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6 Matthew 5:17~48 (3.1.10)

研經題目:
1. 在17~29節裏面,我們的主表明祂尊重律法。20節是什麼意思呢?它留給我們任何盼望嗎?比較羅三20~22,八3、4。我們的主怎樣表明律法的要求是更加嚴格的呢?
2. 基督在33~48節裏面論起誓和報仇這論題的教訓,與我們現今的世界有什麼關係呢?試思考47節之問題「你們……比人有什麼長處?」對基督徒之愛心這整個論題的應用方面。
3. 試將31、32節與十九3~9節作一比較,我們的主對婚姻之神聖和離婚之可能性的教訓是什麼?
注:
1. 18節。「一點一劃」:指希伯來文中最小的字母或一個字母中重要的部分。
2. 48節。「完全」是較多偏重於「成熟」或長成的意義,過於指無罪之完全的任何觀念。比較路六36。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5:17-48 彌賽亞國度與律法的關係。17-20節闡明耶穌和天國怎樣成全摩西律法,這是理解山上寶訓和耶穌整個傳道事奉的關鍵所在。耶穌用了六個對比例證(21-48節),闡明怎樣才是正確地解釋和應用《舊約》。
5:17 廢掉律法和先知,“律法” 也稱為 “妥拉”,是《舊約》的前五卷書;“先知”包括《舊約》其餘的書卷,全部由先知寫成(參太13:35,引用詩78:2)。關於“律法和先知”,參太7:12,11:13,22:40;羅3:21。乃是要成全,《舊約》全都指向耶穌,耶穌“成全”了全部《舊約》。耶穌不僅成全了關於彌賽亞的具體預言,還成全了預表祂完全捨己的獻祭制度。以色列的許多歷史事件都預示了耶穌的一生,祂是上帝的真兒子。只有耶穌,完全地遵守了律法;也只有祂,用生命示範了智慧文學中描述的行為準則(參太2:15,11:13,12:3-6、39-41、42;另路24:27)。耶穌的天國福音並沒有取代《舊約》,而是成全了《舊約》。耶穌的生命及其傳道工作,以及祂對經文的詮釋,都清晰、完整地表明瞭上帝在整本《舊約》中的心意和整本《舊約》的意義。
5:18 到天地都廢去了,耶穌完全肯定了《舊約》的權威。一直以來,《舊約》都被看作《聖經》(參提後3:15-16),即使其中最小的字母或者筆劃,也都具有權威。點(iota)是希臘文字母中最小的字母(也可能指希伯來文字母的yod);畫,可能指希伯來文字母中非常小的筆劃,或者用來區分不同字母的部分。律法……廢去,《舊約》一直是見證上帝和上帝教導的權威綱要,其中一些內容,例如獻祭和其他禮儀律法,預言或預表了在耶穌的傳道服事中將要成就的事件(見加4:10注,5:1注),因此不是現今基督徒要效法的行為典範。都要成全(《和修》“直到一切都實現”),指耶穌實現了以色列人在《舊約》中的明確盼望,一方面通過祂在地上的生活、死亡和復活部分地實現,另一方面到祂再來時更圓滿地實現。
5:19 這誡命指《舊約》中所有的命令,儘管許多命令一旦在基督裏 “成全” 了(17節),便會有不同的應用。猶太拉比認為誡命有輕重之分,比如奉獻田裏出產十分之一是較 “輕” 的誡命,而關於拜偶像、殺人等的則是較“重”的誡命。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耶穌吩咐人既要遵行最大的誡命,也要遵行最小的誡命,但祂譴責那些把兩者混淆的人(參23:23-24)。整本《舊約》表達了上帝的旨意,但是現在我們教導《舊約》,要以耶穌對《舊約》的目的及其意義的詮釋為依歸。
5:20 耶穌要求門徒要有的那種義,它的類別和性質都跟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不同。文士和法利賽人遵守許多《聖經》以外的規條,並為這些外在行為而沾沾自喜,可是他們的內心並不純潔(見23:5、23、27-28)。但天國的義是從裏面發出,因為它首先改變人的心,更新人的動機(羅6:17;林後5:17;加5:22-23;腓2:12;來8:10)。因此跟隨耶穌之人的品行,實在 “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
5:21-48 這些經文表明,耶穌對《舊約》的詮釋與宗教領袖的錯誤解釋和應用截然相反。耶穌反復用 “你們聽見有話說”(21、27、33、38、43節)來引出自己的評論,祂要糾正的不是《舊約》本身(見5:43注),而是當時廣為流行的對《舊約》的錯誤解釋。
