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20 利未記 27 (2.1.20)

Study 20 Leviticus 27 (2.1.20)

研經題目:

本章指示人若想將已獻給耶和華的供物贖回,就應當怎樣行?本章也有關於十一奉獻的條例。

1. 何者能贖,何者不能贖?這一點關於向神許願的嚴重性,對於我們有什麼教訓呢?對於29節的聲明能有什麼例外嗎?比較詩四十九7~9,15;可十45。

2. 本章如何顯示耶和華的性格呢?祂對祂子民的要求是什麼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7:1-34 許願和奉獻。本書最後一章闡述人向上帝和祂的聖所許願後的還願方法。本章看似是附錄或補遺,與前面聖潔法典的內容銜接得並不自然。這不是意味著本章是後加的,它被置於整卷書的末尾,是為了強調給聖所提供資金的重要性。

27:1-34 贖回屬耶和華之物。本段落收集了有關歸耶和華為聖,以及贖回難以履行的誓言以及許願的供物(2-13節)、甘心祭(14-25節)、頭生動物(26-27節)、永獻之物(28-29節)和什一奉獻(30-33節)的規定。(BTSB)

27:1-8 許願獻上的若是人。在以色列,人可以向上帝許願把自己或家人獻上。被許的人要在聖所裏服事,可是除了利未人之外,其他支派的人都不可在聖所範圍內服事,因此被許的人可以向聖所支付固定的金額,用以免除應履行的服事。這段經文估定了金額,這數額可能是根據通常對奴隸估定的價值來決定的。

27:2-8 第2-8節按年齡確立了男女的等值價銀。凡許願把自己或一位家人獻上,在聖所全時間服事的人,可能要支付所需的費用,儘管有時他們可能真的在帳幕裏服事(但這似乎不太可能,因為利未人承擔了這一角色)。這種用一定數量的銀子換取一個人生命的做法,與贖回長子的習俗相當(民18:16)。這段經文中確立的價值可能來自於這樣的人如果作為奴隸出售的典型價格,但奴隸的價格乃是根據市場條件而變化的。這條律法創造了一個固定的價值,而且似乎是基於當時對一個人的潛在經濟貢獻的刻板印象。一個正值壯年的男人的價值幾乎是同年齡段女人的兩倍,因為在體力勞動經濟中,男人被認為能夠產生更多的價值。(FSB)

27:2 許特許的願獻身給耶和華(參《新譯本》),描述以固定的酬勞代替終身為聖所服事的做法。非利未人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孩子以某種角色許給聖所(比較撒上1:11)。他們也可以許願用其他資源)這裏是銀子(利27:3)——支持聖所,金額相當於自己的生命。這種做法確保聖所會得到足夠的財政支持以維持其運作(比較王下12:5-6)。(FSB)

27:9-13 許願獻上的若是牲畜。以色列人可以許願向聖所獻上潔淨的牲畜。牲畜一旦被獻上,就不許贖回。以色列人也可以獻上不潔淨的牲畜來代替在帳幕中的服事,但這只牲畜不可以作為供物獻給上帝;祭司可以在集市上把它賣掉,所得的錢歸聖所使用。如果牲畜原來的主人想要贖回它,就要在祭司所估定的價值以外加上五分之一。

27:14-15 許願獻上的若是房屋。房屋是比牲畜更昂貴的奉獻,房屋的價值由祭司估定。人若要贖回房屋,必須加上估定價值的五分之一,就如贖回牲畜的情況一樣。

27:16-25 許願獻上的若是地。奉獻土的情況有兩種,即奉獻承受為業之地(16-21節)和買來之地(22-25節)。因為土地屬於上帝,所以人只可以把地的出產獻給上帝(實際上是獻給祭司),因此禧年的條例也適用(17-18節;見25:15-16)。到了禧年,獻地的人若不贖回那地,他就會喪失土地的所有權,地歸祭司所有。這個奉獻就成了一種有約束力的奉獻。

27:26-27 許願獻上的若是頭生的。不管是人或牲畜,頭生的都不可以用作許願所獻之物,因為頭生的本來就歸耶和華所有(出13:2,34:19-20)。

27:28-29 許願獻上的若是永獻之物。永獻的(希伯來原文הֵרֶם Kherem)是屬於上帝的,永不可回。以色列與迦南人爭戰,有時必須把戰敗的城邑全然毀滅,作為一種永獻之物(見申2:34-35注;書6:17注);褻瀆上帝或拜偶像的人也可以被獻上(出22:20;申13:15)。大概只有公認的領袖才有權宣佈這樣的判決。

27:29 當滅的,雖然這裏使用了第28節中使用的同一個希伯來詞彙cherem,但這裏並不是指奉獻的積極含義,而是指“履行律法”這個觀念(見書6:17注)。這條律法表明,一個人如果犯了會導致死亡的不公正行為(根據律法),就必須被處死——他們不能從這種懲罰中贖回(比較利24:11和注釋)。(FSB)

