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7 Matthew 11:25~12:21 (3.2.4)

研經題目:
1. 在十一25~30節中,有關於基督其獨特之權柄及其謙卑這兩種令人驚異的混合聲明。二者都是實情嗎?這幾節關於:(a) 祂的位格,和(b) 祂對我們所要求的態度有什麼教訓呢?
2. 試將在十二1~14節中所列舉安息日的那些主要原則概況起來。我們在哪一方面可能也犯法利賽人所犯的罪呢?
3. 十二15~21。這幾節表明以賽亞書中受苦的僕人那段經文,對瞭解耶穌及其工作的重要性。比較八17;路二29~32;廿二37;約十二37、38。這工作的顯著特色是些什麼呢?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11:25-26 這些事,人需要運用信心並心存謙卑,才能明白天國的信息和上帝的作為。聰明通達人,這些人雖然在世人眼中是聰明人,卻頑固不肯悔改,拒絕福音。嬰孩指用單純的信心接受福音的人(參18:1-5)。
11:27 一切所有的,都是我父交付我的,表明耶穌完全意識到自己擁有神性,同樣也表明天父在三位一體中的崇高權柄,祂委派聖子管理 “萬有”。“一切所有的” 大概指所有關乎基督救贖的事工,包括耶穌啟示救恩給那些祂所願意指示的人,讓他們知道父。除了父,沒有人知道子,無論耶穌道成肉身時,還是祂作為永恆的聖子時,聖父和聖子親密無間,彼此知悉。
11:28 從上下文來看,凡勞苦擔重擔的人指那些受律法束縛的人,他們被文士和法利賽人所倡導的宗教律法主義所轄制。從廣義上講,耶穌使人靈魂“得享安息”(29節),就是使以下這些人得享永恆的安息:那些渴求罪得赦免的人,那些試圖從令人窒息的律法主義束縛中得釋放的人,以及那些想用善行賺得救恩但又心存歉疚的人。可以到我這裏來,是邀請人信靠耶穌,不只是相信關於祂的一些歷史事件。
11:29 軛是一個木架子,把兩隻動物(通常是牛)拴在一起,以使它們能一起拉動重物。軛比喻一個人受制於另一個人,在猶太教中常用來比喻律法。法利賽人在解釋律法時,添加了許多禁令。那些禁令雖然成為百姓難以承受的重擔(參23:4),卻被他們視為來自上帝。而耶穌給門徒的軛,是要他們藉著單純的委身(參約壹5:3)得享安息。
12:1-45 耶穌與法利賽人衝突。法利賽人控告耶穌違犯了安息日的律法(1-14節),稱祂與撒但同謀(22-37節),還要求耶穌顯個神蹟給他們看(38-42節)。耶穌表明自己是安息日的主(8節)、公義之神僕(18節),靠著聖靈開創上帝的國度(28節)。耶穌警告,審判將臨到那些心裏剛硬的褻瀆者(30-45節),並指出跟隨耶穌的人才是祂真正的家人(見46-50節)。
12:1 掐起麥穗,當時人們收割莊稼時通常不割盡田角,好讓窮人、饑餓的人、外鄉人、孤兒和寡婦可以找到吃的(見利19:9,23:22)。這條律法體現了上帝憐憫有需要的人。
12:2 法利賽人,見3:7注。
12:4 吃了陳設餅,每個安息日,祭司要烤好十二塊餅,陳設在會幕裏作為祭物。那十二塊餅代表上帝與以色列十二支派立的約(誠之按:陳設餅Bread of the Presence,象徵以色列十二支派站在上帝面前)。雖然只有祭司才可以吃陳設餅(利24:5-9),但《聖經》沒有責備大衛在逃避掃羅追殺時吃了這餅。設立律法是為服務上帝的百姓,而不是上帝的百姓為律法服務(參可2:27)。
12:5 在安息日工作是祭司的職責。祭司在安息日工作是 “犯了” 安息日的律法,但實際上他們這麼做是沒有罪(《和修》“不算有罪”)的。由此表明,上帝在律法中也體恤祂百姓的需要。
12:6 有一人……更大,安息目指向基督(見8節)和祂賜下的“安息”,使人不再指望靠善行賺取救恩(參11:28)。
12:7 我喜愛憐恤,不喜愛祭祀,見9:13注。
12:8 人子是安息日的主,耶穌在這裏不是挑戰安息日的律法,而是糾正法利賽人對律法的錯誤解釋。作為彌賽亞,耶穌有權解釋律法(參5:17-48)。耶穌指出,上帝設立安息日的真正目的是賜人安息和福樂,然而法利賽人對此視而不見。耶穌回應法利賽人挑戰(12:2)的最後一個論證是關鍵性的,因為耶穌在此表明祂的身份,宣告祂有權解釋律法。
12:9-10 安息日治病,猶太拉比教導許多繁文縟節,明確規定哪些 “工作” 在安息日是被禁止的。然而這些規條並不是起初上帝訂立舊約律法時就有的。《米示拿》中記載了39種禁止在安息日做的事(《米示拿·論安息日》7.2)。反對耶穌的人認為,只有在危及人生命安全的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違犯安息日的律法。他們認為,既然這個枯乾了一隻手的人沒有生命危險,那就應該等到安息日過後再醫治他。
12:11-12 人比羊何等貴重呢!耶穌就動物和人的價值進行比較(見6:26注),並宣告一項重要原則,即不是人不可以在安息日工作,而是要在安息日作善事。
12:13 手就復了原,和那隻手一樣,神蹟印證了耶穌有權解釋安息日的律法(1-12節),並進一步確認祂就是人子彌賽亞(參9:1-8,12:8)。
12:14 商議……除滅耶穌,耶穌自稱有權解釋律法,這意味著耶穌宣告自己具有彌賽亞的權柄。這一點,宗教領袖們非常清楚,因此他們判定耶穌是異端,必須把祂除滅。
12:15 耶穌……就離開那裏(參2:14、22,4:12、13),祂不是要逃避反對祂的人,而是為了避免事態升級,直到上帝預定祂被賣和受死的時間來到。
12:16 囑咐他們,不要給祂傳名(《和修》“……不要把祂宣揚出去”),見8:4注;參9:30,16:20,17:9。
12:17 這是要應驗先知以賽亞的話,馬太以他常用的應驗句式(見1:22注)引用了一段舊約經文(賽42:1-4)。在馬太引用的舊約經文中,這段經文最長,它出自 “僕人之歌”(賽42~53章),其中 “僕人” 既代表以色列國,也指那位蒙聖靈恩膏、溫和的受苦僕人,祂肩負使命把公義帶給萬邦。
12:18-20 我的僕人,我所揀選、所親愛的,在耶穌受洗(3:17)和登山顯榮(17:5)時,天父對祂兒子都曾表達同樣的喜悅之情。祂必將公理傳給外邦,僕人帶來天國降臨的好消息,宣告審判要臨到世上拒絕天國的人。祂不爭競,不喧嚷,耶穌第一次降臨時,祂並不是以征戰勇士的形象出現。壓傷的蘆葦……將殘的燈火,僕人耶穌滿有憐恤地看顧那些被苦待的人(參9:3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