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1 Timothy 3:1~13 (1.12.20)

研經日課:
1. 1~7節。在教會中擔任監督職分的人,應具備怎樣的資格呢?請注意保羅怎樣論到有關他們的 (a) 個人的品德;(b) 作基督徒的經驗;(c) 一般的名譽;和(d) 才幹。保羅為什麼這樣著重基督徒領袖的私生活呢?
2. 執事(8~10、12、13節)和女執事(11節)須具備怎樣的資格呢?試將你的答案與上題的答案作一比較。請注意在這些資格中,自律的成分占了何等大的分量。從這段經文看來,我怎樣才能符合神所要求的標準呢?
注:
1. 1節。「監督」:這裏的監督決不可與今日的監督視為同一個意義。希臘文這個詞的意義是指「行使監察職權者」。在每個地方教會中,都有許多這樣的人(參腓一1);他們也被稱為「長老」。參多一5、7;徒廿17,28。
2. 2節。「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比較三12,五9。這話究竟是指只結過一次婚或只有一個妻子,而不是多妻者,意見莫衷一是。從林前七8、9和羅七1~3看來,後者比較可能。
3. 6節。「魔鬼所受的刑罰」:這可能是指陷入魔鬼因驕傲的罪而受的刑罰中。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3:1-7 作監督的資格。保羅處理完有關教會集體敬拜的問題,包括禁止婦女在聚會中擔任講道和管理的職分後,開始闡述誰應當擔任這些職分。保羅沒有羅列教牧工作的具體事項,只是說明擔任這一職分的人應具備哪些品格。這些品格並不是全部,只是成熟的基督徒應具有的品格。這樣的人,他的信心對他的行為必定有實質的影響,與反對保羅的人截然不同。
3:1 在《新約》中,監督、“長老” 和 “牧師”(或 “牧者”)是指同一職分。在多1:5-9,“長老” 和 “監督” 這兩個詞互用。保羅在徒20:28對以弗所教會的長老(希臘原文presbyteros,徒20:17)說:“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希臘原文episkopos),你們就當……牧養(希臘原文poimainō)上帝的教會。”彼得也勸勉讀者說:“我……勸你們中間與我同長老(希臘原文presbyteros)的人,務要牧養(希臘原文poimainō)在你們中間上帝的群羊,按著上帝旨意照管他們”(彼前5:1-2)。保羅稱讚運用這些職分服事教會是善工。“監督” 強調照顧會眾(見來13:17)。
3:2-3 對於作監督的人,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是無可指責,後面的描述都是為了說明這項資格(見多1:6注)。關於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希臘原文mias gynaikos andra)的意思,有許多爭議。這個希臘文短語並不常見,很少有其他可供比較的用法,其字面意為 “只有一個女人(妻子)的男人(丈夫)”。關於這句經文的含義,有以下幾種看法:(1) 許多解經家認為這是指 “丈夫對妻子專一忠誠”,因為提前5:9有一個類似的短語說明寡婦的資格,希臘原文是henos andros gyne,意為 “只有一個男人的女人”,也就是 “只作一個丈夫的妻子”。在那段經文中該短語似乎是指貞潔的品行,因為禁止婦人在配偶死後再婚,與保羅在5:14中對年輕寡婦的建議正好相反,因此3:2的用語既不能單純作為對婚姻的要求,也不足以用來討論離婚或離婚後再婚的問題。從上下文看,這個短語是禁止任何不忠於婚姻的行為。(2) 有些解經家認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表示擁有多個配偶的人不能作長老,因為有資料顯示當時有些猶太人群體奉行一夫多妻的做法,因此這個短語指 “當下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正如其他資格也都是針對當下的狀態。按照以上兩種觀點,保羅沒有禁止再婚,也就是說,保羅沒有禁止喪偶再婚的男人,或離婚後再婚的男人作長老,這些情況要視具體情況而定。(3) 有些解經家認為,保羅嚴格要求長老自始至終只能有一位妻子。但這種解釋不符合上下文所強調的當下狀態。無論如何,保羅在這裏是指一般情況,沒有嚴格要求長老必須已婚或有子女(參4節),只是將受人稱讚的典型監督描繪為忠實的丈夫和父親。善於教導,在保羅列舉的要求中,只有這個要求不適用於信徒和執事。這是特別指牧師或長老必須具備的能力,也是唯一與實際職責相關的要求(見多1:9注)。
3:4-5 保羅對管理自己的家有許多討論,強調這是作長老的一個資格。家是最能體現基督徒品格的地方,也是為服事做預備的場所。這一點,對於教會是 “上帝的家”(15節)也頗具意義。
3:4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一個領袖如果不能在自己的家庭和家族中成為有秩序的敬虔的催化劑,就不能激發出教導和指導組成具體會眾(“神的教會”,第5節)的其他家庭所需的信心。這比正式的、學術的或專業的資格更重要。一個人的婚姻和養育子女的能力是評估是否準備好成為教牧人員的公開書。(BTSB)