27:29 當滅的。與第28節的“永獻的”為同一個希伯來文譯詞;見NIV小字注。當掃羅因沒有完全消滅亞瑪力人而得罪耶和華時,也使用了同一個希伯來語詞(參撒上15:3、8-9、15、18、20),在其他地方,它描述了當以色列人進入應許之地時所征服並居住在那裡的民族,這些民族是要完全消滅的(例如,申3:6;7:2,20:17;書2:10,10:28,11:12, 21)。(BTSB)

27:28-29 最強烈的許願是「永遠獻上給神的」。如果是永獻的,它就永遠只歸聖所使用,或完全毀滅,永不能贖回。第29節提到的這例,是很清楚的,在許多處境之下,個人或團體被放在「永獻」之列,譬如當他們敬拜別神,或在打仗時所得的戰利品。第28節所提到的例子,有一點不清楚,這可能是指某人起了一個嚴肅的誓言,把他的產業公開獻給神所用——最可能是一個非以色列的奴僕,若然,這裏的永獻說的是,這種奉獻者,不能改變心意。一旦某種東西被「獻上」了,它是永遠獻上,不能贖回,裝作這是一個額外的、自願獻上的禮物。已經屬於神的,不能再算作一件給祂的禮物。(提伯.,利未記 《聖經信息系列》 校園,2012.)

27:30-33 許願獻上的若是十分之一。十分之一本來就屬於上帝,這條律法使一般許願的條例也可應用到十分之一的奉獻上(參9-13節)。

27:30 什一奉獻。十分之一(見民18:25-32;申12:6-19,14:22-29,26:12)。在以色列,耶和華是君王,祂的王家宮廷是由利未人組成的,人們向他們繳納十一奉獻。亞倫祭司也屬於利未支派,他們從利未人那裏得到的什一奉獻——什一的什一(民18:25-29)。有些人認為有三個什一(一個給利未人,民18:21-32;一個在聖所吃掉,申14:22-27;還有一個每三年給窮人,申14:28-29)。其他人認為只有兩個(一個給利未人,一個每三年給窮人)。還有人認為只有一個(但在第三年在當地分配,申14:28-29)。種子……果子。十一奉獻是從農作物和牲畜中收取的(第32節)。(BTSB)

27:32 每第十隻。在清點動物時,“從(牧人)杖下”經過的第十只動物。沒有“挑選”動物或替代動物的餘地(第33節)。由於有些動物有殘缺,因此不能獻在祭壇上(見1:3注),牧人可能希望在十一奉獻中加入另一種適合獻在祭壇上的動物作為替代品,但這樣一來,替代品和原來的動物仍然屬於十一奉獻(第33節)。(BTSB)

27:34 後記。在西奈山這個短語出現在25:1和26:46使人以為只有25~27章是上帝在西奈山上的宣告。但從語義範疇來看,命令(希伯來原文mitswot)很可能也包括 “律例和典章”(參26:14-15),可見這節經文所指的是《利未記》的全部內容。

2 thoughts on “Study 20 利未記 27 (2.1.20)

  1. 1. 何者能贖,何者不能贖?這一點關於向神許願的嚴重性,對於我們有什麼教訓呢?對於29節的聲明能有什麼例外嗎?比較詩四十九7~9、15;可十45。
    答:能贖回的有人(2-8節)、牲畜(9-13節)、房屋(14-15節)、土地(16-25節)、什一奉獻(30-33節);不可贖回的是頭生的(26-27節),以及許願要永獻的物(28-29節)。向神許願是在耶和華面前起誓,因此是一件嚴肅的事,在舊約時代,經文所描寫的警告是為了勸阻人許下過分狂熱又不切實際的願。人不可隨意許願,但如果許願就一定要履行,然而只有合乎聖約倫理的願才是蒙神悅納的。29節是指許願永獻給上帝的,都不可贖回。人無法贖回自己的兄弟,因為生命的贖價實在太高,不是人付得起的。但有一個例外,就是上帝親自以自己的性命為贖價,因此可以贖回。這就是耶穌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奇妙大事,祂用自己的生命為我們償付了生命的贖價(可10:45)。
    2. 本章如何顯示出耶和華的性格呢?祂對祂子民的要求是什麼?
    答:本章顯示出耶和華的憐憫,祂知道人是會變的,即使是莊重許下的願,原先許願的動機和處境也是會改變的,因此上帝滿有憐憫地、有彈性地允許人贖回曾許下的願。新約聖經沒有任何有關許願的命令,但卻清楚暗示我們,無論是受洗的許願、婚姻的誓約,或其他類似的承諾,任何向上帝的保證或承諾都是必須兌現的。不計任何代價堅守自己立下的誓約(詩15:4 義人若起了誓,縱然自己吃虧,也不更改),是討這位聖潔上帝的悅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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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何者能贖,何者不能贖?這一點關於向神許願的嚴重性,對於我們有什麼教訓呢?對於29節的聲明能有什麼例外嗎?比較詩四十九7~9、15;可十45。
    * 能赎回的:人、牲畜、房屋、地;
    * 不能赎回:许愿后又卖给别人的地,头生的人或者牲畜、永献的人或者牲畜;
    * 向神许愿是严肃的事情,是必须要履行的约定;

    2. 本章如何顯示出耶和華的性格呢?祂對祂子民的要求是什麼?
    * 耶和华是守约的神,因此祂也要求祂的子民要信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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