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6 哥林多前書 8 & 9 (1.11.6)

Study 6 1 Corinthians 8 & 9  (1.11.6)

研經題目:

哥林多教會曾就關於吃祭過偶像的食物這個問題向使徒保羅徵詢意見。試設想你自己是一個哥林多的基督徒,被邀請到一座廟裏參加社交宴會,或坐在一個非基督徒朋友的家中作客,在那裏所擺上的食物都是祭過偶像的。

1. 八1~13。哥林多的基督徒憑著所認識的真理作為他們唯一的指導(就如在4~6節中所說的真理),對於吃祭過偶像的食物這件事得了什麼結論呢?保羅贊同嗎?為什麼他也說在某些情況下,他寧願禁戒自己不吃這些東西?試將理由一一列舉出來。

2. 九1~27。保羅在這裏用他自己的行為來說明基督徒的行動應受哪些基本的原則來支配呢?他特別指出基督徒工人有哪些權利,而他卻不用那些權利是什麼緣故呢?

注:

1. 八12。「傷了……軟弱的良心」:請注意這對比。需要用溫和的作法來處理的事,卻用野蠻的手段來處理。比較九22。「軟弱的人」:就是那些對基督教的真理瞭解不深的人,和膽怯不敢使用他們在基督裏之自由的人。比較羅十四1~4。

2. 八13。這個聲明是有條件的,而且是屬於個人的,不是絕對的和普遍的。這件事的意義是不應當忽視的。比較十27~30。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8:1~11:1 祭偶像的食物。異教徒在神廟中把祭牲獻給諸神,因此在第1世紀,神廟往往也是屠宰牲畜和舉行宴會的地方。商業行會、俱樂部或私人晚宴有時會在神廟的飯廳舉行。在神廟屠宰的祭牲也經常在市場上銷售。在這段經文中,保羅清楚指示哥林多信徒是否該吃這些祭肉。首先,保羅勸告哥林多信徒不要在異教神廟裏吃喝(8:10),以免絆倒軟弱的弟兄姊妹(8章)。接著,保羅以自己為例,指出信徒為了造就他人的靈命,必須放棄自己的某些權利(9章)。他勸哥林多信徒不要在異教神廟裏吃喝,因為那等於拜偶像(10:1-22)。最後,保羅表示,市場上販售的肉雖然有可能來自異教神廟,但除非吃了這些肉會影響福音的傳播,不然吃是沒有問題的(10:23~11:1)。

8:1-13 保羅開始討論哥林多人提出的下一個問題:信徒是否應該購買和食用從前獻給偶像的祭肉的問題。保羅鼓勵哥林多人出於對同胞的愛,而不是出於他們所謂的高超知識,來採取行動。(BTSB)

8:1 在希臘原文中,祭偶像之物是一個單詞(eidōlothytos),這裏顯然是指食物,因為第4節用了 “食物” 這個詞(希臘原文brōsis;《和修》“吃……的食物”;原文沒有 “吃” 這個動詞)。異教徒只把祭牲的某個部分獻給神明,剩下的大部分都用來吃。保羅在本章的後面部分將要論到在異教神廟的宴會廳吃祭肉的問題,那顯然是一個宗教場合(10節)。有保羅時期之前的證據顯示,哥林多的艾斯庫累普神廟、得墨忒耳和科萊神廟都舉行過這樣的宴會。這種吃喝的傳統可能持續到保羅時期。我們都有知識,很多譯本把這個短句加上引號(如《和修》),表明這大概是哥林多信徒說的,保羅是在回應他們這句話(參1:12,3:4,6:12、13,7:1,8:4,10:23)。在8:4,保羅解釋哥林多信徒 “知道” 些什麼。自高自大,保羅再次指出,哥林多信徒的問題是驕傲自大(另見3:21,4:6、8、18-19)。

8:3 上帝所知道的(《和修》“上帝所認識的”),上帝認識屬於祂的人(13:12;約10:14;加4:9;提後2:19)。一個人屬於上帝,也會愛上帝和愛他人,兩者息息相關(約壹3:16,4:20)。

