人致死者(21:29)。這是為了強調人的生命來自上帝,是神聖的,所以律法規定不准殺害人,行各種強暴、擄掠之事。上帝特要藉著嚴厲的刑罰,限制人類的暴行。可9:43-48是以誇張的手法表達犯罪的嚴重性。上帝的國度是聖潔的,違反上帝國度的律法,後果十分嚴重,是對上帝的冒犯,使我們失去進入上帝國度的特權。因此我們不可輕忽任何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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