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論視角論基督徒的政治參與
誠之編譯自:David VanDrunen,Living In God’s Two Kingdoms,pp. 194-205

政治
關於政治的話題在基督徒當中引發了各種激烈的意見和歧異。基督徒是否有義務在政治舞台上保持活躍?他們是否應該認同某些提倡正當理念的政黨、運動和候選人?如果是的話,教會應該在政治上發出什麼樣的聲音,傳道人應該在講臺上對政治話題發表什麼樣的看法?兩國論對於反思這些問題有極大的裨益。
雖然我希望以下的要點對那些讀過本書前幾章的人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但在這裏還是值得用最強烈的措辭再次強調:政治是共同國度(common kingdom)的問題。共同國度的各樣活動和機構都是由上帝指定的,因此是合法、有益處的。民事政府和民事行政官長是由上帝任命的,並得到祂的祝福。然而,同樣重要的是要記住,就像共同國度的其他事務一樣,這些事務都是暫時的、臨時的、必將過去的。在最火熱的政治時刻,當基督徒對來自華盛頓的最新消息感到興奮,或對最新的選舉結果感到歡欣鼓舞或灰心喪氣時,保持對政治的正確看法是至關重要的。基督徒既不能否認政治的重要性——因為它對這個世界的正義、和平和繁榮有很大的影響——也不能高舉政治,把政治當成迎來救贖國度的手段。兩國論有效地防止了這兩個危險的極端。
後一種極端,即高舉政治作為迎來救贖國度的手段,對今天大多數信徒來說,可能是一個更大的誘惑,而不是鄙視政治,將政治視為無足輕重或認為基督徒不值得參與政治。近年來,所謂的宗教右派(Religious Right)受到了嚴厲的批評,因為他們將基督徒的委身與某一政黨的政綱視為等同,並試圖通過政治手段恢復美國成為一個基督教國家。大部分對這種觀點的批判是非常允當的。然而,有趣的是,我們看到許多最嚴厲批判宗教右翼的基督徒,也同樣將政治和救贖國度混為一談,其惡劣程度絲毫不減。正如一位批評家在闡述他自己與宗教右派的願景時所說的那樣:「好消息是,在基督身上,以賽亞所預言的,甚至現在就正在歷史上爆發。神的國度是被改造的人,生活在一個被改造的社會裏,當我們在今天向世人宣講這一信息時,我們就是在宣講福音,宣講好消息。自基督以來,這種對神的國度在全地上的希望一直在實現的過程當中,……。正是通過參與政治進程,基督徒行使了改造社會的一個重要方法——以便在社會中,使正義如江河滔滔(阿摩司書五24)」。 無論他們在公共政策和政黨結盟的具體問題上有多少分歧,許多活躍在政治舞臺上的左派、右派基督徒似乎都同意,基督徒的政治活動是按照基督國度的模式改造世界的工具。
雖然基督徒應該渴望公民政府促進正義,但無論如何,它所實現的正義都只是共同國度的正義,而不是基督所宣揚的救贖國度的正義。正如第4章和第5章所考慮的那樣,公民政府在創世記第9章的挪亞之約裏找到了它的起源(在創世記第4章第15節中已經預見),當時上帝下令按照公正的比例原則,在所有的人中實施公平。《新約》確認了民事裁判官執行這一任務的權柄(最明顯的是在羅馬書十三1-7)。但基督所宣稱的國度卻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一個不按照應指導國家的正義相稱原則(proportionate justice)運作的國度(見馬太福音五38-42)。
