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5 哥林多前書 7 (1.11.5)

Study 5 1 Corinthians 7  (1.11.5)

研經題目:

保羅在這一章中是答覆有關婚姻的特殊問題。這些問題是哥林多教會在信上所提到的。鑒於拜偶像的哥林多人在道德方面的放縱和26~35節所論及的「艱難」等等,他的教訓是嚴厲的。他指明嫁娶和獨身是同樣可容許的,而每一個人都要找出神要他過的那一種身分的生活(參7節)。

1. 保羅為什麼守獨身呢?(7、8節)參25~35節。他的理由與我們今日有關聯嗎?

2. 在17~24節裏面,保羅是論及當日的基督徒在社會上的身分,這個比較廣泛的問題。在這幾節中,曾三次為基督徒定下了什麼準則呢?這準則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呢?

3. 請將保羅關於婚姻生活的實際教訓列舉出來(2~5、10~16節),並且與他在弗五22~33裏面更偏重於神學方面的論述作一比較。

注:

1. 14節。似乎有人怕歸信基督之後,繼續與不信的配偶保持夫妻關係,會使前者成了不聖潔。保羅說的適得其反。

2. 17~24節。在本段中所說的「蒙召」,不是指一個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和職責,而是指神藉著基督對罪人所作的呼召。

3. 26、28、29、31~35各節。現今這個世界短暫和艱難的性質,和婚姻生活所加多的憂慮,以及想專心殷勤服事主,這些都可能是自動願意守素安常的原因。

4. 36~38節。難解的一段經文。保羅也許是對一個年輕人關於他的未婚妻所作的勸告。但他可能是對一個父親或監護人關於受他監護的女兒或女子所作的勸告。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7:1~11:1 哥林多信徒來信提到的三件事。保羅現在轉而討論哥林多信徒來信中提到的一系列問題(7:1),以 “論到” 這個詞表示轉換話題(見7:1及注釋,7:25,8:1;這個詞也在後面的12:1和16:1、12中出現)。他首先談到婚姻、離異、守住身份的問題(7:1-24);然後論述在艱難的時期,未婚和喪偶的人應否結婚和再婚(7:25-40);最後論到吃祭偶像的食物(8:1-11)。

7:1~11:1 與生活方式有關的問題。本節涉及婚姻和守獨身(7:1-40),以及向偶像獻祭的食物和筵席(8:1~11:1)。(BTSB)

7:1-40 婚姻和守獨身。由於一些哥林多的基督徒主張禁欲,保羅談到了婚姻和守獨身。(BTSB)

7:1-24 結婚,離異和守住身份。保羅吩咐哥林多信徒要忠於婚姻,避免離婚,以及守住他們蒙召時的身份。

7:1-24  在哥林多前書5~6章中,保羅談到了他所收到的有關哥林多人的報告的問題。保羅現在轉向回答哥林多教會的問題。哥林多信徒寫信給他,談到教會群體中的幾個問題,包括婚姻(1節)、童身(25節)、獻給偶像的食物(8:1)、屬靈的恩賜(12:1),以及他為耶路撒冷基督徒所籌的錢(16:1)。保羅在信的其餘部分花了大部分時間來回答這些問題。(FSB)

7:1-16 關於婚姻生活。保羅談到婚姻中的性行為(1-7節),未婚者和寡婦的婚姻和獨身(8-9節),以及已婚基督徒的離婚(10-16節)。(BTSB)

7:1 論到,保羅在本書第一次使用這個詞,表示把話題從革來氏家的人告訴他的事(1:10-11),轉到哥林多信徒來信提到的事。這個詞在後面的章節中多次出現(見7:25,18:1,12:1,16:1、12),引出哥林多信徒來信提及的其他問題。男不近女倒好(希臘原文中沒有 “我說“ 這個短語),有哥林多信徒似乎接受了一個觀點,認為應該避免任何形式的(甚至在婚姻之內的)性關係。保羅在本章謹慎地駁斥了這種觀念(見7:2、5、9、10、28、36)。

