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3 1 Samuel 2:12~36(也讀3:11~14) (2.6.5)

研經題目:
1. 以利的兩個兒子在哪幾方面的罪,在神看來特別嚴重呢?參二12、17、25、29;三13。我們應從二25、30和三14中記取什麼嚴重的警告呢?
2. 以利如何失職?比較箴言廿九17;太十37。請將二31和三14,與二35作一對比。我們從這些經文中,對於神的作法能學到什麼教訓呢?比較十六1。
注:
1. 12~17節。以利二子的濫權(17節的「他們」——「這二少年人」)是雙重的。他們強取他們所要的,而不是接受送給他們的;他們應得的一份他們堅持要生的,而且在耶和華應得的那一份——脂油(利三3~5)——燒在壇上之前便取去。
2. 18、28節。「以弗得」是祭司服飾或裝備的一部分。
3. 25節。從動詞的時態顯示,以利二子是慣常地不聽從父親的話。請注意:因他們背逆,耶和華想要殺他們,而不是耶和華想要他們背逆。
4. 30節。「行在我面前」是一句描述享受神恩寵的詞句。比較35節。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2:11-36 撒母耳和以利的兩個兒子。正當童子撒母耳在示羅服事上帝的時候(2:11、18,3:1),以利的兩個兒子卻在那裏妨礙百姓敬拜上帝。
2:12-21 再次介紹以利的兩個兒子(1:3)。他們的罪惡和藐視耶和華(17節)與撒母耳的忠心事奉(18節)形成對比。(FSB)
2:12-17 祭司的僕人(13、15節)或許就是以利的兩個兒子中的一個(12節:“兒子” 希伯來原文na‘ar,在13、15節譯為 “僕人”,在17節譯為 “少年人” [ 希伯來原文:ne‘arim,是na‘ar的複數形式 ]),而不僅僅是僕人。有些人認為,13-14節所記載的規矩雖然很鄙俗,但還可接受。可是,15-16節所記載的做法則是傷風敗俗。有些人認為,這兩種做法都是《撒母耳記》的作者所譴責的。第15節一開始就用了又(希伯來原文gam)這個字,可視為支持第二種解釋。因此,這段經文中對以利兒子的兩個概括性陳述(12、17節),是在說明他們的惡行。
2:12-13 規矩(希伯來原文mishpat)通常指大家認可的標準(如:申18:3 “祭司從百姓所當得的份 [ mishpat ] 乃是這樣,凡獻牛或羊為祭的……”),也可解釋為 “正直”(參8:3)。要說這兩個少年人完全不知道獻祭的條例,那是幾乎不可能的事,因此只能說他們沒有真正認識上帝,也不關心上帝的尊榮(不認識耶和華),意即他們完全無視祂的誡命。
2:13-14 祭司是靠百姓所獻祭物的某些部分來維生的。摩西律法明確規定了哪種祭的哪些部分是給祭司的,例如申18:3(前腿、兩腿並脾胃)和利7:31-32(胸和右腿)。然而,2:13-14所記載的規矩,與這些有關祭司權益的條例沒有任何共同點。
2:13-14 以利時代的祭司藉著從在示羅獻祭的以色列人那裏獲取優質的肉來進行勒索。按照上帝的指示,祭司們必須接受動物的胸、右大腿、肩膀和內臟以及頭部的肉(利7:28-36;申18:3)。而在示羅,當祭司的僕人把叉子插進鍋裏時,他把粘在叉子上的任何東西都給了祭司,從而奪取了最好的肉,並且藐視上帝。他們這樣對待“凡上到示羅的以色列人”,這句話強調了罪行的嚴重性。這是普遍的罪。(BTSB)
2:15-16 這種情況非比尋常:祭司理應知道獻祭的規矩,可是他們的行為,就連前來敬拜的百姓都感到震驚。正常的做法是,祭司先把脂油從內臟上剔除下來,獻給上帝作燔祭(見出29:13;利3:3-5)。此外,祭司通常是在宰殺祭牲之後,先取去屬於自己的那一份,然後把所獻的祭牲交給獻祭的人。
2:15-16 又在未燒脂油以前。表明在示羅的祭司們還有另一個濫行。祭物的脂油必須在祭壇上燒給耶和華,不能吃(利7:25、31,17:6)。而在示羅,侍者將肉與脂油一起拿去,侵佔了耶和華的祭物。如果崇拜者抱怨這種做法,他們會受到身體暴力的威脅。(BTSB)
