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3 Deuteronomy 16 & 17 (2.4.8)

研經題目:
在十六18開始了民法這一段。在這一段裏面論及如下各點:(a) 審判官的設立及其責任(十六18~20);(b) 在宗教事務上的公正(十六21~十七7);(c) 最後的上訴法庭(十七8~13);(d) 立王及王的責任(十七14~20)。
1. 關於守七十七節和住棚節,對守節的人有哪兩種要求呢?何故?關於甘心祭(自願的奉獻),所獻禮物的數量是按照什麼原則來決定呢?比較林前十六2;林後八12;彼前一8。
2. 關於教會懲戒的必要性,在十七2~7對於我們有什麼教訓?比較太十八15~18;林前五章;提前一19、20;多三9~11。
3. 如果有人被立為以色列王,他的品德應當怎樣?什麼是他智慧的源頭呢?比較提後三15~17。
注:
1. 十六21。「木偶」,原文作「亞舍拉」,似乎是豎立在祭壇旁邊的一根杆子,作為在那裏所拜之神明的象徵。
2. 十七8~13。如果一件案子,當地的審判官太難處理(參十六18~20),就要呈到中央聖所去。
3. 十七16、17。請注意「添加」,「多立」,和「多積」這三個詞原文相同,所以「加添」一詞,在這裏就用了四次。馬匹(權威),妃嬪和財富,都是當時列王所貪求的。比較王上十26~28,十一3、4。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6:1-17 節期。這段經文論到以色列人的三個主要節期(見出23:14-17)。如果本書詳述的律法是按照十誡的次序,那麼這段經文就對應5:12關於安息日的律法(關於安息日是每週公眾敬拜的日子,參利23:3)。關於逾越節,見出12:2-39,34:18-25;利23:4-8;民28:16-25。關於七七節,見利23:15-22;民28:26-31。關於住棚節,見利23:33-43;民29:12-40。所有這些節期的慶祝都在中央地點舉行,本章多次指出這一點(見2、6、7、11、15、16節;另見12:5)。對於那些不住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人來說,上去耶路撒冷守節需要走好幾天的朝聖路程(路2:41-52)。
綜述 逾越節(和無酵節)、七七節和住棚節這三個節期與奉獻什一稅、慶祝安息年和將頭生牲畜獻給耶和華一起,代表了對耶和華的崇敬(參出23:14-18;34:18-26;利23)。它們構成了以色列生活的“神聖節奏”(sacred rhythm)的一部分(Braulik,“The Sequence of the Laws,”,321)。前兩個節期框定了春季穀物收割,而住棚節在秋季舉行,屆時新的穀物和新酒會被儲存起以備過冬(Tigay, Deuteronomy, 152)。這三個節期都是為了記念上帝藉著出埃及拯救祂的子民,並表達對收成的感激之情。為了這三個節期,所有以色列人都要到中央聖所朝聖,“去見大王”(Merrill, Deuteronomy, 250)。這種來自應許之地各處的以色列人的“民族”聚會將提醒他們作為上帝立約子民的民族身份。(EBC)
16:1 亞筆月是希伯來曆的第一個月(出12:2;利23:5),對應公曆3月或4月。關於耶穌在逾越節被釘十字架,見約13:1,19:31;林前5:7-8。
16:2 牛群羊群,在本書中,逾越節的祭牲不一定是羔羊(參出12:3、21)。
16:3 不可吃有酵的餅,逾越節之後的七天節期被稱為除酵節(出23:15;參12:15-20)。記念能帶來順服(見8:2-3及注釋)。
16:5-6 在……各城中,你不可獻逾越節的祭,見16:1-17注。這條禁令似乎與出12:21-24將來在家裏慶祝逾越節的條例相背,然而本書預告以色列人將在應許之地定居。
16:7 烤,逾越節的祭牲應該是烤的,而不是煮的(出12:8-9)。帳棚,見5:30。在逾越節期間,以色列人要暫住在中央聖所附近。
16:9-10 七七節在出23:16也稱收割節,七七日是從開鐮收割禾稼時算起,標誌著農作物收割完畢。這個節期的希臘文名稱是五旬節,意思是50天(首日和末日計算在內),或七周(見徒2章)。甘心祭是為豐收的祝福向上帝表達感恩。
16:11-12 歡樂,見12:7及注釋。這裏再次包含無地的百姓(見12:12及注釋);上帝要求以色列人記念他們在埃及為奴的日子,那時,他們也沒有土地(見8:2-3及注釋)。
16:13 住棚節在出23:16和34:22又稱收藏節。住棚節在公曆9月或10月,主要慶祝椰棗、葡萄、橄欖等夏季水果豐收。以色列人要在每七年最後一年的住棚節宣讀律法(31:9-13)。
16:14-15 歡樂,見11節,12:7注,12:12注。非常地歡樂,這裏再次預示應許之地極其富饒。
16:16-17 你一切的男丁,這條例僅要求男性必須上耶路撒冷守節,女性大概可以自由選擇(11、14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見2、6-7節:12:5-6注。反復提到將得的福分,使以色列人更有動力進入那地。