8:4-6 保羅贊同哥林多信徒所認識(知道)的道理,就是偶像並不代表真正的神只有一位,既然牲畜是上帝所造的,並且異教祭司獻祭的對象是一些不存在的神明,那麼吃這些肉本身並沒有問題(另見10:19-20、25-26)。保羅後來區分了在異教神廟裏坐席,與吃從市場上買回來的肉。神廟的筵席是宗教活動,是拜偶像。行文至此,保羅所關注的只是食物本身,而不是吃飯的環境。

8:7 在保羅時期,異教徒害怕神明會報復不敬拜它們的人。到底人只要單單信靠基督,還是也要取悅他們曾經膜拜的神明?有些哥林多信徒可能在這個問題上仍不斷掙扎,把持不定。

8:8 那些擁有所謂高深 “知識”(1、4節)的人,或許以為自己具備這些知識,就可以參加在異教神廟舉行的宴會,並在上帝面前享有特殊的地位。

8:9 你們這自由(原文直譯:你們的權利),保羅是從哥林多信徒的角度講這話,他在下文將否定哥林多信徒有權在異教神廟裏吃喝,因為那是拜偶像的行為,會使自己受到鬼魔的影響(10:7、14、20-22)。他們即便有權在異教神廟裏吃喝,也應該為了避免影響良心軟弱的基督徒的靈性,而放棄這個權利(8:7)。絆腳石,見羅14:13、20。

8:10-11 在偶像的廟裏坐席,見8:1~11:1注,8:1注。保羅在其他地方(羅2:12;林前1:18,15:18;林後2:15,4:3;帖後2:10)用沉淪(希臘原文apollymi)指永遠的滅亡。有些解經家認為,保羅在這裏正是表達這個含義;但有些解經家認為,“沉淪” 是指對軟弱的信徒造成道德上的損害(8:7他們的良心 “污穢” 了)。

9:1-27 保羅為他在哥林多的工作辯護,澄清了真正的使徒身份的性質和他作為使徒拒絕他們的經濟支持的權利。保羅在這段經文中的評論經常借鑒他在8:1-13中對基督徒自由和權利的討論。他認為,他不僅有權利為他在主裏的工作賺取經濟報酬,也有權利拒絕經濟報酬(15-18節)。保羅解釋說,他使用他在基督裏的自由不是為了個人的利益,而是為了成為所有人的奴隸,希望他們能認識基督(19-27節)。(FSB)

9:1-27 例證:保羅自己的行為。保羅用自己行為的例子來論證他的觀點:他有可以堅持的權利,但他為了福音的緣故放棄了這些權利。這說明了自由和愛心之間的恰當關係。(BTSB)

9:1 我不是自由的嗎?保羅勸勉那些自認為有高深 “知識”(8:1-2)的人效法他的榜樣,為了哥林多信徒的屬靈益處,要甘願放棄自己的權利(見10:23~11:1)。

9:2 印證,古代近東的人用印章來保證文件(如書信)和產品(如酒)的真確和質量,見約6:27注。保羅傳講的福音改變了哥林多信徒的內心,這證明保羅是真使徒,另見林後1:21-22,3:3。

9:4-5 權柄(《和修》“權利”)希臘原文是exousia,保羅在8:8用這個詞指哥林多信徒自以為有的權利,就是教會中那些自以為有高深 “知識” 的人,認為自己有權在異教神廟裏吃喝。作為使徒,保羅的主要工作是傳福音和建立教會,他有權獲得教會物質上的支持(見太10:9-10;路10:7;帖前2:6-7;帖後3:9;提前5:17-18)。如果保羅是已婚的,他也有權利帶著妻子同行。娶信主的姐妹為妻,保羅沒有結婚,但他十分關心傳道人的婚姻問題(見提前3:2,4:3;多1:6)。耶穌復活前,主的弟兄(《和修》“主的兄弟們”)沒有一個跟從祂(約7:5);耶穌復活後,曾向祂的兄弟雅各顯現(15:7;參太13:55;可6:3;加1:19);雅各後來成為耶路撒冷教會的領袖(徒12:17,15:13,21:18;加2:9、12)。耶穌還有一個兄弟名叫 “猶大”(太13:55;可6:3),他自稱為 “雅各的弟兄”(猶1節),大概就是《猶大書》的作者。