2:17 正因為以利的兩個兒子不認識上帝(12節),他們才藐視上帝吩咐百姓為敬拜而獻的神聖祭物。
2:18-21 這幾節經文轉而敍述另一個na‘ar(“少年人,孩子”),撒母耳(參12-17節有關 “少年人” 的注釋)。細麻布的以弗得也許是祭司所穿的簡單外衣或圍裙(22:18)。有時,有些人也可能會穿以弗得,比如大衛在運送約櫃回耶路撒冷的路上穿著以弗得(撒下6:14)。撒母耳從前是 “在祭司以利面前” 侍立(11節),而今他卻穿著祭司的衣服事立在耶和華面前。
2:22-26 以利責備他兒子們的犯罪行為,並試圖與他們說理。神人所傳的審判之言(撒上2:27、29)暗示以利對兒子們的犯罪行為無動於衷,甚至可能參與了其中的一些行為。(FSB)
2:22-23 這些婦人不是迦南人的異教廟妓,儘管有人這樣猜測,但與她們苟合仍然是以利兩個兒子的惡行。
2:25 人若得罪耶和華,誰能為他祈求呢?這表明在人和上帝中間需要有一位中保。以利的兒子故意違抗上帝,因此耶和華想要殺他們(《和修》“想要他們死”)。上帝一旦定了主意,任何人的代求都沒有效果。對於聖經作者而言,上帝的照管和人的品行結合在一起的事實,意味著從根本上說,人遇到的一切事都是出自上帝的旨意。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埃及的法老(見出7:13、22等)。但這並不意味著人不需要負責任,何弗尼和非尼哈抗拒上帝,甚至輕忽他們父親的警告。
2:25 雖然上帝可以在以利的兒子們和他們得罪的百姓之間進行調解,但沒有人可以調解兒子們對上帝犯下的罪行。人們需要有人在上帝和他們之間進行調解。以利的兒子們沒有盼望。因他們故意拒絕耶和華,耶和華就判處他們死刑。(BTSB)
2:26 路2:52也用了類似的言詞來描述少年耶穌身體和靈命的成長。
2:27-28 我不是向他們顯現嗎?……我不是揀選人……嗎?這些都是反問,期待對方回答 “正是”,第27、28、30節提到的你祖父、你父家(《和修》全譯作 “你祖宗的家”)是專門用語,指以利所屬的大家庭。“你父” 特指亞倫的兒子以他瑪,以他瑪在西奈山和他的父親以及兄弟一起被上帝設立為祭司(出28:1;參代上24:3)。根據代上24:3的記載,以利是這一家人的後裔,因為這裏記載他的五世孫亞希米勒是 “以他瑪的子孫”。從以利傳到亞希米勒的後代如下:以利——非尼哈一亞希突(14:3)——亞希米勒一亞比亞他(22:20)——亞希米勒(撒下8:17;代上24:6)。祭司的職責是在上帝的壇前做以下服事:(1) 焚燒祭物(如:利1:9),這涉及到祭司的權利,即祭司可得到祭物的某些部分來維持生計,但以利的兩個兒子卻濫用這項權利(2:12-17);(2) 在香壇上燒香(出30:1;見路1:9);(3) 在上帝面前穿以弗得。這裏所說的以弗得或許不是2:18所說的細麻布以弗得,而是出28章所描述的那種飾有寶石的胸牌。這種胸牌象徵以色列的百姓,胸牌裏有小袋,袋裏裝有神聖的鬮(即籤;關於祭司拈鬮 [抽籤] 的記載,見利16:8等處)。根據21:9記載,那個以弗得後來被存放在挪伯的聖所裏,亞比亞他逃到大衛那裏去的時候也把它帶在身邊(23:6)。又將以色列人所載的火祭都賜給你父家嗎?以色列人獻祭時,除了燔祭要全部焚燒以外,也要焚燒 “作為紀念” 的那部分祭物,而素祭、贖罪祭、贖愆祭和平安祭的一部分,通常都給祭司作食物(利6:14-18,7:1-38)。
2:27-36 上帝派遣先知對以利家施行審判。由於以利的冷漠以及何弗尼、非尼哈的滔天罪孽,神選擇將以利的血統從祭司職位上除去。(FSB)
