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詞條:士師記的神學(Judges, Theology of)

士師記的神學(Judges, Theology of)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詞典》

士師記常被說成是「申命記派歷史」(Deuteronomistic History)的一部分。此歷史乃指由約書亞記至列王紀所記載的整段歷史時期,而這些書卷是一整套的歷史敘述,涵蓋由以色列人進入應許地,直至以色列人被擄巴比倫的記載。這幾卷書合稱為「申命記派歷史」,是因為那些書卷的作者或編者,都是透過申命記的獨特角度來看歷史的。申命記的神學、該書所獨有的律法和當中所強調的觀點,都影響了往後的作者對以色列歷史的看法。申命記的兩個重要主題,亦成了士師記的主要內容。

有條件性對比無條件性;恩典對比律法

作者在整個「申命記派歷史」中一直探究神與以色列之間的關係。神的聖潔,以及祂吩咐百姓要聽命的要求,是否凌駕於祂對以色列人的應許?抑或由於祂對這國許下了不可收回的承諾,也由於祂曾應許列祖會寬容他們,便意味著祂終究會寬容他們的罪?儘管不少神學家試圖定出律法重於恩典,或恩典重於律法的優先次序,士師記卻沒有為這個問題下一個定論。士師記要呈獻給讀者的,不是一套系統神學,而是一段記述神人關係的歷史。士師記留給我們一個弔詭的結論:神與以色列的關係是有條件的,也是無條件的。祂不會撤回祂的恩典,但以色列若要承受此應許,就必須過著聽命和信心的生活。這種張力比任何別的東西更能推動整部申命記歷史的敘述過程。申命記一方面強調神對列祖所作出的恩慈承諾,應許將地賜給他們(一7-8、21、25、31,三18-20,六3);另一方面,亦清楚表明百姓若要長久住在該地,就得滿足一個條件──聽從神的命令(一35,四1、10、21、26、40,五33,六15、18)。摩西預先知道以色列在聽命於神這事上,將會一敗塗地,而故事亦會在災難中結束(三十一27-29)。

在作者有規律地逐一講述每位士師的故事背後,其實是有關神的應許與神的律法之間的互動。任何一位即使對士師記有片面認識的讀者,也會知道它的核心要旨是由連串故事所組成(二6至十六31)。其中幾位重要士師的生平記述(俄陀聶、以笏、底波拉、基甸、耶弗他和參孫),都成了耳熟能詳的聖經故事。作者用了一個提綱挈領的史觀序言(二6至三6)帶出士師的故事。每位士師的記述均是循著一個相當穩定的架構譜寫而成的。

1. 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二11,三7、12,四1,六1,十6,十三1)。

2. 雖然經文沒有清楚說明他們犯了甚麼罪,但他們的罪已激起神的怒氣,要將他們交在四周敵國的手中,受盡欺壓(二14,三8,四2,十9)。以色列人不單因著本身犯罪而未能驅走迦南人,他們自己更要臣服於異邦的列強下。

3. 在飽受困苦的期間,以色列人向主發出呼求(三9、15,六6-7,十10)。

4. 耶和華聽見他們的呼求,為他們興起一位拯救者拯救他們,就是其中一位士師(二16,三9、15,十1、12)。耶和華的靈親自揀選和賜力量給這位拯救者(三10,六34,十一29,十三25,十四6、19)。

5. 然後,敵人往往向以色列降服,百姓得著拯救,有一段時期可以安享太平。那位拯救者便作以色列的士師。最後記述的,便是那位士師的死和埋葬(三10-11,八28-32,十2-5,十二9-15)。

我們從神在以色列中間不斷興起拯救者/戰士來拯救他們,就可看到神從來沒有收回祂對以色列所作的承諾。然而,祂的聖潔卻不容自己寬容他們的罪,因此,祂便一再引領不同的列強在背後向他們施壓,藉此使他們再次歸向祂。