16:18~18:22 領袖。這些條例主要涉及以色列人的各種領袖,包括審判官、祭司、君王和先知。與《新約》相同,上帝百姓的所有領袖都在上帝話語的權柄之下,領袖(如:父母)對在他們之下的人行使上帝所賦予的權柄。這段經文反映了第五誡 “孝敬父母”(5:16),再次顯示摩西是按照十誡的次序來安排行文。
16:18 在各城設立審判官執行律法,表明以色列人口眾多、土地遼闊(參1:9-18)。
16:19 不可屈枉正直,不可看人的外貌,也不可受賄賂,正直源於上帝的屬性;見1:17,1:16-17注,10:17;出23:3、6-8。
16:21-22 樹木作為木偶……柱像(“木偶”《和修》 作 “亞舍拉”),見7:5注。迦南的祭祀物品必須徹底銷毀(7:5,12:3)。本條例禁止在中央地點混合異教習俗;參王下21:7瑪拿西的罪行。
17:1 有殘疾……獻……,見利22:17-25;瑪1:6-8;申15:19-23注。所憎惡的,見7:25-26注。
17:2-3 行……惡的事,具體地說,就是犯了拜偶像的罪;見4:19。
17:4-5 細細地探聽,參13:14。13:12-18講到有一座城邑被引誘去拜偶像,這裏講到個人,13:15講到那城裏所有的都要用刀殺盡,這裏講到個人要被石頭打死(見13:10)。因為拜偶像違犯了第一誡,這是死罪。城門外,死刑通常是在城牆外或營外執行(利24:14;民15:35;來13:11-13)。耶穌被釘十字架,也是在耶路撒冷城外。
17:6-7 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要證明某人犯了死罪,《聖經》的標準是必須有兩個證人(民35:30;參王上21:13;來10:28)。一個人……作見證的案例,等於只憑一個人的證供指控另一個人,因此不能做出判決,關於作假見證的懲罰,見19:16-21。本條例堅持見證人要先下手,用石頭打有罪的人,這可以防止人作假見證,並使他們的見證更加嚴肅(參13:9)。把那惡……除掉,見13:5及注釋。
17:8-9 簡單的司法案件由地方法庭處理,而複雜的案件則呈交到中央聖所。耶和華你上帝所選擇的地方,表明應將敬拜和公義相結合,這公義源自上帝的屬性,同時也暗示上帝才是最終的審判者(見12:5-6注)。
17:10-11 這兩節經文是本段的重點,中央聖所法庭的判決是最終判決。
17:12-13 那人就必治死,無視或妨礙公義是死罪,因為這是拒絕上帝的公義和掌權。將那惡……除掉,見13:5及注釋。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見13:11及注釋。
17:14-20 王。這是古代世界中最激進的法律之一。事實上,王權是耶和華接納的,但這個律法透過使君王成為上帝和人民活生生的僕人來改變王權。這條律法最終體現在一位以色列同胞的到來,他是一位僕人式國王,不僅為他的百姓洗腳(約13:1-17),更為他們捨命(約10:11、17-18)。(BTSB)
17:14-17 這段經文假定,以色列會像古代其他各個民族一樣,終有一天會立王(見創49:10)。雖然聖經時常強調神就是以色列的王(33:5;見撒上8:7註),但這個假設從未被否定。基於這段經文所提到的馬匹、妃嬪和財富,有評論家主張這個段落是在所羅門之後,由其中一個中傷他的人所寫的;但這個論點卻沒有令人信服的證據。禁止揀選外族人作王的警告(16節),看來可以反駁這個論點,因為所羅門原是以色列人。(新譯本聖經研讀版)
17:14-15 我要立王治理我,像四圍的國一樣,見撒上8:5、20。雖然以色列有王是幾個世紀之後的事,本書卻對這件將來的事立下法令,所用的表達方式表明了時間的流逝:你……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若說……。創17:6預告將有君王從亞伯拉罕而出。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針對百姓要求像列國一樣立王,上帝堅持王的人選由祂來決定。儘管上帝似乎允許百姓立王,但是王必須是從你弟兄中出來的,也就是說,必須是以色列人。
17:16-17 太多馬匹、妃嬪和財富,反映古代君王在軍事、個人和經濟方面的常有特權。這裏警告的正是所羅門王失敗之處(王上4:26,10:14,11:3-4)。上帝在這裏警告政治領袖,他們將不斷受到以權謀私的試探,違背上帝的旨意。埃及是以色列人為奴之地,上帝剛把他們從那裏拯救出來,因此禁止他們回去尋求幫助(如:賽31:1;參申28:68)。
17:18-20 將……這律法書……抄錄一本,大概指1~30章(見31:9)。即使是君王,也在上帝的話語或律法的權柄之下(見書1:7-9)。誦讀和遵行上帝的話語,可以訓練百姓敬畏耶和華(見6:1-2注)。心,見以下經文注釋:4:37-39,6:5,6:6。偏左偏右,見書1:7;申5:32-33注。
1. 關於守七七節和住棚節,對守節的人有哪兩種要求呢?何故?關於甘心祭(自願的奉獻),所獻禮物的數量是按照什麼原則來決定呢?比較林前十六2;林後八12;彼前一8。