7:2-5 丈夫……妻子,上帝為人類設立婚姻,兩性可以互相授受己身。婚姻內的性行為有助於促進夫妻關係,提升靈性(創2:24;弗5:31;另見林前6:17);還確實能幫助人減少性的試探,遠離性犯罪(見7:9)。

7:2 ,大概指房事(參5:1)。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肯定了一夫一妻制的美善,排除了多配偶制,因為多人 “共有” 一個丈夫,就不是 “各有” 自己的丈夫了。

7:4 保羅在此強調的相互關係,是在弗5:22-23和西3:18-19所描述的婚姻框架內的。

7:5 不可彼此虧負(《和修》“不可忽略對方的需求”),夫妻之間停止房事只應該是短期的安排,並且必須是雙方同意的。

7:6-7 准你們的(《和修》“出於容忍”),指在一段時間內禁戒房事(見5節),這是保羅允許的,但絕非命令。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結婚與守獨身各有益處,都應該被視為 “恩賜”。保羅樂於接受上帝給他的恩賜,使他能滿足於單身,因而能全心奉獻,專注主工(32-33、40節)。但保羅認識到,自己的情況不能作為規範,因為很多人都不具備獨身恩賜,見28、36節;太19:12。

* 誠之按:保羅曾否結婚的問題很有趣。 “為了被任命為拉比,律法要求候選人結婚;如果保羅是按立的,那麼他一定已經結婚了。” 拉比教導說,所有猶太人都應該結婚生子。早期教父們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冗長的辯論,尤其是鑑於保羅對婚姻有透徹的瞭解。如果保羅住在耶路撒冷時已婚,那麼當他歸信基督教時,他會與妻子分開嗎?他的妻子可能仍然信奉猶太教。但無論保羅的個人經歷如何,我們都知道他在寫哥林多前書時過著獨身生活。(NTC)

7:10-11 保羅現在轉而討論離婚。他要求基督徒順服主的命令(太5:32,19:9;可10:11-12;路16:18),妻子不可離開(希臘原文chōrizō;這個詞也見於太19:6)信主的丈夫,丈夫也不可離棄(希臘原文aphiēmi,直譯:送走,常指離婚)信主的妻子。羅馬法律允許丈夫或妻子不提理由就申請離婚。

7:12-13 ……說,不是主說,耶穌對於離婚的教導一直在教會中口耳相傳,這些教導是保羅知道的,後來收錄在福音書裏面(見7:10-11)。但保羅不清楚耶穌曾否論及夫妻中只有一方是基督徒的具體情況,因此保羅謹慎地區分福音書中耶穌的教導,與他自己認為這些教導在新情況中應當如何應用。保羅認為自己的教導不只是出於人的智慧,而是出於聖靈的默示,具有權威(40節;參14:37-38)。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信主的一方會不會因為和不信的人結婚並有了性關係而受到玷污呢?他們應該離婚嗎?保羅認為,如果信主的一方在離婚一事上有決定權的話,就不應該離婚;顯然信主的一方不會受到玷污。

7:14 成了聖潔……是聖潔的了,希臘原文分別是hagiazōhagios,這兩個詞也曾用來描述上帝將哥林多信徒從異教環境中分別為聖,成為祂的百姓(1:2,3:17,6:1、2、11)。在一個家庭中,夫妻中有一人信主,雖然不信主的一方和兒女不能因此得救(7:16),但他們能從信主的一方受到基督信仰的薰陶。因此保羅指出,當時機成熟,他們就會因著自己的信心得救,真正從其他不信的人和世界的邪惡中 “分別為聖”,這就是hagiazōhagios的基本含義。這樣,信主的家長在靈性和道德方面的正面影響,遠遠超過不信主家長的負面影響。

7:15 就由他離去吧!當信主的一方已經與不信主的配偶離異,保羅建議不要勉強複合,以免導致紛爭。不必拘束似乎暗示,如果不信主的一方執意要離去,信主的一方沒有責任挽回這樁婚姻(見1節)。現在解經家人都認為,這個短語也暗示信徒有自由依法離婚(如果尚未離婚)和自由再婚。耶穌關於離婚的教導,似乎也允許因伴侶不忠而離婚和再婚(見太5:31-32注,19:9注)。在《舊約》中,和睦從廣義來說指人的生活和處境 “一切安好”,也就是《舊約》中 “平安”(希伯來原文shalom)的概念(見約14:27注)。解經家大都認為,既然信主的一方經歷了雙重的痛苦:(1) 被不信主的配偶拋棄,一生空想與對方複合;(2) 一生無法再次享受婚姻的福氣,於是上帝就容許她(或他)從無盡的婚姻痛苦中解脫出來。也有些解經家認為,7:39強調離婚後絕不允許再婚。

