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詞條:路得記的神學(Ruth, Theology of)

路得記的神學(Ruth, Theology of

摘自《證主》聖經神學辭典

路得記對神在日常生活中的主權作為──尤其是古代近東民族極為重視的三大需要:糧食、婚姻和兒女──提供了一幅圖畫。饑荒驅使以利米勒全家遷離猶大;可能同樣因為饑荒,拿俄米被逼在丈夫和兩個兒子相繼去世之後重回故鄉。路得在需要婚姻保障的原因下,聽從婆婆的計議,大膽要求波阿斯作她的至近親屬。無兒無女對古代人來說是一件尷尬和引起關注的事。沒有後嗣的姓氏會被湮滅,產業會轉給他人。神賜福路得,不單讓她有一個兒子,而且更讓她成為一個重要家族──大衛家──的祖先。

路得記的另一個重要主題是「恩」(希伯來文hesed)。首先是拿俄米宣稱路得和俄珥巴恩待「已死的人與我」(一8),因此願耶和華恩待她們。其後,拿俄米又稱讚波阿斯,因他向路得所施的恩,實在超過了律法有關恩待拾穗者的要求(二20)。波阿斯又對路得說,她願意嫁他和一直供養拿俄米的恩,比她先前的恩更大(三10)。上述每個例子中的人物都表現出捨己的愛,而他們最終亦獲得耶和華加倍的恩待;他們的付出絕對不會比神給予他們的多。

在摩押的艱苦歲月

作者告訴我們,路得記所記載的事件是在士師時期發生(一1)。從聖經一再強調「那時,以色列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士十七6,十八1,十九1,二十一25),我們便得知那是以色列的一個艱難時期。大部分臨到以利米勒及其家人的遭遇,都會同樣發生在進入應許地後背逆耶和華的以色列民身上,它們包括旱災(申二十八23-24)、農作物失收(申二十八18)、身所生的受咒詛(申二十八18)和被擄到他方(申二十八36)。然而,神卻在這種種懲罰之中恩待拿俄米和路得。

當拿俄米知道神再次賜予猶大的百姓充足的糧食,便萌生回鄉的念頭,因為她或者能找到可投靠的親人。不過,她明白自己的處境將不可能供養兩位兒媳,因此,她嘗試叫她們回娘家。最後,俄珥巴依依不捨辭別,而路得卻定意跟隨拿俄米,甚至起誓表明她的決心。路得這個決定實在影響深遠:她將要離開她的親族,遠赴一個陌生的國土;拿俄米能再婚的機會微乎其微,因此勢難供養路得日後的生計;也許最大的代價,就是要摒棄她所敬奉的神明,歸信耶和華。最後這點實在需要極大的信心,因為直至目前為止,她只經歷到這位神的審判;甚至拿俄米也認為是耶和華使她受苦(一20)。路得似乎因為深深愛護她的婆婆拿俄米,所以決意事奉這位神。

在波阿斯的田裏拾穗

拿俄米和路得在開始割大麥的期間抵達伯利恆(約在四月底至五月初;根據猶太曆法則是第八個月),緊接而來的便是小麥收割的季節(二23)。對於這兩位急需糧食的寡婦來說,這誠然是一個絕佳的時機,因為律法要求田主要把田的四角和掉下來的莊稼留給窮人拾取。當經文告訴我們路得恰巧來到波阿斯的那塊田裏拾取麥穗的時候(二3),我們就曉得神掌管人生活的細節;這個表面看來是碰巧的際遇,順利地為路得和拿俄米開啟了耶和華賜福她倆的大門。當路得問波阿斯為何如此恩待她這個外邦人時(她顯然喜出望外),波阿斯的答案是她對婆婆的愛顧早已傳到他的耳中(二11)。接著,波阿斯給她一個自己最終也有份使之成就的祝福:「願耶和華照你所行的賞賜你。你來投靠耶和華──以色列神──的翅膀下,願你滿得他的賞賜。」(二12)因著波阿斯以仁慈和極其慷慨的態度待她,以致她逐漸體會耶和華的豐足供應。路得帶著大麥滿載而歸(約24升)。就在同一個晚上,拿俄米告訴路得,波阿斯是她的一個至親,是其中一個可以贖她產業的親屬(goel,參利二十五25-55)。她沒有提及作為贖回者的責任是要娶路得,但這似乎是她透露波阿斯是她親屬的原意。第23節顯示拿俄米沒有立即行動,她一直等到數週之後,待大麥和小麥的收割工作完成(在四月底至六月初之間)。