2:27 神人是 “先知” 的同義詞(如9:6;王下1:9)。耶和華如此說是《舊約》中常見的先知句式。在《撒母耳記》中,這一句式也出現在10:18,15:2;撒下7:5、8,12:7、11,24:12。在古代,信使應該一字不差地傳講發信人的信息,因此信使開始時會說 “(發信人)如此說”,隨後就在信息中用第一人稱的語氣說話(如創45:9)。
2:29 從踐踏這個動詞的形式來看,這是習慣性的行為。以利踐踏祭物,就是踐踏上帝;他尊重自己的兒子過於尊重上帝。凡尊重上帝的人,上帝必重看他;凡藐視上帝的人,上帝必輕視他(30節)。
2:30 儘管上帝曾說(原文直譯:曾應許),但是如果有人執意輕忽應許的要求,上帝可能會收回應許。決不容你們這樣行,這句話強烈表明上帝收回祂從前所說的話(如:創44:7;撒上12:23;撒下20:20;另參撒上20:9)。
2:30 上帝推翻了祂對以利家族的應許,因為他們違背了應許的條件:他們不再“尊重”上帝,而是“藐視”祂(參利10:1-3)。絕不容你們這樣行!一個感歎詞,強烈地否定了前面的陳述(12:23;撒下23:17;創44:17;書24:16)。(BTSB)
2:31-34 這是對違背上帝聖約之人的詛咒,以詛咒的話來宣告懲罰,與聖約本身包含的詛咒很相似。日子必到是《舊約》先知書宣告末世信息的常見表達形式。那未滅的就是亞比亞他,當祭司在挪伯被殺的時候,他逃了出來(22:20)。後來,所羅門革除了他的祭司職分,讓他回亞拿突去;王上2:26-27宣稱,亞比亞他被革除祭司職分是應驗了上帝論到以利家的預言。耶利米或許也是這個家族的後裔(耶1:1)。你家中所生的是一般的說法,因為《聖經》提到他後代中有一些人存留下來(見2:33a、36)。以利不會在有生之年遭受這個懲罰,但他的兩個兒子一日同死就是給他的證據,證明這個預言是確實的。
2:35 那位有堅固的家的忠心的祭司,或許是指大衛作王時的祭司撒督,他是亞倫的兒子,以他瑪的兄弟以利亞撒的後代(撒下8:17;代上24:3;另見士20:27-28)。在希伯來原文中 “忠心的” 和 “堅固的” 是同一個詞:即忠心的(ne’eman)祭司會有堅固的(ne’eman)家。那受膏者就是君王。這裏的措辭和撒下7章相似,那裏記述上帝應許大衛王說,要使他的家 “堅立”(撒下7:16)。
1. 以利的兩個兒子在哪幾方面的罪,在神看來特別嚴重呢?參二12、17、25、29;三13。我們應從二25、30和三14中記取什麼嚴重的警告呢?
答:以利的兩個兒子“不認識“耶和華,藐視上帝的尊榮,把最好的肉和脂油歸給自己,而不是歸給上帝,這是非常嚴重的罪。他們甚至與在會幕門口服事的婦人苟合,因此招致耶和華的忿怒,向他們宣判聖約的咒詛。2:25警告我們,如果只是直接得罪人,還有上帝差派的調解人來求情,但如果悍然得罪上帝,就沒有指望了。而2:30警告我們,上帝的聖約應許也取決於人對聖約的回應,不斷背約的結果是遭受聖約的審判與咒詛。對於明知故犯的罪,是沒有贖罪祭的(3:14)。
2. 以利如何失職?比較箴言廿九17;太十37。請將二31和三14,與二35作一對比。我們從這些經文中,對於神的作法能學到什麼教訓呢?比較十六1。
答:以利的失職在於他沒有善盡祭司之職,放縱他的兩個兒子藐視耶和華的祭物,沒有嚴格管教他們,結果使他們變本加厲(另參3:13)。因此,上帝責備他們踐踏祭物,“尊重你的兒子過於尊重我”,用祭物來自肥(2:29)。耶和華因此收回祂對以利家的應許,施行聖約審判,另立一個忠心的祭司。事奉上帝的人必須尊重上帝過於尊重人,否則上帝會另擇他人來事奉祂(參16:1)。
Pro 29:17 管教你的兒子,他就使你得安息,也必使你心裡喜樂。
Mat 10:37 「愛父母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愛兒女過於愛我的,不配作我的門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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