7:16 怎麼知道,保羅可能想從這些反問中得到否定的回答,就是由於無法確知不信的配偶能否得救,因此信主的一方不必勉強與已經離異的配偶復合。

7:17-24 關於地位的改變。基督徒應該在主安排的特定情況下,自信地為主而活(第17、20、24節)。這有兩個目的:已婚的基督徒應該保持婚姻(1-16節),未婚的基督徒則應該保持未婚(25-40節)。保羅舉了幾個例子來說明這個原則。(BTSB)

7:17 上帝呼召處境各異的人,包括不同經濟狀況(奴僕或自由人)、家庭(離異或已婚)和宗教背景(受禮或未受割禮)的人歸向祂。上帝對不同處境的初信者往往有祂的旨意(見20、24節),這正是上帝所召各人的(希臘原文kaleō;把畢生事業作為上帝 “召” 的觀念就是源自這節經文)的用意。保羅把這個詞和分給(希臘原文merizō)結合使用,“分給” 也可譯作 “分派” 或 “分攤”。

7:18 割禮,雖然猶太人不是閃族中唯一對男性行割禮的民族,但希臘人、羅馬人和猶太人都認為,割禮是區別猶太人與其他民族的標記,見創17:10。不要廢制禮(《和修》“除去割禮的記號”,希臘原文epispaō,動詞),指恢復包皮的手術(希臘文epispasm),一種恢復受制禮前之外觀的方法。

7:19 在舊的約下,上帝吩咐祂百姓中的男性必須受割禮,作為他們與上帝立約的記號(創17:1-14);但在新的約下,上帝的百姓就不用遵守摩西律法中有關飲食的禁忌和受割禮的命令了(太15:11;可7:19;徒10:13,11:7),另見加6:15。即便如此,上帝的百姓仍要遵守其他一些誡命,比如孝敬父母(加6:2)。

7:21 作奴僕蒙召的,羅馬帝國的 “奴僕” 和 “奴隸”(希臘原文doulos;見《讀者指南》“專用詞彙的翻譯” 部分)制度,與17-19世紀北美的奴隸制度不同,奴隸(奴僕、僕人)通常獲准通過工作賺取酬勞,並可用錢使自己重獲自由(見太25:15的 “僕人”,希臘原文也是doulos,他們受託管理大筆金錢和被委以重任)。《新約》視販賣人口為犯罪(提前1:10;啟18:11-13);保羅勸告那些作奴僕的基督徒若能以自由,便求自由。獲釋的奴僕得到正式確認為 “自由人” 後,往往繼續為舊主人工作。許多現存的碑刻顯示,自由人傾向於使用舊主人(現在是他們的 “庇護人”)的姓氏,並且仍然尊重他們。

7:25-40 未婚和寡居。保羅現在把話題轉向適婚者,探討在艱難的時期中結婚是否明智。

7:25-40 關於未婚的人。保羅給未婚、有時是訂婚的基督徒的意見是不要結婚(25-28節)。主要原因是:“目前的艱難”(26節),以及結婚的人“今生將要受患難”(28節;見中文標準譯本)。保羅藉著提到耶穌預期的再臨來解釋他保持未婚的建議(第29-31節),然後進一步解釋他的忠告(32-35節)。然後他重複了他在第26-28節所說的關於未婚(可能已訂婚)基督徒的話(第36-38節),然後將他的勸告用在寡婦身上(39-40節)。(BTSB)

7:25 童身的人(《和修》“未婚女子”:希臘原文parthenos的複數形式)。雖然這個詞男女通用,但通常指處於適婚年齡的未婚女性。這個詞在28節顯然是指女性,保羅在本節用這個詞時大概也是指女性。根據保羅在後面36-38節所說的內容,他在25-26節的命令顯然是針對任何許諾要迎娶 “未婚女子” 的人。