申命記期盼著終有一天,以色列將平定他們的仇敵,在神應許給他們的地上安息,可是,這願望在士師的時代卻無法完成。

神對百姓的管治

申命記是摩西的臨終囑咐。摩西一度是以色列的審判官、領袖、律法頒佈者、管治者,和宗教上的權威代表。摩西死後,以色列將以哪種形式去管理?這問題正是申命記十六章18節至十八章22節的中心要旨,神在那裏藉著摩西提出了當摩西死後管治以色列的基本方針。以色列將設審判官(十六18-20)、司法制度(十七2-13)、君王(十七14-20)、祭司和利未人(十八1-8),以及一個接一個的先知(十八9-22)。

驟眼看來,情況似乎不是這樣。事實上,立王的問題(十七14-20)是士師記作者所特別關注的。為此緣故,我們可以按以下標題將申命記歷史分為兩大部分:國中無王的階段(約書亞記、士師記),和有王管理的階段(撒母耳記、列王紀)。透過士師記作者經常在每個段落的結尾重複「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這句話(十七6,二十一25,參十八1,一九1),我們可以相當清楚地知道這是他心中記掛著的一件事。在士師的時期,以色列已逐步演變成為一個無政府的群體。立王是否能解決國中的問題?君王是否能幫助這個民族保衛國土,平息外敵的入侵?君王是否能忠心地代表神管治這個國家?作者在凡此種種的問題上為我們鋪路,讓我們繼續在故事餘下的部分──撒母耳記和列王紀──尋求答案。

有關個別士師的生平故事通常被形容為「環形」(cyclical)記述。只要這些個別故事的確具有該架構重複出現的特徵,那麼,此稱號完全可以接受。然而,若然它暗示故事都是千遍一律,缺乏新的方向和發展,那就帶有誤導成分了。也許,將它形容為「每下愈況」(Downward Spiral)更為恰當:每一個循環都並非簡單地重複前面的故事,相反地,士師的素質和他們領導的果效都是每下愈況的。只要我們對每位重要的士師作一全面的檢視,便能夠證明這點。

俄陀聶  第一位出現的是俄陀聶(三7-11)。他的表現正是士師的典範。他是由神興起的,有神的靈在他身上。在約書亞還在生的時候,他已經是一名大能的戰士(書十五13-19)。當他作士師時,他就如昔日的約書亞一樣威風凜凜,帶領以色列人在爭戰中勝利。可惜,往後的每個士師都在不同的程度上偏離了他所樹立的典範。

以笏  在記述以笏的片段中(三12-30),有幾項重要的資料都完全付諸闕如。作者並沒有說神好像興起俄陀聶那樣興起以笏,也沒有說神的靈降在他身上,作為一種授職的象徵。以笏用詭計和陰謀來拯救以色列,經文也完全沒有提及耶和華在他身上的心意和與他的關係。

底波拉  底波拉(四1至五31)在作以色列士師的時候,本身也是一位女先知。她和雅億那種巾幗不讓鬚眉的出色表現,令人不禁質疑以色列中男性領袖的問題。巴拉和西西拉二人在這兩位女性面前,都失去了原屬於他們的榮耀(四9)。以色列難道沒有能力栽培男性的戰士,帶領國家與敵人爭戰?這次,又再一次不是因揮軍用兵合宜而取勝,而是因詭計得逞而成功。最後殺死西西拉的雅億,既不是士師,也不是女先知,她只是半個以色列人(四11、17,五24)。在底波拉的歌中,她不單沒有讚揚國家在對抗敵人方面表現出合作和信心,反而咒詛那些沒有參與爭戰的支派(五15下-18、23)。當中的內容更預言了國家的分裂和支派之間的各自為政,最終便演變成本書結尾的可悲結局。