5:21 十誡中的第六條誡命(出20:13)禁止故意殺人,舊約律法將此罪行的刑罰定為死刑(民35:31)。設立這項禁令是基於一個事實,就是人是按照上帝的形像被造的(創1:26-27,9:6)。關於非故意殺人(過失殺人),見申19:4-6注,19:8-10注。
5:22 動怒,整本《聖經》都強調人發怒產生的危險和破壞力(如:箴20:2,22:3,29:22;林後12:20;加5:20;弗4:31;西3:8;雅1:20)。怒氣通常潛藏著傷害或毀滅他人的意欲,懷怒的人以個人的方式宣洩怒氣,有時甚至真的會殺人(參太5:21;雅4:1-2)。罵人是魔利(音譯;《和修》“白癡”)也和怒氣密切相關,因為這樣罵人是對個人品格和身份的野蠻攻擊,帶來傷害。因此耶穌警告說,一個人用這樣粗暴的方式侵犯另一個人,難免地獄的火(《和修》“必須遭受地獄的火”)。
5:23-24 先去同弟兄和好,在敬拜上帝,向祂獻禮物(《和修》“獻祭物”)之前,人必須先與那個向你懷怨的人和好。在這裏,那個主動去與人和好的人,是傷害別人的一方。
5:25-26 趕緊與他和息(《和修》“趕快與他講和”),耶穌用一個人將要在法庭上受審為例,闡明和好是多麼的重要。不與人和好,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不與上帝和好,後果則更嚴重。關於基督徒和訴訟的問題,見林前6:1注。
5:27 姦淫被視為極其嚴重的罪行(參出20:14),因為姦淫不僅侵犯到另一個人,更是破壞了婚姻的約(瑪2:14),這正是上帝與祂百姓關係的體現。
5.28 動淫念希臘原文是pros to epithymēsai autēn,直譯是 “為要淫念她”。淫念首先從心裏發動,心是人的本體和意願的中心。一個人單單保守肉體的純潔是不夠的,還必須提防在思想裏出現的不純潔意念。耶穌並不是在舊約律法之外添加什麼,而是正確地解釋律法。上帝早在十誡中就已吩咐人要心靈純潔(出20:17;參撒上16:7;詩19:14,24:4)。
5:29-30 右眼……右手,右邊通常代表更有力量或更重要。眼睛是讓人看見引誘而動淫念的一個媒介;手代表淫念導致的身體動作。砍下來,耶穌有意用誇張的表達,強調對配偶保持專一忠貞的重要性。再珍貴的事物,如果引人犯罪,也必須丟棄,見可9:43-48注。
5:31-32 在古代世界,休書賦予女人以再婚的權利。例如《米示拿·論離婚訴狀》9.3說:“休書中有一句慣用語,即 ‘看,你現在可以自由地與任何男人結婚了’。”這也反映了一個事實,就是在第1世紀,離婚和再婚很常見,並廣為人接受。只是我告訴你們,表示耶穌不認可31節中那種草率離婚的做法。因為在古代,離婚的現象十分普遍,所以上帝就藉著摩西立下規定,以維護婚姻的神聖,並保護婦女免遭無故被休之害(見申24:1-4注;太19:8注)。耶穌在這裏的教導和19:3-9的教導都是建基於上帝的心意,即婚姻應當是一男一女永久的結合,二人成為 “一體”(可10:8)。離婚破壞了這個結合。淫亂希臘原文是porneia,可指通姦(耶3:9;另見《次經·德訓篇》23:23對此術語的使用)、賣淫(鴻3:4;林前6:13、18)、亂倫(林前5:1)或行淫(創38:24;約8:41)。《聖經》禁止在婚姻以外的任何性行為,因此同性性行為和與動物交媾也在被禁止之列。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這表示當受害的一方因為配偶淫亂而提出離婚時,這種離婚在道德上不算有錯。但當一個男人錯誤地休妻,也就是在妻子並沒有犯淫亂的情況下把她休了,那麼這位丈夫就是叫她作淫婦了(《和修》“使她犯姦淫了”)。儘管有些離婚的猶太女人會羞愧地搬回娘家與父母同住,但許多人仍會尋求再婚,耶穌在這裏談論的就是這種常見的情形。耶穌指出,在這種情況下締結的第二次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犯姦淫了,因為這種所謂的離婚在上帝眼中是無效的。關於這種姦淫是一次性的還是持續的,見太19:9注。耶穌主要責備的是錯誤休妻的丈夫,說是他(那位丈夫)“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這一句不能簡單地應用在所有離婚女人的身上,否則就與耶穌前面提到的例外情況,以及林前7:15的另一種例外情況,互相矛盾。相反地,這句話是接續耶穌前面論述的相同主題,因此它的意思是 “無論誰娶了這被錯休的女人,都是犯姦淫了”;另見以下經文注釋:太19:3-9;可10:2-12;路16:18;林前7:15;以及《聖經文集》中的《聖經倫理概述》“離婚與再婚” 部分。