9:6 巴拿巴是猶太基督徒,來自利未支派的祭司家族,生於塞浦路斯島,是耶路撒冷教會的早期成員(徒4:36)。保羅第一次旅行傳道時,巴拿巴與他同工(徒13:1~14:28)。

9:7 保羅用日常生活中的三個例子,引出人所共知的道理,就是努力工作的人可以從他們的勞動中得到報酬。

9:8-9 雖然福音大大改變了上帝百姓如何在生活中應用摩西律法的觀念(7:19;另見《聖經文集》中的《聖經倫理概述》),但律法仍然是上帝的話語,繼續引導基督徒明白上帝的性情和價值標準。

9:12 別人,大概指第5節提到的那些人,他們曾前往哥林多,在那裏事奉期間接受過信徒的物質支持。

9:12 即使保羅有權利獲得物質支持,他卻放棄了這種權利。他接受他所建立的教會的經濟支持(林後11:8-9;腓4:10-19),他也為其他基督徒爭取物質支持,特別是為耶路撒冷的貧窮信徒爭取支持(16:1-4;林後8-9)。但他拒絕從他傳福音的人那裏謀取生計。保羅心甘情願地忍受這個決定所帶來的一切,包括不光彩、饑餓、乾渴、衣衫襤褸和親手工作(4:10-12)。接受一個他剛到的城市的人的物質支持,很容易導致他們錯誤地評估他的動機(帖前2:3-6),從而使“基督的福音受阻隔”。(BTSB)

9:15 我全沒有用過,為了福音事工,保羅偶爾會接受教會的物質支持(林後11:8;腓2:25,4:14-18),但那些教會都不在他當時事奉的地區(林後11:7-8)。所誇的,保羅使用這個詞不是帶著驕傲的意思,他不是要竊取上帝的榮耀(見1:29),而是因上帝藉著他所成就的事工而喜樂和滿足(見徒14:27;羅15:17-19;林後1:14,10:7-8;加6:4;腓2:16;提後4:7-8等)。

9:17 責任(希臘原文oikonomia)指管理家庭的責任。保羅以此為喻,表明既然上帝已經把這責任託付給他,不管能否從中獲得物質回報,他都必須忠實履責。這責任就是傳揚福音,分享福音帶來的福氣(23節;另見弗3:2、9)。

9:18 不花錢,保羅在城市的中心傳福音,那裏經常有巡迴演說家。有些演說家公然利用雄辯術賺取名利;有些類似哲學家的教師雖然宣揚自我約束,並發表憤世嫉俗的言論,卻在周遊四方時,從跟隨者那裏騙取大量錢財。保羅要和這些演說家劃清界線(參帖前2:3-5、9-10)。保羅自食其力,親手努力工作,給初信主的基督徒樹立好榜樣,因為他們有些人居然利用信徒的善心,為自己謀利(帖前4:11,5:14;帖後3:6-9)。

9:19 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保羅服事眾人,以便神使用他把人帶到耶穌面前(比較腓2:5-8;加4:4-5)。他不把自己看作是 “救主”,而是把自己看作是一個工具,通過這個工具,有人可以聽到福音並得救(比較林前7:16)。他使自己適應於他的聽眾(但不是通過損害福音或他的信息),以消除他們接受福音信息的任何障礙。(BTSB)

9:20 我就作猶太人,保羅是猶太人(林後1:22;加12:13;腓3:5),看重自己的猶太傳統(9:3-5);但作為猶太人彌賽亞的耶穌,卻廢除了摩西律法中的某些猶太元素(太15:17;可7:19;羅14:14;林前7:19;加2:11-14,6:2;弗2:14-15)。上帝在基督裏創造了一群新的子民,他們當中並不區分猶太人與外邦人(徒15:9;羅3:22,10:12;林前10:32)。作律法以下的人,為使猶太人聆聽他的信息,保羅願意暫時採取猶太人的生活方式(徒16:3,21:17-26),但他不再以種族來界定自己的身份(腓3:3)。