基甸  從事耕作的基甸(六1至八35)對於肯定和回應神要他帶領以色列的呼召,表現得十分遲疑──神要行三次神蹟,才能說服他接受召命。但即使他聽命接受了這職分,他並不表現得很勇敢:他聽從神的吩咐,拆毀巴力的祭壇和亞舍拉的神柱──卻因還有一點畏懼和疑慮,所以要在夜間行事(六25-27)。雖然基甸贏得「耶路巴力」的稱號(Jerub-baal,意思是「讓巴力與他爭論」,六32),他本人最終亦抵受不住誘惑而拜偶像,導致以色列人又踏上歧途(八22-27)。基甸憑著信心和順服,以區區300士兵大勝數目龐大的敵軍,可是,基甸在事後卻似乎忘記了整件事的目的(七2),立即召集為數32,000的後備軍(七3、24)。在以色列人大勝而回的時候,卻又再一次掀起派系之爭和支派與宗族之間的爭執(八1-9)。基甸那追求勝利的野心,已踰越了神的應許和允准的範圍,成了私人的恩怨(八10-21)。

基甸死後,以色列人又再次行惡(八33-35),人們都預期有另一位士師/拯救者的出現。但事實卻並非如此!反之,基甸和一名妾侍所生的兒子亞比米勒竟試圖奪權。神從來沒有興起他,也沒有呼召他作任何職分。在基甸時代的支派鬥爭(八1-9),如今變成了家庭的紛爭和謀殺。儘管基甸曾對以色列人有恩,但他的兒子不單不能拯救以色列,更欺壓自己的同胞;他不單沒有為國家效勞,反成為殺害同胞和親人的兇手。在申命記歷史的作者筆下,基甸是君王制度流產的一個例子。

耶弗他  耶弗他是本書另一個重要人物。耶弗他為了爭取本身的利益,要從一個被逐出家門的浪人,搖身成為一個掌權的人,他向求他幫助的人討條件(十一1-11)。雖然在他與亞捫人爭戰之前,神的靈已降在他的身上(十一29),他卻為要保證勝利,魯莽地許下一個願(十一30)。這個一直為自己利益老謀深算的人,最終卻毀了他最為疼愛的獨生女兒的幸福(十一34-40)。而且,勝利又再一次激起了支派和地區上的衝突(十二1-6)。

參孫  參孫是最後一位重要的士師,但他所做的,可算是士師的反面教材。他全面放縱自己的性慾。參孫戀慕外邦女子的癖性,已經成為以色列本身的一個隱喻──無法抗拒參與拜異教偶像的誘惑(二17,八27、33)。參孫雖然一出生就已經分別出來歸給神,像以色列一樣(十三5),可是,他沒有善用他的潛能。他與迦南女子的異族通婚,有違要驅逐他們離開該地的命令(三5-6)。參孫怎能成功地履行以色列領袖的職分?他死時所做的比活著所做的更成功(十六30)。

這些士師的領導素質,當然不能令以色列國泰民安。昔日,約書亞留下一個統一的以色列國,作為給後代的遺產,但如今,它卻因派系和地區的衝突而面臨解體。那些在宗教和政治上混亂的情況,已經令以色列變得岌岌可危,若然要扭轉此頹勢,就急需另一種領導形式。立王會否令情況改變?最後兩個故事正好為以色列試行君主制度鋪路。

有關米迦的偶像和但支派覓地而居的故事(十七至十八章),顯示作者想指出北部支派拜偶像的情況。米迦的神堂和神像原本安放在以法蓮的一個山地(可能在伯特利附近,十七1,十八2),後來卻被偷到但支派中存放。作者可能是要指出,北國支派一直都有參與拜偶像的活動。到了後來,當王國分裂,耶羅波安分別在但和伯特利豎立金牛犢,本書的作者極可能會淡然地說:「看!這一點兒也不出奇,那些支派早已有拜偶像的傾向。」這兩章經文除了描述在士師時期以色列境中拜偶像的情況,還從支持撒母耳記和列王紀描述以聖殿敬拜為中心的猶大支派政治立場,抨擊北方的支派。