提出贖回的要求

拿俄米決定訴諸贖回的權利,藉此為路得爭取婚姻的保障,不過,波阿斯顯然並不一定要履行此責任。這也許正是拿俄米為何要待至收割完畢的原因,為的是讓他有更多時間觀察路得的人品。拿俄米議計叫路得睡在波阿斯的腳下,實在叫路得承擔極大的危險,萬一被別人發覺,便有遭到強暴和社會排斥的可能;然而,路得卻言聽計從,完全照她的吩咐做。路得懇求波阿斯用衣襟遮蓋她,意思就是求他娶她;波阿斯似乎樂於答應,因為:(1)路得願意履行以色列在婚姻方面的義務;(2)她寧願嫁給波阿斯而不願嫁給較為年輕的人;(3)城中的人都知道她是個賢德的女子。波阿斯對於路得那種對夫家全然委身,甘願放下自己的感覺和慾望的態度,感到十分難能可貴。事實上,神正是藉著波阿斯本人來應允他在二章12節所發出的祈禱,不同的只是耶和華的翅膀如今具體地變成了波阿斯的衣襟。然而,波阿斯卻知道路得還有另一個更近的至親,後者有權優先選擇是否履行贖回的權利。次日清晨,路得攜同波阿斯所送的六簸箕大麥(約重58至95磅),以及波阿斯會問清楚那位至親會否盡此本分的承諾回到婆婆家中。神實在恩待路得。拿俄米清楚知道波阿斯一定會盡力滿足路得的請求。

波阿斯來到城門,為著自己能最終擁有以利米勒的產業和娶得路得而作出精明的部署。那位至親很樂意贖死人的地,卻不肯娶路得,以免對自己構成損害。產業繼承權顯然包括一個要求,就是親屬要為死了的人留後。年老的拿俄米當然不能再為以利米勒留後,但路得卻可以。那位近親若要獲得以利米勒的產業,就得動用本身的財產,可是,日後當以利米勒的後人到了法定的年齡,便可以有權索回有關的土地。因此,他斷定贖回此地是無利可圖的。反之,波阿斯的情況卻截然不同,他不單願意贖回以利米勒的土地,更願意為他留後。於是,波阿斯和這位至親,就在眾長老的見證下,即場按照一方脫下鞋子交給另一方的風俗來達成他們的協議。我們再一次看見神的主權伸展至日常生活的各個細節,包括經過策略性安排的法律性協議。接著,在城門坐著的見證人便祝福此協議,祈求耶和華使路得像建立以色列家的拉結和利亞二人一樣,使波阿斯的家像他瑪給猶大所生法勒斯的家一樣(創三十八章)。雖然法勒斯的出生是個醜聞,但他的後裔卻成了猶大支派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宗族。路得後來生了一個兒子,取名俄備得,同時延續了波阿斯和拿俄米的家系。「俄備得」之名意指「工人或服侍的人」;在此語境表示俄備得成了服侍拿俄米的人,因為他確保了她的家系得以延續。

俄備得的家譜

這家譜的重要之處,是在於俄備得(路得的兒子)與大衛(將來的王家)有血脈的關係。神不單將後裔和家庭賜給拿俄米和路得,更讓她們有份成為猶大其中一個重要家族的成員。這家譜對路得記來說十分重要,因為它表明耶和華如何在這段民心背逆的時期,巧妙地保存了一些義人的家族,其中包括大衛家。

Paul D. Wegner

參考書目:

A. A. Anderson, JSS 23 (1979): 171-83; D. Atkinson, The Wings of Refuge: The Message of Ruth; E. F. Campbell, Ruth; H. Fisch, VT 32 (1982): 425-37; M. Gow, BT 35 (1984): 309-20; R. Grant, Biblica Sacra 148 (1991): 424-41; R. M. Hals, The Theology of the Book of Ruth; R. L. Hubbard, The Book of Ruth; O. Loretz, CBQ 22 (1960): 391-99; E. Merrill, Biblica Sacra 142 (1985): 130-41; W. S. Prinsloo, VT 30 (1980): 330-41; E. Robertson, BJRL 32 (1950): 207-28; B. Vellas, Theologia 25 (1954): 201-10.

路得記(RUTH, BOOK OF

摘自聖經新辭典

在希伯來文聖經中,路得記是「五卷」(Megilloth)之一,屬於正典的第三部分「聖卷」。每年到了七七節(五旬節),猶太人就會誦讀路得記。在七十士譯本、武加大譯本,和大部分近代的譯本中,路得記均被編排於士師記之後。約瑟夫(Josephus, Contra Apionem 1. 8)在點算正典內書卷的總數時,似乎把路得記看作士師記的附錄,而不把它當為獨立一卷處理。

  有關路得記的情節,見*路得條。

Ⅰ 內容大綱

a.   守寡和喪子的拿俄米,偕同摩押媳婦路得從摩押地返回故鄉伯利恒(一1-22)。

b.   路得在波阿斯的禾場拾落穗,波阿斯是拿俄米一個富有的親屬(二1-23)。

c.   路得請求波阿斯履行贖業至親的責任(三1-18)。

d.   路得嫁波阿斯為妻並生了俄備得(四1-17)。

e.   從法勒斯到大衛的家譜(四18-22)。

Ⅱ 作者,寫作日期和目的

  對聖經批判學者來說,路得記可說是問題重重,因為它正如約伯記那樣,沒有提供任何有關作者的線索。只有傳統告訴我們,這篇田園作品是出於最後一位士師──祭司兼先知撒母耳──的手筆。

  故事的背景是士師時代(得一1),不過書成的日子應屬較後期,因為書中提出對從前風俗的解釋(得四1-12)。學者對實際的寫作年代意見分歧,莫衷一是,從被擄前早期到被擄後後期都有。

  本書的古典風格和語文,暗示此乃早期的作品;另外,作者對以色列人與異族通婚的態度,也支持早期寫作的說法,因為根據申命記的律法,摩押人不得進「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至於後期寫作的論調,則是基於書中所流露的懷古之情,以及假設本書與以斯拉和尼希米的改革有關。還有一個學派認為本書兼具支持早期和晚期寫作的證據,他們假定書中所記的大衛家譜(得四18-22)和對早期風俗的說明,都屬後期寫作,比路得記本身的成書日期要晚得多。

  學者對於路得記的寫作目的意見紛紜,其中包括下列數項:為希伯來歷史中最偉大的君王大衛補充家譜,因為撒母耳記略去了這點;作為政治小冊子和反分離主義的傳單,以對抗以斯拉和尼希米對異族通婚所採取的嚴厲措施:以人道立場,替無子的寡婦請願,要喚醒至近親屬對她們履行應盡的義務;旨在描繪神的照顧和統管;呼籲不同種族互相包容;也許這只是一個不得不說的故事,作者完全沒有別的用心。無論如何,相對於一些同期發生並記載於士師記末的事蹟來說(士十七-廿一),路得記的故事無疑令人耳目一新並感到愉快。

書目:H. H. Rowley, ‘The Marriage of Ruth’, HTR 40, 1947,頁77起,再版並收於 The Servant of the Lord and other Old Testament Essays, 1952,頁161起;E. Robertson, ‘The Plot of the Book of Ruth’, BJRL 32, 1949-50,頁207起;A. E. Cundall and L. Morris. Judges and Ruth, TOTC, 1968。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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