宗教右翼的一位著名批評家很好地說明了在這個問題上的混淆,他寫道:「我原則上反對死刑。我們完全不應該通過殺戮來表明我們反對殺戮」。 這句話出現在一本書中,作者在該書中反復讚美「聖經中的社會正義觀」和耶穌的教導。但在對死刑的冗長討論裏,他甚至沒有提到《聖經》中實際上直接談到共同國度裏執行死刑的一節經文:「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可以理解的是,一個人可以斷章取義地閱讀《登山寶訓》,並得出結論說死刑是一件壞事。但兩國論幫助我們認識到,登山寶訓涉及的是在教會中得到體現的救贖國度,而沒有論及國家有義務執行死刑。關於新天新地的正義、和平和繁榮的預言性願景,不能疊加在我們當前的政治活動上。政治上尋求的正義是一種暫時的、臨時的正義,在挪亞之約的共同國度裏可以找到其源頭。試圖通過政治手段實現末世的正義,勢必會歪曲對政治的正確看法。基督徒適當地尋求為國家的正常運作做出貢獻,但他們的政治任務不是在救贖的意義上改造國家。
聖經教導了一些關於公民政府的重要真理,這些真理定義了基督徒對政府和政治的看法。教會有義務教導這些真理,而基督徒也應當相應地開展他們的政治生活。我特別提到五條真理。
首先,聖經教導說,民事裁判官是由上帝設立的(羅十三1-2)。民事權力最終是源於上帝的,而不是人類自己創造的。
其次,這些行政官主要負責在這個世界的事務中維持秩序和執行正義。他們認可那些行善的人,並執行上帝對犯錯者的報復(羅十三3-4)。作為上帝在共同國度的代理人,他們的正義標準是嚴格的、相稱的:血債血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創九6)。信徒從他們的行政長官那裏期待的應該是公民的「平安」(耶廿九7),從而有機會「平安無事地度日」(提前二2)。
第三,經文表明,基督徒對這些由上帝任命的行政官有許多義務。信徒應該順從他們,給予他們適當的尊榮,繳付他們要求的稅款,並為他們祈禱(見耶廿九7;馬廿二15-21;羅十三1-2、5-7;提前二1-2;多三1;彼前二13-17)。順服義務的明顯例外是當行政長官命令信徒做違背上帝意願的事情時(見徒四19-20)。
第四,基督徒可以在政治機構或其他政府職位上任職,這是一個合法的、討上帝喜悅的職業——即使他們所服事的政府不那麼美好。上帝對巴比倫流亡者的指示仍然是《新約》基督徒的基本模式,但以理和他三個敬虔的朋友光榮地服事於幾個異教國王。在《新約》中,耶穌和祂的使徒都沒有要求作為羅馬政府雇員的軍官在承認信仰基督時放棄他們的工作(見太八10;徒十1~十一18)。
第五,國家的權力是有限的。因為公民政府是根據上帝的任命而存在的,所以它不應該越過上帝設立的界限。有兩個界限是值得注意的。首先,由於國家是在上帝的權威之下,它無權違背上帝的道德律法而運作。國家不能也不應該試圖用民事罰則來懲罰每一個違反上帝法律的行為,但它從來沒有權力去促進邪惡的東西。第二,除了國家之外,上帝還指定了其他共同國度的機構,這給民事裁判員帶來了重大的限制。例如,上帝建立了家庭,這意味著民事裁判官不得干涉父母對其子女的合法權力。國家應該支持並保護在家庭和其他機構中合法行使的權力,而不應該為自己篡奪這種權力。基督徒應該相信有限度的政府(小政府)。
我認為,前面五點構成了聖經中基督徒對公民政府和政治參與的看法的總結。教會在傳講聖經的過程中應該教導這些內容,而基督徒有義務按照這些規範行事為人。然而,在這些聖經的界限之外,談論「基督教」對國家或政治的看法可能是無益的,而且是誤導人的。