至於利未人和妾侍的故事(十九章),以及其後以色列人出兵攻打便雅憫人(二十至二十一章)的記述,亦在政治方面提出幾個關係到申命記歷史較廣層面的要點。事件的開始,是利未人由以法蓮山地起程,要接回因爭執而回父家暫住的妾。在伯利恆,他獲得熱情的禮待。當他與妾和僕人動身起程回家,至日暮西山需要找地方度宿的時候,他不願意在以色列未曾征服的地方(耶布斯,即耶路撒冷)停留,於是便繼續走至便雅憫的基比亞。可是。在基比亞(掃羅的故鄉)卻沒有本地人出來接待他們。最後反而是一個來自以法蓮的人把他們接到家中。但那利未人的一家,接著卻遭到駭人聽聞的傷害,令人想起昔日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滔天罪行(十九22-26;參創十九1-11)。那人的妾最後被強暴致死。利未人在激憤之餘,便招聚眾支派起來攻打便雅憫。這故事背後的細節隱藏著一個向以法蓮人和北方眾支派發出的政治諷喻:誰人會善待你?(是伯利恆人)誰人會惡待你?(是基比亞人)誰人會驅逐耶布斯的異族人離開,使它成為一個安全的城市?每個讀完這個故事的人都知道大衛和他的家系是出自伯利恆,而大衛是將耶布斯/耶路撒冷變成一個平安的城的人。故事似乎是告訴北方的眾支派不要效忠於一個來自腐敗的基比亞的家族(掃羅和他的後裔),而要效忠於一個來自伯利恆的家族。這個歷史記載是強烈地靠攏大衛和反掃羅的,預示了撒母耳記的立場,以及整個「申命記派歷史」,都是以神忠於祂對大衛的應許為焦點的特殊角度。

士師記在新約的位置

士師記有關律法與恩典的關係,以及神管治祂百姓的方式等重點,在新約許多經文中都顯而易見。

對於這些古代英雄在信仰生活上的掙扎和失敗經歷,今天的讀者都可謂感同身受。這些英雄都有其特殊之處──一個諸多藉口去推搪召命的農夫、一位女先知、一位左手便利的行刺者、一個本是私生子的土匪,以一個縱慾的拿細耳人。我們很容易會以一種事不關己的態度來指出這些故事主人翁的缺點,但為免我們變得自以為義,保羅提醒我們:「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林前六11)。我們與他們一樣,同是無知、悖逆、順服意識薄弱和動機不純的人,都要藉著神的恩典,才能得以「洗淨、成聖和稱義」。他們雖然各有弱點,可是,他們的信心卻是我們學效的榜樣,因為基甸、巴拉、參孫、耶弗他,都是「因著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來十一32-33)。

儘管他們充滿缺點,他們卻沒有把信心誤投在錯誤的對象上。他們是眾多見證人中的一小部分,如同雲彩圍著我們,激勵著我們要存心忍耐,專心仰望耶穌(來十二1-2)。我們同樣需要一位由神興起,有聖靈充滿的戰士為我們爭戰。我們同樣需要一位既能為我們保守神所應許的產業,又能使我們的信心創始成終的領袖。

Raymond B. Dillard

另參:「以色列」。

參考書目:

D. R. Davis, Such a Great Salvation; K. R. R. Gros Louis, Literary Interpretations of Biblical Narratives; L. R. Klein, The Triumph of Irony in the Book of Judges; J. P. U. Lilley, Tyn Bul 18 (1967): 94-102; B. G. Webb, The Book of the Judges: An Integrated Reading.

士師記(JUDGES, BOOK OF

誠之摘自天道《聖經新辭典》

  士師記在年代上接續五經與約書亞記,所描述的以色列歷史,是由約書亞的死開始,一直到撒母耳的興起。此書是因它的主角們 šôp̱eṭîm(士二16)而得名。這些*「士師」不單是法律上的仲裁者,同時也是拯救者(三9)。他們蒙聖靈的恩助,得以拯救和保守以色列民(六34),直至王國的建立為止(迦太基也是採用這個字來形容主要的官長;另外,古時迦南烏加列的「王」亦稱 šôp̱eṭîmANAT 5. 40 )。耶和華自己則是最高的 šôp̱ēṭ(士十一27)。

Ⅰ 內容大綱

a. 約書亞死後的事件(一1-二5)

