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Numbers 5:1~6:21 民事和宗教的律例 (2.2.13)

研經題目:
以色列的許多民事和宗教的律例,以及與他們有關的禮儀,是我們難於瞭解的。它們在性質上似乎異常地令人厭惡,有時且不近人情或有如魔術。要緊的是牢記:(a) 祭司在以色列民生活各方面的權柄,包括清潔和衛生,這些如同在會幕中的敬拜一樣,也屬於「宗教」禮儀的一部分;(b) 宗教禮儀的背景是古代整個近東人士所熟悉的,而且是以色列民所採用的,不過由於他們對獨一真神的信仰,以及要適用於對於祂的敬拜,而加以改變了;和(c) 需要時常提醒這群才剛成為神所揀選的國民,體會到神的聖潔和道德的要求。
1. 哪一種人必須「使他們出到」營外?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比較利十三46,十五31。在五11~31的命令中,滿足了什麼人道主義合理的利益呢?這些似乎完全像耍魔術一樣,但請注意16、18、21和30節。
2. 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是怎樣表現出來呢?這種誓願的意義何在,因為它顯然不是一種除了帳幕定期的獻祭之外,本身可以蒙悅納的一種敬拜行為?參六14~16;並比較利1~7章的細節。基督的信徒在多大程度上,也要面對類似之獻身的挑戰呢?比較來九10~14;羅十二1、2。
注:
六2。「拿細耳人」,是一種願意在一段時間中,以特殊方式將自己分別出來歸給神的人,希伯來文這個詞的字根nazir,是表示分別出來獻身的意思。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6:27 潔淨營地。為了做好進軍迦南的準備,上帝命令以色列人把一切不潔的東西從營中除掉。不潔的東西就是令上帝厭惡或發怒的東西,這個概念在《聖經》中至為重要。在《舊約》中,利11~16章對此有最全面的解釋。《新約聖經》指出,舊約時代有些被定為不潔的東西,例如食物,其指導意義只到基督降世之前,見以下經文注釋:可7:19;徒15:1,15:19-21;加2:11-12,4:10,5:1。不潔有不同的程度,輕度的有夫妻同房導致的不潔(利15:18);中度的有皮膚病導致的不潔(利13章);嚴重的有拜偶像、姦淫以及殺人等類的罪導致的不潔。迦南人失去家園,正是因為他們嚴重不潔,以色列人如不謹慎也會遭此厄運(利20:22-23)。不潔的人不能參加敬拜,因為他們的不潔會沾染會幕,使上帝不能在那裏居住。一年一度的贖罪日是為了潔淨會幕而設立的(利16章),目的是要確保上帝能繼續與祂的百姓同在。記載在5~6章的條例是預防性的,目的是要消除營中的不潔,保持會幕的純淨,好使以色列人在前往迦南的旅途中一直有上帝與他們同在。只有潔淨的人才屬於天國,這個原則在《新約》裏再次得到肯定,見弗5:5;啟21:27,22:14-15。
5:1-4 把不潔的逐出營外。不潔的人被驅逐離開第2章提到的各支派的營地。他們必須住在洞穴中,或是在曠野搭帳棚居住,遠離其他族人(參利13:46;王下7:3)。
5:2 長大麻風的,麻風病人的皮膚狀況在利13章有描述。死屍,關於由觸摸屍體造成的不潔淨,見19:11-22。漏症,見利15章的注釋。
5:5-10 為起假誓贖罪。利6:1-7論到如何處罰偷竊或侵佔鄰舍財物卻起誓否認罪行的人,這裏的律法是延伸處理那些案例的規定。起假誓就等於妄稱上帝的名(出20:7),是極嚴重的罪行。如果犯罪的人後來意識到自己的罪,並且認罪,他就必須把財物歸還鄰舍,此外還要加上五分之一,再獻上一隻公羊作為贖罪祭。這段經文論到受害者家裏無人接受賠還之物的處理方法。若有這種情況,所賠還的物品連同獻祭用的公羊,就要歸於祭司。9-10節概括了這個原則:負責獻祭的祭司可以把沒有焚燒的部分留給自己。《新約》指出,人若想要與上帝和好,就必須先與人和好(太5:23-26,6:14-15)。
5:5-10 賠償虧負;祭司的分。這段經文總結了利未記6:1-7中關於偷竊他人然後起假誓的律法,但它增加了一個新細節:賠償有時是歸給祭司的(第8節)。其他屬於祭司的分或神聖的供奉是獻給耶和華的食物,然後耶和華把它們賜與祭司和他們的家人(第9-10節;18:19)。這使祭司們可以在神的事情上領導百姓(參林前9:13-14;加6:6)。如果牧羊人的需要得不到滿足,他們就不能很好地看顧羊群(參尼13:10-11)。(BTSB)