答:七七節和住棚節都要求百姓要到耶和華“立為祂名的居所”去敬拜(16:11、15),並且要歡樂(16:11、15),這是為了記念、慶祝耶和華大能的拯救行動,以色列民曾在埃及做過奴僕,而耶和華將他們拯救出來。甘心祭(free-will offering)可以是燔祭(利22:18-20),或平安祭(參利7:16-18;平安祭有三種:感謝祭、還願祭、甘心祭),藉著在上帝面前領受飲食來頌讚祂的良善(詩54),所獻的數量是按本心酌量,是照獻祭者所有的來奉獻。甘心祭特別顯出上帝的憐憫,連稍有殘疾的都蒙悅納(利22:23)。
2. 關於教會懲戒的必要性,在十七2~7對於我們有什麼教訓?比較太十八15~18;林前五章;提前一19、20;多三9~11。
答:這裏提到了教會懲戒的正當法律程序:偵查(”細細地探聽”,第4節),證明(“憑兩三個的口作見證”,第6節),定罪(“果然是真”,第4節),判決(“治死”,第7節)。教會在執行懲戒時必須嚴格按照這個程序進行,否則會有濫用權柄的嫌疑,因為錯誤的定罪對會眾來說會造成無可挽回後果與影響,主耶穌嚴厲地警告我們,“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這人的頸項上,沉在深海裏”(太13:6),實在值得教會中執行天國鑰匙的人警惕,不可濫用權柄。但教會懲戒畢竟是必要的,因為耶和華的會眾是聖潔的,不容許有背約之事,如果有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就當從中間除掉(17:7) 。
3. 如果有人被立為以色列王,他的品德應當怎樣?什麼是他智慧的源頭呢?比較提後三15~17。
答:《舊約》以色列是一個神治國度,是將來新天新地上帝國度的預表,上帝藉著祂選立的僕人君王來治理祂的百姓。這裏對以色列君王設定的條件是:1) 必須是耶和華所揀選的;2) 必須從“你弟兄中”選立,即必須是以色列人。這個君王還必須符合三個規定,即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不可多立妃嬪,不可多積金銀。這是為了讓君王學習倚靠耶和華,而不是像埃及那樣,倚靠自己的兵強馬壯,也不靠國際政治關係(聯姻),或倚靠財富,多娶妃嬪也會陷入異教崇拜的網羅。此外,這個君王也必須為自己抄錄一本律法書,平生誦讀,按照律法來組織他的生活,國民的生活,學習敬畏耶和華,也就是要以聖經為他智慧的源頭。
1Co 16:2 每逢七日的第一日,各人要照自己的進項抽出來留著,免得我來的時候現湊。
2Co 8:12 因為人若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乃是照他所有的,並不是照他所無的。
1Pe 1:8 你們雖然沒有見過他,卻是愛他;如今雖不得看見,卻因信他就有說不出來、滿有榮光的大喜樂;
Mat 18:15-18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16) 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 (17) 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在天上也要捆綁;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釋放。
1Ti 1:19-20 常存信心和無虧的良心。有人丟棄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壞了一般。 (20) 其中有許米乃和亞力山大;我已經把他們交給撒但,使他們受責罰就不再謗瀆了。
Tit 3:9-11 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和家譜的空談,以及分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競,因為這都是虛妄無益的。 (10) 分門結黨的人,警戒過一兩次,就要棄絕他。 (11) 因為知道這等人已經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還是去做。
2Ti 3:15-17 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穌,有得救的智慧。 (16) 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或作:凡神所默示的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17) 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
赞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