  以色列人起初順服神,猶大與西緬兩支派向南進攻比色、耶路撒冷(沒有佔據,一21)、希伯崙、底璧(書十36、39提到他們毀壞二城,這次是入住城內)、何珥瑪,並三個非利士的城市(沒有佔據,士一19)。同樣,約瑟的支派也奪回反叛的伯特利(一22-26;參:書八17,十二9)。但是,接著卻是一連串的失敗:以色列人不再趕出迦南人,也沒有取得更多的城鎮(士一27-36),但支派更被他們領土的原居民驅逐出境(一34)。以色列人如此寬容罪惡,促使神日後要用一段長時期來磨練他們(二1-5)。

b. 以色列在士師領導下的歷史(二6-十六31)

 (i) 作者從先知的角度了解歷史(二6-三6)。

  此書滿是有關神報應的教訓:神對一國家的賞罰,與該國子民對神的忠誠直接有關。由於迦南人在農業上公認優越,因此以色列人便經常受到試探,想要採納迦南人豐收祭祀的宗教儀式。許多以色列人承認,耶和華曾經在曠野帶領他們,但是他們覺得巴力似乎更能使五穀豐收!如是士師記便呈現一個不斷的循環:犯罪(敬拜巴力)、服役(外族侵略)、哀求(指望憐憫人的神解救)及拯救(藉著神所興起的士師)。

 (ii) 六段連續的壓迫時期和十二位拯救者──士師的事蹟(三7-十六31)。

 1. 古珊利薩田的侵略(三7-11)。

  以色列人採納了迦南人的生活方式之後,有八年之久苦受古珊利薩田──來自赫人管轄的米所波大米的入侵者(士三8)──的劫掠。但背後原因在於以色列人犯罪(三7)(參看下文c項)。只是,當他們「呼求耶和華的時候,耶和華就為他們興起一位拯救者……迦勒兄弟……俄陀聶」(三9)。以色列民接著安享四十年太平,與此同時赫人雄霸近東,直到主前1346年赫王蘇皮洛流瑪(Suppiluliuma)駕崩後的一段日子(CAH, 2, 2:19)。

 2. 伊磯倫的壓迫(三12-31)。

  埃及野心勃勃的第十九王朝冒起的日子,也是國際政局動盪的時期;在此之前不久,「以色列人又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耶和華就使摩押王伊磯倫強盛,攻擊以色列人。」(三12)但是當「以色列人呼求耶和華的時候,耶和華就為他們興起一位拯救者……便雅憫人……以笏」(三15),賜給他們八十年的太平日子。這段時間可能是以薛提(Seti)和莫西(Mursil)訂立和約之年開始(主前1315,其後蘭塞二世 [Rameses II] 於主前1284年重訂和約)。埃及人和赫人未必看出自己在神手中所起的作用,然而他們為巴勒斯坦地帶來太平盛世的年日,似乎正與神為祂的子民定下「安息」的日子合(參 J. Garstang, Joshua-Judges, 1931,頁51-66)。及後,珊迦以較落後的裝備,擊敗早斯的非利士人,取得有限度的成功(三31)。

 3. 底波拉的拯救(四1-五31)。

  隨著四周帝國的衰落,當地迦南人在夏瑣王耶賓二世的帶領下,開始壓迫以色列人(四2-3),神興起底波拉這婦人出任第四位士師。她的軍長巴拉招聚北方一中部的支派於以斯德倫谷(Esdraelon)與西西拉帶領的耶賓大軍作戰。同時,「星宿從天上爭戰,從其軌道攻擊西西拉」(五20);從神而來的暴雨,令迦南的戰車無法前進,最後,西西拉在逃命時死於一名基尼婦人的手下。隨著底波拉的勝利,以色列國得享四十年的太平。這段時間可能正是最後一位偉大法老蘭塞三世強大統治的時期(主前1199-1168)。

 4. 基甸的拯救(六1-八32)。

  接著從東邊的沙漠,米甸人和亞瑪力人突起,搶掠犯罪的以色列人(士六2-6;參:得一1)。然而,以色列人終能夠趕走這些游牧的入侵者(七19-25,八10-12;參:得二-四所反映約廿年後的太平境況)。