5:11-31 疑妻不貞的試驗條例。這個儀式是以行動來表達一個禱告,祈求上帝指明某人懷疑妻子不貞是否合理。姦淫就像其他性方面的罪一樣,會造成嚴重的不潔,因此必須從以色列人中間除掉。這裏所規定的試驗方法,是要分辨妻子確實有姦情卻無人見證(12-14a),還是純屬毫無根據的猜疑(14b)。所有指定的做法都是要顯出淫亂的罪是何等嚴重。在以色列,人若當場捉住犯姦淫的男女,就要把他們處死(申22:22)。古代近東其他地區也是這樣處置犯姦淫的人。本章論到的只是丈夫懷疑妻子不貞,為了證實或消除丈夫的疑慮,被懷疑的婦人必須獻上供物(5:15-16),喝下加了塵土的水,塵土取自帳幕的地上(即取自上帝面前,17節)。如果她真的有罪,便要受咒詛,肚腹發脹,大腿消瘦(19-22節)。詛咒的焦點就在她犯了罪的肢體。我們不能肯定這徵兆的含意,但有可能指她會流產。無論如何,有罪的婦人最終必不能生養孩子,這在舊約時代是一個災難。相反,她若是無辜的,就必免受這災,且要懷孕(28節;參創20:17-18)。
5:11-31 對被懷疑通姦的妻子的試驗。在進行親子鑒定之前,以及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確認通姦的唯一方法是尋求神的幫助。在古巴比倫的一宗類似案例中,婦女必須投河自盡。如果她還活著,她就是無辜的(眾神饒了她);如果她死了,她就是有罪的。當然,許多無辜的妻子死了。我們這段經文不會對無辜者構成這種風險。妻子喝下的東西並不比海灘上的游泳者吞下的東西更有害(第17、23-24節)。如果有罪過,帶來傷害的是耶和華(而不是水)(第21節;參王上8:31-32)。事實上,這種儀式不是原始巫術,而是一個以行動表達的禱告,祈求耶和華直接裁決。這確保了準確的正義,如果妻子是無辜的,她的名聲就會在丈夫和公眾面前洗清。(BTSB)
5:15 素祭,正常獻素祭的做法見利2章。不可澆上油,也不加乳香,表明這不是一個喜樂的場合。
5:18 蓬頭散髮,表示羞辱,或表示哀痛(參利10:6,21:10)。
6:1-21 拿細耳人的條例。在《舊約》中,拿細耳人是最具有奉獻精神的平民。參孫、撒母耳和施洗約翰都是終身做拿細耳人的,但人通常只會許願在某一段時間內做拿細耳人。
6:1-21 這段經文描述了與拿細耳人誓願相關的義務:不喝烈酒或任何葡萄製品(民6:3-4),要讓頭髮長長(第5節),避免接觸屍體造成禮儀上的不潔(第6-8節)。這段經文還提供了糾正因接觸屍體而造成的污穢的程序(第9-12節),並對如何正確地終止誓願作出了指示(第13-21節)。這些指示將拿細耳人的誓願視為一種臨時誓言(這是正常的做法),而不涉及終身的承諾(例如參孫、撒母耳)。(FSB)
補充:拿細耳人一詞(2、13、18~21節)是希伯來語 nāzîr 的音譯,其意思是「分別出來」。從負面來說,拿細耳人是要遠離(nāzar 的動詞使役形式,3節)酒、葡萄製成品、死屍。從正面而言,他們是分別出來屬於耶和華(2、5、6、12節),是歸耶和華為聖的(8節)。譯作「離俗」(「的憑據」,7節;或「頭」,9節)的同根字 nēzer,指出拿細耳人的特徵就是不修剪的頭髮。聖經用同樣的字眼,來描述大祭司的冠冕、膏油以及王冠(利八9,二十一12;王下十一12)。拿細耳人的長髮被視作神特殊的賞賜(士十六17、22),還願之時必須藉祭壇的火歸還給神(18節)。拿細耳人的長髮和大祭司的冠冕、膏油同被稱為 nēzer 並非偶然的事,因為這些都是大祭司和拿細耳人聖潔身分的外在表徵。拿細耳人所受的限制顯出他們的聖潔程度超過了普通的祭司,而達到大祭司的層面。祭司只是在進會幕值班之前不准喝酒(利十9),拿細耳人則全時間禁止吃喝葡萄樹的任何產品(3~4節)。普通祭司近親死亡時可以哀哭,大祭司和拿細耳人卻不可以(7節;參:利二十一2~3、11)。拿細耳人還願時要獻的祭,與亞倫就職時所獻的同等,這是拿細耳人聖潔程度可和大祭司相比的另一個指標(13~20節;參:利八)。(摘自丁道爾聖經注釋)
6:1-8 拿細耳人誓願的三條規則:不喝酒(第3-4節),不剪髮(第5節),不接觸死屍,因死屍會使他們變得不潔淨(第6-8節)。(BTSB)
6:1-6 拿細耳人的禁戒。拿細耳人不可剪髮(男女都可以做拿細耳人,2節),不可吃用葡萄製作的任何食物,不可接近死屍。
6:7-12 拿細耳人與不潔。接觸屍體是造成嚴重不潔的一個原因,接觸死人會玷污拿細耳人的身份,需要通過三種獻祭來補救,那就是贖罪祭、燔祭和贖愆祭(利1:14-16,5:7-10、14-16),而且要重新計算做拿細耳人的時間,因為先前的日子要歸徒然(6:12)。關於拿細耳人的律法在這裏出現,可能是因為當中涉及不潔的問題(見5:2-4)。