7:25 童身,指年輕、未婚的婦女。我沒有主的命令……就把自己的意見告訴你們。保羅關於處女、未婚男子和寡婦的指示代表了他個人的建議,而不是像已婚信徒那樣有來自耶穌的權威命令(第10-11節)。雖然保羅認為他給出的建議是最好的行動方案,但他並沒有發出命令。(BTSB)

7:26 現今的艱難,可能指在末世生活艱難(見7:29-31注),或困擾哥林多的苦境(如:饑荒)。

7:26 現今的艱難(直譯:現今的危機)。保羅寧可保持未婚的原因,可能也是一些哥林多人想放棄婚內性關係的原因(第1節)。這可能與主後51/52年的饑荒有關,那次饑荒造成希臘嚴重的食物短缺。一些基督徒可能在耶穌關於末日前孕婦的警告中解釋了這樣的苦難時期(太24:19;可13:17;路21:23)。在第29-31節中,保羅提到了耶穌再來之前的時間,暗示耶穌可能很快再來。單身的人比已婚夫婦更容易度過危機和困境的時期,因為已婚夫婦必須照顧對方和他們的兒女。保羅關於保持未婚的建議並不適用於所有時間和所有情況。(BTSB)

7:27-31 保羅重申了他在10-11節中寫的內容:已婚的基督徒不可尋求離婚,而未婚的基督徒也不應該尋求結婚——儘管如果基督徒結婚了,他們也不是犯罪。保羅建議單身基督徒不要結婚,因為已婚人士將面臨“許多苦難”(28節;由“目前的艱難”所引發的,第26節),而且因為“時間減少了”(第29節)。耶穌很快就要回來。保羅沒有說耶穌再來的時間有多近,但他似乎考慮到這種可能性,即耶穌會在他和哥林多人的有生之年再臨。(BTSB)

7:28 關於怎樣決定該不該……,見7:6-7注。

7:29-31 見10:11。保羅並非如某些學者聲稱的那樣,認為基督一定會在哥林多信徒有生之年再來。本書的主要寫作目的,是鼓勵基督徒關注一些日常事務,比如有關婚姻的事務(7:1-16、25-40),在筵席中該吃什麼樣的食物(10:23~11:1),為匱乏的人募捐(16:1-4),以及計劃將來的旅行(16:5-11)等。如果基督幾天或幾個月之內就會再來的話,這些事就顯得不重要了。和《新約》其他作者一樣,保羅視耶穌被釘十字架以後的時期為 “末後的日子”(徒2:17;來1:2;雅5:3),他勸勉基督徒要牢記,基督會在意想不到的時候再來,所以基督徒要以等候基督再來的心態度日(3:13,15:52;另見太24:44,25:13;可13:32-37;路21:34-6;羅13:11-14;帖前5:1-9)。保羅在這裏指出,這世界的樣子或日常事務不是永恆的,基督徒應該按輕重緩急處理人際關係、物質財產和屬世事務,見太24:37-39;路17:26-30;羅12:2;約壹2:16-17。

7:32-35 關於守獨身,見7:6-7注。

7:36 女兒也過了年歲,“女兒” 原文直譯是 “未婚女子”,可指女兒或未婚妻(見《和修》注)。“過了年歲” 譯自一個難解的希臘字hyperakmos,用於女性時,指已過了適婚年齡(過了花期);但也可用於男性(如很多英文譯本的做法),指對未婚妻有強烈的欲望,這也符合保羅在2-3節和9節提及的內容(如果說保羅只允許 “過了年歲” 的女性結婚的話,那就顯得比較奇怪)。事又當行,可能指倫理要求和生理需求下,有結婚的必要。保羅的意見不是要否定婚姻(參28、38節;弗5:22-33;提前4:1-4)。