 5. 亞比米勒的興亡(八33-十5)。

  基甸的兒子亞比米勒試圖作以色列王,所引致的動盪(士九),由第六和第七位士師──陀拉和睚珥──平定了(十1-5)。

 6. 亞捫人和非利士人的壓迫(十6-十六31)。

  後來以色列人背棄神,神就在同一時間使他們在東西兩邊分別受亞捫人和非利士人的壓迫(十7)。十八年之後,東邊的以色列因第八位士師耶弗他而得解救(士十一),在他以後東邊還有三位士師。西邊的以色列雖有參孫──士師記第十二位亦是最後一位士師──耀目的偉蹟(士十三-十六),但是仍然受制於非利士這新興強國。

c. 附錄(十七1-廿一25)

  這裏很詳盡的描寫以色列人最早背道時期的兩件事(在俄陀聶之前;參:在廿28非尼哈的出現,此外書十九47提到士十八章所載的事情,作者似乎是攻打迦南那時期的人,見:書五1,六25;但看*約書亞,II)。此附錄的目的是要勾畫以色列人犯罪之深,他們差不多觸犯了十誡所有的標準。有關米迦與但人的敘述(十七-十八章),提到米迦怎樣偷了母親的銀子,然後用這些銀子為家中神堂鑄造了一個偶像(十七5)。與此同時竟然有一個利未人得不著照顧而無處為家,直至米迦將他僱下。但是,當那些貪婪、拜偶像和嗜殺的但人(十八25)以高位引誘他時,他也就背棄主人另謀高就,然而這個利未人約拿單竟然是摩西直系的後人(十八30)。不錯,以上的背道故事並沒有涉及第七誡(姦淫),但是往後的幾章(十九-廿一,便雅憫人的暴行),不單提到內戰、包庇罪犯這些罪行,更有利未人的妾當娼私奔(十九2)、同性戀、強姦、淫亂(十九22-24),最後更描述集體拐帶的始末(廿一23)。這些事情正是「各人任意而行」的後果。

Ⅱ 作者與日期

  士師記並沒有直接聲明它的寫作日期。底波拉之歌(五2-31)的確聲稱是當時的作品(五1),而其真確性亦被學者普遍接納。但是,就整體而言,本書的蒐集必然是二百多年後的事。它提到在撒母耳幼年時候(撒上四;約主前1080),示羅被奪和被毀的事情(十八30-31);它記錄的最後一件事是參孫之死(士十六30-31),這事發生於撒母耳始任士師(約1063)之前的幾年。再者,它重複以「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為解釋(十七6,十八1,廿一25),暗示此書是寫於掃羅登基為王(主前1043)之後。另一方面,一般百姓對立王這事依然感到喜悅,因此,士師記似乎成書於主前970年基色城被劫掠(王上九16;參:士一29)之前,或於主前1003 年大衛攻取耶路撒冷(撒下五6-7;參:士一21)之前。

  因此,士師的作者必然是掃羅統治早期的人物(先於主前1020)。他也應是一位先知,因為在希伯來聖經中,士師記是歸入正典的先知部分(「前」先知:約瑟夫在 Against Apion 1. 8 如此稱呼由約書亞記到約伯記的歷史書)。另參:二10-14,三7-8等經文的講道口。最可能的作者人選是先知撒母耳;根據猶太人的他勒目(Talmud)(Baba bathra 14b)的鑑別,他就是士師記路得記的作者。但是這個傳統的資料跟著提出一個事實上不可能的看法──撒母耳寫了「以他為名的書」,因此我們只能下的合理結論是,作者最低限度必須是與撒母耳共事的先知。