6:7 他離俗歸上帝的憑據是在他頭上,譯作 “離俗” 的希伯來原文nezer也用來描述大祭司的冠冕(利8:9)。拿細耳人不能修剪頭髮和大祭司的冠冕,都是為了提醒人,他們是全心奉獻服事上帝的人。這樣,拿細耳人的奉獻便激勵每一個以色列人全心全意跟隨上帝。
6:13-20 拿細耳人滿了離俗的日子。拿細耳人離俗歸上帝的日期滿足,就要帶三樣祭牲來獻祭(燔祭、贖罪祭、平安祭;利1:10-13,4:32-35,3:6-11),並依照慣例一同獻上素祭和奠祭(利2:4-13;民15:1-10)。最後,拿細耳人要剃頭,把頭髮燒在祭壇上。他不剃頭是離俗歸上帝的憑據,把頭髮燒在祭壇上,則象徵把自己交托給上帝。祭司除了像平常一樣從祭物中分得胸和腿(參利7:31-34)之外,獻祭者還要把公羊一條前腿交給他。
6:21 拿細耳人條例的概要。和他以外所能得的(《和修》“除了他手頭財力所及之外”),如果拿細耳人曾經許願說,自己不但要遵守拿細耳人的條例(6:3-7),而且還要奉獻得更多,那麼他就要依照所許的願一一履行。
1. 哪一種人必須「使他們出到」營外?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比較利十三46,十五31。在五11~31的命令中,滿足了什麼人道主義合理的利益呢?這些似乎完全像耍魔術一樣,但請注意16、18、21和30節。
答:長大麻風、患漏症、因接觸死尸而不潔的,都要出到營外,以免玷污耶和華所居住的營地。5:11-31的命令,比起古近東的法律是更為人道的,因為妻子喝下的“致咒詛的苦水”其實並不會致命。如果真的有罪,使她生病的並不是那水,而是耶和華,因此,這是一種行動式的禱告,祈求耶和華的裁決(5:21)。
2. 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是怎樣表現出來呢?這種誓願的意義何在,因為它顯然不是一種除了帳幕定期的獻祭之外,本身可以蒙悅納的一種敬拜行為?參六14~16;並比較利1~7章的細節。基督的信徒在多大程度上,也要面對類似之獻身的挑戰呢?比較來九10~14;羅十二1、2。
答: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separation to God)表現在:1) 要遠離用葡萄製作的任何成品(包括酒、醋、葡萄汁、新鮮葡萄、葡萄乾);2) 不可剃頭;3) 不可挨近死尸。這種誓願一種特別的(原文甚至有“困難的”的意思)誓言(6:2),以色列人,不論男女,也不論支派(不一定要是利未人),將自己暫時分別出來,身心完全奉獻,歸耶和華為聖(在聖殿事奉?),超越了尋常的獻祭;而所要求於拿細耳人聖潔的程度甚至可以與對大祭司的要求媲美。基督徒已經蒙基督的血所灑,因此也要將自己分別為聖,將身體全然獻上歸給上帝,服事祂。今日的基督徒在大齋期放棄一些美食,以記念基督的受難,並激勵自己對基督的獻身,是類似的做法。
Lev 13:46 46 災病在他身上的日子,他便是不潔淨;他既是不潔淨,就要獨居營外。
Lev 15:31 31 你們要這樣使以色列人與他們的污穢隔絕,免得他們玷污我的帳幕,就因自己的污穢死亡。
Heb 9:10-14 10 這些事,連那飲食和諸般洗濯的規矩,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11 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經過那更大更全備的帳幕,不是人手所造、也不是屬乎這世界的; 12 並且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13 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不潔的人身上,尚且叫人成聖,身體潔淨, 14 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他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心(原文是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使你們事奉那永生神麼?