談到「基督教」政治可能會產生誤導,首先,因為信徒和非信徒都可以在共同國度裏踐行政治。非信徒與信徒一樣有投票和任職的權利。基督徒必須與非信徒共同參與政治,並且可以自由地與他們在共同關心的問題上達成共識。這是但以理和他的三個朋友參與巴比倫政治生活時的做法。在他們之前,亞伯拉罕與他在迦南的異教徒鄰居建立了政治和司法關係(創十四;二十;廿一22-34;23)。信徒和非信徒都遵守挪亞之約的權威,甚至非信徒也因上帝的自然啟示而知道正義的基本要求(羅一18-32;二14-15)。客觀地說,政治活動是一項共同的任務,而不是一項獨特的基督教任務。
談到「基督教」的政治活動也會產生誤導,因為聖經只在一般層面上談到了公民政府和政治責任。除了我上面概述的五個一般要點外,聖經沒有具體說明基督徒必須就投票、黨派、公共政策的細節或政治策略做出的具體決定。這些都是具有道德意義的決定,但它們不是一個基督徒可以強加給另一個基督徒的良心的決定。在聖經沒有提及的地方,沒有單一的基督教立場。每個信徒都必須以智慧尋求應用與政治決定有關的聖經教導。某些政治行為明顯與信仰不一致,但在投票、支持政黨、制定公共政策和政治策略方面,許多可能的做法都有可能與基督教信仰一致。在這些領域,信徒享有基督徒的自由和責任,可以行使他們的智慧,「為那城禱告耶和華,因為那城得平安,你們也隨著得平安」。(耶廿九7)。
聲稱基督徒可以合法地對公共政策持不同意見,在許多問題上是沒有爭議的。一個城市應該修建一條雙車道還是四車道的公路,穿過城市的某個部分,這顯然是一個智慧的問題,而不是聖經的誡命。雖然基督徒可能對如何優先考慮安全、稅收和堵車等問題有不同意見,但在與這一決定搏鬥時,如果聲稱自己的立場有上帝的授權,則需要不可思議的勇氣。當信徒考慮公共政策問題時,真正的困難出現了,這些問題涉及聖經中的道德問題。在當代美國,有關墮胎、婚姻和戰爭的問題是最有爭議的政治問題之一。聖經說了許多與這些問題相關的內容,那麼當這些問題成為政治爭議時,基督徒究竟有多少自由?在墮胎等政治問題上,有多大程度的「基督教」立場,以至於教會可能會提倡這些立場,而一個基督徒也期望另一個基督徒持有這些立場?
根據我的判斷,一般的規則是,教會必須教導——基督徒可以要求對方相信——聖經中關於這類話題的所有道德問題,但對於這類話題的具體政治或公共政策問題,都應該保持沉默。聖經對這些議題的教導顯然具有政治影響。然而,在幾乎所有的情況下,當一個道德問題成為一個具體的政治或公共政策問題時,信徒們必須做出審慎判斷,以決定如何將聖經的明確教導應用於特定的情況。只要聖經教導的應用是一個自由裁量的問題,而不是由聖經本身規定的,教會就必須保持沉默,基督徒不能把自己的自由裁量判斷強加在其他基督徒的良心之上。
也許通過集中討論一個特定的話題——墮胎——來說明問題會有幫助。首先,《聖經》中關於墮胎的基督教觀點是什麼,因此,教會應該對其進行什麼教導?雖然聖經從未涉及墮胎本身,但它間接地教導人們,未出生的嬰兒從一開始就是一個人,因此應該受到保護,免受傷害。 因此,在傳講聖經的過程中(包括出廿一22-25、詩五十一5和詩一三九13-16等經文),教會的牧師們應該教導人類胚胎的尊嚴及其需要保護的問題。在私人咨詢情況或紀律案件中,牧師和長老應該將墮胎視為一種罪,並相應地處理人們的問題(這意味著不僅要勸告孕婦不要墮胎,還要在愛中幫助有需要的婦女照顧她們沒有墮掉的孩子)。基督教的觀點是,墮胎是有罪的(除非母親的生命受到威脅時可能出現的例外)。如果教會忠實地履行其職責——即教導所有聖經所教導的內容——那麼它對我們所謂的「死亡文化 」的立場和見證應該是明確的。