5:33-37 誓,指用上帝的名字或代替上帝名字的事物,來保證所說的話是真實的(參民30:2)。耶穌的門徒什麼誓都不可起。他們應當有正直的品格,以至於他們的話本自就是可信的,不需要用起誓來保證。
5:38 以眼還眼,這個 “同態治罪法則”(拉丁文lex talionis)是上帝用來維護公義,從祂的百姓中剪除罪惡的手段(見申19:20-21)。設立此法旨在防止不合適的刑罰(刑罰應當與罪行相配),並且執行此法的應該是政府部門,而不是個人。
5:38 以眼還眼,lex talionis,或稱報復法,出現在幾個外邦語境中(例如,出21:23-24;利24:19-20;申19:21),禁止個人報復,並要求法院作出比適當的更嚴格的判決。它從未按字面意思應用。耶穌列舉了做得比敵人或壓迫者要求的更多的例子(第39-42節)。(BTSB)
5:39 不要與惡人作對,耶穌不是禁止政府、警察或士兵在打擊犯罪時使用武力(見以下經文注釋:路3:12-14;羅13:1-4;彼前2:13-14)。耶穌在此強調的是個人行為,正如與太5:38對比所表明的,祂禁止的是個人意圖報復的普遍心理(見羅12:19注)。有人打你的右臉,描繪侮辱性地用手背打人的臉。右撇子通常用手背來打人的右臉,參《米示拿·論第一道門》8.6。“打” 希臘原文是rhapizō,意為 “掌摑,用張開的手擊打”。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人不應該用侮辱性的掌回擊對方,那樣會導致暴力逐步升級。然而在面對較為嚴重的侵犯時,信徒不應該根據耶穌的這句話就不去自衛(見路12:11,22:36-38;徒22:1,24:10),或禁止人逃離罪惡的傷害(見撒上19:10;路4:29-30;約8:59,10:39;林後11:32-33)。因為如果不能抵擋暴力的攻擊,往往會招致更嚴重的虐待。用愛心對待攻擊你的人(太5:44,22:39),往往包括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制止對方的進一步攻擊。我們必須結合一些論到類似情況的經文(參5:42注),有智慧地應用耶穌的教訓。
5:42 有求你的,就給他。基督徒應當幫助那些真正缺乏、以致迫不得已行乞的人,但不能不加分辨就向人施愛(參7:6)。對於那些沒有實際需要的懶人(帖後3:10),以及對受惠者的施與只會給他們帶來傷害而沒有實際益處的情況下,都不應該施愛。
5:43 你們聽見有話說……恨你的仇敵,《舊約》從未說過人應該恨他的仇敵。耶穌用“你們聽見”(21、27、33、38、43節)這句話表明,祂不是在糾正《舊約》的說法,而是在糾正人對《舊約》的錯誤解釋。上帝恨惡罪惡(如:詩5:4-5)是《舊約》的一個中心主題。那些犯罪的人被視為上帝的仇敵,人恨他們是自然的事(參詩26:4-5,139:21-22),但這樣的恨是上帝從來沒有吩咐過的。
5:44 愛你們的仇敵,上帝恨惡罪惡,但祂仍然藉著 “普遍恩典” 在今生賜下許多恩福,甚至把這些恩惠賜予祂的敵人(45節)。“普遍恩典” 指賜給所有人,而不是單給信徒的恩典。這些恩惠旨在引領不信的人悔改(徒14:17;羅2:4)。當然,在某種意義上,上帝恨惡那些頑梗不肯悔改的惡人(參詩5:5,11:5;弗2:3),但是,祂此時此地對人類的照管,仍然主要是賜下普遍恩典。
5:45 兒子,天父的兒女指那些遵行天父旨意的人,正如耶穌在傳道服事中所表明的(參12:48-50)。關於 “兒子”(希臘原文huioi),見《讀者指南》。日頭……雨,上帝施恩並看顧所有的受造物,因此耶穌的門徒要效法上帝,愛鄰舍和愛仇敵。
5:46-47 在當時的巴勒斯坦,稅吏是羅馬當權者的代表。因為他們經常敲詐人民,所以連本族的人也藐視和憎恨他們(參路19:8)。基督徒不應該像不信主的人那樣,只是單單這樣行。信徒既已有了新的生命,就當在行為上表現出更明顯、更大的愛心。
5:48 要完全,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聖經》啟示了上帝自己,上帝在其中向祂的百姓啟示自己的旨意和性情。基督徒力求遵照《聖經》生活,就是在追求上帝的完全。本節總結了前面的對比(21-48節),表明所有律法和先知的預言在天父的完全中都成全完備(希臘原文teleios)了。耶穌的門徒都要效法天父的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