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udy 14 John 7:1~24 (2.10.3)

研經題目:
七1至十21記載耶穌受難前6個月到耶路撒冷去守住棚節的事。這段故事生動地描寫各階層人士對耶穌所持各種不同的態度。這些人士可以分為兩大類:其一是「猶太人」,包括祭司長,法利賽人,官長,和「耶路撒冷人」;另一便是百姓,就是從各地上來過節的一般群眾。就一般而論,在這兩種人中,前者是敵視耶穌的。
1. 在3~8節裏面,耶穌的弟兄們所說的話怎樣表明他們並不瞭解祂呢?耶穌所說「我的時候」是指什麼意思呢?世人對耶穌的態度阻止了祂將自己向他們顯明出來,正如別的人會那樣作的(4、7節)。你能期望世人會以不同的態度來接待你嗎(比較十五18~21)?13節是對你的譴責嗎?
2. 17、18節。我們的主提出哪兩種測驗的方法,使人藉此能發現祂的教訓十分可信而且是出於神的呢?你要使用這些測驗,就得付出什麼代價呢?
注:
1. 8、10節。耶穌並未食言。祂的意思是說,祂那一刻不上去過節,而且也無須他們吩咐。
2. 21~24節。摩西的律法吩咐人在出生後的第八天行割禮(創十七12;利十二3),即使那一天恰巧是安息日,猶太人也照習慣在那一天行割禮。耶穌的論據是:在安息日使一個人的身體全然痊愈了,甚至比給他行割禮還具有更正當的理由。
【經文注釋】(摘自《聖經研修本》)
7:2 猶太人的住棚節又稱帳棚節,在獻殿節(見10:22注)的前兩個月,即公曆9月或10月。這個節稱為 “住棚節”,因為百姓住在用樹枝搭的帳棚裏,紀念以色列民在曠野漂流時,上帝對他們的信實帶領(利23:42-43;參平行經文太17:4)。這也是為收成而慶祝和感恩的節期(利23:39-41;申16:13-15;參出23:16,34:22),另見約2:13注。
7:3-4 耶穌兄弟的建議源於他們不相信耶穌(參約7:5),他們對耶穌的彌賽亞身份有著根本性的誤解(參平行經文:太4:5-7)。最好將 “耶穌的兄弟”(參太13:55;可6:3)理解為馬利亞所生的其他兒子,這是希臘原文adelphoi(“兄弟”)一詞的通常、基本含意。有些人認為馬利亞始終是 “永遠的童貞女”,她沒有生過其他孩子。因此他們通常解釋,“耶穌的兄弟” 一定是約瑟在前一次婚姻中所生的孩子,或者(較少數人這樣解釋)說他們是耶穌的堂兄弟或表兄弟;但參太1:25;路2:7。
7:5 耶穌的人性是如此真實可信,而祂在地上傳道前又把自己的神性隱藏得那麼好,以致連那些與祂在同一個家裏一起生活了將近三十年的人,也都不知道祂是誰:連祂的兄弟……不信祂。他們與永恆的上帝之子在同一個家裏生活、吃飯和睡覺,卻不認識祂。
7:6 我的時候在本書中大概指耶穌被釘十字架(見224注)。耶穌更深一層的講論,卻為祂兄弟所誤解。你們的時候指 “你們與眾人上耶路撒冷去過節的時候”。這兩個 “時候” 的希臘原文都是kairos,意為 “合適、恰當或恰好的時間”。
7:7 世人不能恨(《和修》“不會恨”)耶穌的兄弟,因為他們本身是屬乎世界的;他們還沒有信耶穌。
7:8 耶穌說 “我現在不上去過這節”,雖然約翰接著記載耶穌的確上去過節(10節),但這裏不應視為約翰弄錯或者耶穌撒謊。第8節的希臘文現在時態(注意經文中的 “現在”,表明耶穌不按照祂兄弟的建議上去過節,因為他們的建議只是出於世俗的目的,希望耶穌向當時的人表現自己。事實上,許多最早期且最可靠的希臘文抄本都是用oupō(“暫不”),而不是簡單的ouk(“不”)。“暫不” 可能是原先要表達的意思,但按抄本的鑒別,原稿應該是用“不”的。
7:12 迷惑眾人的,後來的猶太文獻也稱耶穌為騙子。
7:14 殿(《和修》“聖殿”),見2:14注。
7:15 猶太人,可能包括猶太地的民眾和猶太當權者。這個人沒有學過,耶穌沒有受過正式的拉比訓練,祂的門徒亦然(徒4:13),但祂的教訓和權柄來自上帝(約7:16,8:28;參太5:21-26,7:28-29)。
7:17 人跟從耶穌與否取決於他們是否願意順服祂。那些在道德上願意跟從耶穌的人,就會在理智上確信祂是道路、真理和生命(參14:6)。
7:20 耶穌多次被錯誤地指控鬼附身(參8:48,10:20;平行經文:太12:24),這是其中的一次。同樣的指控也針對施洗約翰(太11:18)。對耶穌的錯誤指控還包括:違犯安息日(約5:16、18,9:16),褻瀆上帝(5:18,8:59,10:31、33、39,19:7),迷惑眾人(7:12、47),是撒瑪利亞人(8:48),發瘋(10:20),以及作惡(18:30)。
7:21 這一件事可能指耶穌在5:1-15醫治那病人的事。
7:22 這裏使人想起創17:9-14(祖先,即亞伯拉罕)、出12:44、48-49和利12:3(摩西)。耶穌採用 “以小見大” (from the lesser to the greater)的論證方法:猶太人的男孩在出生後第八天必須受割禮,即使適逢那天是安息日,也要如此;如果說在安息日使人身體的某部分 “變得完全”(“較小” 的事情)是合法的,那更何況醫治整個人(“更大” 的事情)。