但是,對於墮胎這一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教會是否應該提倡一種特別的基督教觀點?基督徒發現自己處在一個墮落的世界中,在這個世界中,強姦和私通產生了許多意外懷孕,許多人主張墮胎權,政治家、政黨和法官對墮胎的看法與他們對相關問題的看法糾纏在一起,許多婦女如果得不到合法的墮胎機會,就會到黑市去墮胎。為了在這樣一個世界上取得成效,基督徒不能簡單地斷言,在一個理想的世界裏,墮胎應該永遠和到處都是非法的。基督徒必須考慮如何在一個與理想相去甚遠的世界中,與他們對墮胎的邪惡的信念保持一致,這就需要作出取決於辨別力和智慧的判斷——同樣致力於聖經的基督徒可能對這些判斷有不同意見。雖然基督徒絕不應該把墮胎作為一種社會福利來宣傳,但他們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方式來反對墮胎。
以投票為例。一些基督徒拒絕投票給任何不採取明確支持生命的立場的候選人;鑒於墮胎問題的嚴重性,這種立場是可以理解的。其他基督徒決定他們可以投票給支持墮胎的候選人;也許選票上沒有好的支持墮胎的候選人,也許支持墮胎的候選人在許多其他問題上的觀點比支持墮胎的候選人更好(沒有任何候選人是完美的),也許由於特殊的政治環境,墮胎政策不太可能受到誰當選的影響。決定投票給誰是一個嚴肅的、具有道德意義的問題,但聖經本身並不能決定這個問題。兩個同樣委身於聖經關於墮胎的教導的基督徒,可能會對政治環境作出不同的評估,並對什麼會有利於社會的長期利益作出不同的判斷。他們的不同判斷可能不具有同等的智慧,但聖經本身不能在他們之間作出裁決。因此,教會不能提倡一方而否定另一方,任何基督徒也不能把自己的決定說成是基督徒的觀點。
或者我們可以考慮擔任國家立法者的基督徒。如果有人向立法機構提交了一項法案,與目前的做法相比,該法案將減少墮胎的可能性,但仍允許一些墮胎,那麼她應該怎麼做?同樣,兩個不同的基督徒可能對墮胎是邪惡的有相同的看法,但對這個法案有不同意見。一個人可能反對該法案,理由是它將維護一個可怕行為的合法性。另一個人可能會支持該法案,理由是它將減少這種可怕行為的頻率,這是在目前的文化氛圍中所能實現的最好結果。可以肯定,這是一個重要的、具有道德分量的決定,但這是一個自由裁量權和智慧的決定,牧師必須宣講《聖經》,而且只能宣講《聖經》,不能在講臺上作出裁決。
或者我們可以考慮更廣泛的政治策略的問題。實現有關墮胎的民法長期變革的最佳方式是什麼?一些基督徒可能會投身於政治活動,也許是通過尋求塑造一個政黨的墮胎立場。其他人可能會撰寫法律評論文章,鑒於法院在決定墮胎法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在美國背景下),希望能改變司法意見。其他人可能會得出結論,在過去幾十年裏,政治和司法行動主義沒有多大成效,因此決定把注意力放在基層的文化態度上,也許通過撰寫專欄文章或在墮胎診所進行抗議,以提高對這些問題的認識。另一些人可能把改變更廣泛的社會力量的嘗試放在一邊,而把注意力放在個別案例上,在危機懷孕中心做志願者,從而試著鼓勵一個一個婦女的墮胎選擇。(許多基督徒由於致力於教會和社會的其他重要事業,可能不會參加這些活動)。在每一種情況下,基督徒都可以為自己的策略的有效性提出很好的論據,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為其他人的策略的無效性提出可信的論據。但沒有人可以作為一項獨特的基督教義務,要求另一個信徒採用他的策略,參加他認為最重要的活動。