7:36-38 這段經文或譯:「36如果有人認為待自己的女兒不合適,她也過了結婚的年齡,而且應當這樣行,他就可以照著自己的意思去作,讓她們結婚,這不是犯罪。37但如果他心裡堅定,沒有甚麼不得已的原因,又有權作主,決心留下自己的女兒,這樣作也是好的。36所以,那讓自己女兒出嫁的,作得好,那不讓女兒出嫁的,作得更好。」(新譯本原譯:38 如果有人認為是虧待了自己的女朋友,她也過了結婚的年齡,而他覺得應當結婚,他就可以照著自己的意思去作,這不是犯罪;他們應該結婚。37 但如果他心裡堅決,沒有甚麼不得已的原因,又可以控制自己的意志,決心讓女朋友持守獨身;這樣是好的。38 所以,那跟自己的女朋友結婚的,作得好,那不結婚的,作得更好。)這段經文由兩種截然不同的譯法。我們不清楚保羅針對哥林多教會哪種情況,但是有兩個很明顯的事實:(1) 在困難時期,結婚和延後婚期都是可行的選擇,但是保羅認為後者有更明確的好處;及 (2) 守獨身對較年長的新娘子而言不那麼可取,可能因為延後婚期會影響受孕的機會。見西敏宣言 24.3。(新譯本《聖經研讀版》)

7:37-38 留下女兒不出嫁(關於 “女兒”,見7:36注)。保羅把話題轉到有獨身恩賜、可以不結婚的人,是好更是好,這些是在合乎倫理道德和不犯罪的情況下做取捨的基本原則。無論怎樣選擇,上帝都會賜人不同的事奉機會,結果也不盡相同。

7:39 丈夫若死了,與所有適婚人士(25節)一樣,寡婦也有結婚的自由。保羅對未婚人士的教導可能同樣適用於寡婦(8-9、40a節)。只是要嫁這在主裏面的人(只應嫁給基督徒),這個忠告同樣適用於未婚人士。隨意再嫁,“隨意” 希臘原文thelō,意為 “願意,想要”;這個短語直譯是 “嫁給她願意的人”。這句話很實用,表明人應該與自己喜歡的對象結婚。

One thought on “Study 5 哥林多前書 7 (1.11.5)

  1. 1. 保羅為什麼守獨身呢?(7、8節)參25~35節。他的理由與我們今日有關聯嗎?
    答:保羅建議基督徒保持目前的身份(結婚的不要離婚,沒有結婚的也不要結婚),他的主要理由是:1) “現今的艱難”(7:26),這可能是當時有饑荒發生;2) 結婚的人今生必受苦難(7:28);3) 耶穌有可能在他們有生之年再臨(7:29-31);4) 保持單身,可以專注在主的事上(7:32、34),而結了婚就要為配偶和兒女掛慮(尤其是在這個“艱難”的時期)。他的理由在今天在某種程度也是存在的,包括時局艱難,今生的患難,耶穌再臨的日子更近了等等。但保羅強調,守獨身是特殊恩賜(7:7),若沒有這種恩賜,“倒不如嫁娶為妙”(7:9)。
    2. 在17~24節裏面,保羅是論及當日的基督徒在社會上的身分,這個比較廣泛的問題。在這幾節中,曾三次為基督徒定下了什麼準則呢?這準則如何應用在我們身上呢?
    答:基督徒在社會上的身份是基於一個準則,就是:各人蒙召的時候是什麼身份,就守住這身份(7:17、19-20、24重複提到這準則)。我們不必為蒙召時的身份而感到困擾或憂慮,因我們並不是靠改變社會地位而成為信徒的。
    3. 請將保羅關於婚姻生活的實際教訓列舉出來(2~5、10~16節),並且與他在弗五22~33裏面更偏重於神學方面的論述作一比較。
    答:保羅對婚姻生活的實際教訓包括:1) 避免淫亂,持守一夫一妻的原則(7:2);2) 不可彼此虧負(“不可忽略對方的需求” 7:5);3)丈夫不可離棄妻子,妻子也不可離棄丈夫(7:10-11);4) 不信的一方若情願同住,基督徒一方就不可離棄配偶;5) 不信的一方若要離去,就任由其離去。以弗所書5:22-33的論述是強調基督徒的丈夫要像基督為教會捨命那樣來愛妻子,而妻子要像教會順服基督那樣來順服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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