9:20  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保羅按照猶太人的習俗生活,不是為了得救,而是為了吸引那些同樣按照律法生活的人(徒16:3;21:23-24;林前8:8)。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保羅沒有義務生活在律法下,相反,他利用他在基督裏的自由與那些在律法下的人(猶太人)交往。(FSB)

9:20 保羅在第20-22節中用三個例子說明了他為基督贏得盡可能多的人的目標,這三個例子描述了宣教士如何結合實際。當他向猶太人宣揚福音時,他就“作猶太人”:他遵守作為耶穌信徒不必遵守的誡命(例如,飲食律,提摩太的割禮[徒16:3],以及耶路撒冷聖殿中的潔淨禮[徒21:20-26])。 不在法律之下,即不需要遵守律法的所有誡命,其中許多誡命是耶穌成全的(如關於獻祭的律法、潔淨的律法、飲食律),因為耶穌已經贖罪並賜下聖潔。(BTSB)

9:21 沒有律法的人,指在摩西律法以外的人;摩西律法是為規範猶太人的生活方式設立的。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和修》“不是沒有律法,而是在基督的律法之下”)。保羅似乎區分了猶太律法和他稱作上帝的誡命(參7:19),或 “基督的律法”(見《和修》)的律法。第二類律法對任何種族的基督徒都有效,它大體上包含耶穌的道德教訓,摩西律法的神學架構和其中許多的道德觀念(見羅7:7、12、22,13:8-10;加5:14,6:2;弗6:2-3等;另見《聖經文集》中的《聖經倫理概述》)。現今這 “基督的律法” 也包括新約書信中有關道德倫理的命令,因為使徒在書信中闡釋了基督的生平和教訓,並將其應用在教會中。

9:21 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保羅認為沒有必要遵守律法中有關食物的禮儀命令(見他在10:27的指示),但他確實持守了基督的律法(見加6:2)。(FSB)

9:21 沒有律法的人,從猶太人的角度來看,就是指所有的外邦人。我在上帝面前,不是沒有律法,保羅像外邦人一樣生活,並不意味著他從事外邦人生活方式所特有的罪惡行為(6:9-10)。在基督的律法之下(見《和修》),保羅遵循的是律法,由於以色列的彌賽亞和世人的救主耶穌的到來,以及祂在十字架上贖罪的死,律法已經被修改了。禁止崇拜偶像是十誡中的第一條,對保羅和所有信徒仍有約束力,正如他將在10:1-22中所論述的。(BTSB)

9:22 向軟弱的人,我就作軟弱的人,這是保羅希望哥林多教會中有高深 “知識”的信徒,對他們中間 “軟弱” 的人所表現出來的態度(參8:9-13)。

9:22 軟弱的人,指那些覺得受到誘惑而倒退到拜偶像的做法的基督徒。見林前8:7及注釋;羅14:1。(SB)

9:24-27 保羅經常以運動競技為喻,說明他是如何嚴格、一心一意地專注於使徒的工作,務求將福音廣傳(另見腓3:12-14;提後4:7-8)。他在寫給哥林多教會的信中使用這個比喻尤其貼切,因為兩年一屆的 “地峽運動會” 正好在哥林多舉行。當時,這個運動會的知名度僅次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保羅第二次旅行傳道期間曾在哥林多停留(徒18章),可能恰逢主後49或51年的運動會。能壞的冠冕(原文直譯:朽壞的花環),這種冠冕(希臘原文stephanos)是公眾體育競賽勝利者的獎品,用樹葉編成,很快枯萎。保羅認為,他的會眾就是他在末日作為勝利者頭上所載的冠冕(腓4:1;帖前2:19)。

9:26-27 保羅將賽跑者和拳擊手的運動的比喻用在自己身上。作為一個福音傳道人,他專注於達到目標和贏得獎品,因此具有自我節制的特點。他不允許自己身體的欲望和衝動控制他的行為。(BTSB)