Ⅲ 資料來源

  士師記的作者可能根據一些至今已經失傳的口頭或文字資料,例如英雄事蹟彙編的「雅煞珥〔正直之意〕書」(書十13)。現代的批判學者慣於斷言,作者引以為據的資料大都零碎、來源不一(後期可能給編成 ‘J’ 和 ‘E’ 文獻),後由被擄時期的申命記編者(D),和被擄後的祭司(P)編者薈輯成書。然而,這樣的分析與此書本身的證據相反,且不必要地貶抑書中內容的一致性和真確性。例如,他們將基甸在酒醡那裏得到神的呼召,跟著獻祭給神一事(士六11-24,稱為 ‘J’ 本),等同於神後來命基甸毀壞巴力祭壇,改築上耶和華祭壇一事(六25-32,稱為 ‘E’ 本),好像二者描述同一呼召是兩個互相矛盾的版本。又例如,他們把基甸在約但河渡口捉住米甸人首領俄立和西伊伯(七24-25,’E’)一事,跟他最後擒獲東方二王西巴和撒慕拿(八10-11,’J’)的事混為一談,於是他必須刪去八10「全軍所剩下的」一語,認為這是日後編者為使這兩個看來矛盾的故事得以協調而加上的字眼。(*摩西五經)

  士師記的希伯來經文比其他前先知書保存得好,一般很少文士抄寫上的錯誤。但是在古七十士譯本中,卻出現很多希臘文上的分歧,以致七十士的拉爾夫斯版本(Rahlfs’ edition),要在每頁中按抄本 A 和抄本 B 分別列出兩種希臘文經文。

Ⅳ 歷史背景

  士師時期的歷史,是以當地迦南人的存在為背景。早在希伯來人攻取迦南之前,摩西已經命令以色列人「要把他們滅絕淨盡」(申七2;參:書六17),一方面這是因為他們長久以來在道德上敗壞不堪(申九5;參:創九22、25,十五16),另一方面也是防止他們在宗教信仰上對神的子民構成卑劣的影響(申七4);迦南人在無數的「高處」敬拜當地生育之神巴力,以廟妓,甚至獻嬰孩作為祭祀的儀式(十一31)。雖然約書亞制服了迦南全地(書十一16;參:廿一43),但是迦南居民還沒有失去反抗的潛力。其實,摩西所預期的也是漸進的佔領迦南(出廿三28-30;申七22);而當時的確還有許多未得之地(書十三1)。國際局勢中相關的事件有以下數段:

1.   約書亞死時,大概是主前1400年之後不久,埃及第十八王朝對巴勒斯坦的統治已經式微:亞門諾斐斯三世(Amenhotep III)耽於奢華,生活腐敗;他的繼承人亞門諾斐斯四世(Akhenaten,約主前1379-1362;CAH, 2. 2,頁\cs161038)則專注於一神信仰的宗教改革。同期自迦南城邦寄出的*亞瑪拿信件,多次哀求埃及協助他們扺抗入侵的哈皮魯人(Habiru),卻石沈大海,了無下文。「哈皮魯」人這個稱號包括了聖經的*希伯來人,但也用於從北方入侵的各種戶利人(Hurrian)(?)(希伯的後裔,創十21、25;參 M. G. Kline, WTJ 19, May 1957,頁184; 20, November 1957,頁68)。在這期間,來自敘利亞以外的赫人也再次叱一時。赫人最偉大的王蘇皮洛流瑪(約主前1385-1346),首先鼓勵較南部的城邦陷入無政府狀態,然後,他和他的兒子莫西二世更取得這地方的控制實權。

2.   未幾,埃及第十九王朝(主前1320-1200)再次中興。薛提一世在1318年擊敗赫人,奪回加利利和腓尼基,三年後跟莫西訂立和約,敘利亞歸赫人管轄,巴勒斯坦和腓尼基歸埃及管轄。雖然蘭塞二世(1304-1237)年輕時曾經毀約,侵略赫人國境,但是在支出龐大的經年戰爭後,於1284年所訂的和約重新確立了從前的權力分配。從此雙方保持和平,直至世紀末野蠻人侵略赫人,以致赫人帝國衰落為止。

3.   革哩底在主前1200年落在野蠻人手中,被逐出的非利士人──「迦斐托海島餘剩的人」(耶四十七4)──往東逃遁,增援了舊日在巴勒斯坦沿岸定居的非利士人(參:創廿一32;申二23)。約在1191年,埃及第二十王朝的蘭塞三世將非利士人逐出埃及後,後者便開始鞏固在迦南的地位。在世紀末之前,他們便能對以色列人發動首次大攻勢,士師記的歷史就是以報導這件事作結束。