3:6 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無論這個初信者多麼有恩賜,也需要時間來證明他的成熟和品格。
3:7 這裏再次提到教外的名聲。整封書信一直關注外界對教會(以及福音)的看法(參2:2、10,5:7、14,6:1)。
3:8-13 作執事的資格。和長老(1-7節)一樣,執事也是新約教會的一個職分(參腓1:1)。“也是”(3:8)連接前後兩部分有關資格的內容,這兩部分內容十分相似。和監督一樣,執事的生活也必須與福音相稱;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要的區別,就是執事不需要善於教導。和作監督的資格一樣,作執事的資格強調的是品格而不是職責。《新約》很少論到執事這種職分。當然,我們可以把徒6章視為設立首批執事的記載(見徒6:6注)。“執事” 希臘原文是diakonos,意為 “服務者”;當時的執事大概負責教會各方面的服事。
3:9 存清潔的良心,執事雖然不需要做教導的工作,但也必須清楚明白福音真道,言行與福音一致。奧秘(希臘原文mystērion)是保羅書信中的常用詞,在這裏指上帝啟示的、藉著基督成就救恩的整個計劃(見林前2:7,4:1,15:51;弗3:4-13;西1:26-27,2:2,4:3)。
3:10 執事很可能是在監督的帶領之下受試驗。
3:11 “女執事” 希臘原文是gynē(複數形式),可指 “女人” 或 “妻子”,在這裏的意思不明確,至少有三種可能的解釋:(1) 執事的妻子;(2) 女執事;(3) 協助執事的婦女,但她們只是助手,不是執事。這裏突然提到女人似乎有些突兀;若是指執事的妻子會比較好理解,也延續後面12節對執事家庭的討論。然而,也是如此在類似的情況中通常是指另一個新的群體(如:2:9 “又”,3:8 “也是如此”;多2:3 “又”,2:6 “又”)。在論到作監督的資格時,也沒有提到他們的妻子。這表明經文中所講的 “女人”(見《和》注)是指女執事或女助理。羅16:1提到非比是教會的 “女執事”(或作 “僕人” 或 “執事”;希臘原文diakonos),見羅16:1注。如果執事的職責包括向全教會講道或行使管理權,那麼2:11-15就是不允許婦女作執事。然而,經文沒有提到教導是執事的職責,保羅似乎並不要求執事施教,這證明本節所講的 “女人”(見《和》注)是指女執事或女助理。
3:12 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見3:2-3注,3:4-5注。
3:13 保羅特別說明執事的角色和重要性,指出若在這一職分上服事得好,就會有兩個結果:(1) 得到美好的地步,指這樣服事的人會得到教會的尊敬和欣賞;(2) 大有膽量(《和修》“無懼地堅信”),大概指執事在事奉中常常看見福音的能力,因此信心大增。
1. 1~7節。在教會中擔任監督職分的人,應具備怎樣的資格呢?請注意保羅怎樣論到有關他們的 (a) 個人的品德;(b) 作基督徒的經驗;(c) 一般的名譽;和(d) 才幹。保羅為什麼這樣著重基督徒領袖的私生活呢?
答:擔任長老者,應該:1) 無可指責;2) 對婚姻要忠誠;3) 高度的自律生活:有節制、自守、端正(莊重);4) 好客(樂意接待遠人);5)善於教導;6) 良好的個人操守與自制能力(3:3):不貪婪:不因酒滋事,不打人,只要温和,不争竞,不贪财;7) 良好的治理能力(4:4-5):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8) 不是初信者(3:6);9) 受世人尊重(3:7,在教外有好名聲)。基督徒領袖是代表教會元首治理教會,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牧人的品德,方能治理好基督的教會,牧養基督的羊群,不羞辱基督的名。
2. 執事(8~10、12、13節)和女執事(11節)須具備怎樣的資格呢?試將你的答案與上題的答案作一比較。請注意在這些資格中,自律的成分占了何等大的分量。從這段經文看來,我怎樣才能符合神所要求的標準呢?
答:擔任執事者,和擔任長老者有類似的品格,也必須:1) 有良好的個人操守與自制能力(3:8):必須端莊,不一口兩舌(誠實)、不好喝酒、不貪不義之財。2) 良好的屬靈內在品質與知識(3:9):要有清潔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奧秘;3) 能通過考驗(3:10):先受試驗,無可責之處;4) 執事的妻子(《和》女執事)也必須有執事的操守與內在品德:必須端莊,不說讒言;有節制;凡事忠心;5) 擅長管理(3:12)。執事負責教會偏向於物質的事務,協助長老治理教會,服事信徒,因此與長老有類似的要求。與長老資格最大的不同是沒有列“善於教導”。在這些資格中都強調自律(端莊/謹慎、自守、有節制,等等)。教會職分關乎教會會眾的屬靈健康,只有能管理好自己、管理好自己家庭的人,才能治理好基督的教會。求主幫助我在屬靈品格上不斷成長,也給我更多機會磨煉自己的品格,討祂的喜悅,服事祂的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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