9:26 保羅像運動員那樣專注於目標,儘量多帶領人信靠福音,無論那些人是什麼身份或處境(19-23節)。

9:27 這節經文歷來被人誤解,有些人以為自虐身體是屬靈操練的一種方法。其實,保羅這樣說是因為前兩節經文使用了運動員的比喻,以及他的使徒事工對體能的要求(4:9、11-13;林後4:8-12,6:3-10,11:23~12:10;帖前2:1-2、9,3:7-8)。為了在比賽中取勝,運動員有時要忍受艱難的體能訓練;同樣,為了傳揚福音,保羅也甘願忍受身體和情感上的痛苦,放棄接受物質支持的權利(見9:12;林後6:1-10)。棄絕(《和修》“被淘汰”)希臘原文adokimos,“不被認可,未通過測試”)在這裏意為 “被淘汰,無法獲得賞賜”(見9:24-26)。

9:27 我要克制自己的身體(《和》我是攻克己身):保羅繼續以運動員作比喻,提醒受書人如果拳手想要勝利,就要克制自己的身體。同樣,為了最終的目標,基督徒要放下自己的利益(例:吃祭偶像的食物;8:13)。免得……自己反而落選了:這一節經文常被引用,以證明基督徒可能會失去救恩。但是新約聖經的記載,特別是保羅的教導證明,那些被神呼召的人永遠都是屬祂的(羅8:28~30),因為他們擁有永恆的生命(約5:24)。神開始作的工,必然會成全(腓1:6)。那些離開了羊圈的,根本從來就不屬於神(約10:2~29;約壹2:19)。但是我們要當心,不要輕看這一節或類似經文的意義(例:15:2;腓3:11;西1:23),以為它們是在假設一些不可能發生的事,或只是與獎賞有關,跟救恩沒有關係。儘管保羅滿有信心地說,沒有甚麼能叫他與神的愛隔絕(羅8:38~39),但他從不假設公然違背神的命令是無傷大雅的事。沒有基督徒(甚至是使徒也不行)可以輕率對待聖經中的這類警告(10:12);跌倒證明了一個人沒有得救的信心,甚至是使徒也會跌倒(例:加略人猶大)。見腓1章〈信徒的堅忍與蒙神保守〉一文。(新譯本《聖經研修版》)

One thought on “Study 6 哥林多前書 8 & 9 (1.11.6)

  1. 1. 八1~13。哥林多的基督徒憑著所認識的真理作為他們唯一的指導(就如在4~6節中所說的真理),對於吃祭過偶像的食物這件事得了什麼結論呢?保羅贊同嗎?為什麼他也說在某些情況下,他寧願禁戒自己不吃這些東西?試將理由一一列舉出來。
    答:可以吃的理由:1) “偶像在世上算不得什麼”(8:4);2) 神只有一位,再沒有別神;3)吃什麼食物不會影響我們與神的關係(8:8)。因此,基督徒有自由可以享用上帝提供的各樣食物。不吃的理由:1) 對基督信仰認識不深的基督徒來說,他們軟弱的良心以為吃拜過偶像的事物就是在拜偶像(而無法認識到其實這些食物都是上帝供應的,因此他們的良心也污穢了),因此就不吃這些食物(8:7)。2) 有正確知識的、信心剛強的基督徒,為了避免讓自己的自由成為信心軟弱基督徒的絆腳石(也為了愛心的緣故,8:1),就應該放棄這個權利,禁戒這些食物。
    2. 九1~27。保羅在這裏用他自己的行為來說明基督徒的行動應受哪些基本的原則來支配呢?他特別指出基督徒工人有哪些權利,而他卻不用那些權利是什麼緣故呢?
    答:基督徒的行動是出於以下基本原則:1) 基督徒是自由的(9:1;只受上帝律法的支配);2) 基督徒是眾人的僕人(9:19);3) 基督徒所做的,是為福音的緣故,為要與人同得福音的好處(9:23);4) 為了傳揚福音,基督徒甘願忍受身體和感情所受的苦,自我克制(9:27)。基督工人有靠福音養生的權利(9:7-1),但保羅沒有使用這權柄,這是因為上帝已經把傳福音的責任交給他,無論他是否從中獲得物質回報,他都必須忠心履行這責任。另外,這也是為了叫人不花錢就可以得到福音,這就是他所得的最大的賞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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