從這個關於墮胎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得出什麼最終結論呢?我相信,這個案例研究說明,即使一個道德問題在聖經上可能相當明確,但個別基督徒試圖在政治和公共政策的具體領域與聖經教導保持一致的生活,仍然是謹慎和智慧的問題,對此沒有單一的基督教方法,教會可以強加給信徒的良知。教會和他們的牧師經常違反這一原則。羅馬天主教會提供了許多例子。例如,教皇保羅六世在1965年的紐約講話中,正式認可了聯合國的建立和工作,認為它是推動世界文明與和平的良好手段。 最近,教皇本篤十六世(Benedict XVI)呼籲建立巴勒斯坦國以幫助克服中東危機,並呼籲國際機構規範金融市場。 也許聯合國、巴勒斯坦的兩國解決方案和國際金融監管是好主意。但也許不是。所有的基督徒都會同意,促進文明與和平是政治活動的適當目標,但聯合國和獨立的巴勒斯坦國的存在是否真的有利於這些目標,這是一個政治判斷的問題,基督徒對此可能有不同意見,因此,教會官員以官方身份發言時,不應發表意見。傳道人沒有資格,「作為其呼召的一部分,成為某種政治分析家」。
是否有例外情況?是否有這樣的時候:某個政治爭議或公共政策辯論的解決方案是如此明顯,以至於教會在傳講神的話語的過程中可以而且必須談論它?我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每位傳道人必須認真地與他所闡釋的特定經文進行搏鬥,並確定它無疑給聽眾帶來了哪些義務。
結語
在這一章中,我試圖通過反思基督徒文化生活的具體領域,將聖經中的兩國論付諸實踐。我在本書中一直認為,兩國論抓住了聖經教導的兩個關鍵方面。一方面,文化活動和機構的存在是由神指定的,在祂的道德治理之下,基督徒應該參與其中。另一方面,這些文化活動和機構不應該與救贖國度相混淆,後者在耶穌基督的教會中得到了當今的表達。因此,我們已經考慮了這一總體觀點對文化的三個重要領域的影響。基督徒應該接受學習,追求天職,並參與政治進程,作為神所指定的任務。聖經對所有這些活動都有重要論述,基督徒在追求這些活動時必須忠於聖經的教導。同時,由於上帝與挪亞立約,基督徒一般應將這些活動作為共同的活動來追求,而不是作為獨特的基督教活動。他們應該承認所有的人都有義務遵守道德和文化生活中的共同客觀標準。他們應該盡可能地與非信徒合作,為的是這個轉瞬即逝的世界的暫時性利益。
當我們來到本書的結尾時,將這一章放在廣闊的視野中可能會有幫助。從一開始,上帝就希望人類通過自己的文化勞動來獲得來世的生命。第一個亞當,人類的原始代表,在他的文化任務中未能對上帝提供完全的順從,使世界陷入了罪惡和痛苦之中。但上帝差遣第二個、也是最後一個亞當,即主耶穌基督,來彌補第一個亞當的罪,完成他的任務。基督在生活的每一個領域都對上帝做出了完美的順從,並為祂的子民贏得了在未來世界的永恆產業。我們已經是那個國度的公民,並從內心深處期待著新天新地展現的那一天。這樣我們就承認,我們在來世的份額完全取決於基督的工作。
在現今的時代,上帝呼召祂的子民成為天國的公民,而在這個世界上則以朝聖者的身份生活。我們並不是承擔起第一個亞當的任務,即通過我們的文化勞動來賺取、實現或以任何方式迎來未來的世界,因為基督已經為我們完美地、充分地完成了這些。相反,我們以感恩的心順服上帝,為祂的榮耀而從事我們的文化活動,認識到它們是暫時的,轉瞬即逝的,始終記得「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林前七31)。雖然我們每個人在死亡時,「他所勞碌得來的,手中分毫不能帶去」(傳五15),但憑著信心,我們相信上帝樂意使用我們的文化順從來完成祂在歷史上不可測度的目的,並將在基督再來的日子認可我們所有的善行。在那之前,願我們都能帶著快樂和慷慨的心,帶著對敵人的仁慈,帶著符合基督僕人的謙遜和卑微,從事我們的文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