Ⅴ 年代

  在士師時代接近結束的時候,耶弗他的一句話,顯示了士師記的整個年份;來到他的時候,以色列人佔領巴勒斯坦地已有三百年之久(士十一26;參:由王上六1推算出相近的數字)。然而要計算出更準確的年份,就需要倚靠聖經中其他兩件事實。第一,由於經文沒有明言以色列人攻克迦南,到第一次遭受(米所波大米)壓迫所相距的時間,因此我們必須從撒母耳被立為士師時倒數計算,其時約為主前1063年:以主前930年為王國分裂的可能日期,加上113年為所羅門與大衛(統治整個以色列),並掃羅和他的承繼人統治以色列的年期(王上十一42,二11;徒十三21),再加撒母耳統治的20年(撒上七2;參 HDB, 1,頁399)。第二,由於一些士師的時期彼此重疊(參:以笏和珊迦,士三30-四1),因此計算年份的最佳辦法,是將被壓迫的日子和其後得拯救的日子加起來。尤其重要的是:非利士人在西邊巴勒斯坦的四十年壓迫(十三1),是從陀拉和睚珥的死開始,歷經耶弗他、三位小士師,以利和參孫任士師之時,直到撒母耳的勝利出現為止。(見:士師年代表)

  現代在迦南末後城市夏瑣發掘出來的陶器類別,確定了底波拉的勝利是在1216年,因此「巴拉的時期應該是十三世紀的後半期」(CAH, 1, 1:239)。如此,從第一次的壓迫到撒母耳的興起似乎相隔了319年(主前1382-1063),那麼征戰迦南的日期應在主前1406至1400年間。至於另一個日期(約1240)的看法,則需要將士師記的資料作更大的濃縮。(*舊約年代學)

Ⅵ 教訓

  根據士二6-三6所列出的多項原則,並書中其他部分所提供的具體歷史事例,我們可以將此書的教訓總結如下:

a.   罪惡惹動神的怒氣(二11、14)。以色列人生存的希望繫於支派間的合一,然而這合作的努力,卻只能藉他們對神共同的委身而產生(參:五8-9、16-18)。一旦對神失去信心,就意味著滅亡的臨到。

b.   神對悔改者的憐憫(二16)。就算是外族的壓迫,也可以成為神施恩的媒介,叫以色列人得著造就(三1-4)。

c.   人的全然敗壞。在每一次的拯救過後,每當士師死時,「他們就轉去行惡,比他們列祖更甚」(二9)。如此以個人為中心的社會顯出了其內在的不足,因為隨自己心意而行的人類,總無可避免的走歪(十七6)。以色列需要一個王,只是這王必須履行神終極的旨意(參:八23,九6、56)。這樣,士師記的作者其實是人類文明首批真正歷史學家之一,他不單記錄事蹟,更按照明言的歷史哲學去解釋史實。至於他那申命記形式的報應觀是否永遠有效,我們必須承認在那些早期的日子,神的啟示比較有限,神管治的作為比今日較為明顯。不過,本書的基本原則仍是永久真確的:行惡的國家必遭懲罰,悔改的人必蒙拯救,人類創造的一切系統終必失敗。歷史唯一有根據的盼望,是在於基督君王的再來。

  書目:G. L. Archer, Jr., A Survey of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1974,頁274-9; A. E. Cundall and L. Morris, Judges – Ruth, TOTC, 1968; G. Fohrer, (Sellin’s) IOT, 1968,頁\cs16196-215; J. Garstang, Joshua – Judges, 1931; R. K. Harrison, IOT, 1968,頁680-94, J. D. Martin, The Book of Judges, CBC, 1975; J. B. Payne, ‘Chronology of the Old Testament’, ZPEB 1: 833-6;同作者,An Outline of Hebrew History, 1954, 頁78-91; John H. Raven, The History of the Religion of Israel, 1933,頁156-202; L. T. Wood, ‘Date of the Exodus’,頁66-87 in J. B. Payne(編),New Perspectives on the Old Testament, 1970。(附二圖)

J.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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