Rom 12:1-2 1 所以弟兄們,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你們如此事奉乃是理所當然的。 2 不要效法這個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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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人必須「使他們出到」營外?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比較利十三46,十五31。在五11~31的命令中,滿足了什麼人道主義合理的利益呢?這些似乎完全像耍魔術一樣,但請注意16、18、21和30節。
* 长大麻风的,患遗漏症的,因死尸不洁净的。
* 为了不让他们的营被污秽,因为这营是上帝的住所。
* 让妇人喝的水本身并没有毒,所以如果喝了之后出问题,那就是耶和华的作为。因为他们把所行的这一切都交托在上帝面前,因为他们知道靠他们自己没有办法分辨。
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是怎樣表現出來呢?這種誓願的意義何在,因為它顯然不是一種除了帳幕定期的獻祭之外,本身可以蒙悅納的一種敬拜行為?參六14~16;並比較利1~7章的細節。基督的信徒在多大程度上,也要面對類似之獻身的挑戰呢?比較來九10~14;羅十二1、2。
* 拿细耳人不可剪发,不可吃用葡萄制作的任何食物,不可挨近死尸。
* 这种誓愿表达了对上帝的感恩,想要把自己献给上帝;也表达了对圣洁上帝的渴慕,愿意时自己完全属于耶和华。
* 我们现在虽然不需要用这种外在的形式来表达对上帝的委身,但内心更应该不断提醒自己要使上帝成为我们思想生活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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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人必須「使他們出到」營外?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比較利十三46,十五31。在五11~31的命令中,滿足了什麼人道主義合理的利益呢?這些似乎完全像耍魔術一樣,但請注意16、18、21和30節。
* 凡是不潔淨的人,都要到營外,免得污穢傳染了營地。營地中間侍奉上帝的會幕,如果四周的人污穢,會有被神擊殺的生命危險,甚至當人們犯罪不悔改,上帝就不居住在他們中間了。
* 11-31神知道墮落後的人類,夫妻之間易生猜疑,所以使用了這種檢驗人良心的方法。
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是怎樣表現出來呢?這種誓願的意義何在,因為它顯然不是一種除了帳幕定期的獻祭之外,本身可以蒙悅納的一種敬拜行為?參六14~16;並比較利1~7章的細節。基督的信徒在多大程度上,也要面對類似之獻身的挑戰呢?比較來九10~14;羅十二1、2。
* 拿細耳人將自己分別為聖,不能修剪毛髮,不能食用任何葡萄製品,不能觸碰屍體。
* 這是要下定很大的決心,因著信心和感恩,將自己完全奉獻給上帝。
* 基督徒也要使自己的身體聖潔,拒絕回到以前犯罪的生活,任何一個肢體犯罪都會污染全身,這也是我們成聖的路上最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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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人必須「使他們出到」營外?而且是為了什麼緣故呢?比較利十三46,十五31。在五11~31的命令中,滿足了什麼人道主義合理的利益呢?這些似乎完全像耍魔術一樣,但請注意16、18、21和30節。
-长大麻风的,患漏症的,并因死尸不洁净的,要使他们出营外去。这样做是因为要使以色列的营地洁净,因为神在以色列营中。不洁净的人留在营中,会因自己的污秽而死。
-关于怀疑妻子不贞洁的判断,在当时的环境(甚至是现在的一些地区),女人必是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虽然此处详细规定的这个试验方法我不太理解,但在第16,18,21,30都提到要妇人“站在耶和华面前”,和怀疑她的丈夫一样,带到神的面前被审判。可见神清楚人类缺乏彼此信任及趋于犯罪的倾向,阻止了做妻子的被心生疑窦的丈夫审判,处以不公平甚至非人道的刑罚。
拿細耳人的離俗歸神是怎樣表現出來呢?這種誓願的意義何在,因為它顯然不是一種除了帳幕定期的獻祭之外,本身可以蒙悅納的一種敬拜行為?參六14~16;並比較利1~7章的細節。基督的信徒在多大程度上,也要面對類似之獻身的挑戰呢?比較來九10~14;羅十二1、2。
-拿細耳人的离俗的规定是:在离俗期间,无论男女都不可剪发,不可吃用葡萄作的任何食物,不可接近死尸。
-和献祭的条例不同的是,拿细耳人的愿是自发的,以色列人无论男女,可起誓把一段特定的时间归给神。现在信徒事奉神不再献上在仪式上洁净的身体,因为基督宝血洗去我们的罪,圣灵内住,为此我们的“离俗”,是要将自己的生活和重生的心灵与世界分别为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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